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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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农信高抵借字第号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1、借款种类:2、借款用途:3、借款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元(大写)。5、利率为月息%o。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第二条借款人的义务: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条抵押人的义务: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 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条贷款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五条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第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七条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第九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 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 款。第十条贷款人的违约责任: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 万分之支付违约金;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 投诉。第十一条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 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 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 任。第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 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 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三条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 接扣收。第十四条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 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第十五条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 条款仍然有效。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 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 力。第十七条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 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 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 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 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 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贷款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借款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1. 借款种类:;2. 借款用途:;3. 借款期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4. 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5. 利率为月息6. 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 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第二条借款人的义务1. 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2.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 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 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5. 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6. 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7.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条抵押人的义务1. 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2. 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 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4. 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5. 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6. 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 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条贷款人的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 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3. 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五条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第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七条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签订日期: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农信高抵借字第号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1、借款种类:2、借款用途:3、借款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元(大写)。5、利率为月息%o。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第二条借款人的义务: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条抵押人的义务: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 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条贷款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五条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第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七条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第九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第十条贷款人的违约责任: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 万分之支付违约金;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 投诉。第十一条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 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 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 任。第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 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 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三条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 接扣收。第十四条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 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第十五条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 条款仍然有效。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 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 力。第十七条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 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 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 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 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 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贷款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借款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农信高抵借字第号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1、借款种类:2、借款用途:3、借款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元(大写)。5、利率为月息%o。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第二条借款人的义务: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条抵押人的义务: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 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条贷款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五条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第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七条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第九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第十条贷款人的违约责任: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 万分之支付违约金;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 投诉。第十一条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 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 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 任。第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 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 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三条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 接扣收。第十四条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 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第十五条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 条款仍然有效。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 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 力。第十七条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 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 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 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 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 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贷款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借款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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