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03_w07学籍作业管理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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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北科技大学文件名称:学籍作业程序文件编号:A02P02制定单位:教务处注册组制定日期:89.06.16分发单位教务学务总务秘书会计人事技研图书电算进修进修学院军训系所修订纪录修订日期单据编号修订容摘要页次版本/次91.04.16A02P02原5.7.2与5.7.2.2条文之计算机套表打印改为计算机打印另5.7.2.2之条文容较A版略有调整5.6/8B91.04.16A02P02七使用窗体自A版7.7国立台北科技大学研究生离校手续单删除该条文7/8BC05P01-02B文件编号A02P02文件名称版本B制定单位注册组学籍作业程序页数1/8一、目的:为规学籍管理作业标准。二、围:凡本校学生均适用。三、权责:保留入学资格作业与转系作业由注册组主办、各系协办;注册作业由学务处协办、提高编级作业由课务组协办,其余各项作业均由注册组主办。四、定义:依据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方法、转系组方法与学生证发给方法订定各项之作业程序。五、作业容 5.1注册作业 5.1.1注册通知单拟定与发放 5.1.1.1 学期末为办理次学期开学注册事宜,注册组应拟定开学日期与学生应须知以下简称注册通知单。 5.1.1.2 注册组拟定草案后,会签相关单位,经长官核阅后,即进行意见整合与草案之修正,然后印制定案之报表。 5.1.1.3 期末考开始前一、二周,将注册通知单转各班班代发给学生。 5.1.1.4 于发放新生注册单时应会同出纳组一齐将缴费单装入新生注册数据袋,再邮寄给新生。 5.1.2旧生注册之办理 5.1.2.1 准备工作:将休退学、复学、毕业等异动数据输入于计算机数据库,完成应注册,将此之电子数据文件送交出纳组制发缴费四联单。 5.1.2.2开学时,出纳须送交注册组各班缴费纪录(总表清册)。 5.1.2.3各班代表收集全班学生证至注册组盖章时,各承办人应先查阅总表清册,如已缴清,则盖注册章于学生证上。如清册显示未缴,学生却能提出已缴证明(此系较晚缴费),则在清册上注明实缴费用。 5.1.2.4后续工作-注册人数统计与报表制作 5.1.2.4.1开学二周后整理总表清册,核对课务组之选课资料。 5.1.2.4.2 与出纳组与课指组核对学生已否缴费或办理助贷,已选课但未缴费学生出纳组应予催缴。 5.1.2.4.3 未选课已缴费学生与未选课未缴费学生,皆视同未注册,应电洽家长确认,再依学则规定予以退学。 5.1.2.4.4将未注册自应注册中删除,完成学生注册人数统计,并缮打报表,供各相关单位参考。 5.1.3新生报到注册之办理 5.1.3.1于各项招生发榜后,汇集各年制录取新生,统一为新生编班与编制学号。 5.1.3.2 寄发注册报到数据袋。 5.1.3.3 办理新生报到与注册事宜:查验新生毕业证书与身分证,收取学籍简表与照片等资料。 5.1.3.4 制作学生证,开学后交班代表发下。 5.2学籍表管理作业 5.2.1在学生学籍表管理: 5.2.1.1 学籍数据取得与建立:新生入学时缴交学籍简表,注册组核对数据,键入基本数据于计算机。文件编号A02P02文件名称版本B制定单位注册组学籍作业程序页数2/8 5.2.1.2表格之制作 5.2.1.2.1.计算机打印报表(学籍表)。 5.2.1.2.2资料键入之后,印出之学籍表会出现学生基本资料;学生休退学、转系等未知事项须待事实发生后再以人工登录于预留之空白处。 5.2.1.3学籍表依系组分别活页装订成册,即学籍簿。 5.2.1.4学籍簿首页之前应置放点以便检调。5.2.2 休退学学籍表管理: 5.2.2.1定时检调出以下在学生之学籍表。 5.2.2.1.1 开学后根据未注册,从在学生学籍表当中,检出该类学籍表。 5.2.2.1.2 学期完毕后清查延修生修业年限,年限届满者检出其学籍表。 5.2.2.1.3 学期完毕时根据本学期办理休学名册检出该类学籍表。 5.2.2.1.4 学期完毕时根据本学期学业不与格退学与自动退学检出该二类学籍表。 5.2.2.2 开学后分类休学期满不同复学意向之休学生学籍表。 5.2.2.2.1根据不复学学生,自休学期满之休学学籍表检出该类(不复学者),剩余未检出部分,即复学生学籍表,此类应归入在学生学籍表中。 5.2.2.2.2 不复学学籍表分为二类: 5.2.2.2.2.1 二休、续休学籍表应自成一类,集中保管,将来须与5.2.2.1.3合并整理。 5.2.2.2.2.2休学期满自请退学与逾期未复学学生视为一类,此类学籍表应集中保管,将来与5.2.2.1.1,5.2.2.1.2,5.2.2.1.4合并整理。 5.2.2.3 休学生学籍表之暂行保管。 5.2.2.3.1休学生学籍表集中后,按该学期申请序号整编再活页夹订。 5.2.2.4 退学生学籍簿之永久保管。 5.2.2.4.1退学生学籍表集中后,依年制、系组、学号整编,再装订成册,并据以缮造名册呈校长核阅。5.2.3 毕业生学籍表管理: 5.2.3.1 毕业资格之确立。 5.2.3.2 自毕业班学籍表中检调出确定毕业学生学籍表。 5.2.3.3 毕业生学籍表应贴上毕业照片于相关字段。 5.2.3.4 毕业生学籍表装订成册之后,每册首页之前应附班级点,即为目次,未能毕业者应以红笔删去。 5.2.3.5未能毕业之学籍表置入次年应届毕业班学籍簿之末。5.3保留入学资格作业5.3.1受理申请:新生于接到录取通知至新生注册期间符合条件者皆可提出申请。 