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货物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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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省政府采购货物询价采购项目名称询价采购文件豫财询价采购-2015-X招 标 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代理机构二零一五年 月目 录目 录1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2第二章 合同条款15第三章 合同格式27第四章 附 件28第五章 投标邀请函61第六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63第七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67第八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69第九章 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函70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一. 说明1. 适用围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省政府采购招标的货物及伴随服务。2. 定义2.1 采购人: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 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2.3 合格投标人1) 注册于中华人民国境,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2) 与采购人就本次招标的货物委托的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及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设备生产能力。6)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记录。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4 中标人: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2.5 投标文件:指投标商根据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2.6 供应商:根据省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2.7 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3 投标费用3.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二. 招标文件4 招标文件的构成4.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卷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格式第四章 附件第二卷第五章 投标邀请第六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第七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第八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4.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4.3 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投标被拒绝。4.4 如果第一卷和第二卷对同一事项的描述有冲突或矛盾,除非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另有解释,以第二卷为准。5 招标文件的澄清5.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日前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函发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6 招标文件的修改6.1 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日前特殊情况例外,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6.3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6.4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没有对招标文件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同投标人认可招标文件,之后再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不予接收。6.5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7 投标语言7.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所有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8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8.1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9 投标文件的组成9.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1) 按照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A. 投标书B. 投标报价表C. 货物分项报价表D. 备件专用工具价格表(2) 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的明文件;A.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B.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C. 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投标代表人件复印件D. 申明资格信E. 制造商或其指定总代授权书F. 制造商资格申明G. 投标人资格申明H. 证明及相关银行出具的资信材料上述文件应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3) 按照第14条要求提交:A. 货物规格表B. 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差表C. 保证货物正常运行的技术服务和备品清单等并出具相应的技术材料,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 按照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5) 供开标时使用的与密封投标文件分别递交的开标一览表。9.2 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次序一一对应。9.3 招标文件中的每个分包捆,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的最小投标单元,投标人必须按此分包捆编制投标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投标将视为漏项或非实质性响应拒绝其投标。投标人如同时投标多包,可提交一套资质证明文件。10 投标格式10.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技术规格和偏差表,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明格式见附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明文件。11 投标报价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1.2 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总报价分解为:设备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采购人派人员参加技术联络和工厂监造、检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11.3 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11.4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11.5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11.6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2 投标货币12.1 投标人应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除非另有规定。12.2 投标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CIF/CIP美元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投标货币产生影响。13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13.1 依据投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四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如果投标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以及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表明主办人。13.2 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对有约定的货物,则必须有制造商出具其制造货物响应本次招标的正式授权书。从中华人民国境外取得的货物,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必须有货物制造商或其指定代理出具响应本次招标的投标货物的正式授权书。13.3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13.4 投标人必须提供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13.5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13.6 投标人应提交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经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14 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 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14.3 招标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投标人选择货物在质量、水平上的比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品的货物。14.4 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14.4.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14.4.2 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14.4.3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15 投标保证金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5.3 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并可采取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投标截止前提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同时在投标文件中附保证金交纳的证明材料。15.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定标后五5个工作日无息退还。15.6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且生效后五个工作日无息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撤回其投标;或(2) 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或(3) 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或(4) 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5)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16 投标有效期16.1 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5条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继续有效。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应与正本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17.2 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或其被授权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有效。17.4 电报、电传和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 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用非透明信封密封提交,信封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及开标一览表的字样,由合法投标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之间有差异,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责任。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非透明信袋中。 18.3 投标文件密封袋均应:(1) 注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名、正本、副本 的字样,在后面注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2) 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 在密封袋封口处必须用封条封条应打印于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XX时间注:该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密封并加盖公章。18.4 如果密封袋上未按18.2、18.3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8.5 投标人应清楚招标文件必须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根据从其他地方获得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9 投标截止期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19.2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第5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20 迟交的投标文件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21.2 投标人的修改文件或变更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应按第18条规定重新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5条的规定被没收。21.5 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五. 开标与评标22 开标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2.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其他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容。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第21条递交的修改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22.4 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详细记录。23 评标工作23.1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并依据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候选中标人。23.2 评委会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4 投标文件的澄清24.1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24.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4.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24.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容进行实质性修改。25 投标文件的初审25.1 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5.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若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25.3 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25.4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25.5 评委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容而不靠外部证据。25.6 投标价超出采购人预算的投标将会被拒绝。25.7 评委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25.8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25.9 评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 超出经营围投标的;(3) 明文件不全,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的;(4) 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没有被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5)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6)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7) 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围的;(8)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9)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0)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6 投标的评价26.1 评委会只对已判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6.2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价为标准,其中已包含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26.3 评委会在评标时,除根据第11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1) 投标文件申明的交货期;(2) 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3) 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4) 采购人取得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和便捷性;(5) 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6) 投标设备的性能和效率;(7) 招标项目资料表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其它评标因素。26.4 根据第26.3条的规定,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列出评标因素,进行评标,并以此作为评标价的依据。27 定标27.1 根据第25、26条综合以上分析比较,最后得出评标结论。评标价仅限于评标的比较,对中标价没有任何影响。28 资格后审28.1 在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圆满地履行合同进行资格后审。28.2 资格后审将充分考虑投标人和/或生产商的财务、技术、生产能力和商业信誉等。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第13条规定提交的明文件和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合适的资料为基础,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对资格文件的核验、考察工厂和客户,考察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加入相应包的供货合同中,其他有关要求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列出。28.3 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该投标人,并对下一个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类似审查。29 及其它注意事项29.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独立进行。29.2 评委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29.3 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29.4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29.5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29.6 评委会和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29.7 省财政厅政府是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管理监督机构。六. 授予合同30 合同授予标准30.1 除第32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30.2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围,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设备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1 评标结果的公示31.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将评标报告报送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31.2 招标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之后两个工作日,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再进行拟中标结果公示。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确认的书面文件。