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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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浅谈市环保局 杨 军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刘市长的安排,我就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知识作个汇报。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所谓环境,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有明确界定:“本法所称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里所称的“环境”体现了“大环境”的概念,既包括了自然环境,也包括了人工环境;既包括了生活环境,也包括了生态环境。所谓环境问题,不是指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这些也称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而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生产、生活以及健康和生命的影响问题(也称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所谓环境质量表述为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体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环境质量是因人对环境的具体要求而形成的评定环境的一种概念。所谓环境容量是指对一定地区,根据其自然净化能力,在特定的污染源布局和结构条件下,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与环境保护紧密联系的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便是“污染”,这里也要说明一下。“污染”,是有其严格的含义的。例如,“水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环境保护法,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体系中,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身的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从我国初步建立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看,主要包括了以下10个方面:1、宪法:9、10、26条;2、环境保护基本法:现行环境保护法即属此类;3、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防治污染的法律以及水法、矿产资源法等保护资源的法律即是此类;4、环境保护标准:现在,我国有100多项环境标准。5、环境管理机构组织法规;6、处理环境纠纷程序和办法:依法处理环境纠纷和污染事故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7、刑法:经修订后的刑法典专门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六章第六节)和环境临管失职罪(第九章第408条)。8、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处有体现;9、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我省就有环境保护条例、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湘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10、我国已加入的保护环境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当前,有关环境保护的一些基本概念被使用得比较乱,这当然说明了国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反映了对环保环境的迫切要求,但是,也反映出环境保护知识特别是环保法律知识普及得很不够。作为执法监督机关来说,我们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些概念的基本含义,不可滥用。下面,我就本人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汇报二个方面的心得和体会。一、关于最近“三次环保事件”的有关法律知识思考最近,关于环境保护的热门话题比较多,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炒得很热。其中最有影响的“环保事件”莫过于如下三件事情。一是国家环保总局叫停30个水电项目;二是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是江苏淮安发生的液氯污染事故。以至于今年4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国务院秘书长汪洋;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至伦;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于以胜;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屈万祥等大批官员到国家环保总局检查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借机督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这在新中国环保史上还是第一次,可见这几次环保事件所产生的震撼。吴官正指出,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深入开展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坚决惩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对滥用职权、疏于监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包庇非法经营行为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问题。曾培炎指出,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执法面临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因此,我就结合这三起环保事件谈谈自己学习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体会。1、关于2005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叫停金沙江洛渡水电站等30个违法开工项目的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思考。基本情况今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停建涉及13个省市、总投资达1179.4亿元人民币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并表示坚决停建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于不顾的违法开工项目。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负责建设的金沙江洛渡水电站、三峡地下电站、三峡工程电源电站位列其中。据了解,这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大规模对外公布违规开工项目。此举一出,舆论惊呼中国刮起了“环保风暴”。随着国家环保总局这一重大举措的出台,电视、广播、通讯社、报刊、网络等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报道。全国的媒体迅速刮起了“舆论风暴”。在持续1个多月的时间里,包括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在内的中央各大新闻媒体,新华社、中国新闻社等各大新闻社,中国环境报、21世纪经济报道、第一财经日报等专业类媒体,北京青年报、上海证券报、法制晚报、新京报、天府早报、文汇报等地方媒体,新浪网、搜狐网等知名网站,均对此进行了大量深入和详尽的报道,一些媒体还发表了环保法律法规不能成为摆设、环评岂是橡皮图章等社评或评论员文章,为国家环保总局的举措叫好,为查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了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同时,许多民间环保团体和组织也鲜明地亮出观点,声援国家环保总局的重大举措。中央电视台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52%的被调查者认为“风暴”应刮得更早些;而在相关网站上,国家环保总局通报30个违法开工项目报道的点击浏览次数高达近万次。