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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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广 播 电 视 台广 告 经 营 管 理 规 定山东广播电视台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3第一节 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3第二节 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3第三节 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4第四节 统一广告编排播出管理6第五节 统一广告监听监看管理7第六节 统一数据与营销服务管理7第七节 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7第八节 统一代理公司服务管理8第三章 广告播出费收款管理8第四章 实物抵顶及资源置换管理9第五章 广告违法违规处罚管理9第六章 广告经营人员奖惩管理10附 件:一、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二、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管理细则三、广告发布内容管理规定四、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50第一章 总则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与管理,事关全台事业发展大局。总的要求是,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发展。第一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 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第二条 广告管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内外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内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范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范价格体系、统一管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范播出。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内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第三条 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策协调、政令发布、问题处理机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以例会、主题研讨、客户见面会等形式,高效灵活解决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以请专家、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广告团队的专业训练,应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第四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成立由分管台领导、纪检、广告管理中心组成的“广告经营仲裁领导小组”,以广告管理中心为总协调,及时解决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维护好全台广告经营秩序。第二章 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第一节 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第五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各频道广告资源归台所有,由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划管理,频道负责经营使用。第六条 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可经营性资源优化与调配,统一进行科学分析、合理规划,形成经营资源差异性定位,规避恶性竞争和资源使用同质化。广告管理中心对全台各频道广告资源的使用拥有监督管理职能,对超时、多占及挪用侵占资源的,中心有权协调处理。第七条 各频道广告资源规划以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为标准,每天广告播出量不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每小时广告播出时间不超过12分钟;黄金时间每小时播出广告量不得超过节目总量的15%。如遇特殊情况超量播出,需报广告管理中心并经分管台领导批准。第八条 广播电视各频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多元化广告代理制模式。如实行整频广告代理,必须提交完整的可行性运营评估方案,报台党委研究批准,方可实施。凡整频代理频道,其代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代理频道广告任务在合同约定期内,年均增幅不低于20%。第二节 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第九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价格实行统一管理,拥有审核、决定权。广告价格原则上保持每年递增。年度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由频道提出具体方案,经广告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频道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需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存档。第十条 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增减,须报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十一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各频道广告销售折扣,均应在年度统一阶梯刊例价格的基础上,广播各频道一律不低于4折;电视各频道年度广告产品销售折扣或阶段性折扣调整,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审定,经主管台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频道(各类代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折扣,不得擅自降低销售。