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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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文件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招 标 文 件 招标文件编号:SH-YP2013-4中国上海二一三年十一月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投标邀请函(编号:SH-YP2013-4) (投标人名称):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为本市所有二、三级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部分药品及相关服务的集中招标采购,现邀请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一、招标品种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抗微生物药物、抗肿瘤药物和神经系统用药物(第一、二类精神药品除外)。具体招标品种目录见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二、投标资格招标品种目录范围内的国内上市药品,不包括SH-JY2010-1全市范围中标药品(指已中标的企业、品规及包装)和SH-JY2012-1、SH-JY2013-1、SH-JY2013-2、SH-JY2013-3中标药品(指已中标的企业、品规及包装)。三、采购周期:从中标结果执行日起至下一轮同品种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日止。四、招标文件获取办法1、领取电子编号和登录密码:凡参加本次投标的生产企业以及其委托的投标企业,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生产企业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于2013年12月2日至2013年12月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节假日除外)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101室)领取电子编号、登录密码及办理有关投标事宜。电子编号是企业投标的唯一标识,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将不接受未领取电子编号的企业投标。2、下载招标文件:使用电子编号和登录密码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投标信息申报系统(以下简称投标信息申报系统),登录链接见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首页)下载。五、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1、投标药品信息上传时间:投标企业应在2013年12月25日前使用电子编号和登录密码通过投标信息申报系统上传投标药品信息。2、投标一览表和外省市中标价格信息表递交时间:2013年12月26日8时至12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蔡伦路333号(张江创新港)。3、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3年12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4、联系电话:021-63276465、021-63276466、021-63725944(传真)。32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序号项 目内 容1工作机构联系方式名称: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邮编:200003电话:021-63276465传真:021-637259442投标有效期100个工作日3报价原则按照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报价。4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投标药品信息上传时间:2013年12月25日前,通过投标信息申报系统上传投标一览表和外省市中标价格信息表递交时间:2013年12月26日8时至12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蔡伦路333号(张江创新港)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3年12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5评标方法综合评价6定标方法按定标程序综合有关资料确定7招标结果公示公示网址:8敬 告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的投标代理人(被授权人)应视为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正式代表,其联系方式等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否则由此造成无法取得联系的后果由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自负。A 说明1定义1.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指本市所有二、三级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用集中招标采购方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药品和伴随服务的行为。1.2“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本市所有二、三级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1.3“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国内未设立生产企业的进口药品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作为投标人。1.4“受委托投标人”是指受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参加投标的经办企业,受委托投标的经办企业必须是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1.5“配送企业”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1.6“工作机构”是指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函中所述项目的药品及相关服务。3基本原则3.1公正、公平、公开;3.2廉洁和诚实守信;3.3质量优先、价格合理;3.4保障药品供应,兼顾其他需求;3.5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医疗、医保事业和医药产业共同发展。B 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4合格的投标人4.1投标人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2)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能力;(3)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4)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2投标药品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必须递交生产企业加盖公章的中标药品保证供应承诺书(详见附件2.17),不能履行中标药品保证供应承诺书的生产企业,将取消中标药品的中标资格,并列入“违规名单”,且取消该生产企业下一轮投标资格。4.3受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出具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书。4.4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中所列的所有药品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种或几种药品进行投标。同一企业同品种药品的不同规格与包装只能由一家企业投标。出现两家企业投标时,由生产企业出具书面证明确定一家投标企业。4.5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的,可对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中所列的所有药品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种或几种药品进行投标,但只允许一次投标,若出现同一企业两次投标的,工作机构只接受一次投标。4.6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5中标药品的配送5.1中标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提供满足所有招标人临床用药需求的药品供应能力。5.2中标品种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且具备24小时内向本市医疗机构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直接配送。供货主体必须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委托配送的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并送至工作机构备案。电子委托协议在指定的网上填报(详见首页)。5.3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要配合医疗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开展相应的索证验证工作。6合格的药品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是由其生产或代理的合格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买卖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货。