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背景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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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助力解决“夹心层”住房难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此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齐骥在2013年底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候表示,要落实好决定精神,就要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过程中,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必须“补好位”,提供能够满足基本需要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2014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有望开工600万套以上。在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方面,住建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齐骥表示,并轨顺应群众意愿,符合各地实际,通过并轨运行会给今后住房保障工作带来积极推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可以方便群众申请;给群众提供了更大的选择余地;给在保的住房困难家庭带来了方便;优先解决收入较低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在保障“夹心层”的住房困难方面,住建部就地方共有产权保障房展开的探索给出了态度。“夹心层”指的是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新就业职工及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代表的城镇新移民。他们多具有较好的劳动技能,有一定的住房支付能力,但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共有产权保障房,就是保障对象根据自己的条件购买保障性住房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地方政府持有保障性住房的另一部分产权。早在2013年之前,上海、江苏淮安等地就开始了低调的试点。2013年年底,住建部、北京市政府等陆续对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进行了讨论。齐骥2013年12月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符合公平、效率原则,可以避免陷入福利陷阱,有利于保持或激发社会的活力。下一步,住建部将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的探索,完善产权分配和上市交易收益调节机制,切实消除牟利和寻租空间。2013年12月24日,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在部署2014年工作时明确表示“要更加注重分类指导,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和强化市场监管”。在2013年的北京两会上,北京市副市长陈刚明确表示,2014年将力推共有产权房,数量达到5万套,占今年商品房供应量的近一半。这条简短的消息被指传递出房地产市场结构将发生变化,共有产权或成住房保障新思路。在2014年两会的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针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首次将共有产权房列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教授毛寿龙认为,这种模式更适合快速发展的地级市,房价相对较低,可以参照商品房定价。但在北京、上海等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共有产权房如何定价才能既让中低收入阶层买得起,也没有牟利空间,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共有产权保障房非新生事物,已有三种模式试点运行“共有产权房”其实也并非新鲜概念,在首次进入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之前,在个别省市已经试点运行多年。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有的还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税费减免,以低于市价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配售时,在合同中明确共有双方产权份额及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增值所得分配比例。就目前实现来看,共有产权房建立在经济适用房的基础上,更强调政府与居民共享产权,其中以“上海模式”、“江苏模式”和“北京模式”最为典型,其他湖北、山东部分地区形式上是共有产权,但实质在解决动拆迁安置和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暂时无支付能力的问题,并不是政府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其中江苏在这方面的尝试最早、上海运行相对规范供应规模较大、北京去年提出来的自住型商品房被认为具有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也是一种全新的尝试。“江苏模式”保障群体是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而又无力购买的低收入家庭,个人可以有条件取得全部产权,个人在未取得全部产权时要对政府产权承担相当于公租房标准的租金。“上海模式”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个人产权比例按房源区域、户型而不同,暂时个人不能取得全部产权也不能上市交易,退出只能转让给住房保障机构。“北京模式”保障范围更广,只要符合限购条件即可,个人自始拥有全部产权,房源定价参考周边同类房源低30%未来上市交易收益的30%必须上缴财政,因而也就有共有产权的性质。共有产权房利于平衡各方权益,避免传统经适房的福利漏洞在过去商品房市场蓬勃发展之时,政府保障性住房供应长期缺位,造成大量中等收入家庭陷入城市“夹心层”,既买不起商品房却也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在共有产权制度下,中低收入家庭在没有能力购买住房全部产权并符合政府提供补贴标准的前提下,尽自己所能出资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从而获得对住房的完全占有权和使用权;政府投资获得住房的另一部分产权,向购房者无偿让渡占用权和使用权,充分体现了政府住房保障功能。中低收入家庭是一个动态群体,会不断有家庭收入提升,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又不断产生新的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需要住房保障。在共有产权房制度下,政府按比例拥有相应产权,也就有行使收益权和处分权。或者向中低收入家庭转让全部产权收回投资,或收取租金;或回购产权,收回房屋的全部占用权和使用权;或在市场出售,按产权比例分配收益。共有产权房也就不会向以往被人们所诟病的传统经济适用房那样“一纸定终身”,只是解决某一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是实现房源的合理循环使用,让更多低收入家庭受益。待共有产权房规模扩大、运行机制改进后,或将吸纳更多中低收入住房需当前,共有产权房依然存在几方面问题:首先,仅是经济适用房的一部分,无论是土地供应量还是房源供应量都包含在各地方年度保障性住房总量中,并没有另外增量。其次,政府产权不能及时完全变现,银行商业性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不愿意介入。政府产权作为公共资源无法回收,财政补贴无法盘活,严重阻碍经营模式的持续性,企业和社会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再次,保障家庭门槛条件设置不尽合理。如上海的“房等人”现象突出,符合条件的买不起,买得起的不符合条件,虽然一再下调门槛,现象依然存在。在此次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相关部委的表态中,我们看到未来在新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共有产权房将成为政府保障性住房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待到未来能够保障土地供应量、新增房源规模逐步扩大,运行和退出机制逐渐完善,势必将吸纳更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平抑商品住宅市场价格。附表: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三种模式对比(LUA最萤5:5旳P哑*江*的产我it険fl百i6*丘雹曲右”MTsW毕万.血尾全记曰嗚右堆)出.=JkxB.曲相贰弼貳廐与mm产比啤逻行匹当席套毘村,砂冲职入膵时帧ib廿崔崽书爆且金共幣吨理,夷產用坯展毎二輕甬2音.二胆2工椚秋臼饪衣耳严坟齐曲用匡屠冒Tt上A(fl式It*JXT7aifi10%一X的产枚-W%70%的产戎MA让世.厅篮事址慳收JL嬢弓基空竝建1i雋fAioo%严帘比芝迟料Sl=Wl3O963宰方窗启全=*=?;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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