第三节 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第十二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广告签约合同分为“广播广告发布合同”和“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两大类别,各频道须使用广告管理中心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第十三条 全台各频道将统一启用计算机广告签约管理系统,投放广告的企业、公司,需经系统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发布合同签订。广告管理中心对广告签约系统实施集中化管理,各频道所有签订的广告合同须全部录入系统,不得私自设立广告签约管理系统。第十四条 合同签约管理:1) 签订广告合同或广告协议前,代理公司应向相关频道确认广告形式及发布时段;专题广告、联办节目、大型活动须提前向频道提交申报,经频道与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2) 严谨签约制度,凡代理我台频道广告业务的各企业、广告公司,应向频道完整提交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质、资料;如法人委托公司工作人员签约的,还应提供法人委托书(加盖公章)。频道负责资质审核,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3) 对必须提交广告批文的医疗、药品等广告,相关频道应在广告播出前连同合同一起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无审批文件或审批文件已经过期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频道拒签或停播该广告。4) 合同项目(包括客户名称、播出形式、广告长度、单价、次数、刊例费用、实收费用等)必须逐项完整填写。所有正式签约合同, 必须统一加盖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账户相对应的广播、电视“广告合同专用章”印章,且加盖签约双方合同印章方可生效。5) 因代理公司或客户在省外,造成频道无法及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合同原件的,应在传真件接收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对于签订全年投放合同,按月下单的客户,可由对方出具“传真件认定说明”,明确企业同频道签约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6) 原则上不允许签署跨年度广告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广告管理中心批准。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管理:1) 广告管理中心终审盖章后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不得做任何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须对合同进行变更,造成合同金额变化时,代理公司必须出具由客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频道填写广告变更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广告管理中心,经确认盖章后,方可终止原合同,并另行签订新合同。2) 因客户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代理公司应于终止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频道,频道确认后,填写广告停播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报广告管理中心,经批复后方可终止原合同。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管理:1) 所有广告发布合同由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管理。2) 各类广告发布合同(一式五联),相关部门分别各执一联。3) 广告发布合同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所有作废的广告发布合同,不得撕毁或丢弃,必须交回广告管理中心集中处理。无争议的广告发布合同留存期为5年。第四节 统一广告编排播出管理第十七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执行统一编排播出管理。电视广告待技术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广告管理中心统一串编播出管理系统。第十八条 广告编排人员应严格对照广告播出串联单,核实播出日期、段位、长度、广告内容、广告版本等准确无误后进行精准编排,不得随意增减广告,严禁无合同上单播出。第十九条 频道因节目变动或特殊直播活动需调整原广告播出编排,应提前报请广告管理中心进行调整。同时,频道应及时通知相关客户,并协商好广告调整播出方式。第二十条 广告编排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广告编排的科学、合理,保证广告播出的流畅,将不适宜连播的广告内容合理分隔播出。第二十一条 广告编排人员串编广告素材时,应按照播出要求审核广告画面质量、规范广告播出声音标准,保证播出的广告面画清晰、音量标准、内容准确没有遗漏。所有音视频内容必须经业务前期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发送至广告编排人员上单录入。第二十二条 频道不得在节目中私自安排软性商业宣传的内容,因特殊节目形态的需要,确需涉及商业信息的,频道应向广告管理中心提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播出内容不得同时包含客户名称、地址、电话、价格等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商业信息。第二十三条 因设备故障或人为因素而影响广告正常播出的,除有协议特殊约定外,均应按照“错(漏)一补一”的原则,双方确认补播排期,并给予相同价值补播。对人为造成的错播、压播、多播、漏播,广告管理中心给予频道警告,对年度内错、漏播累计三次以上的频道,处以合同单价三倍的罚款,并计入年度绩效考量。 第五节 统一广告监听监看管理第二十四条 广告监听/监看是统一播出监管的重要环节,广告管理中心以监播系统常规性自动收录和人工阶段性、针对性监听监看相结合,负责对全台各频道的广告播出情况实施全程监播。第二十五条 广告管理中心将监播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规内容、错漏播情况、广告超时等问题,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落实整改的同时,每月汇总形成书面月度广告监播报告,上报台领导,并抄送相关频道经营部门,纳入频道绩效奖惩考核。第六节 统一数据及营销服务管理第二十六条 广告管理中心对各类经营数据统一管理、集中发布。广告经营数据统计与管理是为了准确把握全台可经营性广告资源的使用效率及市场占有率、各频道专业性资源的投入产出比、代理渠道的开发整合运营效率、广告产品贡献率和价格体系的竞争力等,为全台广告经营战略制定、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营销策略规划和绩效考核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第二十七条 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制定各类经营数据的计量标准和核对方法,依据各经营部门提供的合同信息,收集、分类、分析经营数据信息,建立精准、细化的经营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维护。