5.3.1.1 新生于联招发榜日前已应征服役者,得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另因伤病或特殊事故亦得检具相关证明与家长同意书,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5.3.1.2 保留期间以一年为限,服兵役者得保留至服役期满。5.3.2资格审核 5.3.2.1 承办人就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与应附证明文件为收件与初审,资格符合者再送经组长复核,呈教务长核准。 5.3.2.2 初审不合格者视情形径予退件或告知补齐相关证件。文件编号A02P02文件名称版本B制定单位注册组学籍作业程序页数3/85.3.3 核定结果处理 5.3.3.1 核定保留入学资格之学生,由承办人发给核准单,另一联核准单存于注册组,以便查考。 5.3.3.2 未通过审核者以挂号邮寄方式退件。或电洽前来补件。5.3.4 后续作业-复学之申请与办理 5.3.4.1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于欲复学学年开始之前一个月(即七月份),须持核准单向注册组办理复学报到。 5.3.4.2 逾期未申请复学之学生,经承办人确认后,径取消其入学资格。 5.3.4.3 承办人缮打复学,交予注册业务承办人,并入该学年新生。 5.3.4.5 寄发新生注册相关资料时,应留意保留期满申请复学者是否一并寄出。 5.4休学管理作业5.4.1 受理在学生申请休学 5.4.1.1收受学生之休学申请单与离校手续单,并收回学生证。 5.4.1.2 为休学申请单之初审。 5.4.1.2.1 收件时即进行初审,通过者嘱其二日后至校领取休学核准通知书。 5.4.1.2.2 未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不予受理。 5.4.1.2.3 期末考期间乃至学期成绩单寄发前不予受理。 5.4.1.2.4 除延修生可修一学期外,申请休学一次以一学年为期,修业期间至多可以申请二次,学生如重病或特殊原因,得检具证明项目申请三休。 5.4.1.3 休学案之呈核,送经组长复核,教务长核准。 5.4.1.4 登录核准之学生、学号、休学原因、应复学年月等事项于休学登录簿上,并给予休学序号。同时在计算机建文件。 5.4.1.5 发给休学核准通知书 5.4.1.5.1该通知书系预先印制好,末端附有复学意向之调查回条,其、班级、休学起迄日、申请序号等空白处承办人必须填写。 5.4.1.5.2 发给时应嘱咐学生详阅核准书之容,并按时缴交回条办理复学。 5.4.1.6 适时提供休学生名册给学务处以利其办理缓征原因之消灭。5.4.2 办理不欲复学之休学生申请展期延休 5.4.2.1受理登记与验证。 5.4.2.1.1 因故不复学之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续休或二休手续。 5.4.2.1.2 申请二休、续休之学生应收验其相关证明文件与回邮信封。 5.4.2.1.2.1 续休者应检附在营证明,二休者应检附家长同意书或经家长签章之复学意向回条。 5.4.2.2 二休、续休之学生为之缮造清册检附各生应具证件,呈教务长核准。 5.4.2.3 将核准之休学生等资料登簿并编休学序号。 5.4.2.4 发给休学核准通知书。5.4.3 期末考试期间整理收回之学生证,连同未发回之继续休学学生证按本学期休学序号迭列。 5.5复学管理作业5.5.1办理欲复学之休学生复学事宜 5.5.1.1 受理申请复学:为复学报到者收验相关证件。 5.5.1.1.1 休学生于休学期满应于规定期间持休学核准通知书到校申请复学。文件编号A02P02文件名称版本B制定单位注册组学籍作业程序页数4/8 5.5.1.1.2 报到方式有亲洽注册组与通讯办理两种。 5.5.1.1.3通讯办理复学之学生应附上回邮信封,以便寄发开学应须知与学杂费缴费单。 5.5.1.2亲洽学校办理者发给开学应须知通知单,并请学生缴交回邮信封,以便寄发缴费单。 5.5.1.2.1 复学生如为延修生,俟开学选课后再缴费,故免缴交回邮信封。 5.5.1.3 缮造复学生,并入在学生资料文件。 5.5.1.4 联络出纳组洽印复学生缴费单。 5.5.1.4.1 复学报到时间较晚未与纳入注册之学生,由注册组开立本期复学之证明,径向出纳组申请印发缴费单。 5.5.1.5 寄发缴费单 5.5.1.6 确定已复学:开学后查证拟复学学生是否完成选课与缴费。 5.5.1.7 受理复学生领回学生证。5.5.2 办理不复学之休学生相关事宜 5.5.2.1受理登记以下各类情况: 5.5.2.1.1于复学报到期间自动申请退学之学生,应收验其家长同意书或复学意向回条。 5.5.2.1.2 申请展期延休之学生应收验其相关证明文件。 5.5.2.1.2.1 续休者应检具在营证明;二休应检具家长同意书或复学意向回条。 5.5.2.2 将自请退学与二休、续休之学生缮造清册,呈教务长核准。 5.5.2.3 寄发休学核准通知书。 5.5.2.4 未按时复学之休学生视同自动退学,不再另行寄发退学通知。5.5.3 学籍表与休学登录簿之注记 5.5.3.1 学籍表之复学登记事项上,应做某学年某学期复学之登记。5.5.3.2 本学期复学生应在前一学年休学登录簿之上方填注已复学。5.5.3.3 不复学依个别情况在上方填注二休续休自请退学或未复学。 5.6退学管理作业 5.6.1退学生依形成方式可分四类:学业不与格退学、自动申请退学、未注册未复学而自动退学、操行成绩不与格退学。分别订定其管理程序。 5.6.2 学业成绩未达标准学生。5.6.2.1 援用法规,淘汰不与格学生。 5.6.2.1.1 修业年限届满,仍未修满所属系组规定学分者依规定退学。 5.6.2.1.2 一般生修习九学以上者,不与格学分数达总修数之1/2,依规定退学。 5.6.2.1.3 特殊生修习九学分以上者,不与格学分数达总修数之2/3,依规定退学。 