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管理手册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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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法律事务室岗位职责一、法律事务室部门经理1、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主持并协调法务室各项工作。2、对法务室出具的合同评审意见、法律意见书、合同协议草案等进行最终审核。3、组织法务室内部的学习及重大疑难问题讨论。4、负责法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起草、修订,起草法务工作安排、计划、总结。5、督办公司重大案件及积案。6、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对部门员工进行绩效考核。7、处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诉讼法律事务管理1、负责起草、修订、制定诉讼事务方面的管理制度。2、负责编制诉讼案件管理台帐和年度诉讼案件工作目标,拟定诉讼案件月工作计划和安排,指导、监督办理案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案件进展情况。3、如诉讼案件需外聘律师办理,负责考察并拟定外聘律师事务所、律师和代理方式,如自行代理的,负责拟定出庭代理人。4、负责对新发生案件进行登记、备案,报公司领导审批,负责组织部门人员就涉及案件处理的各种要素进行讨论,负责出具针对该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拟定案件策划书,并负责办理诉讼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收集证据材料等。5、负责向上级单位报送各类诉讼报表、责任状案件和重大案件汇报资料。6、诉讼案件处理终结后,负责撰写或督促案件承办人撰写案件结案报告。7、负责选取比较典型的案件进行总结、通报。8、按局档案管理要求,整理装订诉讼法律事务相关资料,交部门归档。9、处理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三、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1、办理听证、公证、鉴定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相关授权委托及法律文件事宜。2、协助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以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3、参与公司劳动纠纷的调解及仲裁事务。4、协助公司其它部门办理担保、抵押、质押登记事务。5、收到各部门及所属经理部通报的行政复议、申诉事务后,负责对非诉讼事务进行登记、备案,了解、审查案情,决定是否进入具体程序。6、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法律风险事件的调查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7、组织部门成员对非诉讼事务进行讨论、分析;出具或审查非诉讼事务法律意见书并送达发案单位,报公司领导审批及发案单位同意后负责或安排其他成员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8、组织开展项目法律顾问试点工作。9、按局档案管理要求,整理装订非诉讼法律事务相关资料,交部门归档。10、处理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四、合同法律事务管理1、负责起草、修改、制定合同法律事务审查方面的管理制度。2、负责对公司、司属各单位的各类日常合同文件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投标文件、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料具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商品混凝土分包合同、工程(顾问)咨询合同、律师代理合同等等,并对其他有关合同协议书内容进行修改。3、对于重大复杂合同文件的评审,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组织专业法务人员进行讨论、交换意见,对其合同风险性进行充分的分析。4、应公司要求,负责协助参与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的合同谈判及合同签订工作。5、参与或有计划的检查项目履约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部门及上级领导汇报,并提出相关法律对策进行补救。6、在公司主管领导及部门领导的安排下,负责对项目进行合同交底的指导工作。7、整理装订合同相关资料,交部门归档。8、处理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五、清欠事务管理1、负责起草、修改清欠方面的管理制度及相关办法。2、负责制定清欠工作安排、计划,并按考核期总结该期的清欠情况,并按相关文件及办法进行兑现审批。3、负责全司清欠事务资料及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提供上级单位或公司所要求的各项资料。4、开展全司清欠工作调研、策划,并按领导要求开展项目的清欠工作。5、针对预警项目开展针对性的调研、策划、督办、指导。6、组织召开清欠交流会和清欠工作会。7、处理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六、综合内业管理1、负责公司经营、生产管理活动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收集、归档、应用。2、向部门成员传达并督促执行上级单位管理制度。3、对收发文进行登记,然后将具体事务及材料分配给相应人员,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4、归档部门档案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5、管理部门公章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6、协助部门其他人员办理法律事务。7、负责部门信息化工作。8、处理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修订管理流程(起诉、被诉)三、修订文件汇编诉讼案件管理办法文号:中建三三法2011275号 发文日期:2011-7-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诉讼案件的发生,规范公司及司属单位诉讼案件管理,提高诉讼案件管理水平,充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及司属单位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相关法律事务适用本办法。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或司属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诉讼第三人参加的,尚未审理或执行完结的诉讼、仲裁案件。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标的额,是指单个案件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所有诉讼标的之和。