第二十八条 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各频道以专业资源为经营突破点的经营定位,按月、季度、半年、全年进行目标达标的过程分析、管理,及时为频道营销策略的制定、修正提供决策依据。第七节 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第二十九条 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频道经营指标实行统一考核。第三十条 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和各类“代理协议”, 由广告管理中心对各频道每月到款额及累计到款额,定期与台财务资产部对账;对代理公司实行统一保证金管理、统一考核管理、统一奖励结算。第三十一条 代理费返还额度,实行单单计量、定期核算,按照公司进款的实际额度和相对应的代理费奖励政策,按约定及时结算。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资产部凭广告管理中心盖章的代理费结算清单及代理公司代理费发票返还代理费。第八节 统一代理公司服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营销支持:广告管理中心配合频道实现代理指标,为代理公司提供营销服务,帮助代理公司提高经营能力。第三十三条 客服支持:针对客户及代理公司需求,协助开发行业重点客户,配合频道对VIP客户实施增值服务。第三十四条 绩效管理:广告管理中心对代理公司定期进行到款核算、代理额度计算、代理费返还等相关业务管理。第三十五条 协调服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各类代理公司及客户投诉,并组织协调、反馈、解决相关问题。第三章 广告播出费收款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频道与企业、广告公司签订每份广告合同,一经播出,广告管理中心即视为应收款,纳入该频道到款统计。第三十七条 全台各频道广告经营收入,必须汇入台财务指定帐户。第三十八条 广告管理中心每月依据广告合同的付款约定,准确统计广告欠款客户名单,与台财务资产部当月广告费到款核对,督促各频道对欠款的追收。第三十九条 广告管理中心按季度统计清理一次广告费欠款,并将各频道欠款情况、追收欠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台财务资产部。第四十条 广告管理中心对欠款客户、公司可实行联动机制。在一个频道针对欠款的企业、公司未还清已欠广告款之前,原则上不允许该企业、公司在其他频道签约播出。第四章 实物抵顶及资源置换管理第四十一条 各频道原则上不允许以抵顶置换形式结算广告费,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广告资源置换实物及其他非货币形式抵顶广告费的,必须报广告管理中心,报台领导批准方可执行。抵顶或置换资源不计入频道广告创收指标。第四十二条 因频道、栏目广告资源等宣传推广,确需同其他媒体进行广告资源抵顶互换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广告管理中心进行核准,报台领导批准执行。第四十三条 客户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支付广告费,需以实物抵顶的,经广告管理中心核实,报台领导批准方可执行。第四十四条 引进含有广告的节目、广播剧、电视剧,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审核,报分管台领导批准。第五章 广告违法违规处罚管理第四十五条 广告管理中心作为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广告内容,防止违法、违规广告的发布是其主要职责。第四十六条 各频道必须严格依法审核广告播出内容,所有播出广告须由频道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广告,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台内通报或扣发奖金。第四十七条 广告管理中心在接到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下发的广告整改通知后,及时要求频道认真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对于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频道停播该广告,并向全台通报,扣发相关责任人当月奖金。第六章 广告经营人员奖惩管理第四十八条 广告管理中心受山东广播电视台委托制定各频道广告创收奖惩政策,年度奖惩政策经台领导审批后,由台财务资产部负责兑现执行。第四十九条 广告管理中心根据各频道广告创收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年度调整制定针对全台各频道负责人、广告部主任、广告经营人员的具体奖惩标准。第五十条 各频道专职广告人员的界定,依据台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各频道广告部工作人员为准。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对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广播电视台 2011年11月山 东 广 播 电 视 台2012年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 山东广播电视台 第一章 经营管理定位 根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广告经营,将继续围绕“调结构、促发展”的转型定位,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充分发挥广告管理中心的管理、协调、服务职能,以强化统一管理为前提,以加大品牌广告经营为核心,积极整合、优化社会资源和媒体资源,着力提升各频道经营资源的专业价值,促进广播广告结构转型升级,进而实现“向经营管理要效益、向专业性资源要效益、向品牌广告市场要效益”的经营目标。第二章 广告类别界定一、 A类广告:健康专题广告指医疗行业(包括医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每次播出时长5分钟以上(含5分钟)的健康专题广告。二、 B类广告:广播直销专题广告指每次播出时长在2分钟以上的广播直销专题广告。B1:收藏、礼品纪念品、收藏品、礼品广播直销专题广告。B2:广播购物生活消费品广播直销、团购等专题广告。B3:加盟连锁各类企业加盟连锁广播招商直销专题广告。三、 C类广告: C1:常规品牌广告指每次播出时长在2分钟以下(含2分钟)的广告。C1广告具体的发布形式,按频道价目表分为四类:标版广告、套播广告、段位广告、栏目赞助广告(栏目冠名或特约播出广告)。C2:品牌专题、品牌联办节目广告 指每次播出时长2分钟以上(不含2分钟)的商业专题广告,或以栏目形式出现,并在栏目定位和内容中含有对具体单位进行产品、形象及相关业务宣传推广等商业性质的广告。医疗、医药类品牌专题广告,播出时长不可超过5分钟。 C3:活动广告指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各频道主办,或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参与协办、承办的各类广播活动所产生的广告收益,包括由活动衍生的直、录播收益及各类推广、宣传所投放的广告收益,以及没有使用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媒体时间资源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对于目前尚未完善、清晰的广告类别界定,以及今后新的广告类别界定,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拥有最终解释权和政策制定权。