媒体对于国家环保总局这一重大举措不惜篇幅的报道和公众激情迸发的强烈反应,传递出了人们对规范经济行为、强化环保执法、改善环境质量的渴望,这种渴望的强烈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不可忽视的是,在“环保风暴”形成的过程中,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起到了重要作用,56家民间环保组织联合声援国家环保总局,就总局查处30个违法开工项目的行动发布了声援信。国家环保总局的坚定决心、强有力的执法和广大公众、媒体的积极支持,使“环保风暴”形成了强大声势,并起到振聋发聩的作用。这场声势浩大的“环保风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如潮好评。“环保风暴”颠覆了人们对环保执法的旧日印象,有人甚至将之誉为“中国环境保护的新纪元”。有观察家认为,此次“环保风暴”的一大特点,就是被不少人视为“橡皮图章”的环保部门敢于拍案而起依法行政。“环保风暴”的中心就是强力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标志着中国环境治理战略的重大改变,即进一步强调并落实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转变。“环保风暴”的形成与中国的“大气候”密切相关,是在中国加快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气候中生成的。这场“环保风暴”重创了那些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者,让他们认识到: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橡皮图章”。有媒体指出,在目前的情形之下,无论是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还是公众舆论,尚缺乏实实在在的刚性制约力量,有时仍显出某种无奈。为此,“环保风暴”最终的落脚点应是责任追究制度。尽管一场“环保风暴”不可能使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但这场“环保风暴”能够强化方方面面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理念,最终,使“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舆论的赞扬其实是出于某种惊喜。从环保部门的强硬态度里,人们看到了环保的希望。在这场“风暴”中,媒体的思考也在逐步深入。从对国家环保总局查处违规企业的报道,转向对企业违法原因的思考,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关注着违法企业的动态、整改措施的落实,继而,又进一步深入探索着环保执法难的原因,寻求强化环保执法、提高环保法律法规权威性的有效途径。媒体在报道和评价“环保风暴”中的穷追不舍和层层深入,赋予了这场“风暴”更丰富,更深刻的内涵。4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再次责令河南义煤集团义翔铅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氧化铝和1个电解铝项目停止建设。这是继2005年元月18日叫停30个水电项目后,国家环保总局再次通过严格环评制度,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查处。经济发展必须遵循的环保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本质的反映。这些原则,不仅体现在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中,而且体现在其他单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中。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并从这一方针引申出以下六项基本原则,即: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下面,我分别介绍,这几项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反之,环境污染了,资源破坏了,人体健康损害了,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地制约。世界上曾出现过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两种错误观点:一种主张先发展经济,等以后有钱了再来治理,这也就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过去曾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另一种观点是主张经济“零增长”以保护环境。这两种观点由于不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已为各国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科学理论。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的规定;第四条关于“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规定,明确体现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在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等方面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采取了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极大地促进了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1980199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3倍多,而能耗只增长了一倍,环境污染排放量只增长12。1995年以后这8年,经过关停“十八小”,经过12种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经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整个工业污染基本得到遏制,许多污染物排放量减少了,城市环境除少数项目(如环境空气)外,也有一定改善。但这里我们也应当看到,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容易,真正要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它需要计划切实可行、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作为支撑,否则就会是一纸空文。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一是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如六价铬、镉等重金属污染,有的经过几百上千年都难以降解。二是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如震惊世界的日本水俣病,自1953年发现患者,二十多年后才找到病因,是工厂排的含汞废水污染环境,再通过生物转化为甲基汞,并经食物链富集而致害于人。再如骇人听闻的日本富山县的“痛痛病”,是因为冶炼厂排放的含镉废水灌溉了农田,使稻米中含镉量剧增,人吃了这样被污染的米后,经过1030年的积累,才出现病症,但此时已无法挽救了。三是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如流经山东省济南等城市的小清河,由于长期被污染,河水已经发臭,山东省拟投入80多个亿进行治理,代价不可谓不高。可见防患于未然是最经济的环境保护方法。四是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如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调整工业布局、点源治理、流域治理、清洁生产、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法通篇都贯穿了这一原则。如第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现场检查的规定、第十八条关于限期治理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三同时”的规定,等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1960年代末,人们认识到,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必须从全局和整体上加以考虑,治本的首要办法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从大方面讲,比如长、株、潭三市由于历史原因,城市以及工业布局不合理,使地区环境污染负荷很重,不利于发挥环境的自净功能,株洲的污水威胁湘潭市的饮用水安全,株洲、湘潭的污水又威胁长沙的饮用水安全。治理株洲清水塘的废水和大气污染,我们估算需要将近10亿元。