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电厂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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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唐户县第二发电厂2300MW火电机组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招标文件招 标 单 位:大唐户县第二发电厂招标代理单位: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公司中国 西安 2008年12月目 录序1第一章 投标须知21 定义- 3 -2 工程概况- 3 -3 招标范围- 3 -4 投标人资格- 4 -5 招标文件- 4 -6 投标文件- 5 -7 开标- 7 -8 评标- 8 -9 资格复审- 8 -10 定标- 8 -11 授予合同- 8 -12 纪律与保密- 9 -13 投标费用- 9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0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11 -1 定义- 11 -2 合同标的- 12 -3 供货范围- 12 -4 合同价格- 13 -5 付款- 13 -6 交货和运输- 14 -7 包装与标记- 16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17 -9 监造与检验- 18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21 -11 保证与索赔- 23 -12 保险- 25 -13 税费- 25 -14 分包与外购- 25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26 -16 不可抗力- 27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27 -18 专利权- 28 -19 合同生效- 28 -20 适用法律及其它- 28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29 -第三章 合同格式- 32 -合同协议书- 33 -第四章 技术要求及图纸- 35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37 -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37 -1 投标书(格式)- 37 -2 交货进度表- 39 -3 投标价格表(澄清后递交)- 39 -4 分包与外购- 43 -5 大部件情况- 45 -6 投标保证金- 46 -7 履约保函(格式)478 商务差异表489 投标人资格文件4910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商务问题56第二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5811 技术规范5812 供货范围5813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5814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5815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5816 技术差异表5817 投标人资格文件中有关业绩、生产许可证明、检验资料及工厂简介5918 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图纸和数据5919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它技术问题59附:廉政协议63 序1本招标文件由以下章节组成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合同格式第四章技术要求及图纸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上述章节和本序以及对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所产生的书面通知、会议纪要及补充通知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2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3凡获得本招标文件者,无论其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项 号主 要 内 容1项目名称:大唐户县第二发电厂2X300MW火电机组2本次招标标的: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3项目资金来源:自筹及银行贷款4招标时间表发售招标文件日期:2008年 12月 13 日9:00-12:00地点: 西安市尚德路48#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公司开标日期及地点:2008年12 月16日上午9:30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公司会议室5投标货币:人民币6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后60天7投标保证金:2万元7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请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联系部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公司、大唐户县第二发电厂商务联系人:贺佳琪 电话:13892813647 传真:029-81482177技术联系人:郑鹏 电话:13060385404 传真:029-81482233 8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文本一份。9投标书递交至: 单 位: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公司地 址:西安市尚德路48#10投标截止日期:2008年12 月 16日上午9:00前11合同条款的付款方式:见招标文件“商务条件”。12一般性的或其它特别需说明内容: 递送投标文件时,将投标文件连同投标保函一并交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公司。开标时,请所有投标单位代表(每个投标单位不超过3人)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明出席。1定义1.1项目法人:具有工程建设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大唐户县第二发电厂(实际使用方)。1.2招标人:进行工程设备招标的法人,在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称为招标人。1.3招标代理机构: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招标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即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公司。1.4潜在投标人:指有意参加投标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1.5投标人:经过审查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潜在投标人。1.6中标候选人:经过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定,标明了明确顺序的供进一步在其中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一般为一至三名)。1.7中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1.8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投资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而组建的机构,负责领导招标工作。1.9评标委员会:在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负责具体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由聘请的专家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1.10监标人:由招标人委托的纪律监察部门、组织或机构,负责开标、评标的监督工作。1.11买方:购买招标所需设备并支付设备价款的单位,使用单位为大唐户县第二发电厂,在招标阶段称为招标人。为便于招标文件直接转化为经济合同,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公司称为买方。1.12卖方:出售招标设备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所提要求的单位和机构,在招投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中标以后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卖方。为便于招标文件直接转化为经济合同,在招标文件第二、三、四章中称投标人为卖方。1.13工程设计单位:指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并负责本招标设备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 。2工程概况2.1 依据 大唐户县第二发电厂08年金属、电测实验室需用仪器计划 2.2. 资金来源 本项目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占发电工程总投资的20;除资本金以外的融资由银行贷款。 2.3 地址 大唐户县第二发电厂技改工程位于西安市户县余下镇境内,地处渭河断陷盆地的次级构造西安断凹的东南部,距西安市约50公里。厂址地貌属陕西关中洪积平原中段,地形平坦、开阔,厂址周围公路、铁路环绕,交通运输极为便利。2.4 交通运输 公路: 由西安向西南走西汉高速公路入人民路至厂址; 由西安向西经大王镇折南至户县入人民路至厂址; 由西安向南走西万路折西走西安户县环山公路至厂址。 2.5 工程计划进度 本次招标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交货进度为2009年1月20日前。3招标范围3.1招标范围: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和相应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本章二、三、四章。4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4.1投标人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能合法运作,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4.2投标人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4.3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4.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4.5资格和业绩:4.5.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本次招标设备的能力;4.5.2具有销售、设计、制造(包括分包)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23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4.5.3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4.1-4.5.2规定的相应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作合同/协议的复印件。5招标文件5.1招标文件的组成5.1.1招标文件由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合同格式、第四章技术要求及图纸、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组成。5.1.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5.2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5.2.1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采用书面的形式或标前会的形式进行。5.2.2解释和澄清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1日前完成。5.2.3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有授权人签字盖章和日期。5.3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1日前作出,并通知所有投标人。6投标文件6.1投标文件的编制与签署6.1.1一般要求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所规定的格式和第四章的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逐项逐条回答招标文件,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按第五章中商务差异表和技术差异表的格式统一汇总说明。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均被视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6.1.2投标文件的语言和度量衡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若其中有其它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度量衡采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6.1.3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后60日。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以书面答复表示同意,并相应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此时投标人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投标人若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明确答复,此时投标人被视为自动退出投标,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6.1.4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电汇或银行汇票,开户行、帐号如下:单位名称: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公司单位地址:西安市尚德路48# 开户行:工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银行账号: 37000121090223235856.1.4.2投标保函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后30日。6.1.4.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6.1.4.3.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6.1.4.3.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6.1.4.3.3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拒绝按中标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中标通知书时规定的技术方案、供货范围等签订合同)。