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财务会计核算办法(doc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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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17页 共417页前言中国电信集团会计核算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3 年在各公司实施以来,对规范中国电信的会计核算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中国电信在海外的成功上市和集团内外环境的变化,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以满足外部信息披露和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一)国家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的出台对公司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 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 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 号),这些问题解答的陆续发布,对于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为公司理解和运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的规定提供了帮助。同时,对规范公司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二)中国电信内部管理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电信行业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经营环境中,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一方面信息新技术不断出现,推动电信行业新业务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满足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以及为积极引导消费需求,中国电信先后出现一系列新产品和新业务,如:PHS 无线接入业务(小灵通业务)、中国电子口岸卡、合作分成业务及电信卡业务等。这些新业务和新产品的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信息需要在会计核算办法中进行相应反映。其次,随着中国电信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举措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会计核算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如中国电信集团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这些政策和措施也需要在修订后的会计核算办法中加以反映。最后,中国电信正在推广实施的MSS 需要和会计核算实行对接。MSS 作为一个信息系统,本身也有相应的核算科目,在本办法中需要建立MSS 核算科目和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科目之间的相应关系。在中国电信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为进一步满足政府监管和公司管理层决策的需要,增强财务对业务活动的支撑力度,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效果,需要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2目录释义.5第一部分总则.7第二部分主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10第1 章货币资金.10第2 章短期投资.10第3 章应收及预付款项.14第4 章存货.20第5 章长期投资.30第6 章委托贷款.43第7 章固定资产.44第8 章在建工程.63第9 章无形资产.68第10 章长期待摊费用.75第11 章税项.77第12 章应付债券.79第13 章拨款、补贴、补偿及接受捐赠.80第14 章员工薪酬及福利.83第15 章所有者权益.87第16 章收入.89第17 章成本及期间费用.99第18 章研究及开发费用.1033第19 章所得税费用.104第20 章利润及利润分配.111第21 章现金和现金等价物.112第22 章外币业务.113第23 章借款费用.117第24 章或有事项.122第25 章承诺事项.124第26 章租赁.125第27 章债务重组.131第28 章非货币性交易.138第29 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142第30 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48第31 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153第32 章财务报告的结账方法及批准、报出程序.155第33 章合并会计报表.156第34 章中期报告.168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76一、会计科目总说明.176二、资产类科目使用说明.176三、负债类科目使用说明.269四、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使用说明.305五、损益类科目使用说明.315第四部分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394一、财务报告说明及相关要求.394二、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3944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396四、会计报表附注编制说明.417附录部分.438附录一:中国电信集团会计科目表附录二:会计报表格式附录三:会计科目与MSS 科目对接表5释义(一)资产本办法所指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公司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二)负债本办法所指负债,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公司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三)所有者权益本办法所指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四)收入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公司在提供通信服务、销售商品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通信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五)成本费用本办法所指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为提供通信服务、销售商品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六)会计政策本办法所指会计政策,是指公司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公司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所制定的、适合于本公司的会计制度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七)会计估计本办法所指会计估计,是公司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公司为了定期、及时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将公司延续6不断的营业活动人为地划分为各个阶段,如年度、季度、月度,并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定期确认和计量。在确认、计量过程中,当计入的交易或事项涉及未来事项不确定性时,如关于未来事项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以及关于未来事项的影响或时间的不确定性,必须予以估计入账。(八)账面价值本办法所指账面价值,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九)账面余额本办法所指账面余额,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十)简称含义集团公司: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属各省电信有限公司。电信公司:指已经上市省公司的存续公司及中国电信集团西藏自治区电信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公司:泛指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电信公司等独立会计核算主体。7第一部分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行为,统一集团会计政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通信业务的中国电信各级所属单位,包括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电信公司等独立会计核算主体。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子公司等单位,应按照当地的会计核算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但在向集团公司呈报相应的会计报表时,应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会计政策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二、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与基本程序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决策和业绩评价提供有效的信息。会计核算程序是公司为编制特定会计期内财务报表而必须经过的全部过程。包括会计凭证和账簿的种类、格式,会计凭证与账簿之间的联系方法,由取得原始凭证到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组成。三、会计核算基本要求(一)公司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二)公司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交易或事项包括: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三)公司应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会计核算前提。(四)会计年度为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五)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8(六)公司进行会计电算化所采用的会计软件系统应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并定期打印总账和明细账。(七)公司应按会计期间编制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其他会计报表,属于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报送。(八)单位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四、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一)客观性原则公司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三)相关性原则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四)一贯性原则公司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五)可比性原则公司会计核算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及时性原则公司会计核算应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明晰性原则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八)权责发生制原则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9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九)配比原则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十)历史成本原则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公司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十二)谨慎性原则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十三)重要性原则公司会计核算应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五、附则(一)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二)本办法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施行。