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发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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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敬 请 注 意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咨询。14 / 16甲方(借款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乙方(贷款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甲方向乙方申请额度借款,乙方同意提供额度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额度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乙方根据对甲方的信用评价及甲方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甲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甲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甲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甲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第二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第三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对于不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如分次支用的,借款额度须在借款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支用完毕;超过一年未支用的,其额度自动失效。二、可用额度是指甲方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可用额度一般情况下应以开立分账户方式支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特别约定启用通贷账户的,甲方也可通过通贷账户支用可用额度。在额度从未使用之时,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的确定须区分额度是否可以循环: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合同项下所有的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额。第四条 分账户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可以在可用额度范围内通过分账户支用额度。通过分账户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甲方应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经乙方审核同意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约定发放贷款。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法等按本合同约定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乙方放款时,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划入双方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中约定的账户。该账户应为甲方本人所有的,凭密码支用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对于单笔的分账户贷款,以乙方首次将款项划入甲方指定存款账户之日为起息日。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贷款的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长度相应推算,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第五条 通贷账户关于是否启用通贷账户,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可以在可用额度范围内使用通贷账户连续多笔申请支用额度,无须另外开立贷款账户。甲方在使用通贷账户支用借款额度时,应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通贷账户支用单,经乙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在甲方可用额度内将相应款项划转至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账户。该账户应为甲方本人所有的,凭密码支用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对于通贷账户贷款,以甲方支用贷款之日为该笔贷款的起息日。通贷账户贷款的到期日为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第六条 额度项下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对于甲方在通贷账户或分账户项下的支款申请,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5.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第七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一、贷款利率(一)分账户的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分账户的单笔贷款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其他利率方式,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中约定为准。(二)通贷账户的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通贷账户的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约定。二、罚息利率(一)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单笔借款,挪用分账户贷款的罚息利率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约定为准;挪用通贷账户贷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约定。(二)若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发生逾期,分账户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约定为准;通贷账户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约定。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此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乙方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首次发放时,基准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合同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在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对于分账户的贷款,应按照该分账户贷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对于通贷账户的贷款,则按照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的长度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乙方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甲方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三、计息和结息(一)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约定执行,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乙方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甲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二)关于本合同项下通贷账户贷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约定。本合同项下分账户贷款的约定还款日,依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确定。第八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二、还款方法(一)本合同项下的分账户贷款可以使用以下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单笔分账户贷款的还款方法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中约定:1.等额本金还款法。2.等额本息还款法。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指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4.其他乙方同意的还款法。(二)本合同项下的通贷账户贷款使用按期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即甲方在约定时限按期偿还当期利息,贷款利息按当期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甲方可根据意愿在借款到期日前分次任意归还本金,借款到期日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三、还款方式(一)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款项。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应还款项。委托扣款方式下,甲方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乙方的义务。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甲方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二)柜台还款方式:甲方直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该还款方式下,对每期应还款项,甲方须最迟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乙方办理还款手续。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若甲方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之前,到乙方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乙方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甲方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乙方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息),用于抵扣甲方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双方其他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四、提前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分账户贷款,甲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本。甲方提前还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甲方提前还本的,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本手续。甲方提前还本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乙方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甲方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生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具体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执行。 第九条 借款期限、借款还款方法的变更(一)本合同项下通贷账户借款到期必须归还,不可展期。对于本合同项下分账户借款,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应事先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息、罚息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规则确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二)本合同项下通贷账户借款所使用的还款方法不得变更。对于本合同项下分账户借款,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乙方可以因此要求甲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第十条 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四)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五)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六)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七)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八)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2.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3.甲方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十五个工作日到乙方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4.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合法有效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及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九)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5.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6.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十)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买卖,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十一)如本合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借款人,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二)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中国建设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和借款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四)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五)甲方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时,乙方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额度; (六)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七)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八)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第十一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一、违约情形(一)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5.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8.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9.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10.甲方未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11.甲方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12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三)抵押或质押期间内,抵押或质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四)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二、违约救济措施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1.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通贷账户支用单、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项下的借款;2.调低、暂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额度;3.宣布各笔或单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5.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用以抵偿甲方应付款项; 6.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8.行使担保权利;9.本合同项下执行浮动利率的借款,如甲方存在不按时足额还款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未归还的全部借款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具体按乙方确定并通知甲方的标准执行;10.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11.以法律手段催收或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12.解除合同;13.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第十三条 杂项约定一、费用的承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与借款有关的登记、评估、保管、鉴定、公证、律师服务、保险等费用(如有)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二、公告催收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三、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四、权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五、双方间其他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十四条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约定。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十六条 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甲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承担。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个人额度借款通贷账户支用单、贷款支付凭证、提前还本申请书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第十八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个人名章): 年 月 日 (此页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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