已有生效判决、裁决、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余额确定标的额。同一事项涉及本诉和反诉的,分别计算标的额。第五条 诉讼标的额达到以下标准的,确定为特大、重大、重点监控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或者因同一事项引发系列诉讼累计标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为特大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因同一事项引发系列诉讼累计标的额达到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为重大诉讼案件。司属单位自行处理的案件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为重点监控案件。第六条 公司法务室对全司诉讼案件事务实行统一指导和管理, 公司职能部门及司属单位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诉讼事务。第二章 诉讼案件预防第七条 公司对可能或已发生争议的事项实行联动管理,加强重点防控。公司设立重特大诉讼案件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由法务、商务、工程、财务、企管、人事、组织、工会及纪监等部门组成。(一)对于可能或已发生争议的事项,应纳入公司商务、财务、工程、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体系,确保数据完整、口径一致。(二)司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设立诉讼案件预防及处置小组,负责对所属事项的监控及预防工作。第八条 在项目履约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涉及质量、安全、工期、结算及收款等重大风险隐患的情形之一的:(一)工程质量明显存在瑕疵,有可能被对方索赔的;(二)工期延误累计超过30天的,业主进行投诉且未办理有效工期签证的;(三)业主故意拖延办理工程结算,从决算之日起,拖欠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四)累计拖欠工程款达800万元或超过工程造价10%,并连续拖欠工程款达6个月以上的;(五)对方有转移资产、陷入诉讼、资产被查封、抵押,或法人主体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重大风险的。司属单位应当将有关问题及时提交本单位法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如司属单位无法务人员,提交至公司法务室),确定风险化解方案,从源头上避免发生诉讼案件。第三章 起诉案件管理第九条 公司及司属单位的起诉案件由公司法务室统一审批、备案,有以下情况的公司法务室直接承办或派人协办: 1、由湖北省法院管辖的(未设法务人员的单位)。2、外区发生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未设法务人员或未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司属单位发生的。4、公司决定由法律事务室办理的。第十条 拟起诉的案件,发案单位应将案卷资料,起诉案件审批表报至公司法务室。公司法务室在收到案卷资料及起诉案件审批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卷资料调查分析,出具诉讼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案件审批表,报总法律顾问审批后,予以回复。第十一条 初步决定起诉的案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由公司法务室承办,其他诉讼案件,则由发案单位自行处理。 (一)公司法务室承办的案件,自总法律顾问审批同意确定起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司法务室编制完成案件策划书,案件策划书经案件准备会讨论确定后,报总法律顾问审批; (二)司属单位承办的重点监控案件,自总法律顾问审批同意确定起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发案单位编制完成案件策划书、填写诉讼案件备案表报公司法务室、公司法务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策划书的审查,总法律顾问审批。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召开不同层级的案件准备会。(一)特大诉讼案件,公司法务室应当申请局法律事务部组织召开案件准备会,公司重特大诉讼案件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成员、总法律顾问,发案单位经理、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参加。(二)重大诉讼案件,由公司法务室组织,公司重特大诉讼案件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成员、总法律顾问,发案单位经理、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参加。(三)公司法务室承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由公司法务室组织,总法律顾问,案件相关部门、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参加。(四)司属单位自行处理的重点监控案件,参照公司规定,自行组织召开案件准备会,并将会议纪要报公司法务室备案。(五)局或公司认为其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提及召开案件准备会。第十三条 案件准备会召开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一)案件准备会会前通知:案件准备会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告知相关部门及单位。 (二)案件准备会主要对以下相关事项进行审核、讨论,各相关部门根据案件评审表对其相应的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最终的意见。1.案件基本事实审核: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及财产状况、证据准备情况及其他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的情况;2.讨论案件策划书:包括案件处理方案、案件代理方式等。案件准备会组织部门应于案件准备会召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的会议纪要。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部门应根据诉讼标的额、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序等具体情况,在案件策划书中建议采用内部法务人员自行代理的方式或与外聘律师联合代理的方式。采用外聘律师代理方式的:1、在案件庭审中,应当有一名内部法务人员担任案件代理人,共同参加开庭审理。2、在授权委托书中,对外聘律师进行一般授权,特别授权的对象限于内部人员。3、在代理协议中,应当明确案件处理的时限要求,并附解约条件。