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保险学原理》2018第一学期3月考前辅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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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某某大学保险学原理2014-2015第一学期3月考前辅导资料目录一、考试复习所用教材1二、考试题型2三、考试复习重点2四、考试复习具体要点3第一章 保险概述31.1 危险管理与保险31.2 保险的概念41.3 保险的分类41.4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6第二章 保险的根本原如此62.1 最大诚信原如此62.2 保险利益原如此82.3 近因原如此92.4 损失补偿原如此9第三章 保险合同113.1 保险合同概述113.2 保险合同的要素11第四章 财产保险124.1 财产保险概述124.2 火灾保险124.5 责任保险12第五章 人身保险135.1 人身保险概述135.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3第六章 再保险14第八章 保险费率148.2 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如此与方法14第九章 保险资金运用159.1 保险准备金与其计提159.2 保险资金来源与运用原如此15第十章 核保与理赔16第十一章 保险监管1624 / 24保险学原理课程考前辅导资料一、考试复习所用教材教材:保险学第二版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金融系列;教育部、保监会推荐教材主编:X洪涛 X功成 :中国人民大学请注意:辅导教师所发的所有辅导材料都是依据此教材编写的,所以资料中提到的知识点问题相关解析,请同学根据此教材自己对照相应的页码进展查看。假如有同学使用其他版本教材,请参考相关知识点二、考试题型以主观题为主:名词解释5个、简答题5个、案例分析题1个、论述题1个三、考试复习重点第1章 保险概述保险的根底知识:保险的定义、危险的特性、保险的分类与其作用。第2章 保险的根本原如此最大诚信原如此:含义与主要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如此的法律后果;近因原如此:近因的定义与近因原如此的运用;保险利益原如此:保险利益原如此的运用;损失补偿原如此:损失补偿原如此的运用。第3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其特点;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局部的含义,保单转让与索赔时效等。第4章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特点第5章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含义与特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特点。第6章 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的含义与形式。第7章 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的含义与特征;社会保险的含义与原如此第8章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如此。第9章 保险资金运用保险投资的原如此与资金运用的具体形式。第10章 核保与理赔保险核保与理赔的根本要求第11章 保险监管保险监管的内容与必要性。四、考试复习具体要点第一章 保险概述1.1 危险管理与保险1.风险的含义与分类参见教材P3P4页1风险:所谓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2按照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划分风险第一类风险,收益风险,即只会产生收益而不会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是具体的收益规模无法确定。例如受教育的风险问题,教育让人受益,但是带来多大的收益无法计量。第二类风险,纯粹风险,它是指只会产生损失而不会导致收益的可能性。对于这类风险,我们无法确定具体的损失有多少。在现实生活中,纯粹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如地震、洪水、火灾等都会造成巨大损失,但它们何时发生、损害后果多大等义无法事先确定。第三类风险,投机风险,它是指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这类风险最好的例子就是股票投资了。一旦购置某种股票,就可能随该种股票的贬值而亏损,也有可能随该种股票的升值而获益。2.危险的含义与其特性参见教材P4页危险是指损失发生与其程度的不确定性。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3.保险人通常将危险分为可保危险和不可保危险,那么可保危险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参见教材P10页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危险具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1.2 保险的概念1.保险的定义与定义要点参见教材P16页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1聚资建立基金。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离不开用法律秩序认可的形式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这是保险运行的正常经济根底。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仅为法律秩序认可X围内的特定危险提供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当特定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都将赔付保险金,使受益人在经济上得到一定补偿。1.3 保险的分类1.保险的分类参见教材P2227页1按照保险性质不同分类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根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根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种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其保险标的是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以义务人的信用危险为保险事故,对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危险致使权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被保证人不能履约偿付的情况下负责提供损失补偿,属于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3按危险转移层次分类1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确立保险关系,投保人将危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业务的一局部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当。2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假如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复合保险;如果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重复保险。3共同保险共同保险也称为共保,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另一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这实际上是指投保人的投保金额小于标的物价值的情况,不足额被视同由被保险人承当。4按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原如此的根底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以政府的有关法令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5按保额确定方式分类按照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1.4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1.保险的职能参见教材P29页保险的根本职能1分担危险的职能。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展补偿。2补偿损失的职能。把危险分散给大家的过程也就是对遭受损失的个体进展经济补偿的过程。保险的派生职能1融资职能。保险的融资职能是指将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局部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2防灾防损职能。保险的这一职能是指保险人参与了防灾防损活动,提高了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3分配职能。分配职能是指保险实际上参与了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2.保险的作用参见教材P31页保险的宏观作用(1)有助于稳定社会再生产循环。(2)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3)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4)有助于推动科技开展。(5)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保险的微观作用1有利于人们经济生活的安定。2保障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连续与稳定。3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4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第二章 保险的根本原如此2.1 最大诚信原如此1.最大诚信原如此的含义与内容参见教材P39P42页1最大诚信原如此的根本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与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如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2最大诚信原如此的具体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在保险的最大诚信中的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与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投保人的告知第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与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展如实回答。