5.6.2.2 检查延修生之修业年限,如期限已届未能毕业者登入退学登录簿,并挂号寄发退学通知函。5.6.2.3 学期成绩单打印出来后,藉由计算机程序叫出退学生或人工操作检出不与格应予退学学生成绩单,并加印个别历年成绩单。 5.6.2.4 交寄退学生成绩单时应附加历年成绩单与退学通知书,整份退学通知函应挂号寄给学生家长。文件编号A02P02文件名称版本B制定单位注册组学籍作业程序页数5/8 5.6.2.5 退学案应签呈校长核阅,并知会学务处。 5.6.2.6 每学期开学两个月,将前一学期因学业成绩不与格退学人数编制统计表,一份函报教育部,一份存查。 5.6.3 自动申请退学学生5.6.3.1教务处注册组受理申请 5.6.3.1.1学生因不得已事故申请退学,须向注册组提出退学申请单检附家长同意书, 经教务长核准。 5.6.3.1.2 提出退学申请单时应办妥离校手续,并缴交离校手续单与学生证。5.6.3.2 经核准之自请退学案应随时将、学号、退学日期、退学原因等事项计算机建文件或人工登录于簿册。5.6.3.3适时影印簿册退学生或打印计算机报表,提供给学务处等相关单位。 5.6.4 逾期未注册与未复学之自动退学5.6.4.1 注册完毕时进行清查: 5.6.4.1.1未注册者,指无故不到校注册,亦未于规定期间请准休学。 5.6.4.1.2未复学者,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亦未申请继续休学者。5.6.4.2 注记与登册 5.6.4.2.1 未复学者,注记于休学登录簿。 5.6.4.2.2 未注册与未复学之学生,依学则规定应予退学,均须登录于退学簿上或计算机退学文件。5.6.4.3 以挂号通知学生家长 5.6.5 操行不与格退学:注册组收到学务处之会办案应登录于簿册。 5.6.6年度完毕后各类退学生应合并,再依年制、系组、学号编排,缮制退学生名册与统计表签请长官批示。 5.7修业证明书核发作业 5.7.1 核发流程5.7.1.1 受理申请:收受教务处各项证明申请单、离校手续单、二吋相片两与学生证。 5.7.1.1.1 未有一学期以上之成绩纪录或伪造学历证件而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皆不发给修业证明书。 5.7.1.1.2 离校三年以上者申请时免缴交离校手续单。学生证未交者应促使交回。5.7.1.2确定退学年月:以申请单所写之,出生年月日,退学年月,肄业系组查对退学生学籍簿。 5.7.1.3 根据申请单或学籍簿所载学生资料填写或印制修业证明书。 5.7.1.4. 给予发文编号。 5.7.1.4.1以中华民国纪元之尾数加流水号逐一编列;编列于证明书右下方。 5.7.1.4.2每件编号连同申请者等简要数据输入于编码簿,以便业务查考与统计。5.7.1.5 印制申请者之历年成绩单。5.7.1.6 将手写或机器印制完成之证明书贴上相片(另一相片贴在退学生学籍表相关字段上),钉附历年成绩单,由组长代判,即可送至文书组用印。文件编号A02P02文件名称版本B制定单位注册组学籍作业程序页数6/85.7.1.7 三个工作天之后发给申请人。 5.7.2 制作方式有人工书写与计算机打印两种。 5.7.2.1 人工书写:系用预先印制完成之证明书空白表,于其上书写学生、出生年月日、退学年月、肄业系组、年级、入学资格核准文号等资料。 5.7.2.2 计算机打印:计算机系统预先建立修业证明书格式,每次申请者,其学号键入后,即可打印出报表。 5.8转系作业 5.8.1 转系前置作业 5.8.1.1 每学年第二学期约五月下旬须撰拟转系公告之容,呈教务长核准。5.8.1.2 五月底至六月初贴公告。5.8.1.3 公告转系申请时间与应须知另公告各系缺额。 5.8.2 核心作业 5.8.2.1学生领取并填写转系组申请单,教务处受理申请。5.8.2.2 注册组审核申请单,并于学期成绩公布后印出该生历年成绩单,审核项目包括学生资格与学生成绩。5.8.2.3 学期成绩公布后如有一年级退学生,则重新加计各系缺额。5.8.2.4 各系申请学生合格者,由学业平均成绩之高低进行排比,定出名次。5.8.2.5 对照各系缺额和申请者名次逐一录取,录取至缺额填满。5.8.2.6 将全部申请表与录取结果并案签请校长核定,中途应知会各系主任。5.8.2.7 对于录取或未录取学生均寄发通知函。 5.8.3 后续作业 5.8.3.1 进行学籍转移 5.8.3.1.1 计算机数据之更动转文件。 5.8.3.1.2 调出学籍表,注记转系事项,并归入所属转入系组。 5.8.3.2 印制核准,供相关单位查阅。 5.9 提高编级之审定作业 5.9.1申请条件:依学分抵免方法第四条规定,大学重考入学新生其抵免学分经核准达以下标准者,各系得依程序酌情准其申请提高编级: 5.9.1.1四年制达四十学分者得编入二年级;达六十四学分者得编入三年级。 5.9.1.2 二年制达三十二学分者得编入四年级。 5.9.2 申请程序 5.9.2.1 新生于第一学期开学时即应提出申请。须使用提高编级申请单并同时提出学分抵免申请书与原就读学校之历年成绩单向所属系组办理。 5.9.2.2 系之承办人须核对申请单应填事项,有年制、班级、学号、与拟提高年级等。经系主任核章后再送教务处。 5.9.2.3 注册组承办人呈核本案时应检附已获准之抵免申请书。 5.9.2.4 注册组就提高编级案复核、会知课务组、学务处,再呈教务长、校长核准。 5.9.2.5 将核定情形通知系承办人转知学生。 5.9.2.6 将核准之提高编级学生做计算机上学籍数据之更动。 5.10学生证制发与管理作业: 5.10.1 申请流程 5.10.1.1学生至教务处注册组填写换(补)发学生证申请单。文件编号A02P02文件名称版本B制定单位注册组学籍作业程序页数7/8 5.10.1.2至出纳组缴交工本费并拿收据。 5.10.1.3 缴费收据与申请单交予注册组承办人。 5.10.1.4 申请者于三个工作天后向承办人领件。 