第三章 广告代理模式界定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对八个广播频道(新闻、经济、交通、文艺、生活、乡村、音乐、体育休闲频道)推行多元化广告代理模式。一、 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制: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新闻频道、音乐频道、文艺频道、体育休闲频道推行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制。代理公司在协议期内独家代理经营协议频道的品牌广告业务。二、 行业广告代理制: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交通频道、经济频道、生活频道、乡村频道将广告资源按照行业划分,设定行业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频道与中标的行业代理公司签署2012年度行业广告代理协议。中标公司拥有在协议频道中标行业的年度广告经营权。三、 综合广告代理制: 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交通频道、经济频道、生活频道、乡村频道将未被行业代理的行业,实行综合广告代理制。综合广告代理公司必须与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签署山东广播电视台2012年度广播广告综合代理协议,综合广告代理公司可在年度内随时签约,确立代理权益。未签署2012年度广播广告综合代理协议的广告公司,不享受代理政策。四、 类别广告代理制: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资源按照频道广告类别划分,设定广告类别指标,推行广告类别代理制。代理公司在协议期内独家代理经营协议频道的类别广告。代理公司按照所签署的各类“代理协议”,在严格按照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履约的前提下,享受相应的广告代理政策。第四章 广告运营管理规定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对所属各广播频道及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公司、类别广告代理公司、行业广告代理公司和综合广告代理公司,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各经营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执行本规定,本规定与各类代理契约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节 广播广告合同管理一、 广告发布合同分类及签约原则2012年广播广告发布合同明确划分为五类,并统一使用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账户相对应的“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合同专用章”印鉴。1. 广播广告行业代理发布合同签约原则: 凡属于行业代理范畴的广告,山东广播电视台只与该行业的中标公司签订广播广告行业代理发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它任何形式签订的合同,我台一律视为无效合同。2. 广播广告综合代理发布合同签约原则: 凡属于非行业代理范畴的广告,我台只与综合代理公司签订广播广告综合代理发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它任何形式签订的合同,我台一律视为无效合同。3. 广播广告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发布合同签约原则: 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公司发布广告时,我台广告管理中心依据独家代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与该公司签订广播广告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发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 广播广告类别代理发布合同签约原则:类别广告代理公司发布广告时,我台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广播广告类别代理发布合同审核发布,双方签字盖章生效。5. 广播广告直销专题发布合同签约原则: 凡在我台广播经济频道、交通频道、生活频道、乡村频道发布广播直销专题广告的,需签订广播广告直销专题发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二、 广告发布合同管理:1. 合同签约管理7) 签订广告合同前,代理公司应向相关广播频道确认广告形式及发布时段;专题广告、联办节目须提前向频道提交申报,经频道与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8) 合同项目(包括客户名称、播出形式、广告长度、单价、次数、刊例费用、实收费用等)必须逐项完整填写。9) 行业代理、综合代理、类别代理广告发布合同实行二级审核制,频道初审签字,再由广播广告监审科终审无误后,统一编排播出。10) 广播广告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发布合同实行二级审核制,广播广告运营管理科初审签字,再由广播广告监审科终审无误后,统一编排播出。11) 原则上不允许签署跨年度广告发布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广告管理中心批准。2. 合同变更管理1) 广播广告监审科终审盖章后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不得做任何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须对合同进行变更,造成合同金额变化时,代理公司必须出具由客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频道填写广播广告变更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报广告管理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经确认后,方可终止原合同,并另行签订新合同。2) 因客户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代理公司应于终止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频道,频道确认后,填写广播广告停播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报广告管理中心,经批复后方可终止原合同。3. 合同文本管理1) 所有广播广告发布合同由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管理。2) 各类广播广告发布合同,相关部门分别各执一联。3) 广告发布合同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所有作废的广告合同,不得撕毁或丢弃,必须交回广播广告监审科集中处理。无争议的广告发布合同留存期为5年。