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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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B.XXXXX-XXXXICS 13.020CCS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0552022代替 GB18055-2012村镇规划卫生规范Specification for village and town planning hygien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GB 180552022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卫生要求2IGB 18055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 18055-2012村镇规划卫生规范;与GB 18055-2012村镇规划卫生规范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 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b) 增加、修改了术语和定义;c) 修改了村镇规划的具体卫生要求;d) 增加了村镇防灾减灾卫生要求。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0年首次发布为GB 180552000, 2012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村镇规划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村镇建设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住宅和减灾防灾规划的基本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村镇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也适用于现有的村镇规划的卫生学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T 11730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918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894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T 38353 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GB/T 39499 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 50178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T 51435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SL 310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HJ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村镇 village and town村镇是村庄和乡镇的总称。其中村庄是乡镇辖区内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乡镇是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3.2 村镇规划卫生 village and town planning hygiene村镇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规划时,对村镇及其住宅区的用地选择、功能分区布局、公用工程设施和环卫工程设施等硬件建设计划和实施提出卫生学要求,为村民创造有利于健康的生活环境。3.3 村镇建设用地 construction land of villages and small towns指村庄和乡镇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的统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村庄绿地与公共空间用地、村庄其它建设用地。3.4 自然疫源地 natural focus of infection某种人与动物共患的传染病存在的地理空间,称为该传染病的疫源地。当其宿主主要是野生动物,不依赖人类而存在的疫源地,称为“自然疫源地”。它的范围由宿主和媒介的分布范围所决定。3.5 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service facility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市场等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6 公共厕所 public toilet在公众活动场所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固定式厕所。注:按是否依附于其他建筑物,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或附属式公共厕所3.7 村镇基础设施 infrastructure ofvillageandtown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3.8 卫生防护距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将可能受污染危害的人群隔离在固定污染源扩散范围之外的防护带。其距离以产生有害因素企业、场所的边界至住宅区边界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3.9 有害因素 harmful factors生产和生活活动排放到环境的各种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污染因素,因其具有致病作用而危害人体健康。4 卫生要求4.1 村镇建设用地的卫生要求4.1.1 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4.1.2 应避开自然疫源地。4.1.3 应避开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4.1.4 应避免被高压输电线路、铁路、重要公路、输油管线和输气管线等穿越。4.2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卫生要求4.2.1 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应独立选址,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4.2.2 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4.2.3 医院和卫生院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4.2.4 集贸市场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不应布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b) 影响村镇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村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4.3 村镇基础设施规划的卫生要求4.3.1 给水工程设施4.3.1.1 应结合村镇近远期规划,满足近期的生活、生产需求,预留远期规划发展的需要,并有效地节约水资源。4.3.1.2 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且便于卫生防护的水源,有条件时应设置备用水源。落实水源保护措施,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符合HJ 338要求。4.3.1.3 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a)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GB/T 14848的相关规定。b)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GB 3838的相关规定。c) 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必要的处理工艺,使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相关规定。4.3.1.4 供水工程设计、运行和管理应符合SL 310相关要求。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相关规定。供水水量应符合GB/T 11730的相关规定。4.3.1.5 供水方式应优先选择城镇配水管网延伸供水。无条件采用城镇配水管网延伸供水的村镇,应优先选择联村、联片或单村集中式给水方式。4.3.1.6 集中式给水工程生产建(构)筑物(含厂外泵房等)周围10m范围内现有的厕所、化粪池和禽畜饲养场应迁出,且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渠。4.3.1.7 日供水在1000 m3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应事先进行卫生学预评价验收合格后方能供水,并具备日常水质检测能力。