C 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药品及相关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构成如下:(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通用合同条款(4)附件(投标文件格式)8招标文件的澄清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邮件)通知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将予以答复,对澄清要求的答复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2工作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对书面答复之外的其他答复不应成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9招标文件的修改9.1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工作机构可主动修改招标文件,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修改内容提出澄清要求。9.3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研究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工作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D 投标文件的编制10要求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有效。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完整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或网上申报内容不实等,由此影响评标结果的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信息申报系统中的申报内容应与纸质投标材料一致,不一致的以递交的纸质投标材料为准。纸质投标一览表和纸质外省市中标价格信息表上应包含投标信息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企业专属二维码信息。11投标语言、药品名称表示、药品规格表示和计量单位11.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工作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一律以中文书写。11.2投标人在投标一览表中的西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药品非专利名),中成药名称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正式品名。11.3除招标文件中对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药品规格表示方法。12纸质投标文件的构成和装订顺序12.1投标文件构成如下(如为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企业公章):(1)投标函(附件1)(2)投标一览表(通过投标信息申报系统打印生成)(3)外省市中标价格信息表(通过投标信息申报系统打印生成)(4)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附件2)(5)投标企业及投标药品质量与信誉服务相关信息(附件3)12.2 每一个生产企业制作一份标书,涉及多个药品和剂型的投标,基本证明文件只需制作一份。12.3投标文件装订投标人应将投标基本文件装订成册,列出“投标文件资料”目录。用A4纸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依顺序装订。13投标报价13.1投标价标明的单位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实际供应价。13.2投标报价须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差比价规则以及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报价。13.3计价单位须按照国家或本市发改委公布的计价单位为准。14投标货币无论药品的来源如何,投标人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5. 外省市中标价格信息的申报投标人应通过投标信息申报系统如实申报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以下简称五省市)和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十省市(以下简称十省市)最近一次的中标价。申报成功后,通过投标信息申报系统自动打印生成外省市中标价格信息表。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文件应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16.2在特殊情况下,工作机构可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30日内对全部或部分药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并说明延长理由。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7.1投标文件须打印或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投标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5)附在投标文件中。17.2除投标人对差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人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E 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标记18.1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外省市中标价格信息表(各打印2份)分别装入两个信封密封(每个信封内均包括1份投标一览表和1份外省市中标价格信息表)。封口处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由被授权人签字。提交的投标一览表和外省市中标价格信息表必须包含投标信息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企业专属二维码信息。18.2信封的外层应标明工作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邮编(附件2.19),并标明开标前不得启封的在字样。18.3 如果信封密封不严,则工作机构对投标文件非人为因素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投标文件提前启封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9投标截止时间19.1工作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19.2工作机构因修改招标文件,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工作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19.3 工作机构根据公证机构的意见,拒绝接受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的任何投标及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工作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发出的书面通知。20.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1投标药品样品工作机构因评标工作需要投标药品样品的,投标人应及时提供。F 开标和评标22开标投标人递交的两份投标一览表和外省市中标价格信息表分别由公证处和工作机构封存。投标截止时间后,工作机构将通过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公示投标药品价格和外省市中标价格。公示期间,投标人对公示的本企业内容如有异议,以公证处封存的投标一览表和外省市中标价格信息表为准。开标时邀请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公证机构参加,对开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23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23.1开标后,工作机构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发现资料不完整、计算有错误、文件未恰当签署的以实际收到的投标文件为准。若数据大写与小写数值不符,则以大写表示为准。23.2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工作机构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质、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确定投标人没有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不予接受。23.3工作机构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是限制了买方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23.4工作机构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非外部证据。23.5工作机构将不接受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24.1从公开开标到定标,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定标意见相关的事项,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4.2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25投标文件的澄清25.1在评标期间,工作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的答复可以书面形式提交。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5.2如需要澄清的问题较多,工作机构可召开会议邀请投标人到会予以澄清。