第5次课物流法律法规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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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第3章 运输法律法规知识目标:1.重点掌握公路、铁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2.掌握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3.了解铁路、公路、海上、水路、航空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法律规定。能力目标:学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引导案例甲托运人将2万吨优质煤炭交乙铁路承运人运输2000公里。运输至1000公里时,因罕见、突发未有预报的洪水冲击铁路,使该2万吨煤炭灭失。承运人已经运输了1000公里,能否要求甲方承担1000公里的运费?3.1 货物运输和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概述货物运输1.货物运输的概念货物运输是指物品在不同地区范围之间,借助运力,以改变“物”的空间位置为目的的活动。具体地说,就是通过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处运送到另一处的活动。2.货物运输方式的分类(1)铁路运输。(2)公路运输。(3)水路运输。(4)航空运输。(5)多式联运。货物运输法律制度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包括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和货物运输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1.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2.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3.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1)托运人(2)承运人。(3)收货人。(4)出租人。(5)承租人。(6)多式联运经营人。3.2 铁路货物运输法律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期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予收货人的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2.承运人的义务违约责任1.承运人的责任2.托运人的责任3.3 公路货物运输法律规定目前,公路运输主要涉及汽车货物运输和汽车租赁两大法律问题,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本书主要阐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内容。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可以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和道路货物运单。1.定期运输合同定期运输合同是指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在规定的期间内用汽车将货物分批量地由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汽车货物运输合同。2.一次性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是指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一次性将货物由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合同。3.道路货物运单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2.承运人的义务案例二:2006年7月1日,某冶炼厂与某货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货运公司为该厂承运39吨的生铁,价值35万元。4天后,该厂将货物交付,要求货运公司在3天内运至浙江某公司。但到约定的时间,该批货物并未运到。冶炼厂向货运公司询问,货运公司才道出实情,该公司擅自委托一个体户承运该批货物,现在不但人找不到,货物也不知去向。对此,冶炼厂认为,货运公司有义务将其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输到指定地点,并对承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货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5万元。在庭审中,被告某货运公司辩称,承运的货物遭诈骗并非被告的主观过错导致,被告已经尽了谨慎的义务,原告不应向被告主张赔偿,而应由犯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货运公司赔偿某冶炼厂货物损失35万元。问题:货运公司是否该赔偿?解析:原、被告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系依法成立,原告已将货物如约交付被告托运,被告作为承运人,理应将原告托运的货物从起运地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给第三方履行,导致承运的货物被骗取、倒卖,现下落不明,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其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因此,货运公司该赔偿。(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违约责任1.托运人的责任2.承运人的责任运输费用的处理汽车货物运输价格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其计算按汽车运价规则办理。1.按重量计费2.按里程计费3.其他费用4.运杂费3.4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规定海上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船舶经过海路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将货物从一个港口运送到另一个港口的运输方式。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3.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运输单证1.提单的概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常见的运输单证是提单。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2.提单的种类案例三:中国A公司委托中国某航公司B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巴西某港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C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B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数量的短少不是因承运人B公司的过失所造成,所以B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货物数量的短少的确不是因承运人的原因所造成,而属托运人A公司的责任。问题:谁该对此货物数量的短少承担责任?解析:B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是其已经按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且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B公司虽能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装船时已存在,而不是因其过失所造成,但该证据和理由不能对抗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据此,B公司应对货物数量的短少向收货人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资料来源:中国物流商务网)第 4 页 共 4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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