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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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1、目的当交付后的产品可能有批量的不适合(包括存在安全危害)时,能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关方,实施产品召回,并迅速完全地使有关产品得到控制,避免或降低危害的影响。2、范围适用于公司任何已发出的不适合产品的信息传递和回收过程。3、职责3.1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监视实施召回。3.2总经理负责召回计划的批准。3.3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完成本程序的要求。4、内容4.1召回的时机当公司存在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不在公司控制下时(如已经交付),应启动召回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都可能涉及待召回产品,触发召回程序:a)顾客的投诉(见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b)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适合的产品;c)媒体报告报告的不适合的产品或事件;d)公司内部检查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见不合格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e)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律行规和_)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安全。4.2待召回产品的识别和评价a)食品质量、安全小组即产品召回小组,应监视与产品召回有关的信息。b)出现4.1于情形时,管理者代表应立即召开小组会议进行召回评审。必要时,应要求最高管理者和法律顾问、各部门的其他主管参加。c)召回评审的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信息的来源,可信度;以往的产品安全记录,危害程度;政府_部门的流行病学咨询记录;待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产品线和地理区域);是否启动紧急召回;一旦启动召回,还应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方法、途径和召回产品的处理等。d)只要可能,应对待召回产品对应的批次产品,甚至相邻批次的产品留样进行复查,以证实是否不安全及其不安全的原因。其结果应作为召回评审的输入。留样应保持到召回活动结束。c)在有确切的信息支持时,召回的评审不应超过半个工作日。召回的产品识别和评价之后,应编制成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启动。4.3召回的程序必须考虑顾客(包括分销商及其顾客)、合作单位、公司内部单位(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所有员工)、供方、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_(包括媒体和消费者_)。从乳品销售、制作采购的全流程各步骤追溯,寻找所有可能的相关方。合适方式可以是电话、传真、_、媒体公告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编制召回信息发布记录。召回信息应编制成文件,如产品召回公告,内容包括:a)召回小组成员的信息,包括成员_,_小时_,代表的部门和所承担的职责。b)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产品名称,代号或批号,工厂名称,生产日期等;召回的原因,召回产品分销的区域(包括地区、分销商名称和地址)c)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d)受召回产品的不合格影响的其他信息,如已使用待召回产品的后果和对策,与召回有关的费用和赔偿。a)应尽可能利用销售网络作为召回网络。应明确向公司或批发商报告的方式如电话或传真等。d)应保持从公司到批发商的接受召回产品的通道,并在召回信息予以明确。c)每一批(或瓶)召回产品均应编制产品召回登记表予以记录。a)召回产品在处理前应进行标识和隔离。b)召回产品应作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规定处理。应建立不合格(潜在不安全)产品处置记录,并注明为召回产品处理。c)当召回产品的处置方法为报废时,可由批发商在公司的监督下进行。a)召回计划要求的产品全部回收并妥善处理完毕,表示该次召回活动结束。b)召回活动结束后,召回小组应编制召回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召回报告应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4.4召回的公关为了避免损害公众,公司应对公众的报道作好准备,并指定专人(管理者代表或公司的公关人员)负责,以便恰当地向公众传达召回相关的信息。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二)重庆市武隆仙女天然色素有限责任公司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产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包括:(一)已经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产品;(二)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休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三)含有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产品。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本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第五条本公司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和重庆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公司积极争取和寻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市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产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的技术支持。第七条本公司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县级质监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产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产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产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产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第二章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九条本公司判定产品是属于不安全产品,应当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第十条产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产品用原辅料、添加非产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产品当作产品;(三)产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产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第十一条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该产品引发的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二)不安全产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第十二条本公司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县质监部门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述的内容。第十三条本公司接到通知后未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产品的,应及时通过县质监部门报告市级质监部门,经过其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对产品的安全危害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做出认定。第十四条本公司的生产部和销售部应积极配合重庆市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产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第十五条本公司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市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可主动申请市级质监部门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第十六条经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产品的,本公司必须立即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第十七条根据产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产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信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第三章产品召回的实施第一节主动召回第十八条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的,本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产品。第十九条本公司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_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_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_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第二十条本公司必须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有关信息,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_日内,二级召回应在_日内,三级召回应在_日内,并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计划。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提交的产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停止生产不安全产品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产品的情况;(四)产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预期效果;(七)召回产品后的处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_日,二级召回每_日,三级召回每_日,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如公司对召回计划有变更,必须在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及时送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对变更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级质监部门。第二节责令召回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出通知;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度产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通过市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产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本公司必须立即修改再行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送县质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必须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必须在产品召回时限期满_日内,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属责令召回的,必须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出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公司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将审查结论;通知本公司如属责令召回的,由市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必须及时对不安全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产品,必须及时予以销毁。公司还须对召回产品的后续处理作出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县级质监部门监督。第三十条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或举报,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的调查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出口产品的召回管理,必须遵循规定程序上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四)作业指导书1/3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五)1.目的规范不安全食品召回规范,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以及消费者食用。