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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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二00九年二月目 录第一章总如此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与退让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第七章 停车场配建规定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第九章市政工程第十章附如此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与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如此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方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和市城市总体规划与有关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围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与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市进展规划编制与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 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1教育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122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与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基层社区与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与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基层社区与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与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含农民生活安置用地R2n,酒店式公寓用地与老年公寓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1教育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222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与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基层社区与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与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基层社区与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拟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含学生公寓、单身宿舍、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1教育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322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与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基层社区与以下级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与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34绿地基层社区与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1教育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422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与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基层社区与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与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44绿地基层社区与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与居住(社)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派和团体,以与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与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与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与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与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商务办公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与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公寓式酒店与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园、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 居住(社)区级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与水上运动的陆域局部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C51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11综合医院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用地C512专科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等各类教育设施以与各类科学研究、勘测与测试机构的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与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业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干扰和污染环境不严重的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一般性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与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和货运与配载市场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与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与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与配建的公厕、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地面管道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用地T4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局部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 民用与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围的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部的道路用地S111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S112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S12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S13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 除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包括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S2广场用地 进展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的广场S21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级与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与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给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11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与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U12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给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围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给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给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与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1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与轮渡陆上局部所建设施的用地U212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与地下铁道在地面局部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22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U291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92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如教练场、洗车场、交通队、汽车维修站等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等设施用地U31邮政设施用地 独立用地的邮政营业网点与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U32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进展雨水、污水与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进展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进展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进展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与养护维修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 绿地 居住(社)区级与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围的水域G11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G22防护绿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与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铁路防护绿化带、沿江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D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与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与单位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E21菜地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与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9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E8露天采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备注:在国家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根底上,本分类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 1) 细分了局部类别: 原居住用地中R12、R22、R32、R42公共设施用地分别细分为R121、R122; R221、R222; R321、R322; R421、R422;两个小小类C51医院用地细分为C511 综合医院、C512专科医院两个小小类U2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中细分为U21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U212轨道交通用地两个小小类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中细分为U291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U292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两个小小类U3邮电设施用地细分为U31邮政设施用地、 U32电信设施用地两个小类S11主干路用地中细分了S111快速路用地、S112主干路用地两个小小类2修改了局部类别的用地围针对近来出现的农民安置货币补偿方法,将农民生活安置用地R2n和老年公寓用地纳入R2二类居住用地围,农民生产安置用地纳入规划所需的任一类别,农民生活、生产安置地具体位置在农民安置地规划图中表现。将酒店式公寓纳入R2二类居住用地围将学生公寓、单身宿舍纳入R3三类居住用地围将公寓式酒店增加至C25旅馆业用地围将干扰和污染环境不严重的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纳入M2二类工业用地围将货运与配载市场用地纳入W1普通仓库用地用地围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如此,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根底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3.1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2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覆盖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第3.3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与有关规、规定进展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第3.4条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与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3.5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与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3.6条 建设项目原如此上应按街区与规划地块划分进展整合开发,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序号项目容建筑高度(H)最小用地面积(M2)1低层居住建筑H 10M5002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800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10003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250050MH100M3500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350050MH100M4500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与规定要求;不规如此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如下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3.7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围进展扩建含加层。基地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展建设。第3.8条 建筑间距I类地区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5%。