中标结果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31.3 投标人若对评标结果有疑问,有权按照省财政厅豫采购20021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和质疑,但须对投诉和质疑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3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32.1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3 中标通知书33.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33.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按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33.3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34 签订合同34.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的基础。34.3 如采购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按违约处理。对违约方收取中标金额2%的违约金。34.4 如果中标人未按34.1-3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将报请取消其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在候选中标人中重新选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第二章 合同条款1. 适用性1.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围。2. 定义2.1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 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位或部门。4)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5)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为固定价格。6) 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7)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9)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货物的验收。11) 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检验部门或需方对的合同货物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2)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13)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4)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的文件。15)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围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6)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7)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8)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19)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20)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2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3. 原产地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4. 标准4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围。52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6. 专利权66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7. 履约保证金71 供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十天,向付款人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付款人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需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需方可接受的格式;或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汇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或3) 由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74 在供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天,付款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供方。8. 检验和测试81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和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 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 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由需方或政府管理机构指定检验部门第三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规格、数量或两者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需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天向供方提出索赔。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l 8条规定的保证期,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88 所有上述的检验和测试不论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对第三方参与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总额中扣除并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检验部门。检验和测试的相关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资料表。89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 包装991 供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海运、水运和陆地的长途运输。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 装运标记101 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约定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 收货人2) 合同号3) 发货标记4) 收货人编号5) 目的地港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 毛重净重8) 尺寸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文字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11. 装运条件111 合同货物的:1) 运输条件和保险、运费支付;2) 交货日期认定;3) 目的港项目现场;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112 供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需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2. 装运通知121 供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天或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天或空运前七天以电报或电传或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和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三份,包括货物合同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122 供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二十四小时之以电报或电传或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宽2.7米和高3米,供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需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123 如果是因为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容通知需方,使需方不能及时做好有关准备或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此条款的适用对象见合同条款资料表。13. 交货和单据131 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供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要求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132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需方寄交或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4. 保险141 供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142 根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如由供方负责办理、支付货物保险,供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15. 运输151 根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供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仓储、保管等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152 如果合同中有进口货物,供方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需方同意或使用需方指定的承运人。16. 伴随服务161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项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所承担的义务;5) 在供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162 供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7. 备件171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 需方从供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所承担的义务;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向需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72 供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8. 保证18.1供方应保证合同下所供货物的全部组成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一级正品,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全部最新改进。供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供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项目是工作现场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8.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保持有效,以先发生的为准。18.3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保证期所发现的货物的缺陷。18.4供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l8.5如果供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9. 索赔191 如果供方对货物的偏差负有责任,而需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提出了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 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需供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供方应按合同条款第l 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92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按照需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合同货款或从供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20. 付款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21. 价格211 供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22. 变更指令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供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围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需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 交货地点;4) 供方提供的服务。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供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供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需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天提出。23. 合同修改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4. 转让241 除特殊情况下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其他方转让。25. 分包251 由需方确认的分包货物,供方应书面通知需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供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52 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26. 供方履约延误261 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需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供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7. 误期赔偿费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误期赔偿最高限额,需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8. 违约终止合同281 在需方对供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 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需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项义务。3) 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其定义如下: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需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提供不满足合同要求的货物,损害需方利益的行为。28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末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供方应承担需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9. 不可抗力29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需供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时间发生后十四天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结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301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31. 因需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11 需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需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312 对供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二十天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需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需方可:1) 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2) 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供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供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32. 争端的解决32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 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请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则进行裁解或提交需方当地仲裁机关按有关规则和程序仲裁。322 仲裁机关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32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32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33. 合同语言33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汉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34. 适用法律3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国的法律进行解释。35. 通知35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要经书面确认。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6. 税和关税361 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及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国现行税法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方负担。362 对于进口货物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供方负担。37. 合同生效及其他37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核备案和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372 如果本合同中的非中华人民国境生产的货物需要进出口许可证,应由供方负责办理,费用自理。37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 供货围及分项价格表2) 技术规格3) 交货计划4) 履约保函5) 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附件第三章 合同格式需方: 供方:本合同于年月日由需方和供方按下述条款签署。在需方为获得货物和服务简介货物和伴随服务,邀请供方参加了该项目竞争性招标,并接受了供方以总金额币种,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的投标。双方以上述事实为基础,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 下述文件作为合同签订的基础,是构成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 合同条款2) 合同条款资料表3) 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 供货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2 技术规格附件3 交货计划附件4 履约保函格式4) 中标通知书3. 供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负责可能的弥补缺陷.4. 需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需方代表 供方代表需方代表签字 供方代表签字需方名称 供方名称第四章 附 件目 录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 投标书3. 明文件3.1 申明资格信3.2 制造厂明3.3 贸易公司作为代理明3.4 制造厂委托书或授权3.5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3.6证书3.7 相关银行的资信证明3.8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3.9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记录的书面声明3.11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3.1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4. 投标报价表格4.1开标一览表4.2 投标报价一览表4.3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消耗品价格表4.4 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4.5 进口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4.6货物产品规格一览表5. 技术规格和商务条款偏差表6. 售后服务计划7 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简介8. 投标人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固定格式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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