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公司流出的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工作。3.定义和简称3.1召回。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4.职责4.1销售部:负责召回不安全食品;4.2品管部:负责不安全食品的调查处理;4.3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执行。5.工作程序5.1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5.1.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5.1.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5.1.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标识不全、不明。5.2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5.3当获知公司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时,公司品管部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有必要可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的技术检测。5.3.1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5.3.2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六)作业指导书2/3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5.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5.5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品管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宣布实施召回;品管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辅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5.6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经销售部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5.7品管部应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会同销售、生产等部门,确定召回方式,通知仓库、销售部实施召回。召回方式有:5.7.1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公司应将受影响产品全部收回。5.7.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5.8销售部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5.9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5.10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5.10.1品管部应根据各相关方反馈回来的反馈单,确认所需召回的产品是否全部处于隔离状态。5.10.2如未全部收回需召回产品,则根据危害风险程度通过媒介如报告、布告、新闻等形式通知消费者,详细说明危害类型,迅速召回产品。5.10.3品管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已进行隔离的产品组织再次评估,根据危害等级、运输成本和货物价值等确定处置方案,处理方式可分为当地销毁、无害化处理、拉回公司处理等措施。5.10.4处置方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下达至各相关方,由各相关部门对召回/隔离的产品进行处理。5.10.5品管部应对召回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与跟踪,详细记录召回食品的处理结果,并向当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3/3地质监部门报告。5.11建立食品召回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5.12记录由专人管理,并保存_年以上。6.相关文件无。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_产品质量法、_食品卫生法、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公司在_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产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包括:(一)已经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产品;(二)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休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三)含有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产品。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本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第五条本公司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_(以下简称国家质检_)在职权范围内统一_、协调全国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和_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_开展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公司积极争取和寻求国家质检_和市级质监部门_建立产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的技术支持。第七条本公司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县级质监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产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产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产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产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第二章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九条本公司判定产品是属于不安全产品,应当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第十条产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产品用原辅料、添加非产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产品当作产品;(三)产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产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第十一条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该产品引发的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二)不安全产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第十二条本公司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县质监部门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述的内容。第十三条本公司接到通知后未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产品的,应及时通过县质监部门报告市级质监部门,经过其_的专家委员会对产品的安全危害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做出认定。第十四条本公司的生产部和销售部应积极配合_市质监部门_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产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_为由拒绝。第十五条本公司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市级质监部门所_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可主动申请市级质监部门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_决定。第十六条经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产品的,本公司必须立即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第十七条根据产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产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信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第三章产品召回的实施第一节主动召回第十八条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的,本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产品。第十九条本公司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_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_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_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第二十条本公司必须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有关信息,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_有关规定,向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_日内,二级召回应在_日内,三级召回应在_日内,并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计划。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提交的产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停止生产不安全产品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产品的情况;(四)产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_、_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预期效果;(七)召回产品后的处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_日,二级召回每_日,三级召回每_日,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如公司对召回计划有变更,必须在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及时送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对变更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级质监部门。第二节责令召回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出通知;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度产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通过市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_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产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本公司必须立即修改再行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送县质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_。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必须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必须在产品召回时限期满_日内,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属责令召回的,必须及时报告国家质检_。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出_专家委员会对公司召回总结报告进行_请示,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将_结论;通知本公司如属责令召回的,由市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_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必须及时对不安全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产品,必须及时予以销毁。公司还须对召回产品的后续处理作出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县级质监部门监督。第三十条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或_,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的调查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出口产品的召回管理,必须遵循规定程序上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质检_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0页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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