5.10.2 制作方式:键入学生学号,打印机装上学生证报表纸即可印制。 5.10.3 新生完成注册手续者,由教务处核发学生证每人一枚,作为本校学生身分证明之用。 5.10.4旧生每学期完成注册手续者,应持学生证至教务处加盖注册章。 5.10.5旧生注册时未携带学生证不得办理注册,其因而延误注册时间者,依学则规定处理。 5.10.6学生毕业或休业、退学时,应将学生证缴回教务处注册组存销。 5.10.7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或作其它不正当使用,亦不得涂改。 5.10.8学生证如因污损不堪使用时,应填具换发学生证遗失补发申请单,连同旧证、手续费伍拾元之缴费收据与近照一,报请教务处换发新证。 5.10.9 学生证如因故遗失,应填具补发学生证遗失补发申请单,连同手续费一佰元之缴费收据与近照一,报请教务处补发新证。 5.11 更改作业 5.11.1受理对象:凡本校日间在学生或已毕业之校友,其经户政机关核定更改者得要求更改。 5.11.2 查验表件:提出更改者需申请表与户籍誊本,已毕业者连同毕业证书。经查阅确定即予受理。 5.11.3 各项数据之更改: 5.11.3.1已毕业者:更改毕业证书、学籍簿与成绩登记册和计算机数据。 5.11.3.2 在_更改学籍簿与成绩登记册和计算机数据。 5.11.4 汇编5.11.4.1 汇集所有申请表件每学期造册呈核。5.11.4.2 各学年名册存查。六、相关文件: 6.1本校学则 6.2国立台北科技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方法 6.3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转系组方法 6.4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转系组方法与实施要点 6.5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证发给方法七、使用窗体: 7.1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学籍记载表 7.2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 7.3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休学申请单 7.4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休学核准通知书 7.5国立台北科技大学换补发学生证申请单 7.6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大学、专科生离校手续单文件编号A02P02文件名称版本B制定单位注册组学籍作业程序页数8/8 7.7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退学申请单 7.8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教务处各项证明申请单 7.9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修业证明书 7.10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转系申请单 7.11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新生提高编级申请单 7.12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籍资料异动申请单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则九十年七月十八日教育部台(90)技(四)字第九OO九九八三四号函核备A02W03第一篇总则第一条本校依据大学法、大学法施行细则、学位授予法、学位授予法施行细则与有关规定订定本学则。第二篇大学部第一章入学第二條 本校于每学年之始,公开招考四年制各系一年级与二年制各系三年级新生,其招生简章另订之第三条凡具有以下资格之一,经入学考试录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级肄业: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职业学校毕业者(包括高级中学附设之职业类科毕业者)。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职业补习学校结业,并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发明书者。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附设之职业类科补习学校结业,并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发明书者。四、持有国外高级职业学校毕业证件,经我国驻外单位验证属实者。五、大陆来台设籍持有大陆高级职业学校学历证件,经海峡交流基金会与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定者。六、合于相关同等学力报考之规定者。第四条凡具有以下资格之一,经入学考试录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三年级肄业: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进修补习学校结业,并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发明书者。