从小的方面讲,比如前些年株洲市30万条子午轮胎生产线扩建工程,由于选址不当,酿成了严重的环境纠纷,最终失败了,这个厂子也从此衰落了,这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关于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综合平衡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自然保护区等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城市规划和城乡建设的规定等条款的内容,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充分发挥环境的自净能力,因地制宜安排工业布局,有利于区域污染的综合防治和对特殊区域的有效保护。对于城市来讲,尤其要注意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合理地进行城市功能区划,如在城市的主导风向上不能安排大气污染型工业,在文教区、居民区和风景区就不能安排污染型工业。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八条关于排污单位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的规定,都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十九条关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环境的规定都体现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开发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享受生产经营和开发的权利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作为企业来讲,你有生产的权利,但必须履行治理所产生污染的义务,你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但必须履行保护好资源的义务。实行这样的原则,有利于推动污染者治理污染,有利于筹措污染治理资金,有利于保护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永续利用。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环境保护,早在80年代初就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几年,中央都召开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这充分说明这项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环境保护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关系到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根本利益,搞好环境保护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从法律上解决了谁应该对环境质量负责的问题,澄清了有些人认为“环保部门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模糊认识,是环境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当然环保部门不能以此为挡箭牌,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而要切实履行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为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当好参谋和助手。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同时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政府协调各部门来齐抓共管,方能奏效;加之企业受利益驱动,治理环境污染虽然对企业之外有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但对企业来说却具有不经济性,一些环境法律意识不强的企业便自觉不自觉地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尤其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省连续三届推行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从省政府到乡镇政府,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这一制度是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具体体现。通过实施这一制度,推动了我省的一些重点污染源治理,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体现了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这也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环境保护工作上的具体体现。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保护环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也是人人应尽的义务。当务之急是,必须建立起公众和政府之间、公众和环保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让上情能够下达,下情能够上达,让公众能够看到、监督甚至影响政府的决策和企业的经济行为,通过公众的参与促进环保执法。惟其如此,公众对环保的参与才能够真正有效。要在政府、环保部门、公众之间织起一张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网,使公众成为一股坚强的力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树立的8个环保新理念。从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大批违法建设项目的情况看,我们从中可以体会到:为有效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务院已经把环保和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相应政策将从依靠政府行政调控进行变革的时代过渡到从法制和技术层面重构秩序的时代。而国家环保总局严查违规建设项目,正是2005年宏观调控政策转型的鲜明体现。为适应新形势,我们总结并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树立八个环境保护新理念,并以此研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其具体工作实践。 树立破坏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改善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观。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环境是生产力的组成要素,经济、社会、环境三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发展的可持续性是以环境资源的支撑能力为标志的,忽视环境因素,或者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大力提倡循环经济,把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落实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是我国发展的必然抉择。 树立环境问题是在发展中产生的,也必须在发展中得到解决的环境保护观。环境问题是人类向自然索取和改造自然的衍生物,有其必然性的一面,随之带来的危害切不可低估。各级领导都要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和总体规划,切实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的环境保护体制,推行绿色GDP核算制度,并把环保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成员 政绩考核体系。探索并逐步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对政府制定的区域、流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其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强化制度创新,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环境事项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 树立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摆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模式的环境保护跨越式发展观。当前,我国仍处于快速的工业化阶段,国际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均不允许我们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跨越式发展,无论对我国还是我市来说,都是理性和现实的抉择。