第二节 广告产品、价格及折扣管理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各广播频道的年度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由频道提出具体方案,经广告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频道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需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存档。频道及各类代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增减,须报广告管理中心评估批复后方可执行。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各广播频道广告发布最低折扣统一为刊例价的4折。第三节 广告审核、编排、播出、监听管理一、 统一广告审核管理:1. 频道负责审核所有行业代理、综合代理和类别代理的“广播广告发布合同”、广播广告播出信息单、广播广告播出内容审核单及广告音频文件,确认音频质量、版本时长和广告内容无误并签字后,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广播广告监审科终审。如广告超时、内容违规,频道应立即通知代理公司,由此而造成的延迟播出责任,我台不予承担。2. 医药行业品牌广告的广告批文、广告文案和音频文件,实行代理公司初审、频道复审、广告管理中心终审的“三级审核制”。频道分管负责人必须审核广告批文、广告文案和音频文件,并在广播广告播出内容审核单上确认签字,否则广告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二、 统一广告编排管理:1. 广告播出由广播广告监审科按广告合同统一上单,定时自动播出,频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压播广告。2. 频道因节目变动或特殊直播活动需调整原广告播出编排,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广播广告监审科调整编排。3. 所有广告合同从签订到播出需留出至少2个工作日报审、录入、编排。4. 跳播广告根据广告价格表加收广告款;同一广告产品同一天的不同段位播出不同版本的,根据广告价格表“跳播广告”的规定加收广告款。三、 统一广告播出管理:1. 播出变更:如因客户原因需对合同播出时段、播出版本进行变更时,频道必须填写广告播出变更通知单,并由频道总监签字后,提前2个工作日报广告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变更时段严格按同类时段调整;如因我台原因(重大活动、文体赛事直播等)不能按时播出原有广告,频道必须事前通知代理公司及客户,协商调整广告播出时间。2. 错播、漏播:因设备故障或人为因素而影响广告正常播出的,我台遵循“错(漏)一补一”的原则,给予客户同等价值的补播;如果因“错(漏)播事故”而发生给客户退款,则从频道奖金总额中扣除实际退款额,补齐台里的损失。对人为造成的错播、压播、多播、漏播,广告管理中心有权给予频道警告,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扣发当月三分之一奖金的处罚。 3. 频道不得在节目中私自安排商业宣传的内容,因特殊节目形态的需要,确需涉及商业信息的,频道应向广告管理中心提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播出内容不得同时包含客户名称、地址、电话、价格、促销活动等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商业信息。未经批准,频道(或应代理公司要求)播出含商业内容活动宣传和含商业内容片花宣传的,将对频道或代理公司处以同等时段、同等时长广告单价三倍的罚款,并计入频道年度绩效考核。4. 广告饱和度管理: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各频道每半个小时的品牌广告开口最长为6分钟。凡开口已满的段位,由广告管理中心向频道下发段位广告饱和通知,代理公司不得再签订该段位的广告;确需在该时段投放的,需报台领导批准并根据广告价格表加收广告款。四、 统一广告监听管理:广播广告监审科以常规性监听、阶段性监听和针对性监听的形式,负责全台广播广告播出监听,每月汇总形成书面月度广播广告监播报告,上报台领导,并抄送相关频道。对监播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规内容、错漏播情况、广告超时等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落实整改。第四节 广告绩效管理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对各类广播广告经营指标实行统一绩效管理。一、 经营指标考核原则: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2012年广播广告经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对频道经营指标实行统一考核。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和各类“代理协议”,对代理公司实行统一保证金使用管理、统一考核管理、统一奖励结算。 二、 代理费返还方式:1. 代理费返还额度:实行单单计量,月度核算,按照公司进款的实际额度和相对应的代理费奖励政策,按时结算。2. 每月由频道核算填制广播广告代理费结算清单,进行三级审核签字:制表人、广告部负责人、频道总监。报广播广告运营管理科核对,并加盖“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管理专用章”后,提交台财务终审确认。3. 我台财务凭三方(频道、广告管理中心、财务)审核后的广播广告代理费结算清单及代理公司代理费发票返还代理费。三、 各类到款的对帐方式:1. 每月广播各频道到款总额及累计到款额由广播广告监审科与台财务资产部对账;A类到款每月底由广播广告监审科与类别广告代理公司对账。2. 行业代理、综合代理、类别代理、品牌广告独家代理的到款,每月底由频道与广播广告运营管理科核对后,运营管理科与台财务资产部对帐。第五节 广告实物充抵、资源置换管理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各频道原则上不允许广告实物充抵。一、 确因活动及特殊性节目奖品发放需要实物充抵,频道须提前向广告管理中心申报。经中心评估、核算后报分管台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二、 因频道、栏目广告资源等宣传推广,确需同其他媒体进行广告资源抵顶置换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广告管理中心进行核准,报台领导批准执行。频道在置换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需向广告管理中心出具对方签字盖章的履约证明。三、 充抵物品、资源置换均不计代理额度,无代理费。第六节 广告经营数据管理一、 经营数据库建设:广播广告数据管理科统一制定各类经营数据的计量标准和核对方法,依据各频道提供的合同信息,收集、分类、分析经营数据信息,建立精准、细化的经营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维护。二、 数据统计分析应用:依据2012年各频道的不同经营定位,按月度、季度、半年、年终进行目标达标的过程分析、管理,及时为台领导提报经营统计分析报告和收听率分析报告等报表。三、 经营数据支持:数据科通过对我台经营数据和收听数据的精准统计、分析,为各频道、各部门及代理公司营销策略的制定、修正提供决策依据。四、 绩效考核数据支持:数据科对经营数据进行分类汇总统计,为全台考核各频道和代理公司提供绩效考核依据。