第十五条 聘请律师一律实行公开选择,并按以下程序办理:1、聘请律师的委托合同必须采用公司确定的格式文本,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并确定专人与聘请律师联系,跟踪案件的处理;2、司属单位自行处理的案件,建议聘请律师时,由发案单位填写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报审表报公司法务室审查,并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3、公司承办的案件,建议聘请律师时,由公司法务室考察律师事务所,推荐不少于两家的律师事务所,填写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报审表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批,总法律顾问代表公司参与代理合同的谈判、签订;4、案件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案件且属局法律事务部督办并建议聘请律师的案件,公司法务室填写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报审表报局法律事务部,局法律事务部考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后报局总法律顾问审批。第四章 被诉案件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及司属单位的被诉案件由公司法务室统一审批、备案,有以下情况的公司法务室直接承办或派人协办: 1、由湖北省法院管辖的(未设法务人员的单位)。2、未设法务人员或未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司属单位发生的。3、外区发生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4、公司决定由法务室办理的。第十七条 公司法务室接到司法机关送达的被诉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后2个工作日,调查分析,确定案件承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的,由公司法务室承办,并出具诉讼法律意见书,报总法律顾问审批;其他诉讼案件,则由发案单位自行处理。第十八条 被诉案件的案件策划工作参照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召开不同层级的案件准备会。具体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确定被诉案件处理单位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行政复议和听证第二十一条 公司涉及有关行政处罚等案件,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参加听证会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者接到听证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法务人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情况及资料进行分析,并在接到通报后3 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第二十三条 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参加听证会前3 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应当拟订行政复议方案或者听证方案,报公司审核。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涉及到的部门或人员必须参加行政复议,提供证据材料、协调外部关系及其他需要协助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进入行政复议或听证程序后,参照起诉或被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及方式进行。第六章 案件过程监控第二十六条 在诉讼过程中,案件承办人的职责:(一)负责收集证据材料,在各项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签收法律文书,准备并提交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及时向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二)向需要配合提供资料的各单位提供证据目录,说明各证据对案件的意义(三)聘请外部律师代理案件的,配合律师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并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四)案件办理完毕7个工作日,完成案件结案报告的撰写,结案报告经公司法务室审核后,报总法律顾问审批。第二十七条 在起诉案件中决定达成和解协议,涉及折让金额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提出意见,送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需报局审批的,由公司法务室按有关规定程序报送。第二十八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案卷材料的保管,做到一案一档,集中保管,不能由案件代理人自行保存。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但因涉及执行问题未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先将审理卷整理完毕。案件处理完毕,应当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应当按照案件的诉讼程序、分类整理、装订。确须借出单位使用的,应当建立原件借出登记制度。第二十九条 需要各单位配合提供资料,由相关单位负责准备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不能提供的要说明理由。各单位相关部门、项目及人员应积极配合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的资料、情况应及时、准确,不得故意拖延、隐瞒或编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月度、年度向公司法务室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报表。月度诉讼报表于每月28日前提交至公司法务室,年度报表于12月30日前提交至公司法务室。第三十一条 司属单位发生的案件,本单位已作坏帐处理,计提坏帐准备金达到 50%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财务销账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送公司法务室审查,并根据审批权限逐级报公司总法律顾问或局审批认定为积案。1案件处理中由于对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对方主要负责人员死亡、被捕、逃逸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或执行的;2执行中对方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由法院出具了执行中止裁定或向我方发放债权凭证的;3案件处理中因其他原因超过三年无任何进展的。