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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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活动单位: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时 间:2007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3 点主题: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要求及疑难问题嘉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滔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网友:下午好!2007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为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今天,我们深圳政府在线请来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李滔以及局相关部门的领导来到“政企通”直播室,为大家就有关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与之前颁布的劳动法之间的关系、它的适用范围、及其必备条款等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权威的解释,欢迎大家在网上提问,积极参与。首先,李滔副局长将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有关的情况。有请李局。李滔: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很高兴参加深圳政府在线“政企通”活动和大家对话 沟通。劳动合同法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设 史的一件大事,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对广大企业、员工及劳动保障部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距离正式实施仅仅有一个月时间,社会各方面对此十分关注,因此,我们选择劳动合同法作为今天与 网友交流的主题。首先,我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劳动合同法共有 8 章 98 条,与劳动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九大变化:变化之一:劳动合同期满须付经济补偿金。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 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作了完全不同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计除用人单位 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滔:变化之二:续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须具备 三个要件,劳动者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只要劳动者符合“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条件且提出或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再无须用人单位“同意续延”的条件。而且,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化之三:一年不签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一些用工管理不规范、疏于管理或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仲裁风险的用人单位是实实在在的硬约束。变化之四: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从深圳用工管理情况看,无建筑行业和私营企业口头约定工资的情况最为普遍,发生劳动争议也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仍然这样约定工资,就应付出违法成本。李滔:变化之五: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目前用人单位用工不订立劳动合同,如被查出,只接受行政处罚,无须向劳动者额外赔偿。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就要相应改变。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一规定解决了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的问 题。变化之六:强调了规章制度的民主协商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 核心是民主协商和劳资共议。 同时规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作为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还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变化之七: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业务的人员。也就是说, 只有高端劳动者,才有“资格”成为竞业限制人员。今后,若用人单位再超范围随意约定, 则这种约定无效。变化之八:员工依法可获得补偿的范围扩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 以欺诈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等。劳动者以上述理由提出接触劳动合同的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这些规定加大了保护劳动者的力度。李滔:变化之九:试用期不能成为低薪期。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试用期限作了明确和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另外,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也有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 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欢迎大家对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情况提出问题和意见。网友 1494: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 小時.我廠想要依照勞動法作業,控制加班.而員工辭職一大堆,理由就是:沒有班加,工資太低.8 月份工廠還有 90 人,而現在只有 63 人,加班少招工也困難,來應聘員工的人第一個問題就是問企業有沒有班加.而有些企業加班太多員工也累又投訴企業超時加班這种矛盾要如何調和?深圳是特區可以因地制宜出台些政策既保護勞動者也要維護企業一些權利希望名文定出加班時間範圍,可以調查員工的聲音,他們想加多少班?李滔:这个实际上有一个误区,劳动者自己认为我加班越多,我可以得的工资越多。 实际上不应该这样考虑,首先看你企业的工资确定的合理不合理。如果定的非常低,专门靠加班去,让员工认为加班越多,工资越多,这首先是一个误区。另外,按照劳动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必须要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工作不得超过 40 小时。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首先不能低于我们制定的最低工 资标准。网友 1434:张三:“听说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很多地方都开始解聘那些 需要续签合同的员工, 这种现象是不是说明新 劳动合同法 存在着不合理的或者说可以让 用人单位可以钻的空子?”