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FAR 22FAR 44FAR 450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方 距 类区位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045007H07H08H45006H06H07H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M,超过18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方 距 类区位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a30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0a600a600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H指南侧建筑高度;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方 距 类区位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低 层5M6M8M多 层6M7M9M注: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与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第4.3条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第4.4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展建设,其间距按第4.2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4.2条规定间距根底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10%。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中心地段的界定围见附录二。第4.5条 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建筑间距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在建筑间距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第4.6条 在符合本规定第4.2条至第4.5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第4.7条 28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在规定日照分析区域围应保证自身与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住户大寒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在间距类区应保证自身的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1小时,日照分析区围按如下图控制。在此围没有达到相关日照规定的可采用建设方与受影响住户协议补偿的方式处理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分析围1.8S0.8S0.8S主体为南北向时的分析围分析围1.8S1.2S1.2S主体为东西向时的分析围注:“S为建筑主体南北向布置时技术规定的标准间距值。括号外值为城市规划间距一类区,括号值为二类区。第4.8条 如下情形可不做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须作出承诺,负责协调处理:一新建建筑高度小于28米的,只按本规定要求的间距值控制;二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三相邻建筑因建设影响日照条件的。第4.9条 高层建筑应符合以下间距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方 位 间 间距方 距 类区位类地区类地区类地区0450H450H450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类地区分别为18M、20M、24M。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类地区分别为15M、18M、21M。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与实际情况确定。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7米。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第五章建筑离界与退让第5.1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与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围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与相关专业规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5.2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间距类区朝向 退 类 让 型层 距 数 离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离界距离米最小离界距离米离界距离米最小离界距离米类地区主要朝向低层33多层66高层S/2159次要朝向低层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类地区主要朝向低层44多层77高层S/21510次要朝向低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8类地区主要朝向低层55多层88高层S/21712次要朝向低层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4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89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得小于3米。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与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与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限用地红线处接建。六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限用地红线为非规如此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2、毗邻用地建设 ,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自身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3、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不足,新建建筑物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核定。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与其他危与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围。第5.3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与绿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两项要同时满足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绿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区位 道 退 路 让 红建 距 线筑 离 宽高 度度主要朝向次要朝向红线绿线红线绿线类地区多、低层H246332高 层24H5010463高 层50H10012483类地区多、低层H247443高 层24H5012584高 层50H100155104类地区多、低层H248554高 层24H50156105高 层50H100186125注: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建筑临路设有门面的均应按主要朝向要求控制退让。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局部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与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历史街区等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第5.4条 对城市道路开设门面商店的建筑,如没有集中的地面配套停车场地,须在第5.3条规定的根底上,首层临主、次干道加退4米,临城市支路加退3米。第5.5条 城市主次道路没有设置交叉口展宽车道时,临交叉口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5.3条规定的根底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接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第5.7条 建筑物的根底、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第5.2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第5.8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两厢具体的建设控制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第5.9条 在村镇、城镇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最小宽度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不得新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展管理,但建筑物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第5.10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存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同时应符合有关规和规定的要求。第5.11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其专业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直线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四在铁路道口附近进展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5.12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第5.1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第6.1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一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边区域或通廊的控高要求;二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和景观区域的控高要求;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边的控高要求。第6.2条 成片、成组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一般应采用全坡屋顶,不得为减少间距而采用北向退台方式,屋顶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与招牌。第6.3条 多层住宅不得采用大进深“工字形单元拼接组合方式,高层住宅临南向地界不宜采用该类型的拼联组合方式。第6.4条 对建筑层高要求:一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层高不应超过3.6米,当建筑顶部造型需要时可适当放宽;二商业建筑层高不应超过5.6米;三办公建筑层高不应超过4.5米;四在建筑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共享空中花园的,当架空高度不小于两个标准层层高时,不计入总建筑面积与容积率指标。第6.5条 住宅建筑外墙突出的阳台,其累计长度在该向主体外墙长度60%以时,按主体外墙轴线计算间距,否如此按外凸局部计算间距。阳台空中花园的投影面积不应超过该户面积的20%,滨江等重要景观区域可适当放宽。第6.6条 建筑外墙突出的飘窗,窗台距楼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4米,外窗凸出主体外墙不应超过0.9米,累计飘窗总长度不应超过该向主体外墙总长度的60%。第6.7条 严禁设置各种突出窗外的防盗网,空调外机的悬挂必须统一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设置高度须高于地面3米,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装修的任何构件含广告、招牌、挑廊、踏步等均不得突入规划道路路幅;临街商业门面严禁采用封闭式卷闸门,其招牌应在雨棚或挑廊以下统一设置。第6.8条 临20米以上46米以下含46米城市道路商业门面总长度不应超过该用地红线临路总长度的50%,临46米以上城市道路商业门面总长度不应超过该用地红线临路总长度的35%,门面长度与临路建筑主体一样时不受此限;集中设置的商业建筑或商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大于20米时道路绿化控制线除外不受此限。临城市道路商业门面应设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第6.9条 除有特定的功能尺度规定外,建筑总长度一般按不超过80米控制。第七章 停车场配建规定第7.1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与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要求。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局部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如此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围以,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围以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基地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以两条道路中线相交点为计算起点应有不小于100米的距离,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基地临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车位指标应不小于下表规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小区另按相关规定执行。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备注旅馆涉外宾馆车位/客房其他旅馆车位/客房办公商业办公写字楼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3县级与县级以上政府政府机关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县级以下政府政府机关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一般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场所I类地商业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其它地区商业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普通零售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餐饮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4超市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医院市级与市级以上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他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5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剧院车位/100座游览场所自然风景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其他公园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交通建筑火车站车位/顶峰日每100名旅客6客运码头客运机场汽车站学校初中车位/班高中车位/班成人教育车位/班住宅别墅车位/户1.5I类区2.0II类区2一类住宅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I类区0.7II类区7二类住宅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注:I类区:指湘江以东、三一九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围。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围。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围统一集中设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局部 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非机动车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7.8条 表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来确定。第7.9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配建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以与按附表规定执行,停车面积总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根底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30%。第7.10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第7.11条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的规定。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局部使用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属如下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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