10第二部分主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第1 章货币资金1.1 货币资金的内容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1.1.1现金,是指库存现金,现金不包括备用金和员工个人借款。1.1.2银行存款,是指存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1.1.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票据承兑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1.2 货币资金的核算1.2.1应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1.2.2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还应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1.2.3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按月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及时处理。第2 章短期投资2.1 短期投资的定义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持有期间通常不超过一年,实际持有期间已超过一年但未改变投资目的的投资仍应作为短期投资,如管理当局意图改变投资目的,准备长期持有,应划转为长期投资。112.2 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短期投资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2.2.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再按上述原则处理。2.2.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2.2.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2.2.3.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应确认的损益减去补价后的余额。换入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2.2.3.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换入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2.2.4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2.2.4.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入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2.2.4.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12换入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2.3 股利或利息的处理2.3.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已含在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记入应收项目的,应冲减相应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其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2.3.2在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不做账务处理。2.4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4.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与转回2.4.1.1期末应对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下跌而导致市价低于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时,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按市价低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本期应计提的跌价准备投资账面成本投资市价2.4.1.2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在期末市价又下跌,应按期末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即期末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高于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本期应提取的跌价准备本期末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已计提的跌价准备2.4.1.3如果期末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小于已计提的跌价准备,按其差额转回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如果期末短期投资市价高于成本,应将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全部转回。本期应转回的跌价准备已计提的跌价准备本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本期应转回的跌价准备已计提的跌价准备2.4.1.4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的交易价格,在具体计算时应按期末(或距期末最近的一个交易日)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格作为市价。证券投资数量可取自期末证券经纪机构的证券及资金流水、股票流水等对账单资料。某项短期投资总市价期末挂牌市价证券投资数量132.4.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审批权限和流程2.4.2.1短期投资管理部门在期末应逐项检查各短期投资项目,搜集、整理短期投资项目的市价资料,如证券交易所的期末证券市价资料等。2.4.2.2短期投资管理部门撰写所有短期投资项目可收回金额的分析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确认。其中,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各项短期投资的基本情况、期末市价以及相关说明等。2.4.2.3财务部门根据短期投资管理部门的分析报告,编制“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明细表”,确定需要计提或冲回跌价准备的投资项目及跌价准备的金额,并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2.4.2.4财务部门根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明细表”和相关分析报告,形成审批文件,提交分管短期投资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2.4.2.5根据审批结果,财务部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并将审批文件、“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审批表”、相关分析报告及其证明资料作为凭证的附件。2.5 短期投资的划转与处置2.5.1当管理当局意图改变短期投资目的,准备长期持有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该初始投资成本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首先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被冲减完毕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余额同时应结转入损益。2.5.2处置短期投资时,按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的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2.5.2.1全部处置某项短期投资时,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该项投资的跌价准备。2.5.2.2部分处置某项短期投资时,按处置比例相应结转已提的该项投资的跌价准备。14第3 章应收及预付款项3.1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定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3.2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原则3.2.1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3.2.2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3.2.3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3.2.4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3.2.4.1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3.2.4.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3.2.5公司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应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3.2.6公司应于期末对备用金进行清理,及时报销已发生的费用或收回未使用的备用金。使用备用金的单位,应建立相应备查簿,详细记录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并加强财务管理。153.3 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以应收债权融资等业务的会计处理3.3.1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公司将其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3.3.2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公司如将其应收债权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在此情况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仍由持有应收债权的公司向客户收款,并由公司自行承担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公司应定期支付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的本息。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借入款项的本息时,在符合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由于上述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公司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公司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质押期限及回款情况等。3.3.3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3.3.3.1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16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公司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公司应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将实际收到的款项计入“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科目。