第七节 代理公司管理服务一、 广播代理公司管理分类:1. 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公司、类别代理公司:由广播广告运营管理科进行运营管理,实施统一管理服务;2. 行业代理公司、综合代理公司:由频道进行运营管理,广告管理中心实施统一监管。二、 代理管理服务体系:2012年广告管理中心协助各频道为代理公司提供系统专业服务。1. 营销支持:广告管理中心配合频道实现代理指标,为代理公司提供营销服务,帮助代理公司提高经营能力。2. 客服支持:针对客户及代理公司需求,协助开发行业重点客户,配合频道对VIP客户实施增值服务。3. 绩效管理:广告管理中心对代理公司定期进行到款核算、代理额度计算、代理费返还等相关业务管理。4. 协调服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各类代理公司及客户投诉,并组织协调、反馈、解决相关问题。第五章 广播B类广告经营管理一、 B类广告管理广告管理中心对广播各频道B类广告的资源配置、价格体系、签约合同、财务到款、绩效等实行统一管理。2012年B类广告经营,实行频道自主开发。各频道B类广告资源配置、广告价格和经营目标,由广告管理中心统一评估制定。运营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减档数、改变价格。如确需调整,须提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广告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二、 B类广告播出 B类广告发布须严格执行播前付款,频道负责人在广告播出信息单上签字确认到款后,方可播出广告。B类收藏、礼品类广告,由广播广告监审科统一编排,频道负责内容审核,并提前两天将一周的广告排期表和广告音频提交广播广告监审科,上单编排后的排期表和播出版本不得更换。B类直播广告,由频道负责内容审核和播出,如出现错播、多播、漏播现象,按照山东广播电视台2012年广播广告经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处理。三、 B类广告到款和计量频道自主开发的B类广告,广告款由客户直接交至台财务指定账户; B类到款只计入发布频道的经营额度,不享受返点。第六章 品牌广告独家代理管理 广告管理中心是品牌广告独家代理的运营管理机构。对独家代理公司的广告产品、广告价格、执行折扣、广告合同、内容审核、播出编排、监听管理、绩效考核等实施统一管理。一、 品牌广告独家代理政策1. 独家经营权: 在协议年度内,代理公司独家代理协议频道界定范围内的广告。代理公司拥有与频道协商制定协议频道广告刊例价格、确立经营模式、制定经营政策的权利。2. 经营范围: 代理公司须在代理协议约定的广告类别和广告形式范围内经营(具体规定参照第二章“广告类别界定”)。3. 广告时长: 代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电总局规定的广告播出时长。B类广告总时长不能超出频道B类广告时段设置、档数配置。4. 考核原则: 按月考核,月清月结。代理公司必须按协议规定足额交纳当月指标额度,逾期未足额交纳,我台将按协议中相对应的条款进行处理。5. 履约保证金: 代理公司必须于每经营年度的12月份,按协议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作为代理公司月度指标结算补款使用。二、 品牌广告独家代理的运营管理1. 广告播量交款管理: 代理公司每月根据广告播量向台交款。当月实际广告播量未达到代理协议约定的月度代理指标的,按照代理指标交款;当月实际广告播量超过代理协议约定的月度代理指标的,按照实际播量额度向台交款。2. 渠道政策管理: 代理公司的广告销售政策和对二级代理公司的返点奖励政策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备案。3. 活动管理: 代理公司举办任何推广活动,须提前将活动方案报广告管理中心进行评估、审核,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第七章 活动广告管理一、 活动立项管理各频道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同举办的(包括主办、协办或承办)各类社会广播活动,需提前向广告管理中心提交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活动立项申请报告,广告管理中心对活动进行项目综合评估、成本核算,报分管台领导终审签字同意后,频道方可签署活动合同,频道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执行。二、 活动收入管理活动收入分为活动盈收和活动支出二个部分:1. 活动盈收:不得低于活动收入的40%;2. 活动支出:不得超过活动收入的60%。支出超过60%的,需报分管台领导审批。3. 各类活动收入的盈收部分按照代理政策计算代理费。三、 活动成本核算管理1. 设备成本:指转播车费用济南地区使用转播车,每场(60分钟以内)费用5,000元。济南以外地区使用转播车,每场(60分钟以内)费用10,000元。使用转播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油费、过桥过路费、人员劳务费等计入财务支出部分。2. 支出成本:因活动而产生的支出:如场地、演出等包括税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凡立项活动产生的稿费、劳务费由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资产部以汇款方式实名支付。四、 记者站活动业务经费 各频道承办由记者站承揽的活动,产生的费用支出不得超过活动费用的45%;活动费用中的15%计入记者站办公经费。五、 代理公司活动收入计量代理公司活动收入:指品牌独代、类别代理、行业代理及综合代理在各频道所产生的活动收入。1. 活动收入频道计量: 品牌独代、类别代理、行业代理及综合代理所产生的活动收入全部计入频道经营额度。2. 活动收入代理公司计量: 频道活动收入按照代理协议中的经营范围界定归属,盈收部分计入各类代理公司代理合约指标。3. 类别代理、行业代理的活动,凡活动直接入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的,由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开具发票。活动收入的盈收部分到款由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计量,对冲代理公司当月应交款。第八章 A类广告管理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A类广告由类别代理公司代理经营,并负责A类客户的资质审核、备案;发布内容及直播过程由频道负责把关;广告管理中心负有监播、督导责任。A类广告发布严格执行播前付款,代理公司需及时将A类广告客户变更情况书面提报广告管理中心。一、 节目播出模式:1. 健康、保健、养生讲座:主持人与嘉宾对话的形式,以嘉宾的专业服务知识为主讲内容,讲解健康、保健、养生的生活健康服务内容和有关常识,同时也可针对某类疾病分析病因、预防、治疗等内容提供健康服务。产品讲解、产品促销活动可以适度穿插其中。2. 听众热线咨询服务:25分钟节目,热线互动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50分钟节目,热线互动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3. 节目前后添加公益广告“如果您正在生病或正在服用药物,在使用其他药物、保健品、医疗器械之前,请务必听取医生的建议”。二、 节目内容管理节目进程中,主持人、嘉宾讲解和热线咨询均不得包含以下内容:1. 疗效证明:不得宣传“有效率、治愈率”;不得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或名义作疗效证明。2. 