26评标委员会26.1评标委员会由工作机构依法组建。26.2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药品进行评审和比较。27评标原则27.1客观公正、科学评估;27.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27.3保障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要,考虑不同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28评标要素和方法28.1评标要素由质量与信誉服务、资格及价格等组成,质量是评标的首要条件。28.2质量与信誉服务评价方法本次招标质量与信誉服务评价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品种由市纠风办、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等药招委成员单位审定,包括但不限于:28.2.1近两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记录(经国家、上海或质量公告不合格所在地的食药监部门跟踪抽验合格除外)或其他不良行为。28.2.2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记录(经国家、上海或质量公告不合格所在地的食药监部门跟踪抽验合格除外)或其他不良行为。28.2.3拟中标结果公示前,未通过新版GMP认证的无菌制剂(可提供食药监部门现场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除外)28.3资格评价方法由工作机构对投标药品是否属于招标目录范围以及是否符合投标资格要求进行审核。28.4价格评价方法审核投标药品的价格文件。符合以上条件的投标品种进入定标环节。G 定标29. 中标品种的定标准则29.1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品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即可中标:29.1.1投标品种在五省市中的两个(含)以上省市中标,中标价应不高于本企业同品种药品在五省市的平均中标价或次低价。投标品种在五省市中的一个以下省市中标,中标价应不高于本企业同品种药品在五省市及十省市的平均中标价或次低价。投标品种在五省市及十省市均未中标,中标价原则上不高于同品种投标药品的最低中标价;如无同品种投标药品,中标价应根据同类药品平均降幅相应降价。29.1.2原2008、2009年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及2010年本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招标目录范围内的未中标药品(流标药品、同企业同品规其它包装数量已中标的药品除外),中标价应在五省市(五省市均未中标,取十省市)平均中标价/次低价或零售价(本市/国家/产地零售价三者取价低者)按规定差价率折算后的医院供应价两者基础上按就低原则再下降5%,但可不低于五省市(五省市均未中标,取十省市)最低中标价。29.1.3中标价原则上不得高于零售价(本市/国家/产地零售价三者取价低者)按规定差价率折算后的医院供应价。29.1.4同企业同品规不同包装数量药品的中标价之间按就低原则符合差比价规则。29.2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投标药品可入围,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药品中标。29.3凡入围品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中标:无投标企业法人授权书、受委托投标的企业无生产企业委托书或提供虚假材料等。30拟中标品种的确定根据市药招委成员单位的审核结果,工作机构将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拟中标品种。31拟中标结果的公示拟中标结果确定后,工作机构将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上公示拟中标结果。32中标通知书32.1拟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工作机构将向中标药品的生产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2.2中标通知书是药品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随意放弃中标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32.3中标结果有效期至下一轮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结果执行日止。33中标结果的公告中、落标通知书发出后,工作机构将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中标结果。34药品买卖合同34.1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规定日期为准),同中标人订立上海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34.2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34.3买卖合同必须如实反映实际供应价格,招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回款。35质量与信誉服务相关信息的公示中标结果公布后,工作机构将公示中标企业及中标药品的质量与信誉服务相关信息,供各医疗机构采购时参考。36中标价的动态调整在采购周期内,中标药品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的中标价发生变化,投标企业应将最新的五省市中标价送工作机构备案,工作机构将以五省市中标价为主要依据对本市中标价进行动态调整。37中标人如有以下行为,将被列入违规名单37.1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37.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37.3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37.4以向招标人、招标工作机构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37.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37.6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买卖合同;37.7中标生产企业未按招标人要求委托经备案的批发企业实行直接配送;37.8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报价行为或者其他行为;37.9中标后随意放弃中标资格;37.10中标企业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37.11未中标药品擅自在临床使用;37.12未如实提供零售价格信息和外省市中标价格信息;37.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38列入“违规名单”的,将按上海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罚。38.1以下情况取消生产企业该品种下一轮投标资格:38.1.1中标后随意放弃中标资格;38.1.2未中标擅自在临床使用。38.2发生38.1所列违规情况的生产企业,在下一次招标时的其他投标药品也扣减相应得分。38.3 以下情况取消生产企业下一轮投标资格:38.3.1中标品种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38.3.2同一企业连续出现两次发生39.1所列违规情况的;38.3.3发生38.138.8所列违规情况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生产企业。39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1.1“合同”是指招标人(此部分以下称招标人)和中标人(此部分以下称投标人)按照药品买卖合同格式签署的协议。1.2“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投标人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1.3“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本市二、三级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1.4 “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国内未设立生产企业的进口药品可委托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投标人。1.5“受委托投标人”是指受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参加投标的经办企业,受委托投标的经办企业必须是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1.6“工作机构”是指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规格2.1交付药品的规格应与中标通知书规定的规格相一致。2.2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3有效期限3.1投标人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3.2投标人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3.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4专利权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5包装标准5.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标人负责。5.2每一个包装箱内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特殊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6付款6.1本合同对投标人付款的是作为招标人的医疗机构。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后在药品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款项,招标人也可以提前结算上述款项。6.2招标人按照药品买卖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货款。