6.1.4.3.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第一章12的规定。6.1.4.4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正式签订并生效后5日内予以无息退还。6.1.5投标人建议投标人可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的要求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列于第五章10和19款中。同时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方面的影响。6.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投标文件一式六份(一正五副,商务和技术应分别单独密封),包括:技术和商务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应分别单独密封,商务部分不含报价),投标保证金一份(汇票正本或电汇底单复印件),廉政协议签字盖章一式三份(三份正本,三方各执一份),并同时提供单独密封的与以上内容一致的投标书电子版本一份(WORD格式)。待技术和商务澄清后,提交与供货范围一致的报价表及报价说明三份(一正二副)。6.1.6.2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报价表每页均应由投标人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6.1.6.3投标文件中有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法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6.2投标报价6.2.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五章第3款的格式认真填写价格表和各种分项价格表。6.2.2投标报价中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如有进口部件,以人民币交货地点价计入总价,并请同时报出CIF价。6.2.3投标人的报标价为闭口含税价(含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部分代理手续费、运杂费等),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固定不变。6.2.4若单价和总价有差异,则以单价为准,并对总价进行修正;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作相应的修正。6.2.5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相一致。6.3投标文件的递交6.3.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6.3.1.1投标文件的每份正本、副本均应用信封分别密封。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址、“正本”“副本”字样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信封上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提供单独密封的投标书电子版本一份(WORD格式,光盘形式)。6.3.1.2投标保函应用信封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银行保函”和“保密”字样。6.3.1.3在投标文件澄清后提交的投标价格表部分正、副本应用信封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址、“正本”“副本”字样及“分项价格”和“保密”字样。同时提供单独密封的价格表电子版本一份(WORD格式)。6.3.1.4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要求分别单独装订和密封。6.3.2投标截止日期(见前附表)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如因特殊客观原因,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通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并得到其同意者除外。6.3.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6.3.3.1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对业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提出补充或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该书面材料应密封,由投标人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6.3.3.2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6.3.3.3根据5.3条的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6.4废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废标。6.4.1投标文件未按本章6.3.1的规定密封和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签字。6.4.2投标文件中无投标保证金,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6.4.3投标文件未按本章6.1的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和或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严重背离。6.4.4在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的报价(除招标文件要求外),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6.4.5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存在重大偏差。6.4.6未能通过资格复审;6.4.7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4.8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6.4.9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7开标7.1开标时间:2008年12月16日上午9:30开标地点: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公司会议室。7.2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招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代表应签名,以示出席;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唱标、监督、板书、记录等人员组成;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函(保证金)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投标文件正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唱标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作记录,并由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记录应存档并送有关部门备查。7.3开标方式7.3.1采用一步法开标方式:开技术标和商务标(包含价格)。8评标8.1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招标工作手册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综合评价。8.2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无解释的义务。9资格复审9.1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一般在发标以前进行预审,在评标阶段进行复审。9.2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条件见本卷第五章。9.3投标人应提供第五章第9款所列的文件和资料。10定标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排序和对投标人资格复审的情况,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和顺序,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按规定报批定标。11授予合同11.1中标通知根据定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11.2签约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均应校签,其中合同附件1、2、3、5、7工程设计单位也要校签。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合同签订并生效后5日内,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11.3履约保证金11.3.1卖方应于合同生效后按合同条款5.3款和11.15款规定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11.3.2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可以是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支票或银行汇票。履约保函格式见第五章第7款。11.3.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货到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11.3.4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买方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给买方。11.4合同生效买卖双方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合同正式生效。11.5卖方在合同签订后,应按买方要求及时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满足初步设计所需的相关正式技术资料。12纪律与保密12.1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12.2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12.3投标人申报的关于资质、资格、资信、业绩等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蓄意隐瞒。12.4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12.5投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12.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12.7投标人若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被废除。13投标费用13.1投标费用一切与投标有关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第二章 合同条款所附买方提出的合同条款作为投标人投标时的商务基础,双方达成协议后将正式签署。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1定义在包括专用条款和本通用条款的合同条款中,以下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含义。1.1“买方”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设备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卖方”是指投标文件为买方接受且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卖方的法人,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合同”是指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合同价格”是指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9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和/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1“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3“电厂”是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发电厂。1.14“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5“现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电厂工地,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商业运行前)备品备件和3年商业运行及第一次大修用备品备件。1.17“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试运阶段所需的备品备件。1.18“试运行”是指整机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9“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1“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22“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100。1.23“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4“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车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1.25“监造代表”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2合同标的本合同遵循合同双方买卖平等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发电厂工程。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本合同附件1。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见合同附件2。2.5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合同附件3。2.6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见合同附件7。2.7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3供货范围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2。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性能验收试验所必需配备的仪器、仪表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性能验收试验所必需配备的仪器、仪表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4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和国外验收费用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具体金额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价格。