积案认定按照总公司关于开展股份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积案核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考核与兑现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全司法律纠纷案件实行责任状管理。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务室直接承办的案件,按照公司总部部门责任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考核。第三十四条 案件纳入局、总公司专项责任考核的,实行双重考核。其中对公司法务室按照公司总部部门责任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发案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第三十五条 重点监控案件,公司与发案单位签订专项责任状,对个案设定考核年度目标和最终考核目标。第三十六条 专项责任状考核:(一)案件纳入局、总公司专项考核的案件,未完成专项责任状考核目标的,公司参照局考核标准扣减发案单位负责人绩效年薪。(二)纳入公司专项考核的案件,未完成专项责任状考核目标的,扣减单位负责人绩效年薪总额不超过1万元,实际扣减绩效年薪1万元本年度未完成专项责任状年度考核目标的重点监控案件(个数)/本年度专项责任状确定年度考核目标的重大案件总数(起)100%。第三十七条 未完成最终考核目标的,案件每件扣减发案单位负责人绩效年薪2万元。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 案件处理取得实质性成果的,公司参照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奖励数额以公司批准的为准。第三十九条 案件办理时有以下情形,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实行案件追究制度。1、泄漏单位机密,包括案件重大决策,关键行动计划,案件重要证据等;2、消极应对,丧失诉讼权利致使企业遭受额外损失的;3、由于疏漏丢失重要证据的;4、相关部门或人员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不利于我方的涉案材料或情况的;5、相关部门或人员提供的材料不准确,需要提供协助而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严重影响案件的办理的;6、导致企业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行为。公司法务室将依据具体情形向公司纪委、监察部提请建议书,依照公司相关规定作出处罚。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由办案人员所在单位自行承担;案件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评估费、律师费、咨询费、查询费、招待费、文印费等由发案单位承担。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建三局三公司案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中建三三法200712)、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中建三三法2005167)同时废止。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实施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室负责解释。附件:一、办理诉讼事项审批表二、诉讼案件备案表三、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报审表四、案件策划书五、律师代理合同六、案卷目录七、结案报告八、案件评审表九、案卷借出登记表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附件一:办理诉讼事项审批表编号:20 年 号申请单位 诉讼案件名称 案 由标的额 涉案单位及诉讼地位 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其 它受案法院 法务室意见 承办人承办人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及具体要求: 申请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务部门意见: 审批单位意见 附件二: 诉讼案件备案表发案单位案由基本案情当事人标的额审理阶段代理方式代理机构和人员受理案件法院督办和承办部门案件处理计划案件处理结果预测附件三: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报审表 编号:20 年 号 报审单位: 案件名称: 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 拟指派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简介: 律师简介: 报审法务部门意见: 报审单位意见: (公章) 审批单位法务部门意见: 审批单位意见: (公章) 附件四:公司法律事务室关于项目纠纷的案件策划书建三三*法策字第(*)*号(标题应写清公司名称、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及时间,如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三一法策字第(2010)001号。) 我公司承建的*项目,因*原因,我公司经研究决定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我公司已组织*、*、*等部门召开了案件准备会,对该项目成本、收支及履约等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估,我部门根据案件评估结果及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提出案件策划方案如下:(具体意见中应涵盖至少以下六大部分)一、案情简述。(本部分主要分析对方主体资信情况、项目合同情况、项目履约情况附表1、项目成本及财务收支附表2等情况,并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填报相关表格。)1、2、3、。二、协商调解情况。(本部分主要简述协商调解过程,双方的主要争议点、理由、以及协商的结果等。)三、法律分析。(本部分应当结合我方已收集的证据对案件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具体如合同有效性、工期、质量、结算、收款、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反诉及法律风险等,指出存在的诉讼风险。)1、2、3、。三、案件处理方案。(本部分应当根据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如财产保全措施、诉讼标的的确定、工程价款鉴定措施、反诉应对措施等。)1、2、3、。四、工作机构。(本部分应明确案件处理机构,包括责任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相对应的工作职责。原则上必须有法务人员作为案件代理人,原项目管理人员作为案件配合人员。如果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律师选聘情况和选聘理由,并说明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将委托代理合同草案作为案件策划书的附件。)五、费用预算和奖罚标准(本部分应明确案件处理的费用预算和根据案件处理目标确定的奖罚标准。)六、工作目标(本部分应明确案件处理的最终目标和节点目标。)