环保工作也必须有所作为,必须严格控制新污染,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执行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与行业发展规划和环境标准要求的项目提供支持,严把经济效益低、资源浪费大、环境污染重项目的市场准入关。加大力度治理老污染,继续淘汰、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产生工艺、设备和企业,对严重污染企业有计划地实行限期治理。树立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典型,选择污染较重的行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树立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质量直接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环境安全观。1996年,我国首次提出了环境安全的概念。随着环保工作的逐渐拓展和深入,这一概念的内涵日趋清晰,环境安全的战略地位也更加重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环境要素的破坏必将带来生活质量的下降、物资财产的损失、人身权益的侵害和不满情绪的集聚。重者会引发社会不同程度的动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将受到消弱,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也证实了这一点。要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满足群众对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的需求,让群众能够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生活在安静的环境中。加大辐射环境执法力度,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强化电磁辐射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树立环境既是资源也是资产、资本,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环境资源,使环境资本不断增值的环境价值观。当前,国家已开始着手研究利用市场机制把环境作为资源来经营,将环境容量资源化、资本化和产权化,包括建立生态价值的合理资源价格体系、逐步实行排污交易制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环境税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等前沿性政策。现阶段,我们工作的重点是建立起多元化的环保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要抓住国家资金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倾斜的机遇,建立起循环滚动的引资项目库,做好有关基础工作,争取国家支持。通过严格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建设项目环保投入必须达到国家要求。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发挥环保专项资金的作用。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推行市场化运营模式,积极实践TOT(转让运营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和BOO(建设运营所有)等运作方式。加大国际合作力度,巩固并拓展与各国政府、民间组织、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系,积极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 树立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必须加强环境法律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的环境保护法制观。环境保护定位在执法,环境保护的权威和地位源于执法,环保工作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也有赖于公正执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的逐步深化和群众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信访案件逐年增多。这既给环保工作带来了压力,更表明了社会的进步。把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落到实处,依法行政是根本保证。要逐步建立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的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集中查处重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坚决纠正在执法中以权谋私等各种上不正之风。加强执法能力和环境监察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一线执法的装备水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树立从整体和全局综合调控生态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维护生态系统持续利用的环境保护系统生态观。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但当人为活动或自然干扰强度超过其自我调节能力时,系统通常会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相反,如果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地预防生态环境的退化,而且可以利用其自我调节能力,使其恢复原有的生态功能。因此,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生态良好的地区采取积极的防护对策,在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抓紧建立自然保护区,同时切实加强已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不断提高管护能力,加快提档升级,切实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对重点资源开发区要加强管理力度,严肃查处毁林开荒、破坏湿地等人为的生态破坏行为。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地区、江河洪水调蓄区等区域,尽快建立功能保护区。 树立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逐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观。环境文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在深刻反思工业文明进程中形成的一种致力于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文化。环境文化的内涵极其丰富,包括环境制度、环境伦理、环境文学艺术、环境心理等诸多方面。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环境文化在其中起着基础、先导和推动作用。树立生态文明观,就是要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参与意识和行为意识。组织开展对重点环境问题、重点污染源、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以及各种环境违法问题的新闻监督。发挥环保志愿者组织作用,使其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纽带和桥梁。2、关于2005年3月北京圆明园整治工程的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思考。基本情况2005年3月22日,来北京办事的兰州大学生命科学院专门从事生态学和中国古典园林研究的学者张正春教授偶然发现圆明园正在铺设湖底防渗膜。3月24日,张正春带领人民日报记者来到圆明园进行实地考察。此前,他找到人民日报和几家北京的媒体反映情况。3月28日,人民日报和人民网同时披露圆明园湖底铺设防渗膜遭专家质疑的消息。该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许多媒体纷纷跟进一时成了热门话题。3月30日,北京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该项目并没有向北京市环保局和海淀区环保局申请环评。3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圆明园防渗工程。