4.3.1.8 采用分散式供水方式时,必须对水源地采取保护措施,同时应设置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水质应符合GB 5749要求。4.3.2 排水工程设施4.3.2.1 应以村镇发展规划为指导确定排放标准、排水收集系统、雨水控制与利用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4.3.2.2 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村镇,应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将污水纳入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村镇,应建设污水处理站,亦可联户或分户处理。4.3.2.3 生活污水应结合当地条件,采用生物膜法、活性污泥法、自然生物处理和物理化学方法等进行处理。自然生物处理应采取防渗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出水直接排放河流的应符合GB 18918的要求;作为灌溉用水的应符合GB 5084的要求。4.3.2.4 生活污水处理厂应选址在夏季主导风向下方、村镇水系下游,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处理过程产生的臭气对人居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对臭气进行处理。处理设施产生的噪声对人居环境造成污染时,应采取降噪措施。4.3.2.5 养殖业污水、工业废水排放不应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及其他功能性水体,宜单独收集处理。4.3.2.6 医院和卫生院应单独设置污水处理和消毒的设施,以保证处理后的废水排放符合GB 18466要求。4.3.2.7 未经处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至自然沟渠和河道。4.3.3 垃圾处理设施4.3.3.1 垃圾处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4.3.3.2 以“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为原则的长效管护机制,其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应纳入村镇相关规划。4.3.3.3 建立“就近就地处理”或“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运行稳定可靠、便于管理的设施设备。4.3.3.4 应科学配置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处理终端设施,配备密闭的垃圾转运车辆;应合理配备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箱和分类垃圾收运车。4.3.3.5 垃圾填埋场严禁设在水源保护区内宜选择在村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地下水位低、有粘土层防渗,与住宅用地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4.3.3.6 堆肥处理设施和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用地边界距住宅用地等区域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4.3.3.7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用地边界距住宅区用地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垃圾焚烧炉焚烧尾气应达标排放,飞灰炉渣得到有效处置,污染控制应符合GB18485的要求。4.3.3.8 医院和卫生院应单独设置医疗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和及时送达指定处置地点的运输工具,以保证符合现行的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4.3.4 粪便处理设施4.3.4.1 基础设施完善的村镇,将粪便纳入生活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对居住比较集中,实行卫生厕所改造的村庄,应建设集中化粪池处理。建设有机肥企业的村镇,依托企业进行粪污处理。4.3.4.2 粪便处理设施应位于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下风向处,应远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4.3.4.3 严禁未经处理粪便直接排入水体,饲养畜、禽、鱼类;严禁沼气池的沼液随意排放和用于养殖。贮粪池的粪皮、粪渣及沼气池的沉渣应定期清掏并及时处理。4.3.4.4 畜禽粪便及产生的污水、固体废物、恶臭气体应根据GB/T 36195 进行处理,处理后排放符合GB 7959的规定。4.3.4.5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便可进行还田,还田过程应符合GB/T 25246的要求。4.3.5 公共厕所4.3.5.1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及公众活动较集中的区域应根据服务人口或服务半径设置足够数量、足够面积和分布合理的公共厕所。4.3.5.2 公共厕所应与集中式给水点和地下取水构筑物的距离应大于30 m,非水冲式独立式公共厕所与食堂、餐饮店、食品加工厂、托幼机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 m。4.3.5.3 农村公共厕所的建设还应符合GB/T 38353的要求。4.4 村镇住宅规划的卫生要求4.4.1 位置4.4.1.1 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4.4.1.2 应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铁路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应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布置住宅区。4.4.2 地形4.4.2.1 应选择地势较高并有不小于0.5%的坡度、向阳和通风良好的地段。4.4.2.2 地下水位离室内地面应不少于1.5m,在地下水位较高地段的住宅应采取防潮工艺措施。4.4.3 土质4.4.3.1 土壤污染风险应符合GB 36600第一类用地的要求,土壤氡浓度应符合GB 50325的要求。4.4.3.2 不应利用旧坟场、死畜掩埋场、垃圾填埋场、工业有毒废渣堆置场等场地建设住宅区。4.4.4 卫生防护距离4.4.4.1 住宅区与产生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之间应设定卫生防护距离。4.4.4.2 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方法和确定依据应参照GB/T 39499。4.4.4.3 在复杂地形条件下的住宅区与产生有害因素场所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确定。4.4.5 建筑布局4.4.5.1 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4.4.5.2 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4.4.5.3 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在GB 50178的II、II、V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符合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的要求。4.4.6 噪声应符合GB 3096 1类声环境环境功能区的要求。4.5 村镇防灾减灾设施规划的卫生要求4.5.1 防灾4.5.1.1 应统筹规划布局不同类型应急指挥场所、应急救援通道、避难场所、医疗卫生、消防站和粮库(站)等救援物资储备等设施。4.5.1.2 应急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可按应急保障院、临时应急医疗卫生场所和其它应急医疗卫生设施分类安排。4.5.1.3 应急医疗卫生场所应设置单独的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和垃圾收集点,其中重症治疗、卫生防疫、医疗垃圾处置周边应设置卫生防疫分隔。应结合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根据当地传染区历史,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安排专门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并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应满足医疗污水处理要求。4.5.1.4 应急避难场所应建立化粪池、应急厕所、应急水池、水井、应急储水设备设置区域等应急措施。4.5.1.5 应掌握村镇周边各类灾害风险既往发生情况,做好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早期预警、风险信息共享与发布能力。4.5.2 减灾4.5.2.1 应急通道低洼地段应提出排水等内涝防治设施设置要求和防灾措施,保障洪涝灾难时通行或快速恢复。4.5.2.2 洪涝灾害多发地区的村镇,应配备房屋和环境清洁设备和消杀车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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