李滔:新法出台后,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把过去劳动部很多答复规定,第一次用 法条形式明细化。所以我们感觉新法很多内容很具体,这个时候大家以为新法和过去有本质的区别,其实应该是一种延续。至于说现在有些企业要利用新法实施之前这个空子提前解除 合同。实际上关于合同解除的补偿金的问题,在现有的劳动法已经有规定。另外一个是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也规定了一些规定。不是说现在新法合理了,只是新法把过去一些规章规定明确到法条里,这个法的宗旨向维护员工权益方面倾斜。所以大家解读中有一些误解,实际上本质上没有问题。现在发生的一些提前解聘、提前终止,如果解除符合法律条件,新法和旧法很多方面是重合的, 是大家对法律没有全面理解。网友 2137: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为: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 .一、 买养老保险问题,本厂员工大多来自内地偏远农村工厂替他们购买了养老保险,他们回老家时又转不回去离职时只能退回他们自己缴的那部份,而退保险时又非常麻烦因此多数员不则不愿意购买养老保险,自己写申请放弃购买养老保险,希望企业应支付的那部份 养老保险金加在他们工资中发放给他们.2008 年 1 月起面对这样的问题企业该要怎样做?强制购买?肯定会逼走员工离职到私人企业(很多私人企业根本不遵循劳动法).目前大多工厂 招聘员工又是很困难的有的城镇员工,在家乡已购买了养老保险,而无法转到这边的社保局这种情况,本厂还 要为该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吗?在家乡购买养老保险转不到深圳这边来,而在深圳这边购买了 养老保险却又转不回家乡,让企业和员工怎么做呢?请指明一条和谐道路!二、 本厂是台商来料加工企业,对生育保险提出疑问:生育是女性的事,工厂也要替男性 购买生育保险吗?以上问题希望得到答复!谢谢!李滔:一、参加养老保险可以保障员工的长远利益,非深圳户籍在深圳累计投保15年,退休后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交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员工不能申请放弃参保,如果当地已建立社保就可以转回去,而且现在国家也正在研究劳务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办法,将会更有效的保证员工缴费的有效接续。如果员工在家乡已经交养老保险,能够提供在当地参保证明的话,在家乡参保的这段时间可以是不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二、生育保险是社会统筹性质的,不论男女不论是否生育都应参加。网友 1491:本人于 1990 年进入公司,但公司在 2000 年,正式给办理社保,之前只给 几个人办了社保。请问我现在可否向公司要求追补之前的社保。李滔:只要劳动关系成立了,单位就要缴交。如果单位没有缴交,单位要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追诉期是两年。网友 1481:请问一间厂如果有 200 个工人,他们服务超过 10 年,如果新的労动法实行,请问我是不是要关门?李滔:首先要看这个企业有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终止劳动合同的话,目前是不需要给补偿金。 如果签的劳动合同没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要付补偿金。比如这个合同是 2005 年签完,到明年辞退他的话,如果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到期的话,在今年以 前的一年一个月是不用支付,但是从2008 年 1 月 1 号就要计算经济补偿金给他。如果是违反劳动法规定来辞退他的,不但要给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要处两倍的赔偿金。对企业承担的责任:第一,补偿金的赔偿。第二,赔偿性的。我在这个单位工作好好的,企业单 方解除合同,除了要支付一年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还要赔两倍的赔偿金。 当然员工首先可以恢复劳动关系的状态,如果员工不愿意的话,可以要求经济上的补偿。网友 1411:原合同是 2007 年 3 月份签的,到 2009 年 2 月结束,到了 2008 年 1 月 1 日 后的合同时间是否计为新合同法下的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还是要到 2009 年再签合同时才为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李滔:网友提出这个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强调合 同签订的次数,如果 08 年 1 月 1 号前有两次签订,第三次用人单位想跟他签订,员工提出 的话,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个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跨度问题,这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第 1 款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两次 固定期限合同的认定从 08 年 1 月 1 号之后签的劳动合同算,刚才 1411 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 原来他的合同跨了年度,也就是说原来这个合同完结后,再签一次,才能算第一次,第三次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这个合同跨08 年 1 月 1 号,补偿问题怎么算?按照新法规定,补偿问题从 08 年 1 月 1 号之后如果有规定,按新的规定,如果原来有规定,按原来的规定。 就是你跨了这个度之后,如果存续的合同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新法规定标准的,按新法实施。新法没有规定的,仍然按旧法实施。有一些标准在新旧法还有区别,比如终止,新的合同法规定终止时要给予补偿金。这是我个人的理解。普遍。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处理一个违纪的员工是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首先你今天犯了错误,给他一个书面通知,下次我再警告你,如果到了下次还犯错,三次以上可以辞退。这个说的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还是按照82 年的暂行规定处理,相对严格一点。我们在规章制度里制定相应规定,而且规章制度应该向员工公示。不然这种问题相对在法律上还 是比较麻烦一点。 我说的意思是,这种情况必须在企业里有一个规章规定,如果没有这个规章规定,处理起来相对麻烦一点。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要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现在劳 动法赋予了企业这种权利,这也是一种义务。网友 7527: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哪几种?李滔:劳动合同法颁发后,大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企业方都有一些恐惧的感觉。其实企业是可以放心,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是铁饭碗。因为我们中国自1986网友 6710:有些员工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即不想工作又不想主动辞职, 因主动辞职无经济补偿, 取消极怠工来对待工作, 经常性的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合适。李滔:网友提出这个问题涉及到管理上的问题,因与领导之间或同事之间产生了隔阂,公司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就采对于这种员工公司该如何处理才比较现在用工管理中,这种情况确实相当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制已经走过了20 多年的历史。在整个社会环境中都缺乏再回到铁饭碗的氛围去。 