三、教育部认可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四、持有考试院举办之高等考试、乙等特种考试与格证书者。五、合于相关同等学力报考之规定者。第五条凡国外学校修毕大学二年级课程之学生或相当我国专科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依据国立台北科技大学与国外大专校院办理双联学制实施要点之规定,至本校续修衔接之三年级以上课程,并取得本校学士学位。第六条本校日间部与进修部学生不得同时具有本校双重在学学籍,否则一经查出即以勒令退学处理。本校学生对有关学生学籍事宜,须向教育部请求或申述时,应报由本校核转。第七条凡经录取之新生,应于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入学时,应于注册截止前,检具相关证明文件,报请学校核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毋须缴纳任何费用。新生于规定期限前应征服役,得申请延长保留入学资格期限至服役期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方法另订之。第九条新生入学时,应缴交有效之学历证件,方得入学,且需详填学籍记载表并附缴相片。如有正当理由,预先申请延期补缴学历证件经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学,但须于规定期间补缴,否则取消入学资格。第二章缴费、注册、选课第十条新生入学考试如有蒙混、舞弊或其所缴入学或学历证件有伪造、假借、涂改等情事,一经查明,即开除其学籍,且不发给任何证明文件。如在本校毕业后始被发觉,除依法缴销其毕业证书外,并公告开除其毕业资格。第十一條 学生应依规定日期,亲自到校注册。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而检具证明文件,于事前请假核准者,得延期注册,但至多以两星期为限。未经准假或超过准假日期未注册者,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旧生一律予以退学。第十二条学生于每学期注册时,应依照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学生注册入学后申请休学或退学者,其退费标准依照教育部之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凡与龄役男或已服完兵役之学生,应于第一学期或新生注册截止前,检具相关证明文件,依据本校学生办理兵役缓征(召)应须知之规定申办。第十四条学生选课须依照规定课程表办理,并须经系主任、教务处核准。凡已修习与格之科目,不得重选,应重(补)修之科目,应先行办理,并经任课教师与系主任签章与教务处核准后,始可采认。学生选课方法另订之。第十五条二年级以上学生得申请修习各类学程课程,其相关方法另订之。第十六条学生各学期修习学分数不得多于廿五学分,一、二、三年级不得少于十六学分,四年级不得少于九学分。学生前学期操行成绩、学业平均成绩各在八十分以上,必修之军训、护理、体育成绩各在七十分以上或名次在该系组该年级学生数前百分之十以者,次学期经系主任核可后得加选一至二科目之学分,并得修习本系组或他系组较高年级之必、选修课程。第十七条学生加选、退选科目,应于每学期规定期限行之,经系主任核准后送教务处登记,逾期不予受理。学生未按规定办理加、退选手续,学分概不承认,其自行退选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学生不得因加、退选科目而使其应修学分超过或少于每学期规定学分总数。第十八条学生不得修习上课时间互相冲突之科目,否则冲堂各科目概予注销。第三章 修业年限、学分、成绩第十九條 本校采学年学分制,四年制各系修业年限为四年,至少须修满一百三十六学分,二年制各系修业年限为二年,至少须修满七十二学分。各系得视实际需要,提高应修学分总数,报部备查后实施。修习教育学程学生除前述之学分外,至少须修满教育学程二十六学分。修习其它各类学程学生,其修习学分依各类学程施行细则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学生入学本校前已修习与格之科目与学分,得否申请抵免或提高编级,依本校学生抵免学分方法之规定办理。第二一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未能修足规定学分者,得延长修业年限,至多得延长二学年。修习各类学程学生之修业年限与一般生相同。第二二条各系学分之计算,原则以授课满十八小时为一学分,其实习与实验以授课满三十六小时或五十四小时为一学分。第二三条军训、护理一年级为必修零学分,体育一、二、三年级为必修零学分,不与格不得毕业。军训、护理二年级为选修,学分数不列入毕业总学分;体育四年级为选修,学分数列入毕业总学分。军训、护理、体育学分数与成绩分别并入学期修习总学分数与学期成绩计算。第二四条本校学生学业成绩考查,分左列三种:一、日常考查:由任课教师随时用笔试、口试、查阅笔记、报告或解答习题等方式行之。二、期中考试:于学期中在规定时间举行之。三、期末考试:于学期终了在规定时间举行之。第二五条各科目学期成绩由授课教师根据日常考查、期中考试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计算。实习、实验与制图等学科得免除各种考试,其成绩得以日常考查成绩累积计算之。第二六条学生成绩之核计采百分记分法。百分计分法以一百分为满分,以六十分为与格。百分记分法与等第记分法与点数之对照如下:一、八十分以上为甲()等,点数四点。二、七十至七十九分为乙()等,点数三点。