4月1日,海淀区政府决定,圆明园防渗工程停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4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出公告,决定召开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4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遵守的6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环境监督管理法制度是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为防治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估,是指在一项工程动工兴建以前,对它的选址、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中的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最初在1979年5月当时的国家计委、建委和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转发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要从环评等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程抓起,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同年9月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就对此作了规定,以后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又在试行法的基础上不断进行了完善。为了保障这一制度得以贯彻实施,国家计委、经委和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和以后的国家环保局)等部委先后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有关环评的政策。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198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污染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这一条不仅规定了建设项目要做环境影响评价,而且对评价的内容、措施和审批程序都作了规定。1990年以后国家环保局又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等一批规章,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制度的实施。目前,这一制度省属审批的大、中型项目执行效果比较好;执行率可达到100%,地州市级审批的项目环评执行率可达90%以上,县级审批的,执行率不到70%,乡镇企业执行环评存在的问题比较大。为了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化、法制化,200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并将评价的内容由建设项目环评扩展到规划环评。这是我国环境法制上巨大进步。 环保“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三同时”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作了明确规定,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了,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三十六条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设立了“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而投入生产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全省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和前面讲到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相比要稍差一些,主要是受建设资金投入的制约,资金比较充足,“三同时”就有保障,资金一紧张,往往就挤环保,资金短缺,就砍环保,使三同时变成二同时、一同时。在政府办企业、办经济,又管环保的条件下,一个项目建起来了,没有做到三同时,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执法比较困难,一是行政干预大,二是执法手段不硬,只能责令停产,而不能对设备进行处理,即使天天派人守着也不一定守得住,所以往往只是罚款了事。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防治污染方面的技术和资料的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还增设了企业要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和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国家环保局1988年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发布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这都是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具体化。目前,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已全面推开,我省进入了扫尾阶段。自1988年开始,国家在18个城市(包括我省的湘潭)进行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现在已推广到182个城市,我省正着手全面推开。 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起源于1904年德国对污染严重的鲁尔工业区实行排污收税。我国是在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原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第一次提出,1979年试行法对此作了规定,以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都对此作了规定,排污费是我国筹集污染治理资金的一条重要途径。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排污费主要无偿补助给排污单位进行污染治理。由于这种无偿补助方式有很多弊端,不利于将有限的污染治理资金用到点子上,国家从1986年开始了拨改贷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污染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全面推行了污染治理资金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受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这种拨改贷不到位,财政只收回极低的利息,而本金只要用于污染治理则基本上予以豁免。排污费主要是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即废水、废气、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固体废物排污费)。此外,对于超标的污水和二氧化硫也要征收排污费。当前,排污收费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排污收费标准中,有不少收费项目远远低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比如农药厂治理1吨有机磷农药废水一般需花2.5元,而缴纳排污费一般只花7分钱,而且80还可以返还给企业治理污染(企业实际只花了1分4厘钱)。这就致使一些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花钱治理污染;二是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征收困难重重,全省实际征收额占应收额的比例大约为50%,省、地市、县三级所征收的排污费总额为1.9亿元,不到工业总产值的千分之一,在全国居于中等水平;三是由于多数企业有困难,污染治理资金没有很好地集中使用,存在“撒胡椒面”的问题;四是一些基层环保部门人员膨胀、人头经费奇缺,比较普遍地存在吃了一部分排污费的问题。根据10多年来排污收费的实践,去年底,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对现行排污费征收使用办法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1、由浓度收费改为按总量收费,由单因子收费改为多因子收费;2、提高征收标准;3、增强排污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4、排污收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与部门利益彻底脱钩。目前,从领导机关到社会,对排污收费的误解很多,企业的埋怨很多。其实这是世界通行的办法。越是迁就企业的困难,越是保护了落后,也越是助长了企业侵害老百姓的环境权益。 现场检查制度。