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八大作业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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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特殊作业安全规程XXXXXX有限公司目录动火作业安全规程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10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规程17高处作业安全规程19吊装作业安全规程22临时用电安全规程25动土作业安全规程27断路作业安全规程29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目的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2.适用范围公司生产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场所的动火作业。批准的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除外。3.动火作业3.1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3.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3.3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4.分工与职责4.1安全处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4.2生产技术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2.组织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3.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4.3设备工程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2.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3.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4.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4.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1.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2.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4.5动火作业人1.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2.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4.6动火监护人1.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并持证上岗;2.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3.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4.有较强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5.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6.应有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监护;7.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8.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9.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10.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4.7动火作业负责人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8动火部位负责人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4.9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4.10动火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5.动火作业分级5.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5.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5.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5.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厂区内固定动火区为维修车间。6.动火作业证的办理6.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6.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6.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6.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6.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6.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6.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6.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7.1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7.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7.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7.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7.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8.动火作业安全要求8.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8.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8.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8.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8.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8.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8.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8.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8.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8.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8.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8.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8.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8.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8.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9.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9.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9.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9.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10.相关文件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鲁安监函字201579号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1.相关记录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1.目的规定了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要求和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保障人身安全。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厂区内的所有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1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3.2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3.3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3.4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4.分工与职责4.1安全处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4.2生产技术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2.组织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3.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4.3设备工程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审批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2.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3.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4.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4.4受限空间作业单位1.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2.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4.5受限空间作业人1.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3.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4.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5.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6.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4.6监护人1.应有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监护;2. 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3. 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4. 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4.7作业负责人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4.8受限空间分析人受限空间分析人对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4.9受限空间作业审批人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5.受限空间作业分级5.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1.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2.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3.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5.2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6.1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受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审核。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分管生产技术或设备的负责人批准。6.2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由作业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6.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上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姓名等。6.4安全措施确认:1-5项由作业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确认签字;6-10项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11项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分别补充作业安全措施。6.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设备工程、设备、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7.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7.1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受限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7.2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7.3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7.4分析合格标准: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c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d有毒有害介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7.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存根正面左上方。8.作业安全要求8.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8.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8.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d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e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8.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8.5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8.6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8.7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a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受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b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e在有或产生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f在高、低温受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8.8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b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c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8.9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要求: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c 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8.10 受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a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b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c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g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9.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9.1受限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受限空间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9.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9.3 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10.相关文件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鲁安监函字201579号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11.相关记录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规程1.目的规定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3.职责3.1盲板抽堵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作业单位审核。3.2盲板抽堵作业证由调度室负责人审批。3.3盲板抽堵作业证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生产车间分厂留存,第三联由调度室留存。4.工作程序4.1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设备处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并参与生产车间分厂组织的盲板加、拆检查确认工作。4.2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 450的要求。4.3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4.4 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4.5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 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4.6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4.7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4.8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4.9 不应再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4.10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时,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5.相关文件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HG23013-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6.相关记录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高处作业安全规程1.目的保证高处作业过程中人员、设备安全。2.适用范围全公司区域内高处作业。3.职责3.1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单位申请,生产单位作业负责人同意后,再由作业单位进行确认。3.2 一、二、三级高处作业证由车间负责人审核后报设备处负责人审批。3.3 特级高处作业证由安全处审核后报主管厂长审批。4.工作程序4.1作业分级 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阶段:2mh5m;5mh15m;15mh30m;h30m。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规定的级或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103563110220330500距离/m1.72.02.54.05.06.0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只是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iGB3869规定的级或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 不存在4.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4.1.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表2 高处作业分级分类法高处作业高度/m2h55h1515h30h30AB 4.2 作业要求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 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雨天或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5.2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5.3 高处作业证第一联由作业人员留存,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留存,第三联由设备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6. 相关文件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HG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7. 相关记录高处安全作业证吊装作业安全规程1.目的保证吊装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2.适用范围公司内吊装质量不小于10t的吊装作业。3.职责3.1作业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并负责监督、检查。3.2质量小于等于100t的物体,吊装证二级、三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办理,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质量大于100t的物体,吊装证一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办理,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批3.3吊装工应认真执行本规程。4.工作程序4.1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安装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4.2 作业要求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其中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应按规定符合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符合吊装。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常吊装。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固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其中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长帝、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中午,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 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其中器械的操作规程。 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5.相关文件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HG23014-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6.相关记录吊装安全作业证临时用电安全规程1.目的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3.临时用电审批程序3.1公司内部一般地点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经电仪车间负责人审批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修申请接线作业。3.2外来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电仪车间负责人批准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修申请接线作业。3.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作业所在单位留存,第二联由配送电执行人留存,第三联由动力部门电仪车间留存。4.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4.1对临时用电管理,由电仪车间确定专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4.2生产装置上的临时供电设施,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期间,不得影响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止供电。4.3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线。电仪车间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止供电。5.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5.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技术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5.2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电仪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的电仪安装规范和电仪专业安全规程。5.3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5.4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不得低于5米;不允许用金属管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应穿管保护;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7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5.5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需有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不得低于1.3米。5.6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5.7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5.8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5.9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通知电仪车间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将酌情给予处罚。5.10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6.相关文件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7.相关记录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动土作业安全规程1.目的确保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杜绝事故的发生。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3.职责3.1动土证由动土所在单位办理,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管理等部门审核会签,当班调度主任审批。4.工作程序4.1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4.2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4.3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4.4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一级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4.5 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在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地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防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6 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4.7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8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9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间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5.相关文件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6.相关记录动土安全作业证断路作业安全规程1.目的规范作业程序,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杜绝事故发生。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3.职责3.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办理。3.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当班调度主任审批。3.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逐项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施工单位。3.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断路申请单位。3.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当班调度主任审批。3.6 断路安全作业证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断路所在单位留存,第三联由调度室留存。4、断路作业工作要求4.1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4.2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4.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4.4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4.5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5.相关文件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HG23016-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6.相关记录断路安全作业证2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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