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快递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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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每天快递平安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平安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应当报告和处理的平安信息,是指邮政行业突发大事信息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平安有关的运营信息。第三条本企业平安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应当依据“渠道畅通、反应迅速、协调联动、科学有序”的工作要求,实现平安信息报告和处理的规范化。第四条平安信息的报告应当准时、精确和完整,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情况紧急时,应当先用电话等方式快报,随后补报书面材料。其次章平安信息类别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大事信息是指国家邮政业突发大事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邮政业应急预案)列举的大事信息,主要包括:(一)因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二)因各类有毒害性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灾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三)因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食品平安、职业危害和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大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四)因恐怖攻击大事、民族宗教大事、经济平安大事、涉外突发大事和群体性大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五)因企业不正当竞争、经营权纠纷、兼并重组、破产倒闭等行业平安风险,以及火灾等生产平安事故、设施和设备故障、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财产损失,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六)其他对寄递渠道平安畅通构成威胁、造成影响的突发大事信息。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平安有关的运营信息(以下简称日常平安信息)主要包括:(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毒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四)快递企业负责人或者平安管理人员变更;(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六)企业因违反平安监管规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七)企业因平安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八)企业发现重大平安隐患自身难以排解;(九)其他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平安有关的重要运营信息。第三条企业应当对日常平安信息进行分析、推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大事的,依据突发大事信息报告处理。第三章突发大事信息的报告和处理第一条国家邮政业突发大事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国邮政行业特别重大突发大事(级)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处理,以及日常接警值班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值班室同时担当信息的接收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邮政行业突发大事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处理工作。第二条 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特别时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收、核实、报告、跟踪有关突发大事信息,并依据职责权限担当或者参加大事的处置。第三条企业发生突发大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突发大事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视情况依法向公安、国家平安、海关、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一)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邮件、快件一次丢失、损毁一百件以上,或者积压一千件以上;(三)邮件、快件、现金、车辆、邮资凭证等财物经济损失严峻;(四)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有毒害性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五)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中断;(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遭到围堵,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七)其他可能严峻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第四条企业发生突发大事,应当在二小时内向突发大事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视情况依法向公安、国家平安、海关、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第五条企业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重大突发大事(级)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大事(级)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报告突发大事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信息来源以及大事发生时间、地点、起因、性质和基本过程;(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涉险的人数)、邮件或者快件的损失情况、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情况以及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实行的措施和可能进展的趋势;(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等方式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二)信息来源以及大事发生时间、地点;(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情况。第七条突发大事简略情况临时不清晰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概况,随后补报全面情况。突发大事信息报告后消失新情况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应当准时续报。企业在报告和处理突发大事的同时,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四章日常平安信息的报告和处理第一条对下列平安信息,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视情况依法报告当地公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毒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情况严峻;(四)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情况严峻;(五)发现重大平安隐患。第二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信息报告后二小时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等危及公共平安的禁寄物品;(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五百条以上;(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一百件以上,或者邮件、快件被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五十件以上;(四)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二辆以上;(五)重大平安隐患没有准时排解。第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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