法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总法律顾问(签字):公司总经理(签字): *年*月*日(公章)附件五:律师代理合同甲方:乙方: 甲方因与*公司*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现甲乙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履行代理职责。三、代理事项:1、通过调查取证,查清*资产情况后,于*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代理本案的立案、一审诉讼,如一审判决生效,则继续代理本案的执行。3、一审判决下达后,如*上诉,则代理本案的二审,二审裁决生效后,继续代理本案的执行。四、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代理费按如下方式分段支付:1、若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结案,收回的款项在*万元(*-*万元)以内,甲方不支付代理费;收回的款项在*万元至*万元(*-*万元)之间,则超出*万元部分按*%支付代理费;收回的款项在*万元至*万元(*-*万元)之间,则*万元至*万元之间的部分按*%支付代理费,超出*万元的部分按*%支付代理费。2、若法院以调解形式结案或甲方与诉讼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则收回的款项在*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收回款项的*%支付代理费,*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支付代理费。3、若甲方通过其他途径收回款项并因此发生费用的,所发生费用从乙方代理费中扣除,但扣除比例最高不超过应付乙方代理费的*。五、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上述费用中已包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办案活动费、差旅费、交通费、查询费、文印费、会议费等全部费用,除本协议中约定的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六、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由甲方自行承担。七、甲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案件材料,配合乙方律师代理工作。乙方律师保证勤勉尽责完成代理工作。八、乙方向甲方收取代理费时,必须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九、本合同委托期限为 年,自签订次日起开始计算。合同期满,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如需续签的,甲方向乙方出具延期的联系函或另行签订延期的补充协议。十、违约责任: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当返还,并要赔偿应中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无故终止合同,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前期为本案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承担比例最高不超过代理费用总额的*%。十一、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一、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附件六*案卷目录一、案件策划书及相关法律意见书二、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代理情况1、授权委托书2、律师代理协议三、案件法律文书(应按时间顺序)1、诉讼保全诉前(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书保全裁定书2、诉讼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法院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院、仲裁裁判文书3、执行执行申请书及其他申请书、联系函执行裁定书四、报告、领导批示及意见1、案件报告2、领导批示意见五、结案报告六、其他应归档材料附件七公司关于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一、基本案情。(本部分主要说明案件发生的背景、双方的争议标的和主要事实理由等情况。)1、2、.。二、案件办理情况。(本部分主要说明案件的代理、审理、裁决、执行等情况。)1、2、.。三、经验及教训。(本部分主要通过整个案件的办理分析案件纠纷发生的原因、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不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1、2、.。四、对公司管理的改进建议。(本部分主要通过总结整个案件的办理情况,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避免相关风险的再次发生。)1、2、.。五、奖惩建议。(本部分依据相关制度对办理案件成绩显著,为企业挽回重大损失的领导、经办人、配合人员给予奖励建议;对在办理案件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并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经办人或其他配合人员提出相应的惩罚建议。)1、2、.。法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总法律顾问(签字):公司总经理(签字):*年*月*日(公章)附件八:案件事项评审表案件名称: 发案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序号类别事项具体内容评审意见备注签字1案件基本事实纠纷的起因争议的焦点对方主体资信状况项目合同情况承包主要内容、合同目标、自行施工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等主要项目的条款、双方主要违约责任条款项目履约情况工期、质量、其他履约情况项目成本及财务收支应收账款、实收款项(含甲供材等)、成本金额、项目效益证据资料证据目录2案件策划书诉讼风险合同有效性、工期、质量、结算、收款、反诉案件处理方案财产保全措施诉讼标的的确定工程价款鉴定措施反诉应对措施等工作机构工作小组案件代理方式、案件代理人代理合同主要条款费用预算和奖罚标准案件处理的费用预算奖罚标准工作目标最终目标节点目标附件九:案卷借出登记表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序号借出时间借出单位经办人案卷名称数量返还时间备注附件10: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统计报表20 年 月 日编制单位(章):单位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制表人: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收到日期: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汇总表编制单位:20 年 月 