6.3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付款要求,并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7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药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该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8配送配送由中标人或中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和委托协议。9伴随服务9.1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4)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5)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9.2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10质量保证及检验10.1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10.2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10.3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10.4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招标人有权在其他中标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3日内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11投标人履约延误11.1投标人应按照中标合同中招标人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11.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工作机构。招标人或工作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11.3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或终止合同。12误期赔偿12.1除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12.2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13招标人履约义务13.1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他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13.2招标人应按药品买卖合同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13.3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13.4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13.5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规定滞纳金或终止合同。14不可抗力14.1投标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投标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投标人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工作机构。除招标人另行要求外,投标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5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招标人对投标人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1)如果投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2)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3)如果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16.2如果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招标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评标时其他候选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工作机构,同时报主管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3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规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17破产终止合同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转让和分包除非招标人事先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20合同生效本合同条款在双方签字后生效。21主导语言本合同以中文书写。22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3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第四部分 附 件附件1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投标函(编号:SH-YP2013-4)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在审阅了所有集中招标采购文件后,我方决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与投标。我方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报价和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我方药品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按时配送中标药品,确保药品买卖合同的履行。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公告规定的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日期起100个工作日内有效,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我方承诺,我方同本项目的招标工作机构没有产权关系,不会为达成此项目同招标人进行任何不正当联系,不会在投标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正式合同准备好和签字前,本投标函及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文件附件2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资格证明文件2.1 申请人须知1、投标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1)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格式2.2、2.3、2.4、2.5、2.7、2.8、2.9、2.10、2.11、2.12、2.13、2.14以及其它有关资料。(2)药品经营企业受委托参加投标时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格式2.2、2.3、2.4、2.5、2.6、2.7、2.8、2.9、2.10、2.11、2.12、2.13、2.14以及其它有关资料。(3)本次招标结束后,参与投标的企业应填写和提交2.15、2.16。2、对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内容都必须正面回答。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是真实和准确的。4、招标人和招标工作机构将利用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判断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5、全部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包括技术资料)。2.2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要求:(1)国产药品生产企业须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含变更记录)副本复印件;(2)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和国内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该企业产品的药品批发企业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一致;(4)在有效期内;(5)加盖企业公章。2.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应有工商部门有效期内年检章;(3)加盖企业公章。2.4 GMP(GSP、GAP)证书(复印件)要求:(1)国内药品生产企业须提供GMP证书复印件(无菌制剂提供新版GMP证书复印件,现场检验合格但尚未获得新版GMP证书的应在拟中标结果公布前补充提供);(2)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和国内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药品批发企业须提供GSP证书复印件;(3)获得GAP认证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须提供GAP证书复印件;(4)在有效期内;(5)加盖企业公章。2.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地址)的 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本公司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项目(SH-YP2013-4),可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相关的事务。