三、六十至六十九分为丙()等,点数二点。四、五十至五十九分为丁()等,点数一点。五、四十九分以下为戊()等,点数零点。第二七条凡成绩不与格之科目,均不得补考,亦不给学分;必修科目(含军训、护理与体育)不与格须重修,或依本校暑期重修班开课实施要点之规定申请暑修。第二八条期末考试未经准假擅自旷考者,该科目学期成绩以零分计。第二九条学生于期中考试与期末考试期间,因病住院(应检附住院证明)、罹患严重疾病(应检附急诊证明)或因不可抗力事故未参加考试,至迟须于请假之日起二天办妥请假手续,请假经核准者准予补考。补考应于考试完毕后二周办理。第三十条补考成绩之计算方法如左:一、期中、期末考试经请假核准并补考成绩与格者,除因公假、重病住院、直系尊亲属之丧假者,按实际分数给分外,其余则以六十分为界限,六十分以上者,其超出部份,以五折并计。不与格者以实得分数计算。二、应参加补考学生,于规定补考日期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其补考成绩以零分计。第三一条学生各种成绩有小数点者,按四舍五入计算,学期总平均成绩与毕业成绩,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计算。第三二条全学年之课程,必须按照修课先后顺序修习。第三三条学生于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依作弊惩罚规则处置。作弊惩罚规则另订之。第三四条学生学期平均成绩与毕业成绩采左列方法计算:一、以每学期科目之学分数乘以该科目成绩为该科目学分积。二、以每学期所修各科目学分数之总和为学分总数。三、以各科目学分积之总和为总学分积。四、总学分积除以学分总数为学期学业平均成绩。五、学期平均成绩之计算,包括零分与不与格之成绩在。六、各学期总学分积之和除以各学期学分总数之和为毕业成绩。第三五条各项成绩经教师评定送交教务处注册组后,不得擅自更改,但如发现试卷评分错误或成绩计算错误与遗漏者,经任课教师会同教务处查证确实者,提交教务会议议决后予以更正。第四章请假、休学、复学、退学第三六条学生因故不能上课,须依照请假规则请假,经核准请假者为缺课(公假除外),其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未上课者为旷课。第三七条某一科目缺课、旷课时数达全学期该科目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科目学期考试,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第三八条学生因故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得向教务处申请休学。申请休学一次以一学年为期限(延修生可申请一学期),休学申请不得超过二次。休学二次后,因重病或重大特殊原因,无法与时复学者,得检具证明项目申请核准后,再予延长休学一学年(一次)。每学期期末考试开始,禁止申请休学。第三九条学生于休学期间应征服役,须检具在营证明申请延长休学期限,俟服役期满后,检同退伍令申请复学。第四十条休学期满未复学者以退学论。第四一条休学学生复学时,应入原肄业年级、系组相衔接之年级、系组肄业。该休学学期已有之成绩概不计算。第四二条学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令休学:一、自上课之日始,其缺课时数达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二、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公立医院或校医认为有碍公共卫生者。三、经本校学生事务会议决议必须办理休学者。第四三条学生于休学期间,如有表现优良或违犯校规者,得视情节轻重,依本校操行成绩奖惩方法予以奖励或处分。第四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入学或转学资格经审核不合者。二、逾期未注册或休学逾期未复学者。三、全学期旷课达四十五小时者。四、学期成绩不与格科目之学分数(含体育、军训、护理之选修学分数)达该学期修习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者。但学期修习科目在九学分以者,不在此限。五、侨生、外国学生、海外回国升学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学生、领有残障手册之视障、听障、语言障碍与多重障碍学生、派外人员子女学生与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之大学运动绩优学生,学期学业成绩不与格科目之学分数(含体育、军训、护理之选修学分数),达该学期修习学分总数三分之二者。但学期修习科目在九学分以者,不在此限。六、修业年限届满,依规定延长年限,仍未修足所属学系规定应修之科目与学分者。七、操行成绩不与格者。八、违反校规情节严重,经学生事务会议决议退学者。九、无前列各款事由而自请退学者。第四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开除学籍:一、有本学则第十条情形者。二、违反国家法令情节重大,经学生事务会议决议开除学籍者。第四六条自请退学或勒令退学,如在校肄业满一学期具有成绩,其学籍经核准者,得发给修业证明书。开除学籍者,不发给有关修业证明文件。第五章转系第四七条本校学生入学后,得申请转系组,转系组方法另订之。第六章毕业第四八条学生修业期满,修满应修之科目与学分,成绩与格,且各学期操行成绩均与格者,准予毕业。