日单位:万元行号案件分类案件数量案件标的额履行、执行情况律师费支出金额起诉案律师费被诉案律师费备注合计起诉案件被诉案件合计起诉案件被诉案件已收回金额已支付金额1一、本年新发案件汇总数2(1)标的1千万以上案件汇总数3(2)融资、担保案件汇总数4(3)清理拖欠款案件汇总数5二、以前年度案件汇总数6(1)标的1千万以上案件汇总数7(2)清理拖欠款案件汇总数8(3)融资、担保案件汇总数9(4)处理3年以上案件汇总数10(5)处理5年以上案件汇总数11(6)处理8年以上案件汇总数12三、本年已终结案件汇总数13(1)本年新发生当年终结案件14其中:标的1千万以上15(2)以前年度发生本年终结案件16其中:标的1千万以上17四、期末在处理案件汇总数18(1)标的1千万元以上案件汇总数19(2)清理拖欠款案件汇总数20(3)融资、担保案件汇总数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汇总表(新发生起诉)编制单位:20 年 月 日单位:万元行号发案单位案件类型案件被告案件摘要 (涉案项目)签约时间竣工或最后停工时间发案时间案件经办人 账面金额 财务已提坏账损失 诉讼标的 起诉本金 起诉利息 起诉违约金 案件状态 裁决金额 裁决时间已收回金额 外聘律师所外聘律师姓名律师费支出额 备注一、标的1千万元以下案件12345合计二、标的1千万元以上案件12345合计总计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汇总表(新发生被诉)编制单位:20 年 月 日单位:万元行号发案单位案件类型案件原告案件摘要 (涉案项目)签约时间竣工或最后停工时间发案时间案件经办人 账面金额 预计负债诉讼标的 诉讼本金 诉讼利息 诉讼违约金 案件状态 裁决金额 裁决时间已收回金额 外聘律师所外聘律师姓名律师费支出额 备注一、标的1千万元以下案件12345合计二、标的1千万元以上案件12345合计总计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汇总表(以前年度起诉)编制单位:20 年 月 日单位:万元行号发案单位案件类型案件被告案件摘要 (涉案项目)签约时间竣工或最后停工时间发案时间案件经办人 账面金额 财务已提坏账损失 诉讼标的 起诉本金 起诉利息 起诉违约金 案件状态 裁决金额 裁决时间已收回金额 外聘律师所外聘律师姓名律师费支出额 备注一、标的1千万元以下案件12345合计二、标的1千万元以上案件12345合计总计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汇总表(以前年度被诉)编制单位:20 年 月 日单位:万元行号发案单位案件类型案件原告案件摘要 (涉案项目)签约时间竣工或最后停工时间发案时间案件经办人 账面金额 预计负债诉讼标的 诉讼本金 诉讼利息 诉讼违约金 案件状态裁决金额 裁决时间已收回金额 外聘律师所外聘律师姓名律师费支出额 备注一、标的1千万元以下案件12345合计二、标的1千万元以上案件12345合计总计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文号:中建三三法2011249号 发布日期:2011-6-2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法务工作防范、监督和控制作用,加强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规范非诉讼法务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建三局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工作是指除诉讼、仲裁、执行及适用督促程序、公司法人破产还债等其他程序案件外的所有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包括普法宣传及培训、律师尽职调查及资信调查、发送律师函、公证、协助谈判等。第二章 非诉讼法务工作责任制第三条 公司、分公司非诉讼法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非诉讼法务工作负责。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各分公司经理是公司、分公司非诉讼法务工作领导责任人;公司总法律顾问是公司非诉讼法务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人,各分公司法务工作分管领导是分公司非诉讼法务工作责任人。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室是非诉讼法务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和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非诉讼法务工作的管理和非诉讼法务制度的执行。法律事务室设专职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员,负责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日常处理工作;各分公司法务机构、法务人员、法律顾问负责分公司范围内非诉讼法务工作。第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室直接负责如下非诉讼法律事务:1. 公司的普法宣传培训;2.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律师尽职调查;3.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律师函的发送及回函;4. 协助谈判合同额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5.其他法律关系复杂或所涉金额较大,公司认为应由公司法律事务室处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除了由公司法律事务室直接负责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由各单位法务机构直接负责。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室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如涉及权利的变更、放弃以及债务承担等重大法律事项的,应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在征得总法律顾问的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章 普法宣传及培训第八条 公司分层级进行法务工作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全面提升公司全体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观念。第九条 各单位法务人员应于每年元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年度普法宣传及培训计划报至公司法务事务室。1.普法宣传计划应包含年度拟开展的普法宣传活动的次数、年度投稿数量、稿件递交时间等;2.普法培训计划应包含培训人次、培训时间、总课时数、培训期数、培训地点、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公司法律事务室在收到各单位普法宣传及培训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结合国家普法纲要、总公司、局的相关要求、公司实际等,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下发公司年度普法宣传及培训计划。各单位应按照公司制定的计划开展并落实普法宣传培训工作。第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和上级机关的对接工作,对于总公司、局组织的各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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