第二,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的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与时告知保险人。第三,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与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第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与时通知保险人。第五,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客观告知和主观告知两种。保险人的告知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需明确说明。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假如拒绝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许诺。保证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的约束。保证按其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时都清楚的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X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X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2.违反最大诚信原如此的法律后果参见教材P4344页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况:一是漏报;二是误告;三是隐瞒;四是欺诈。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不同的情形处分也不同。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一般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如实告知,当足以影响保险人解决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可以退还保费。第二,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与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保险公司和有某某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罚款,限制保险公司业务X围或者责令停止承受新业务。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但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当责任。对于保证的事项,无论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一样的,无意的破坏不能构成投保人抗辩的理由;即使违反保证的实施更有利于保险人,保险人仍可以以违反保证为由是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而且对于破坏保证,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费。2.2 保险利益原如此1.保险利益原如此的含义与构成条件参见教材P4546页1保险利益原如此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如此是指在签定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否如此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即当保险标的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获得经济利益。假如保险标的受损,如此会蒙受经济损失。2.3 近因原如此1.近因与近因原如此的含义参见教材P51页1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2近因原如此的根本含义是:假如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如此保险人承当损失赔偿责任;假如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如此保险人不负额赔偿责任。3保险实践中如何进展近因的认定。在保险理赔中,对于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可从以下几种情况认定近因:第一种,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如果事故发生所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如此该原因为损失近因。第二种,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如果损失的产生源于多种原因,在不同的情形下应区别对待。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首先看多种原因中是否存在除外原因,造成的结果是否可以分解。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如此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3一连串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当发生并导致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连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如此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2.4 损失补偿原如此1.损失补偿原如此的含义与意义参见教材P5456页1损失补偿原如此的含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恰好弥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2坚持损失补偿原如此的意义第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如此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利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如此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第三,坚持损失补偿原如此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损失补偿原如此的补偿限制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时全部补偿,局部损失时局部补偿,只在重置价值保险中存在例外。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只应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保险金额。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的保险利益为限。即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以其对受损标的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2.损失补偿原如此的派生原如此参见教材P5659页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如此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在假设无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负责的赔偿责任限额占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损失额超出前一家公司的保额时,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的局部。3.代位原如此参见教材P5760页1代位与代位原如此的含义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如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展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展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如此是损失补偿原如此的派生原如此。2代位原如此的内容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3代位追偿的含义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X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4代位追偿权产生所具备的条件第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二,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第三,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5代位追偿原如此的适用X围代位追偿原如此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仅对涉与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6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 保险合同3.1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参见教材P6465页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点: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复合性合同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3.2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参见教材P6674页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变更或指定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所保险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有利于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转让:对一般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并且由保险方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否如此转让无效,保险人不承当因此而导致的保险事故责任。保险索赔时效: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投保人应当与时告知保险公司,如家财险在发生盗窃事故后应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如此保险人不予理赔。