3.3.3.2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公司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力向出售应收债权的公司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公司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本办法中关于对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3.3.4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公司以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公司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公司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公司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以应收债权取得质押借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由于上述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性转移,不应冲减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申请贴现的公司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本部分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公司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17公司以商业承兑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及背书转让,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3.4 坏账准备3.4.1判断标准及核算原则公司应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3.4.1.1对以下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1)应收账款中“应收网间结算款、应收出租电路租费、应收800业务款、应收电信卡省际话费结算款、应收集团客户款”明细项目。(2)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职工款项、内部单位往来、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邮政、实业公司往来、其他关联方往来”明细项目。(3)账龄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下的用户欠费。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以上应收款项确已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则采用个别认定法,按预计不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其他运营商的应收款项中,超过1年的对账差异,应合理估计损失,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3.4.1.2对于其他的应收款项,则根据以下债权性质的类别,采用不同的方式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1)用户欠费期末对于用户欠费账龄在3个月以上的用户欠费总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账龄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下的用户欠费不计提坏账准备。用户欠费的账龄按如下方法确定:计费系统数据下带时间起30日内尚未收回的电信费用为正常缴费期欠费;计费系统下带时间起120日后仍未收回的电信费用为账龄3个月以上的用户欠费。18(2)其他应收款项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已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对于其他的应收款项,采取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在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在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同时核销应收款项。3.4.1.3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4)其他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3.4.1.4对于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采用个别认定法,按预计无法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3.4.1.5对于期末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采用个别认定法,按预计无法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3.4.2审批权限及流程3.4.2.1公司在计提各项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时,应根据以下债权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审批流程。(1)对用户欠费计提坏账准备的流程在期末计提用户欠费坏账准备前,先由市场(计费账务)部门根据期末用户欠费情况编制用户欠费坏账准备审批表,市场(计费账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由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并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部门根据经确认的用户欠费账龄分析表,对账龄在3个月以上的用户欠费余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9(2)以个别认定法对其他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流程期末,财务部门提供应收款项余额表,按债权性质的不同,由相关职能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各应收款项的对账、确认及催账工作,分析、提供各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情况,并于期末与财务部门核实各应收款项的余额。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情况,编制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审批表。该表应由财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考虑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说明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金额及原因,财务部门应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单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50万元以上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编制详细的分析报告。3.4.2.2财务部门将上述审批表汇总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其中对除用户欠费计提的坏账准备外,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000万元以上或该项坏账准备高于拟计提坏账准备总额(含用户欠费计提的坏账准备)10%的,该项坏账准备经省公司审核后,须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下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3.4.2.3财务部门根据坏账准备审批表、相关批复或会议纪要进行会计处理。3.5 坏账的核销3.5.1坏账的确认标准3.5.1.1用户欠费坏账的确认标准用户欠费超过1年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确认为坏账损失。3.5.1.2其他应收款项坏账的确认标准(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己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自宣告清算开始之日起,3年内尚未清算完毕,也未收回的应收款项。(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20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应取得法院的失踪宣告。此外,还需取得法院关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分配的裁定书或其他文件。(3)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判定(或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3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有具备相应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的。(6)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如无法取得证明损失的外部证据,在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法律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确认为坏账。3.5.2坏账损失处理程序确认的坏账于核准前先采用备抵法核算,按以下程序获得核准后对相应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它应收款)进行核销。3.5.2.1公司应在清查应收款项的基础上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确认坏账损失。3.5.2.2对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损失,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3.5.2.3公司处理的坏账损失,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第4 章存货4.1 存货的定义和分类4.1.1存货,指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或者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214.1.1.1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4.1.1.2存货的实际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1)买价;(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减去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5)购入存货负担的税金(如关税等)和其他费用。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第(2)、(3)、(4)、(5)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存货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4.1.1.3存货的确认,除应确定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存货外,还应以公司对存货是否拥有所有权为判断标准,凡所有权已属于公司,不论公司是否已收到或持有,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反之,若无所有权,即使存放于公司,也不应作为本公司的存货。4.1.2公司的存货包括库存材料、备品备件、在途物资、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出租商品等。4.1.2.1库存材料,指公司通信业务用的业务用品等,包括各种材料、业务用品、燃料和润料。4.1.2.2备品备件是指为及时处理设备运行缺陷而常备的物资材料。4.1.2.3在途物资,指公司购入尚未抵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4.1.2.4库存商品,指公司库存的各种商品,如各种电话机等公司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包括存放在仓库、门市部、营业网点、寄存在外库以及陈列展览的商品等。224.1.2.5低值易耗品,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仪器仪表、管理用具等。(1)低值易耗品具体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用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价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或单价在2,000元以上但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通信生产过程中专用的电视机(监视器)、录音机、电话机(手机)、自行车、工具性仪器仪表。(2)低值易耗品按物质形态和用途分为以下10类:维护用工具性仪器仪表、小型机械及通信用具、电信业务专用品、小型车辆及运输用具、家具用品、电器用品、五金工具、衡器及计算器、劳动保护用品、杂项用品。(3)为便于管理,低值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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