一个法律是否能执行到位与整个社会氛围有很大关系。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铁饭碗,是已经没有这样社会氛围。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有三种方式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我们实践中,约定解除政府是不太鼓励的。目前用工状态下还是 强资本,弱劳动。如果随便允许企业约定解除合同的话,带来的争议会比较多。尽管法律上有三种解除方式,但是重点还是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劳动法第 36 条对这方面有规定。 第二点是法定解除,当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第劳动合同法第39 条有所规定。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给多一个月补偿金。这种解除劳动合 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经济裁员规定。现在企业竞争非常激烈,经济性裁员也是 可以的。现在劳动合同法颁发后,又给企业增加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企业经 营方式发生变化后,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当你履行这种权力 的时候,不要忘记走正规的程序。要经过一定公示的程序处理。实体上你可能对,但是程序上可能会出现败诉的情形。李滔: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劳动者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后解除可 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与过去劳动法有一点不一致的地方,现在必须提前 30 天。第二,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最大的特点是企业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不受30 天的限制,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随时跟第37 条有所区别,30 条是需要提交书面通知,这条是随时提出,但是随时提出不等于不办手续,还是要办手续。劳动者按照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37 条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 劳动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作为企业一方,处理无固定期限合同方面的责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补偿性的,就是第47 条的规定,企业对使用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一种补偿性的责任。第二种责任就是劳动法规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第一种承担责任方式就是恢复原状。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恢复原状,就是赔偿两倍的工资。网友 174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李滔:服务期跟竞业限制这两个问题是这次新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条款。约定服务期主要是针对专门培训过的员工。比如到国外培训,企业支付金额比较大,培训费用比较高。 这种情况下约定了服务期。一般像高管、专业技术人才。企业为特定的劳动者进行培训后, 付出了培训费,才可以约定服务期。而且这个专项培 训费用,国务院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资金作为一定的培训费用, 是指超出工资总额 1.5-2.5 倍以上的部分。网友 2291:什么是竞业限制?李滔:我们以生产药业来说,比如有一个工程师掌握了制造这种药的药方,他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收益。企业跟他约定合同的时候有规定竞业限制,就是你从事我这个工作后, 你离开我这个行业,在双方约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到同类生产类似药品的行业工作,如果到的话,就违反了规定。 一般都规定了要给违约金,如果企业不给竞业限制补偿费的话,就 不存在竞业限制的问题。网友 1557 : A 员工是做清洁工作的,有一天在岗位上工作,另一名员工 B 在 A 工作的场所来回走来走去,A 员工说了 B 员工一句,说 B 员工不尊重他的劳动成果,B 员工就把 A员工打了,于是公司报了警,让派出所处理,在 A 员工受伤休息期间的医疗费与误工费本应 B 员工负责,因 B 员工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责任,最后A 员工向公司索要,请问公司有责任补偿吗?李滔:因为这个清洁工在工作期间如果作为工伤的话,必须符合三要素: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致使他受伤的不是工作原因,是打架。尽管打架不是他的原因,是别 人打他的,在法律上很难认同为工伤的。在法律上,应由打架的过错方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如果单位在这个过程中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主持人:问:劳动合同法第 68 条到第 72 这五个条款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条例。 里面提到了用工的时间、报酬、终止合同等等方面, 没有明确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不是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双方是不是也受其他条款调整?李滔:这个网友提出了几个问题:首先,非全日制用工肯定是 劳动合同法保护。同时这种关系也是劳动关系。购买社保的问题。因为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时工资制度,已经把社保因素考虑进去。 发生劳动争议,当然也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他离开企业,也不需要搞什 么书面通知,随时可以终结劳动关系,企业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网友 5604:非深圳户籍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我们是一家驻深机构,有非深圳户籍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在内地从没买个保险我要你们答复的是具体规定和具体办理的程 序.多谢李滔:非深圳户籍人员必须由单位来办理。具体程序可拨打 96888 咨询或登录劳动保障网查询。网友 5402:长期以来,罗湖区水贝工业区大部分手饰加工厂既没有和工人签定劳动 合同,也没有交养老保险,工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请相关主管部门能够派人查处。李滔:我们已经派社保稽核处的同志去调查了。主持人:今天,李滔副局长及其一行为我们上了一堂非常丰富生动的法律课,穿插其中的很多法律条款和我们身边发生的不少案例都有非常紧密的联系,这次政企通活动,让大家更广泛更深入地了解我国这部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说到底,新的劳动合同法 的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希望每一位社会劳动者, 都来 学习并理解劳动合同法,在将来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尽可能正确地处理相关的劳动关系, 使深圳的社会经济发展更加稳定,更加和谐。谢谢李局,谢谢各位在座的领导和来宾, 谢谢各位提问的网友。 我们下次政企通活动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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