由本校发给学位证书,并依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第四九条学生修业期间,合于以下标准者,得报教育部核准,提前一学年或一学期毕业:一、应修科目与学分数全部修毕,各学期学业平均成绩均在八十分以上。二、操行成绩各学期均在八十分以上。三、体育为必修之学期成绩均在七十分以上。四、各学期名次均在该系(组)该年级学生数前百分之十以。第五十條 延长修业之学生须于延长修业年限之第二学期重修或补修者,第一学期得申请休学,免予注册,注册者至少应选修一门具学分之科目。第三篇进修推广部二年制在职进修班第四篇研究所第一章入学第六二条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有关学系毕业,得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规定之资格,经本校研究所硕士班入学考试或甄试录取者,得入本校研究所硕士班就读。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有关学系毕业,得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规定之资格,经本校研究所博士班入学考试录取者,得入本校研究所博士班就读。第二章缴费、注册、选课第六三条研究生于每学期注册时,应依照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第六四条研究生应于规定时间,经指导教授同意后选定论文题目,并经研究所向教务处登记。第六五条部分时间研究生不得申请更改为全部时间研究生;全部时间研究生因特殊事故得于新生入学前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经该研究所同意后,申请更改为部份时间研究生。若全部时间研究生于入学后经查其在校外任职者,各所得将其转为部分时间研究生。第六六条研究生每学期所修学分数,不得少于三学分,不得多于十三学分。修习教育学程之研究生每学期增修之教育学程学分数,另依本校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修业年限、学分、成绩第六七条硕士班修业年限以一至四年为限。博士班修业年限以二至七年为限,在职进修博士班研究生未在规定修业期限修满应修课程或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得酌予延长其修业期限,至多以二年为限。第六八条研究生应修学分总数由各研究所订定,硕士班研究生至少应修满廿四学分与论文六学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应修满十八学分与论文十二学分。为研究需要,研究生得修大四所开课程,其成绩不计入当学期与毕业总平均,亦不列入毕业学分数。第六九条研究生学业成绩以一百分为满分,七十分为与格。不与格之科目不得补考,必修科目不与格应重修。第七十条研究生学位考试其考试方法,悉依本校硕士学位考试方法与博士学位考试方法办理。第四章请假、休学、复学、退学第七一条研究生请假、休学、复学与违犯校规之处置比照本学则有关条文之规定办理。第七二条研究生学业成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令退学:一、修业期限届满,仍未修完应修科目与学分者。二、学位考试不与格,经重考一次仍不与格者。三、除论文外,当学期所修科目学期考试全部旷考或考试成绩全部零分者。四、博士班研究生未能于入学后各研究所规定年限与次数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者。第五章毕业、学位第七三条研究生合于左列各项规定者,准予毕业:一、在规定年限修满规定科目与学分。二、通过本校硕士或博士学位考试。三、操行成绩各学期均与格。第七四条合于前条规定之硕士班研究生,由本校发给学位证书,授予硕士学位;合于前条规定之博士班研究生,由本校发给学位证书,授予博士学位。第七五条研究生之学业平均成绩与学位考试成绩之平均,为其毕业成绩。第七六条本篇未规定事项,悉依照本学则相关规定办理。第五篇 进修部研究所硕士在职专班第六篇 学籍管理第九十条学生在校肄业之所系(组)班别、年级、成绩,以与注册、转系、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纪绿,悉以教务处或进修部教务组各项学籍与成绩登记原始表册为准。第九一条在校学生与毕业生更改、出生地或出生年月日,应检具户政机关发给之有效证件,经教务处或进修部教务组核准后更改之。第九二条依规定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依本校学生申诉制度提出申诉者,于申诉结果未确定前,在校生得继续在校肄业。经申诉判决后得复学之学生,若无法与时复学,得依相关规定办理休学。第九三条学生于肄业期间出国,有关学业与学籍之处理,依本校学生出国期间有关学业与学籍处理要点之规定办理,其要点另订之。第七篇附则第九四条本学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办理。第九五条本学则经教务会议通过报请教育部备查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A02W04国立台北科技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方法八十三年八月卅一日教务会议通过第一条本方法依据本校学则第八条订定。