本企业与被授权人共同承诺本次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本次招标工作截止日期结束。特此声明。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职务(法人):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手机): 单位名称: 地址: 出具授权书的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代理人(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代理人(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2.6 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书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作为设在 (生产企业地址)的生产 (药品名称)的 (生产企业名称)在此以生产企业的名义,授权设在 (委托投标企业地址)的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 (委托投标企业名称)用我厂(公司)生产(代理)的上述药品就招标公告(编号:SH-YP2013-4)递交投标函并进行投标相关事宜处置。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我们在此保证同一企业同品种药品的不同规格与包装只能由一家经营企业投标。根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我们在此保证为上述公司就本次招标而提交的药品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出具授权书的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2.7 投标承诺函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依据编号为SH-YP2013-4的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文件,我方自愿参与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项目,具体品种请见“投标一览表”,同时保证提供所有文件、报价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因我方原因所致的不良后果及损失,我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我方承诺在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生产(代理)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被授权人(签章): (应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一致)日 期: 年 月 日2.8投标人的服务承诺书 (单位名称)自愿参加编号为SH-YP2013-4的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后,我公司郑重承诺,若我公司的投标药品中标,愿提供如下技术和售后服务:1.将保证按投标药品的规格、价格、质量、数量之要求全面履行药品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2.医院明确提出定单确认后,保证在 小时内送达需方指定地点(需要冷藏的药品保证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冷藏车或冷藏设备)。3.保证所提供的药品的质量与中标的药品质量一致,并且将根据招标方的要求提供药品药检报告书。4.定期或不定期派专人对药品的储运、配送和使用进行随访,由专人负责将反映的问题汇总,并及时进行整改。5.向医院及时提供有关药品的技术指标等相关技术资料。6.提供的药品质量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由我公司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必须及时替换或退货。并承担因药品质量引起的后果及责任。7.对公司在储运过程中发生的药品破损、受污染,负责予以全部调换。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合同和做出的承诺,若违反合同或未能做到承诺内容,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投标人名称(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文件2.9 药品生产(注册)批件要求:(1)国产药品须提供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2)进口药品须提供药品注册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3)国产药品生产批件和进口药品注册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过期的,需提供药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4)在有效期内;(5)加盖企业公章。2.10 药品检验报告要求:(1)厂检的药品全检报告书复印件或地市级以上药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最新的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2)进口药品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最新的进口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在有效期内;(4)加盖企业公章。2.11 药品说明书要求:(1) 企业须提供盖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骑缝章的批件复印件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章的说明书或说明书原件;(2) 加盖生产企业公章。2.12价格证明材料要求:(1)出具本市/国家/产地零售价的价格文件;(2)出具最新的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和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十省市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如中标后价格调整的,提供物价或药品招标部门价格调整文件的复印件);(3)加盖企业公章。402.13 进口代理协议要求:(1)递交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对国内总代理商的经销或代理中文授权书复印件;(2)在有效期内;(3)加盖总代理企业公章。2.14 药品委托批件要求:(1)涉及药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包装等的企业须提供相应的药品委托批件复印件;(2)在有效期内;(3)加盖企业公章。2.15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意见反馈表投标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手机:联系人:内 容2.16中标药品保证供应承诺书致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单位名称)就编号为SH-YP2013-4的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详见中标通知书),我公司郑重承诺:1、保证中标价不高于本企业同品种药品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的平均中标价或次低价。2、保证按本次中标药品的规格、价格、质量、数量之要求全面履行药品买卖合同和招标文件及上海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各项条款。3、保证按本次中标价格销售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开票,不发生给予购买单位任何财物资助、处方回扣、变相旅游等行为。4、保证在中标药品的配送中与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上网公示。5、因不可抗力或有关政策产生的非自身因素将导致供应减少或短缺的,在事情可能发生的20个工作日前向你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解决方案供工作机构研究批复后执行。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生产企业(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2页 共43页2.17 投标材料信封封面样张工作机构的名称: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邮编:200003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3:00开标前不得启封投标单位:企业电子编号:投标品规数:附件3投标企业和投标药品质量与信誉服务相关信息为供医院采购参考,投标企业如有以下资料请提供,要求:(1)2012年投标企业年销售金额;(2)2012年投标企业工信部排名(请注明排名分类: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利润总额/研究开发费用);(3)国内相关证书: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4)国外相关证书:欧美日澳批准上市或质量认证(如FDA认证、CGMP认证证书等),须提供证书响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和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件;(5)国家新药证书或药品注册分类;(6)专利证明;(7)原研药相关证明;(8)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质量一致性评价材料;(9)单独定价药品证明;(10)优质优价中成药证书;(11)国家保密药证书;请提供以上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需在有效期内。第 42 页 共 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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