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ⅩⅩ公务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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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公务卡章程(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电子化支付结算手段,更好地为财政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卡结算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农商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自愿委托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并使用的统一公务卡品牌。第三条 公务卡是本行面向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员工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消费、分期交易、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第四条 本行发行的公务卡为金卡、钻石卡等种类,并使用标准银联组织标识。第五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由政府财政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向本行申请并获得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在职员工。“申办单位”指与本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向本行申请和使用公务卡并承担其公务消费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及法律责任的政府财政预算单位。“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并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公务卡账户,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滞纳金、追索费等,下同)和利息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利息和费用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的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和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第二章 申领要求第七条 申办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本行与财政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第九条 财政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公务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按本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与本行签订领用合约;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合约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合约上签字,即表示合约确立,并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资料的权利,确认遵守公务卡章程和申请合约中的规定,本行具有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等。未通过本行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第三章 卡片的启用与密码保管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公务卡时可选择凭“密码”、“签名”或“密码+签名”消费。领到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并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合约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在中国银联及本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境内外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以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取现、转账等相关业务。第十三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公务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本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8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失效而终止。若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更换新卡。若持卡人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应于卡片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本行,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持卡人,须清偿公务卡所有欠款,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第十七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本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本行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第十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或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一经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等相关情况。挂失生效前公务卡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九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条 本行公务卡业务管理部门给予申请人授信额度按监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行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账户包括公务卡贷记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公务卡贷记主账户具有存现、取现、分期交易、消费和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和查询等功能。第二十三条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账户最高余额及单笔最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第二十四条 电子现金账户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退货时资金直接返还至公务卡贷记账户中。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上,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通过公务卡贷记主账户进行圈存的交易等同消费。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第二十八条 公务卡累计透支取现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30%,每日累计透支取现额度上限为人民币2000元。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后仍须承担清偿办理销户手续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第五章 计息、费用和还款管理第三十条 公务卡透支按月结算。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行对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第三十一条 对于持卡人消费交易,本行给予持卡人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还款期。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还款时,本行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扣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扣款;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扣款。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额还款方式。持卡人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本行支付滞纳金。持卡人选择最低额还款方式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本行支付滞纳金。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同时本行向持卡人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其中境内预借现金手续费,按透支提现金额的1%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境外预借现金手续费,按透支提现金额的1%+12元收取。溢缴款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不计收利息,但跨行或跨境交易时收取一定手续费,跨行交易按每笔3.6元收取,跨境交易按每笔12元收取。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问,可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 本行的权利(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数据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公务卡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公务卡。(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及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四)公务卡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本行有权随时因其认为正当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未依约还款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五)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公务卡持卡人的使用。(六)本行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理持卡人的有关信息。(七)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第三十七条 本行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与公务卡有关的资料,包括公务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调整要求给予答复。(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公务卡信息和数据。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事项的服务进行投诉。(二)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及有关费用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调整。(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一)持卡人应遵守本行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并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二)持卡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 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应当及时到本行或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公务卡和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四)持卡人应按照与本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等费用及滞纳金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六)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及时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或至到营业网点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本行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七)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本行及特约商户完成相关风险防范操作。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务卡领用合约和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本章程由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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