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就保险标的所确定的金额,它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根底。保险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请求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与利益承当保险危险而支付的与保险责任大小相适应的价金。第四章 财产保险4.1 财产保险概述1.财产保险的含义与特征参见教材P85 、P88页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根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的特征1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与有关责任2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对称性。4.2 火灾保险火灾保险的根本特点参考教材P91页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种财产物资;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4.5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特点参见教材P119页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一项责任是根本的保险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与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险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出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与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1法律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开展的根底;2同时保障了致害人和受害人;3责任保险无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规定;4承保方式多元化;5保险补偿以法律为依据,以第三者存在为条件。第五章 人身保险5.1 人身保险概述1.人身保险的定义与特点参见教材P129130页1人身保险的定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2人身保险的特点:可从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三方面来阐述。第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分散性;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第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需求面广,需求弹性大;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保险金给付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第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通常按照年度均衡费率计算保险费;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保单的调整难度大;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5.2 人寿保险之一传统型人寿保险1.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2.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包括单纯的生存保险;年金保险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如此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3.两全保险。4.寿险附加险。5.3 人寿保险之二创新型人寿保险变额人寿保险:变额人寿保险是一种终身寿险,简称变额寿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别离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绩效不同而变化。万能人寿保险:简称万能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变额万能人寿保险:简称变额万能寿险,针对将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视为投资的保单所有人设计。5.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与意外伤害的特点参见教材P155158页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险责任是指由保险人承当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和残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对由于疾病多导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2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其在遭受意外伤害之后的一定期限内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当保险责任。3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成熟的条件一般较宽;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的特殊性;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与其他寿险产品相比通常较高。5.5 健康保险1健康保险的概念。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与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2健康保险的独特特点。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的特殊性。健康保险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健康保险的保险人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健康保险合同多为短期合同。3健康保险的有关特别规定。主要有: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比例给付条款共保比例条款;给付限额条款。4健康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医疗保险;收入补偿保险。第六章 再保险1.再保险概述参见教材P170页1再保险的定义:是对保险人所承当的危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即保险人将其承保的危险和责任的一局部向其他的保险人投保,以分散自己的保险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2再保险的种类: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根底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承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承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成熟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典型形式。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根底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局部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以表示责任的先后。2.按照危险转移层次可将保险分为再保险和原保险,二者具有区别。参见教材P173页1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业务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与相关利益,再保险业务的被保险标的是原保险转移过来的赔偿责任,不是某种具体的标的物。2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投保人,是除了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另一方是保险人,可以是保险公司或个人保险商;再保险合同中双方都是保险公司或个人保险商。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在原保险业务中,不同的保险合同遵循的原如此不同。再保险业务中,所以再保险合同都遵循补偿性原如此。第七章 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参见教材P206以“是否以营利为目标作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类。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全体社会公民强制征缴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根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标,运行中假如出现赤子,国家财政将给予支持。商业保险指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类保险业务。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标,进展独立经济核算。对于社会保险又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而对于商业保险,我国的分类方法是分成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而在国外又一般分成寿险和非寿险。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险种进一步细分,可分为A. 财产险保险人承保因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只以所交费用的利息作保险费,保险期满退还全部本金的险种、涉外财产保险、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适合开设的财产险种。B. 货物运输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险种主要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涉外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C. 运输工具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种主要有汽车、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D. 