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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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税收管理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有,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税法宣传,增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持续提升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点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有,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增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理应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作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实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相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协助。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当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 557 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 551 所,非学历教育的 6 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 551 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 37 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有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当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合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相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有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含政府办和民办)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 不含下属单位)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数据统计显示,当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有的问题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注重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即使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有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相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有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即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实行控管。据调查,当前绝大多数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仅仅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 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 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相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点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相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有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相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增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绝大多数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增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准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相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三、进一步增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为了增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增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当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 ( 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 ;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 ( 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 ) 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作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教育工作。其他相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 ( 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 物价 ) 、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 ( 学历教育范围 ) 、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 ( 试行 ) 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非学历教育范围 ) 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理应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 ( 学历教育范围 ) 、民办幼儿园理应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非学历教育范围 ) 理应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理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增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2 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理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理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当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理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增强税法宣传展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439号) ,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有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63 号 ) 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因为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有很多模糊理解。绝大多数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有很多问题。针对上述存有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展开专项宣传,把相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来说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增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相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相关税收政策,切实提升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 增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增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准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相关部门 ( 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 ) 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增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 16 条规定,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豫教财 200774 号)规定,各普通高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普通高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用时向学生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务收款收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 )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005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实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从以上规定能够看出,一是教育行业的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二是要准确区分什么样的业务使用财政票据、什么样的业务使用税务票据。对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各级税务机关要准确把握以上两点,从教育行业收费票据的使用人手,规范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教育行业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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