绝对化语言:不得包含“疗效最佳”、“最高技术”等语言。3. 承诺:不得包含“保证治愈”、“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4. 对比:不得与其他产品或医疗技术进行对比或贬低他人。5. 误导: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病或病症会加重;不得误导患者停止服药。具体发布内容管理,详见“本管理细则附件二”。三、 节目播出管理1. 直播节目,主持人必须开延时器,主持人和导播认真把关,按时填写播出日志。2. 主持人在节目内容制作、录音、直播过程中,认真把关,发现任何不规范内容,主持人必须使用“延时器”删除,同时提醒嘉宾注意,并第一时间向频道、代理公司分管负责人反映。3. 录播节目(节目版本)由代理公司确认签字,送交频道专人负责审核、录制、剪辑,频道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播出。4. 客户参与节目直播的人员必须遵守广播机房管理规定,客户导播需填表备案;本台导播必须在导播室全程监控导播过程,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入热线电话。5. 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监听,认真填写节目监听记录,对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代理公司及频道对节目进行整改,监督整改结果。6. 凭监听记录及节目录音,对违规客户进行处理。违规1次,书面警告;违规2次,停播热线,改为录播,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四、 违规处罚管理:A类广告因违规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通报处罚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频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列出具体处罚、整改措施。(具体处罚详见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对山东广播电视台2012年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拥有最终解释权。山东广播电视台2011年12月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管理细则山东广播电视台 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规定,以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为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特制定如下电视广告管理细则。第一章 广告经营资源管理细则第一条 依法经营山东广播电视台各频道广告资源归台所有,由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划管理,频道负责经营使用。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 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第二条 资源优化与调配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可经营性资源优化与调配,统一进行科学分析、合理规划,形成经营资源差异性定位,规避恶性竞争和资源使用同质化。广告管理中心对全台各频道广告资源的使用拥有监督管理职能,对超时、多占及挪用侵占资源的,中心有权协调处理。第三条 广告资源规划各频道广告资源规划以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为标准。如遇特殊情况超时、超量播出,需报广告管理中心并经分管台领导批准。第四条 多元化代理制模式电视各频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多元化广告代理制模式。如实行整频广告代理,必须提交完整的可行性运营评估方案,报台党委研究批准,方可实施。凡整频代理频道,其代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代理频道广告任务在合同约定期内,年均增幅不低于20%。第二章 广告价格体系管理细则第五条 广告产品、价格制定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价格实行统一管理,拥有审核、决定权。广告价格原则上保持每年递增。各频道于11月30日前向广告管理中心提交下一年度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经广告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频道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公布前需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存档。第六条 广告产品、价格调整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增减,须报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七条 销售折扣限定价格体系确定后,频道依据所承担的年度创收任务,拟算出广告产品销售饱和度及销售折扣,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审核,经主管台领导审批后作为频道广告产品销售限定折扣。频道必须严格执行限定折扣,不得擅自降低销售。低于广告产品销售折扣限定的合同,需由频道提前向广告管理中心提交审批,经广告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签约。第八条 销售折扣调整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各电视频道广告销售折扣,在年度刊例价格基础上调整产品销售折扣或阶段性折扣,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审定,经主管台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九条 往年价格体系的引用因特殊原因,频道引用往年价格签订广告合同的,需在广告签约前报广告管理中心,经主管台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第三章 广告签约管理细则第十条 规范签约合同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各频道须使用广告管理中心统一规范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文本签约。第十一条 统一签约管理全台各频道将统一启用计算机广告签约管理系统,投放广告的企业、公司,需经系统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发布合同签订。广告管理中心对广告签约系统实施集中化管理,各频道所有签订的广告合同须全部录入系统,不得私自设立广告签约管理系统。第十二条 播出前必须签定合同广告播出前,各频道广告经营部门必须与企业、公司签订有效的广告业务合同和播出排期计划,坚决杜绝先播出广告后签合同的行为,频道应确保所签合同合法、完整、有效。第十三条 合同信息完整每份合同排期必须附有详细约定的合同文本,合同项目(包括客户名称、播出形式、广告长度、单价、次数、刊例费用、折扣、应收费用、实收费用、催款信息等)必须逐项完整填写。