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2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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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第一单元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考点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P473)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2)中外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中外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3)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4)境外人民币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即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者章程的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考点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P474)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者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的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的股权;(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的股权。2.股权转让(2011年多选题)(1)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因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导致该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相关链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2)工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资产评估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例题多选题】甲国有独资公司与乙外方投资者共同设立了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拟将所持丙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丙的经营范围属于我国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下列关于丙股权变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经修改)A.甲拟转让的丙股权,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评估作价B.甲向乙转让其所持丙股权,须经商务部批准C.甲向乙转让其所持丙股权,无须经商务部批准D.甲和乙之间的股权转让获批后,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答案】BD【解析】(1)选项A: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2)选项BC: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该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3)选项D:经“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考点5】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P475)(2012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1.基本规定(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4)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者再质押。(5)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2.质押合同的生效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质权的设立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相关链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行为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2年B卷)A.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B.经出质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可以转让出质股权C.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可以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D.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答案】BC【解析】(1)选项A: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2)选项D: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4年)A.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质押合同自办理质权登记时生效B.股东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C.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全体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D.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可以将股权质押给本企业【答案】BC【解析】(1)选项A: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2)选项C: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3)选项D: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考点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P479)(2012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1.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解释】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2.并购安全审查内容(1)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2)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3)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4)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3.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我国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4.并购安全审查程序(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者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商务部可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说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3)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审查意见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商务部。(4)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者撤销并购交易。【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内容包括( )。(2012年A卷)A.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的影响B.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C.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条件的影响D.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答案】ABD【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A.对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应当由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B.评估并购交易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C.拟并购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向商务部申请进行并购安全审查D.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不经商务部直接向并购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答案】C【解析】(1)选项A:对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应当由“联席会议”(而非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2)选项B: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不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3)选项D: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属于并购 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但其不能绕过商务部直接向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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