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概述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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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讲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基于过错实施的行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即使无过错,也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非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侵权行为为前提,具有强制性。形式主要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非财产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二、受保护的民事权益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健康权: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权: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何维护的人格权荣誉权: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肖像权: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婚姻自主权: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监护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管教和保护的权利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著作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专利权:发明创造人或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权利发现权:集体或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权:投资者因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权利,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东会表决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公司章程及账册查阅权等继承权: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他人身、财产权益三、归责原则1、归责:使何人对何种损害承担责任归责原则: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人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种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的归责原则。主观过错是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要件:实施了行为;行为时有过错故意:预见到,希望、放任结果发生;过失:疏忽或轻信,不希望、不追求结果发生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原则:受害人;例外: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们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要件:行为;损害;因果;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4、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使用无过错责任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任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等给以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要件:适用于双方均无过错;基于公平观念确定责任归属;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补充第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四、几种特殊侵权行为1、共同侵权行为: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要件:主体复数;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相结合;因果关系;损害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的何人所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数个行为人视为侵权行为人。免责事由:确定具体侵权人要件:数人共同或相继实施了危险行为、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加害人的不确定性,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为造成损害、数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结果的统一性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4、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数人虽然没有共同过错,但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要件:主体复数、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的、直接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因果关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加害行为-典型共同侵权行为: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产生的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加害人: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帮助行为人构成要件:主体复数、行为的关联性、共同的过错、结果的统一性主要形态:共同正犯:都是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第三节侵权责任方式一、侵权责任方式的类型(一)我国立法规定: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分类财产责任类型: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主要责任方式非财产责任类型: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主要责任方式-损害赔偿(1)概念: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2)适用情形:财产受损无法修复或返还;侵害人身权或知识产权等,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3)具体形式: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三、人身损害赔偿(1)概念: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时,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身体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2)我国立法规定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赔偿项目计算1、一般伤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误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造成残疾: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定残之前)误工损失+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3、造成死亡: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死亡之前)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四、精神赔偿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概念: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时,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进行赔偿。补偿、惩罚、抚慰功能二、适用范围: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注:法人不适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具体情形:1)侵犯生命权、健康权;2)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3)侵犯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侵犯监护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5)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7)其他。五、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六、赔偿数额确定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五、财产损害赔偿(一)概念: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其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所应给予的赔偿(二)我国立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四讲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一、概念:又称免责事由、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抗辩事由二、种类1、过失相抵: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受害人故意: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第三人过错: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不可抗力: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各国通行的免责事由。5、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合法财产、人身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以排除和制止侵害的行为。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要彳1)防卫人实施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2)对方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3)防卫攻击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的人身或财产,而不能对第三者实施:4)防卫反击不得超过排除侵害所必要的限度-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或排除不法侵害所必须和所应当使用的行为强度。6、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遭到危险的损害,才能实行紧急避险。2)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这种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是避险人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3)威胁合法权益的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即危险已经开始出现或者处在迫在眉睫是状态。4)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侵权法第五讲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监护人侵权责任1、概念: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2、我国立法规定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3、须注意的要点:为无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顺序:父母;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第三顺序:父亲、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2)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第三顺序:精神病人所在的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4、监护责任委托他人的情形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3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行为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识侵权行为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要件:过错责任;无过错时的损害补偿三、职务侵权责任1、立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职务侵权责任的类型和责任分担: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正式、临时);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执行职务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四、网络侵权: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1)侵害人格权: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名誉权;非法侵入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隐私权(2)侵害财产利益:窃取他人网络银行帐户、侵害网络虚拟财产(3)侵害知识产权等2、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技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一般无需对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内容服务提供者: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应当对上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国立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五、安全保障义务1、立法规定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概念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群众性活动: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如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展览、展销等商业活动等。六、教育机构责任承担1、立法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第六讲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一)概述1、概念: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2、构成要件: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二)生产者责任:无过错责任1、立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三)销售者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分担1、外部连带责任: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以其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2、内部分担责任: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4、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5、警示、召回义务(五)运输者、仓储者责任: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构成要件:生、销者已经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运输者、仓储者等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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