是环保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的检查、督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制度,是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各项法律和政策,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现场检查制度,并对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和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依法进行检查,并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还对拒绝现场检查的设置了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限制治理制度。是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而又未进行治理的单位,政府规定出一定期限,强令其在此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制度,是我国现阶段适合国情的一项比较严厉和有效的治理老污染源的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限期治理有这样几个条件:一是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是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而又未进行治理;二是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机关必须是各级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环保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小型企业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三是限期治理必须依权限决定,对中央、省级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政府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市、县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要对其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还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省政府自1981年以来先后下达了五批共200多个限期治理项目,目前大部分已经治理,例如治理了水口山矿务局总废水、株冶总废水、湘钢焦化废水等一批重点污染源。但也有一些项目,限期一再推延,最长的已拖延了3个5年计划,至今没有完成。限期治理成了无限期。因此,对这项制度的缺陷必须作深入研究。圆明园防渗工程的启示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是一次关系到规划管理,体制法制、生态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等问题的大辩论。至于圆明园的防渗膜到底是拆是留?谁该为“塑封”圆明园埋单?谁该为这一事件负责?圆明园最后的结论如何?这些都是第二位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我们应从这一重大事件中得到启示。 必须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因此按照评价对象划分,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法第二章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综合考虑所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协调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其目的是力求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规划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和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必须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和专项评价;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法”里关于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预先评价等法律技术性规定,最终实现的是国务院制止部分行业盲目投资的有关规定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中提出的目标。“钓鱼工程”的显著特征是:以“先下手为强”手段形成既定事实,迫使审批部门做出妥协,最终达到目的。这种形势已尽显一些地方同中央不一的利益理解与诉求,其本质依然在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热心于通过投资推动本地经济发展,必须会导致以行政力量干预市场的行为,也就必然会有地方借行政之力来躲避甚至对抗中央的市场调控手段。为此,我国已在宏观调控上动用了多种政策工具,除利用土地政策控制大型能耗型企业投资,利用金融手控制资金流动外,更利用环保法规来遏制非法建设投资。出于维护行政调控成果和宏观调控可持续性的考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方面技术型调控手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规定、盲目投资和违规建设甚至是低水平重复建设进行调控势在必然。这些宏观调控的叫停行动,体现出国家环保总局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环境保护实现前置性管理,加强环保执法的决心。同时,为各地环保部门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供了有力支持。以前环保部门的执法无力,反衬了这次“环保风暴”的壮观。在以往的环保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往往以改善当地居民生活、拉动地方经济等搪塞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保护环境,但地方政府领导人的目标却是GDP增长,而各地环保部门又直属于地方政府,面对投资热情高涨的省长、市长、县长,环保部门显得非常无力。而在这一系列执法中,国家环保总局有了一个更硬的规则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与其他手段相比,环保执法更容易在社会和民间达成共识。 普及生态学知识迫在眉睫。生态学是人类认识环境,改造自然的一门世界观和方法论或自然哲学;是包括人在内的生物与环境关系的一门科学;是人类塑造环境、摸拟自然的一门工程学和美学;是科学与社会的桥梁。圆明园防渗程是不懂生态学的例证,其涉及的不只是水生生态功能的改变,更涉及圆区植被、土壤、生物等陆生生态系统功能的改变;不只是绿水问题,还涉及水文循环,水体净化、土壤活力、生物、小气候调节,湿地生态,景观生态,城市生态和人文生态的问题;涉及圆区周边海淀湿地生态系统以及北京城市下水的整体生态服务功能;涉及北京城市生态用水,生态服务功能和绿色奥运等问题。因此,中国生态学会理事长、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教授王如松在评价圆明园防渗工程时说:“圆明园缺的不是水,而是有生态知识、生态意识和生态技术的人。”,拆除圆明园物理上隔离水与土地的防渗膜容易,但拆除思想上隔离人与自然联系的膜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3、关于2005年3月29日江苏淮安液氯污染事故的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思考。基本情况3月29日晚6时许,在京沪高速淮安段,一辆由山东开往上海方向的槽罐车与一辆迎面驶来的解放牌大货车相撞,槽罐车翻倒在地,槽罐里满载的35吨液态氯气泄漏,并迅速向附近村庄扩散。这起事故造成了28人死亡、285人住院抢救。在这紧急关头,江苏省和淮安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迅速启动了紧急抗污应急系统,立即组织了200多名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到达污染事故第一线,不顾个人安危,全力进行污染事故处理,把这起特大污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了最低限度。3月29日晚,当京沪高速公路上的特大污染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淮安市环保局进行了通报。闻讯后,在淮安市环保局局长张汝华的指挥下,市、县环保部门迅速启动了污染事故应急系统,3个污染事故抢险小组在半个多小时内就集合起来,在第一时间赶到了事故现场。