所有正式签约合同, 必须统一加盖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账户相对应的电视“广告合同专用章”印章,且加盖签约双方合同印章方可生效。第十四条 签约资质备案为保障我台广告经营的合法权益,严谨合同签约制度,凡代理我台频道广告业务的各企业、广告公司,应向频道完整提交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质、资料;如法人委托公司工作人员签约的,还应提供法人委托书(加盖公章)。频道负责资质审核,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五条 批文审核对必须提交广告批文的医疗、药品等广告,相关频道应在广告播出前连同合同一起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无审批文件或审批文件已经过期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频道拒签或停播该广告。第十六条 签约变更广告管理中心终审盖章后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不得做任何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须对合同进行变更,造成合同金额或排期发生变化时,频道代理公司改频道必须出具由客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并填写广告变更通知单,注明去掉“并”字变更原因,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广告管理中心,经确认盖章后,方可终止原合同,另行签订新合同。第十七条 停播确认因客户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代理公司应于终止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频道提交盖有客户印章的广告停播说明,频道确认后,填写广告停播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报广告管理中心,经批复后方可终止原合同。第十八条 广告换版除买断、整频代理等独家代理资源外,其他常规广告换版仅限于同一客户的广告版本更换。第十九条 广告赠播频道给予签约客户广告赠播量不得超过合同刊例价的10%(含栏目冠名、剧场冠名等特殊形式),如超出赠播比例,频道须填写赠播广告申请单,频道经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广告管理中心,经台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二十条 明确传真件法律效力因代理公司或客户在省外,造成频道无法及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合同原件的,应在传真件接收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对于签订全年投放合同,按月下单的客户,可由对方出具“传真件认定说明”,明确代理公司、企业与频道签约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对于限期未提交“传真件认定说明”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频道停播该合同。第四章 广告合同管理细则第二十一条 统一合同文本所有广告发布合同由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管理。第二十二条 合同逐级审核频道向广告管理中心提交的广告合同必须经频道主管广告经营副总监或广告部主任(副主任)审核签字。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各类广告发布合同(一式五联),频道广告经营部门保留三份,频道须在广告播出前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一份(原件),台财务资产部一份。频道须在播出前将广告合同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否则视为错播。第二十四条 合同存档广告发布合同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无争议的广告发布合同留存期为5年。超过留存期的广告发布合同,不得撕毁或丢弃,必须交回广告管理中心集中处理。大纲需修改第五章 广告收款管理细则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收款各频道与企业、广告公司签订每份广告合同,一经播出,广告管理中心即视为应收款,纳入该频道到款统计。第二十六条 收款规范全台各频道广告经营收入,必须汇入账务资产部指定帐户。第二十七条 催缴欠款广告管理中心每月依据广告合同的付款约定,准确统计广告欠款客户名单,与台财务资产部当月广告费到款核对,督促各频道对欠款的追收。第二十八条 欠款统计广告管理中心按季度统计清理一次广告费欠款,并将各频道欠款情况、追收欠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台财务资产部。第二十九条 欠款联动机制广告管理中心对欠款客户、公司可实行联动机制。在一个频道针对欠款的企业、公司未还清已欠广告款之前,原则上不允许该企业、公司在其他频道签约播出。第三十条 下一年度订金、预收款管理下一年度广告合同保证金、提前付款等广告预收款不纳入频道当前年度广告到款。第六章 广告编播管理细则第三十一条 统一串编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执行统一编排播出管理。电视广告待技术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广告管理中心统一串编播出管理系统。第三十二条 精准编播编排人员应严格对照广告播出串联单,核实播出日期、段位、长度、广告内容、广告版本等准确无误后进行精准编播,不得随意增减广告,严禁无合同上单播出。第三十三条 编排调整频道因节目编排变动或特殊直播活动需调整原广告播出编排,应提前报请广告管理中心进行调整。同时,频道应及时通知相关客户,并协商好广告调整播出方式。第三十四条 合理编播广告编排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广告编排的科学、合理,保证广告播出的流畅,将不适宜连播的广告内容合理分隔播出。第三十五条 规范播出素材广告编播编排改编播人员串编广告素材时,应按照播出要求审核广告画面质量、规范广告播出声音标准,保证播出的广告面画清晰、音量标准、内容准确没有遗漏。所有音视频内容必须经业务前期人员审核确认无误。第三十六条 软性广告播出频道不得在节目中私自安排软性商业宣传的内容,因特殊节目形态的需要,确需涉及商业信息的,频道应向广告管理中心提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播出内容不得同时包含客户名称、地址、电话、价格等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商业信息。第三十七条 错漏播处理发生错漏播大纲需修改,除有协议特殊约定外,均应按照“错(漏)一补一”的原则,双方确认补播排期,并给予相同价值补播。对人为造成的错播、压播、多播、漏播,频道应向广告管理中心提报情况说明大纲需修改后方可补播;人为产生错、漏播将从频道总监、主管广告经营副总监(广告部主任)及相关责任人月平均奖中扣除错、漏播合同应收额的2%。 第七章 广告监播管理细则第三十八条 统一监测广告监看是统一播出监管的重要环节,广告管理中心以监播系统常规性自动收录和人工阶段性、针对性监看相结合,负责对全台各频道的广告播出情况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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