合同价格的分项组成如下,分项合同金额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4.1.1合同设备价格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交纳的所有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车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4.1.2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4.1.3合同设备到现场交货点的运保费(包括合同设备运到现场交货点的所有费用)。4.2合同的分项价格详见合同附件6。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5付款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汇票。5.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5.3.1投标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产品运到交货地点,并将下列资料提供给招标单位,招标单位验明无误后,提供履约保函,1个月内支付该设备产品价格的90。a)由使用单位授权代表签署的该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产品的“验货证明” (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b)该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产品的详细装箱清单及提单、报关、商检证明等附件(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c)该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相关资料 (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d)金额为该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产品价格的10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3.2 剩余的合同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产品价格的10做为设备产品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产品保证期满产品使用合格,投标方提交下列单据经招标单位审核无误后,招标单位在1个月内支付给投标方该合同设备产品价格 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1) 金额为该合同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产品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一式四份)。(2) 该合同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产品经使用方最终验收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五份。5.4 招标单位将与中标的投标方,按招标单位提供的“合同条款”格式签定合同。5.5 投标方应提供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的最短的制造供货周期,以满足工程进度要求。5.5 本次招标金属、电测实验室仪器的质量保证期为招标所需设备运达电厂施工现场并经使用之日起一年。5.6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具体按合同专用条款进行支付。5.7运杂费等的支付具体按合同专用条款进行支付。5.8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5.9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5.9.1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3个月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履约保函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5.9.2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3个月内向卖方支付。5.10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6交货和运输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合同附件4。6.2交货地点: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6.3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2天前,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运输方式及6.6款中的各项内容分两次通知买方。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码头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公路运输以到现场后双方签署合同设备的外观检查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1)合同号;(2)机组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包装件数;(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示意图。(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7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6.8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使用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交到现场,并且通知买方。6.9卖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12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6.10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使用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使用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7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使用方承担。6.12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3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6.13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买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卖方已交货)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6.14大件运输装载方式:卖方运输装载方式应报买方认可。6.15收货单位:见合同合同专用条款规定。7包装与标记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码头;(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7.6合同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7.7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7.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3)目的站码头;(4)毛重;(5)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7.14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7.15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1个月内返卖方(费用由卖方承担)。8技术服务和联络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使用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8.4技术联络会的费用、次数、人数和地点,详见合同有关附件。8.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使用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使用方解释技术设计。8.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费用各自承担。8.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8.8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8.9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11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8.12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8.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8.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1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7。9监造与检验9.1监造9.1.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9.1.2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在监造工作实施前,为便于监造工作的实施,卖方必须与买方和监造方签订三方监造工作协议。监造工作的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原则确定,但不限于此。在买方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质量、包装等情况,并签字确认,工作方式详见附件5。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9.1.4卖方必须为买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9.1.4.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9.1.4.2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9.1.4.3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9.1.4.4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9.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9.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9.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并经监造代表确认,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KKS编码情况。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按照本款规定,经检验合格的货物,买方将向卖方签发接收单,卖方在收到买方签发的接收单并出具回执时,视为该批货物已由卖方按第6.2款交付。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和KKS编码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或补做KKS编码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包括保管不善等),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9.2.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半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9.2.6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修正或补做KKS编码,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履约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9.2.7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修正或补做KKS编码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2个月,否则按11.11款处理。9.2.8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9.2.9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9.3压力容器监测国家强制要求进行的压力容器检测工作,除买方另有要求外,原则上在卖方工厂完成,卖方应予以配合并提卖方便。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10.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见附件7)。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使用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使用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10.2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进行。10.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2周,否则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10.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技术规范要求12个月内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使用方负责。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使用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款和11.6款办理。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使用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10.6.1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1)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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