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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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 公司名称:。第七条 公司住所:。第八条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条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八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委派和更换。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二) 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盖章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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