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模板(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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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院工会有关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实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_、推进公司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坚持、完善和发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的责任。第三条公司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第四条公司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公司职代会支持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教育引导职工爱岗敬业,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六条公司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七条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公司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听取公司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和实行司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权。审议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薪酬改革方案、合同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审议、审查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三、评议监督权。建立健全每年评议一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制度,按规定的评议程序和评议的原则进行;以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和测评,评议和测评结果向职工代表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四、审查监督权。审查监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落实规章制度情况;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五、民主选举权。选举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八条公司职代会对公司内部管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公司党委提出建议,也可向院工会报告。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公司职工代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较高的政治觉悟、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关心公司的发展,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三、能够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愿望,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具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第十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_%确定。代表中科技人员不少于_%,_岁以下青年代表(含_岁)不少于全体代表的_%,女职工不少于_%,领导干部占_左右。公司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确认。第十一条职工代表按大会要求组成代表组,参加职代会和开展活动。代表组推选组长_人,副组长_人。各代表组的活动,在职代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第十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_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实行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身份合一制度。职工代表对选举本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撤换与罢免必须经过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并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在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代表资格。在提请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补选。一、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二、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并离开本选区,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三、不能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应按程序予以撤换;四、职工代表发生违法犯罪或其它严重错误的,其代表资格应予罢免。第十四条公司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参与讨论有关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向职代会提交提案并对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劳动法律法规、重要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参加与公司领导民主对话以及对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评议和测评。六、职工代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无正当理由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的,应事先争求公司工会意见。第十五条公司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二、关心和了解公司和院各方面的发展,不断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四、带头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五、定期向职工报告履行职责和参加职代会活动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职代会每届_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党委、公司工会和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第十七条公司职代会进行选举或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凡需经公司职代会审议的报告、方案、规章、制度等,相关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第十九条公司职代会决定的事项,未经职代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如需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第二十条职代会主席团公司职代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公司工会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协商提出候选人,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_人,根据大会内容和议题,由不同层面的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_人。第二十一条主席团职责一、确定提交职代会审议的议题和程序;二、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三、听取各代表组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修改方案;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五、研究解决大会期间临时提出的各种问题。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职代会一般设提案审查、民主管理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劳动法律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_人组成,各设主任_人。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经职代会通过产生。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期间如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工会予以调整,待下一次职代会确认。第二十四条专门委员会职责一、审议提交职代会的相关议案;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处理职工代表提案;三、参加与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会议;四、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五、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第五章工作制度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是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代会审议或审查的某些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的会议,是职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的人员组成。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职工代表组组长、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由公司工会主席主持。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问题,要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第二十六条职代会标准化建设质量评估制度对职代会的运行质量定期进行评估,是坚持、完善和发展职代会制度的重要保证和有效手段。公司工会接受院工会对公司职代会运行质量的评估。评估内容为:党政重视、制度建立、职权落实、程序规范、代表履职、职工评价等情况。公司工会委员会对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改进措施,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报告评估结果以及实施整改的情况。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职代会闭会期间,公司工会委员会应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高度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改进。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调研制度公司工会委员会、各职工代表组组织职工代表组成调查研究课题组,确定调查研究课题,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培训制度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制订职工代表培训规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第三十条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资料,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第六章公司职代会与公司工会第三十一条公司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选举公司职工代表;二、提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三、主持召开公司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公司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五、负责职工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和培训,提高参政议事能力;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报告上次职代会以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二条公司工会有指导、检查、支持和维护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模板(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为依法保障本院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学院,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充分发挥它在参与学院重大决策、监督干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院中的主人翁地位。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院各项任务。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总体发展规划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与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的分配条例和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第六条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院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党委,通报院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二)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然后由教代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三)学院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表决。(四)评议学院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人向教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以代表组为单位,对被评议人进行评议;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第七条院长要定期(至少每学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九条教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院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要求复议。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各自向主管上级报告。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十条凡享有公民权的本院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系、部、处、室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但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五分之一。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部门的代表。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询问和检查提案落实情况;当行使民主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与教代会的活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第十四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五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的职责是:审议提请教代会通过的大会议题;主持会议;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第十六条教代会每三年_届,定期开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院党委、院长、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院工会与学院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第十八条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决议,应认真执行,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教代会以学院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团长一般应由学院工会主席当选,其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组织本系统的民主管理,参与系统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教学科研、维权、提案工作等若干专门工作组。其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交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组的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案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教代会也可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一条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_;征集和整理提案。(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由院工会召集教代会执委会、专门工作组组长会议处理,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由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五)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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