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及索赔相关问题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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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学习笔记 2010-06-06 23:37:41 阅读2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本文引用自建筑房地产律师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引用建筑房地产律师 的 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致使工程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施工单位往往会停止施工,但这种停工行为有时候并不能统统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99年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中351“发包人违约”当中列举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三种,即: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通用条款的第24条是关于“工程预付款”,规定是: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 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的第26条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其中的264规定为: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执行第26条规定的前置条件是承包人的工程量已经过工程师的确认,而启动确认程序的条件是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也可以与发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如果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接下来才是执行264规定的程序。至于通用条款的第33条是关于竣工结算,已经不涉及工程的停工问题。从通用条款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因为发包人不按时付款而停工的,应当有一个“催告”行为,即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经过这个“催告”程序后,发包人仍不付款的,承包人才可以停工。示范文本的这些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我们熟知的合同法第286条中,就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之前应先向发包人催告,催告其偿还工程欠款。以上说的也可以理解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当履行原则,也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二、停工程序问题工程停工主要有二种情形,一种甲方主动停工,另外一种是我方做出停工决策的。二种情形都必须完善相关工程停工手续。甲方要求停工时,应要求其与监理方共同出具停工令。停工令是对工程实际停工时间的确认,是分清双方停工责任,解决停工纠纷的重要依据。已停工工程没有取得书面停工令的,应立即要求甲方出具,同时注意停工令记载的停工日期与理由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协商解决。我方做出停工决策时,应及时发出停工报告(停工函)。停工报告的目的在于通知对方我方将暂停合同的履行,应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规范制作,并附相关证据,必要可以请公证处对工程现场,包括施工人数、材料设备状况等进行公证。停工报告应当包含:1、拟采取停工措施的原因及责任;2、要求对方解决的问题;3、回复时限及拟正式停工的时间等内容。停工报告必须通过正当渠道送达甲方,并由甲方以盖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方式确认。甲方拒绝签收的,可采用公证方式送达;逾期不回应的,应正式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停工,可进行进一步协商并形成纪要等书面材料,对于甲方能够基本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考虑继续施工,否则应当停工;协商过程中应避免久拖不决,贻误时机。三、索赔与结算问题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我方应就停工期间的损失进行全面索赔。各单位要熟悉掌握合同内容,逐条进行分析,找准索赔点,如甲供料不及时不合格、延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延误、设计变更、图纸错误等。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各单位应掌握法律规定,分析研究合同约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索赔以下内容:1、不可辞退人员窝工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保险等;可辞退人员的差遣费用,以及停工期间人工费上调而增加的费用等。2、停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费;材料价格大幅下跌的,应参照合同法第63条的精神维持原合同此项报价;大宗材料积压的,应主张保管费用、利息损失,视情况可主张折旧费用。3、机械窝工费或机械台班上涨费用。4、分包商、供应商索赔费用应纳入总包索赔内容向甲方一并主张。5、停工期间为保护施工现场而发生的现场管理费,如看守人员工资、水电费支出,临时设施费用等。6、周转材料费用。7、其他费用,如停工期间的保险费,保函手续费,利息等。索赔应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例如,合同是按照99示范文本签订的,则应按照通用条款第36条的规定办理。工程停工后,各单位应当及时固定与索赔相关的证据,注意资料的收集整理,关键证据缺失或有瑕疵的及时完善补正,必要时应采取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各单位还应当主动收集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以及相关政府文件,如果价格上涨、上调的,要作为停工索赔或复工时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对于已完工程部分应主张工程结算,以利于日后争议的解决,及时送达结算文件,并保留回执;索赔事项应充分协商,据理力争。若甲方拒绝或拖延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对索赔事项不予认可或与实际损失出入过大,停工超过56天或停工将有可能造成优先受偿权丧失的,应向对方提出解除施工合同,必要时提起诉讼关于土木工程施工中停工损失费的索赔李会增 张坤娟 作为施工单位,在土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遇到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工程大面积停工现象。工程停工会给施工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工期损失。施工单位应该怎样向工程业主索赔停工损失费呢?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几次停工索赔案例浅析如下。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停工,施工方有权向业主提出停工索赔。一、因为业主单方终止施工合同而造成的工程停工。二、因为业主资金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停工,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不能正常支付。三、因为业主意图使设计大面积变更或设计资料不全而造成的停工。四、因为战争、地震等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工程停工。 在施工中经常遇到的是前三种情况。此时,若工程终止后不能再继续进行,施工单位将撤离施工现场,施工方有权就以下费用向业主索赔: 第一、工程撤离现场的直接费。包括以下内容:1、工人撤场费,包括工人撤场的路费及旅途餐费(转场或遣返回乡)。计算方法:工程停工时在施工人数*(单人路费十单人餐费)。2、施工现场的周转材料转移费,包括施工方自有或租赁的各种周转材料。计算方法:工程停工时在场周转材料数量*单件转移费用。3、施工机械转移费,包括施工方自有或租赁的所有施工机械。计算方法:停工时在场机械数量*(单台机械拆除撤场费十单台机械转场运费)。 第二、工程撤离现场的间接费。包括工程撤场时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及行政办公费用。计算方法:直接费*本地区现场经费费率 第三、预期利润。因为工程停工撤场,施工单位在本工程将无法实现预期利润,施工单位可就预期利润问题向业主索赔。索赔数额: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中标书向业主提出索赔数额,具体数额可同业主协商,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有关单位仲裁或申诉。 工程停工后,根据业主要求,若影响工程进行的因素消除后工程可以继续进行。这是施工中最常遇到的情况。此时,施工单位将在施工现场停工待命。就此,施工单位有权向业主提出以下索赔: 第一、停工待命人工费的索赔。因为停工原因消除后工程还要继续进行,所以,施工工人不能离开现场。此时,将造成人员的大量窝工。费用计算如下: 离工期间工人工资数额*窝工人数*窝工工日。窝工期间工人的工资数额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停工期间周转材料的租赁费。施工单位有不少周转材料是向租赁单位租来的,停工期间的材料租赁费对施工单位的损失很大,一定要详细计算。为计算清楚,可列表计算。如下表:(以模板等周转材料为例) 若以上材料是施工单位自有的,根据北京市的规定,亦按租赁制考虑。若在其它地区施工。可进行材料摊销,摊销公式:某种材料在停工期间的损失费=(此材料购进原值-此材料报废后残值)此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第三、停工期间机械费的计算。有不少大型机械是施工单位从租赁站租来的,停工期间的机械费,亦可按租赁制编制。以下表为例: 若以上机械是施工单位自有的,按北京市规定,亦按租赁制考虑。若在外地施工,可按摊销制编制。计算公式:某种机械在停工期间的损失费=(此机械购进原值-此机械报废后残值)正常情况下此机械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若停工时间过长,机械需要进行大修后才能使用,还需要计算大修费用及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 第四、工程停工期间的其他直接费。例如:现场排污费、冬雨季防护费等。计算公式:停工其他直接费=直接费*本地区费率。或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五、工程停工期间的间接费。包括公司对本工程的管理费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经费。计算方法:停工期间管理费=直接费*本地区管理费费率。或按当地规定执行。 以上是笔者在几次停工损失索赔中的体会。另外,作为施工单位,应本着把停工损失减少到最低的原则,在停工事件发生前后多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停工损失。(作者单位: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 铁道部建厂局北京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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