农业保险指保险人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E. 工程保险指保险人承保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项目与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致损失,以与国内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害保险、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建造险、以与保险公司承保的其他工业险。F. 责任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G. 保证保险指保险人承保的信用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是保证保险;权利人要求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是信用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2.按照保险的性质不同,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二者具有区别参见教材P215页。1保险的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作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劳动者的生活获得根本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经营活动。2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个人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投保人当时的收入水平。商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3经办主体和管理特征不同。社会保险的经办主体是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国家财政负最后保证责任。社会保险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4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主要采取强制方式实施,属于强制保险。商业保险采取自愿原如此,属于自愿保险。5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中保险关系主要以有关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社保政策为依据,商业保险中保险关系依据保险合同确立。6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企业缴纳保险费、劳动者个人缴纳保险费三个渠道。商业保险资金只能来源于保险客户缴纳的保险费。7保险给付标准依据和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满足根本生活需要的保障水平,商业保险给付标准与所缴保费有关。8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是社保法规定的劳动者,商业保险保险对象灵活。9与财税的关系不同。国家会给社会保险进展财政拨款和补贴,但不会拨款和补贴商业保险。3政策保险的特征参见教材P202页1政策保险介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其性质突出地表现在它的政策性上。2政策保险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3政策保险的业务经营有特色。政策保险的经营主体、实施方式、承保金额确实定、保险危险与保险费率方面有特色。第八章 保险费率8.2 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如此与方法1.保险费的含义与其构成参见教材P229页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经济保障而缴纳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构成。纯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赔付支出。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其中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与工资附加费、阂定资产折旧贸以与企业盈利等。2.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如此与方法参见教材P229330页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应交付的保险费。保险费率由两局部构成,一局部是纯费率,另一局部是附加费率。1厘定的原如此。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如此,具体包括:公平合理原如此;保证偿付能力原如此;相对稳定原如此;促进防灾防损原如此2厘定的方法。主要有:分类法;增减法;观察法。厘定费率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分类法和增减法三种。分类法是对危险进展分类,对同一类的各风险的损失概率进展测算,根据它们共同的损失概率,厘定保险费率,是最常用的保险费率厘定方法。观察法是对个别保险标的的风险要素进展分析,观察其优劣,估计损失概率,直接决定保险费率的方法。增减法又称为修正法,是指在同一费率类别中,对被保险人给以变动的费率,其变动幅度或基于保险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基于其预想的损失经验,或同时以两者为根底。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非寿险精算技术根底与水平不同,以与统计资料完整性上的差异,采用的方法也不同。第九章 保险资金运用9.1 保险准备金与其计提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当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参见教材P251页9.2 保险资金来源与运用原如此1.保险资金运用的含义参见教材P257页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为扩大保险补偿能力,分享社会平均利润而利用所筹集的保险资金在各国资本市场上进展的有偿营运。在此,保险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体,保险资金如此构成了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的客体,而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便是投资收益(盈或亏)。保险公司投资的最大目标是通过保险资金的有偿营运,创造最大的投资价值。所以财产保险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流动性要求较高。2.保险投资的含义与其来源参见教材P257页1保险投资的含义:保险投资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资金增值的活动。是指保险公司为扩大保险补偿能力,分享社会平均利润而利用所积聚的保险资金在金融市场上的有偿营运。2保险投资的来源:1资本金。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在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注册资本。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按法律规定缴存保证金(我国目前为实缴货币资本的20)外,均可用于投资,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2 各种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从收取的保费中提留的资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的各种准备金。3其他投资资金。在保险经营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结算中形成的短期负债、应付税款、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企业债券等。这些资金可根据其期限的不同作相应的投资。第十章 核保与理赔核保:保险人对愿意参加保险的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经过审核,决定是否承受的过程。参见教材P268页保险理赔:即处理赔案,是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合同责任X围内的经济损失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展处理的行为。参见教材P271页)第十一章 保险监管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包括监视者、管理者、被监管者与其相互作用的完整的、动态的体系。一般来说,完整的保险监管体系应是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的统一。1外部监管制度:外部监管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国家监管:立法监管、司法监管、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自己的社团组织,对规X保险市场发挥着政府监管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社会监视: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社会媒体。2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机制是保险公司管理层为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对内部各部门和人员进展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应满足以下根本要求:稳健的经营方针和健全的组织结构;恰当的职责别离;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独立的会计与核算体制;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1保险机构的监管主要是指对保险市场上各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保险市场的监管。包括保险机构设立的监管;保险公司兼并的监管;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收;保险公司解散、撤销、破产和清算的监管;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2保险业务的监管保险业务X围监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保险合同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3保险财务监管财务检查;财务核算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资本金要求;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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