第二條 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入学时,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于注册截止前,向教务处注册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于该年制联招发榜前(含发榜日),已应征服役者,得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发榜后尚未服役之新生,不得以应征服役为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限,新生应征服役者得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服役期满。第五条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检具公立医院证明;因特殊事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除须检具相关证明外,另须检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书;因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检具在营证明书。第六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除须检具第五条之证明文件外,并须缴交入学通知书、毕业证书、成绩单与学籍简表。上述文件无法缴齐者,不予受理。第七条本方法经教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A02W05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转系组方法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教务会议修正通过第一条本方法依据本校学则第四十七条订定。第二条本校学生转系组以每学年办理一次为限。第三條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系组:(一)二年制学生。(二)在休学期间者。(三)各多元入学之招生法令中规定不得转系者。(惟情况特殊经签准者,不在此限。)第四條 四年制一年级学生于第二学期完毕后符合转系组规定者,得申请转入各系肄业。第五条学生转系组以一次为限。第六条转系组之学生须修满转入系组规定之科目与学分数方得毕业,修业年限亦不得申请延长。第七条转系组学生学分抵免,依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学分抵免方法之规定办理。第八条本方法经教务会议通过、报校长核可后实施,修正时亦同。A02W06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转系组方法实施要点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教务会议修正通过第一条本实施要点依据本校学生转系组方法订定。第二條 学生领取与缴交转系组申请书应于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至考试完毕次周办理完毕。第三条凡申请转系组学生须具正当理由,经家长同意,于规定时间,亲至教务处填写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第四条学生于休学期间不得申请转系组。第五条转系组学生成绩须达到以下标准,始符合申请资格。一、 申请转系组学生第一学年之学业成绩须达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绩每学期皆达八十分以上,且以下必修科目须全部与格:军训、体育、国文、宪法与立国精神、英文、英语听讲练习、微积分与演习、物理(普通物理、建筑物理)。二、右列必修科目中,各学期应修而未修者,不得申请转系组。第六条转系名额限制如左:一、转入后各系每班(组)人数最高限额为核定招生名额加一成。二、转出后各系每班(组)人数不得少于核定招生名额之四分之三。第七条转系学生学业成绩与各系组缺额统计方式依左列规定:一、以入学后各学期学业成绩加总,除以学期数所得平均为该生之成绩。二、以各系每班(组)核定招生名额加一成,减去本学期该班(组)注册人数,再加上该学期退学人数为各班(组)缺额。第八条对于符合申请资格之拟转系组学生录取方式如左:一、当转入系之各班(组)有缺额时,依申请学生成绩高低排定名次,以同系转组学生依次优先录取,再依次录取转系学生,录取至各班(组)最高限额为止。二、当各班(组)转出名额过多,以致该班(组)人数低于核定招生名额四分之三时申请学生成绩较低者不予转出。第九條 转系组申请案之审理由教务处根据申请学生成绩高低与各系每班(组)缺额径行审定,审定结果经签奉校长核可后公布之。第十条核准转系组后学生不得请求回复原系组。第十一条本实施要点经教务会议通过、报校长核可后实施,修正时亦同。A02W07学生证发给方法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行政会议修正通过八十九年元月十一日行政会议修正通过一、本校新(转学)生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完毕后免费发给学生证。二、学生证遗失,须至学生事务处生辅组报备后,向教务处注册组申请补发,并向总务处出纳组缴纳学生证成本费一百元。三、学生证如有损坏、污损不堪使用时,可检附原证,申请换发,并缴纳学生证成本费五十元。四、学生证所贴照片(需最近三个月以正面脱帽照片)如有故意撕换、移用情事应记大过一次。五、本方法经本校行政会议通过后施行。2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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