面对黄色烟雾弥漫的事故现场,张汝华立即下达了事故抢险命令;第一组环保人员紧急疏散污染受害群众;第二组环保人员参加对中毒人员的紧急抢救;第三组环保人员对氯气泄漏事故现场周围的环境质量进行现场监测监控,同时,启动了后方监测分析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的紧急方案,不间断把事故现场污染状况提供给前方抢险指挥部,为抢险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当天深夜,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秦亚东和江苏省环境监察局局长凌静闻讯后也率领省污染事故应急系统的有关人员,从南京赶到了出事地点,指挥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进一步完善了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加快了控制氯气泄漏污染源的进程。截至3月30日中午11时,泄漏氯气的槽罐车终于被吊起运走。随后,在环保部门的指挥下,槽罐车被放置在一条小河中,消防战士在小河四周用土包搭起围堰,以防液氯再次泄漏。这起氯气泄漏的特大污染事故,经过近20个小时的努力,终于被遏制。但是,已在事故现场连续作占的环保卫士仍然没有辙离第一线。从3月30日上午到3月31日上午,他们对氯气泄漏现场周围的大气环境连续进行监测,并对放置槽罐车的河流上游水质进行了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氯气泄漏现场周围大气环境中的氯气超标值,已从3月30日上午最高速标4.5倍下降到3月31日上午的基本趋于正常。而放置槽罐车的河流上游水质,也没有发现受到污染的症状。通过这些环境信息的不间断发布,不仅为抢险指挥部及时提供了事故处理的依据,也为安抚周围农民恐慌心理提供了科学的“镇静剂”。而此时,淮安市、县一些环保卫士已在氯气泄漏的污染现场,连续奋战了60多个小时。环保法关于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对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这一条的规定可分为两个层次,即:第一个层次是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个层次是有污染防治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资源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这两个层次,确立了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统一归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目前,由于环保部门的地位还不够高,执法手段还不够硬,环境保护法律对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如社会噪声污染、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如果有关部门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环保部门就没有手段督促其执法。这对于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十分不利,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解决。环保法关于环境标准的规定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等,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技术规范。我国的环境标准,根据标准的内容分可以分为四类,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根据标准的制定机关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又可分为综合标准行业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有害物质或者因素的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它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社会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性规定。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所做的规定。如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环境方法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和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如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可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两级。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家环保局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而且只能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专作规定的项目进行补充,并要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根据环保法第10条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可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级。国家标准原有100多个,自1992年以来组织进行了整理,现在有效的共有70多个,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13个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建筑施场界噪声限值等50多个污染物排放标准,另外还有9个行业标准。环保法关于环境监测制度的规定环保法第11条规定了我国的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是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的手段和进行环境管理的基础。从国家到县、市,层层建立了环境监测站,每年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每天公布环境空气状况,这都是常规监测。还有环评监测、验收监测,环境纠纷和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但由于环保经费的紧张,加上监测的仪器、试剂是一种高消耗和高投资,市、县两级的监测力量和监测能力较差。这次淮安液氯泄漏事故最终导致28人中毒死亡,350多人住院抢救、近万名百姓紧急转移。面对灾难,我们该检讨什么,我们能学到什么,最重要的是,我们以后该怎么办?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的有关规定,从源头上避免事故的发生,当然是今后危险化学品监管的重要内容。我们希望灾难远离人间,但是,假如灾难不幸再次降临,而且不是发生在全国首个完成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的江苏,我们怎样保护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实际上很难回答这样的问题。根据去年的一份公开报道,江苏省环境监测部门人员编制已达3257人,监测经费增加到2791万元;1995年以来监测仪器投入已超过1亿元。配备了大型仪器99台(套),其他仪器如国产原子吸收、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紧外分光光度计等共1235台,监测车81辆。2003年,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出台了江苏省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方案,使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看到这样的数据,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环保局长和环境监测工作人员也许只能暗自哀叹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人员3分钟能办到的事,自己不能总是两小时才能做到。加强环境应急能力,除了树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思想、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外,还应建立高素质的环境监测队伍,装备先进的仪器和设备,这一切都需要扎扎实实的投入。可以预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将带来更大的环境压力,摸清环境底数十分重要。近年来,环境监测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薄弱环节仍然不少,环境监测工作仍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加大投入,加强能力建设,优化整合资源,大力提升监测能力和水平,迫在眉睫。环保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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