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奥运相关名称被抢注看我国商标及域名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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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运相关名称被抢注看我国商标及域名的法律保护摘要:本文通过对商标、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界定分析,并结合国际及国内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指出我国对商标及域名保护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及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关键词:商标;域名;抢注;法律保护随着第29届北京奥运会的圆满落幕,中国奥运健儿完成了他们的使命。正当国人为奥运运动员的精彩表现而欢呼时,却出现了一些不合时宜的现象。从北京奥运吉祥物发布之后,“五福娃”的.cn域名和.com域名就先后被抢注。奥运期间,一些奥运冠军的姓名也被抢注成了互联网域名,更有“精明”的商家欲将奥运场馆“鸟巢”和“水立方”作为其商品商标申请注册。由于这些现象的出现,引发各类法律纠纷,也反应出我国在商标和域名的法律保护方面的一些缺陷。一、我国对商标、域名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1、我国商标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对商标权的保护,我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法律和制度上明确了商标权的保护框架。尽管有诸多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仍然出现大量商标抢注事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应出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局限性。第一,商标权的取得受到限制。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不经申请注册,就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的法律事实。与此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原则只是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第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受到限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往册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懒商品为限”。申请人若只申请在一个类别的商标。不可能就自然拥有其余类别的商标,更不能禁止第三人申请其余类别的商标注册。这就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必然性。第三,对驰名商标保护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异,为恶意抢注者提供可乘之机。虽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中均有规定,但因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而且驰名商标较之一般商标而言,能够产生更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在这一领域的抢注事件也最为突出。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但由于我国在司法和理论的实践不多,在认定标准方面与其他国家还未形成共识,与国际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差异,当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抢注后,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完全取决于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2、我国域名的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迄今为止,我国针对域名问题先后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其中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做出了规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第九条之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其他恶意的情形。这一规定对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3、出现大量抢注行为的原因分析第一,规范性文件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仍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而且,我国目前尚无有关互联网域名的单行法律,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对域名所产生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发生域名纠纷时人民法院没有审理判决的依据。第二,审核程序不完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之规定,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是说谁先申请谁就享有该域名的所有权。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该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进行实质审查。这一规定必然会导致域名抢注行为的频发。这也是为什么有企业名称、知名商标及标识、奥运福娃及奥运冠军姓名等被成功抢注为域名的原因。第三,处罚力度较轻。从商标法、法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对恶意抢注和使用行为以及其他一些违法或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都比较轻,而域名一旦被抢注,特别是一些驰名商标或知名个人名称被抢注后,给恶意抢注者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对其的惩罚。在利益的驱使下,抢注行为便频频发生。二、解决策略针对上述商标及域名保护中存在的局限性和不足,结合当前我国实际,加强对商标及域名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应立法体制,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探寻一些解决策略。第一,完善立法。我国是WIPO和WTO的成员国,那么,我国商标和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应在最大程度上与WIP0和WTO的精神和原则相一致,做到既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但是,对驰名商标和网络域名,我国还没有一部单行的法律来对之加以规定和保护,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体制的不足。完善立法,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和最终途径。第二,细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商标抢注行为多发生在驰名商标领域,因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首先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加大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遏制抢注驰名商标的行为,但是,有时对外国人所有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过宽,相应的就会限制到国内经营主体的生存空间和其权利的行使。因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宜过分扩大,但也不可过于谨慎而缩小,应细化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保护范围,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国际惯例,本着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三,加强域名注册申请审查。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对域名的申请与注册程序相对简单,一方面可能有利于申请者的注册申请,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制度的缺失,必然会造成侵权行为的出现。对域名的注册申请,我们能否借鉴商标的注册审查制度,即增加域名注册申请的异议制度,加强注册审查,将域名抢注行为减小到最少,也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商标、域名抢注现象的频频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益的驱动。一旦发生违法抢注行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较轻。在司法实践中,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以严格的惩戒手段来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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