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合伙协议范本】金福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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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合伙协议范本】金福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合伙协议 关于设立 金福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 . 普通合伙人:潍坊安氏餐饮文化 【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法? 的相关规定,潍坊安氏餐饮文化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 作为普通合伙人于 2021 年 月 日与本协议第5条所列的全体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金福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投资、设立和运营位于昌邑之金福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分店。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1条 总那么 1.1 根据?民法通那么?、?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方法?的有关 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2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3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为准。 1.4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1.5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各自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2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1 名称:金福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名称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在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企业招牌上或企业门面醒目位置注明该企业为人人投众筹店。 2.2 主要经营场所: 昌邑 第3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 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设立和运营位于昌邑的金福客水饺北海路 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3.2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昌邑】,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4条 合伙人信息 第5条 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金福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 ?合伙企业?合伙人清单 工程融资总额: 660000 100 合计元: 第6条 资金使用安排 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全体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人民币66万元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用于普通合伙人主导投资、设立和运营金福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工程。工程方案资金安排如下: 假设在工程实施中实际资金使用量出现偏差达 20% 以上时,普通合伙人需向全体有限合伙人提出申请重新修改资金使用安排。为确保工程融资款的平安使用,普通合伙人的财务支出需遵照 (转 载于: .cOM 在 点 网) 资金使用安排表分阶段性用款,并接受人人投的监督。普通合伙人需将融资款使用情况每周以财务报表形式向委托融资平台“人人投汇报。 第7条 出资义务及资金使用约定 7.1 融资成功款项需通过第三方资金平安托管平台“易宝支付分批拨付工程资金,并遵照工程 融资安排表按照工程进展情况以每项多笔的方式进行阶段性打款。关于成功融资款项的支取说明,由普通合伙人工程发起人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提起申请,由人人投依托融资安排说明进行审核,在确认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易宝支付发起付款指令。 7.2 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资金使用按照上述工程实施资金使用进度分批次提取工程 款,并同意前述费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人人投的监督管理下使用。需支付给人人投网站的融资费用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费用等由本合伙企业承当,且不得在合伙人出资中列支。 7.3 普通合伙人延迟、抽逃出资或怠于履行金福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 选址、筹划、装修等义务,应按照各守约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定期存款利息的4倍向守约有限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普通合伙人应按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进行返还。由普通合伙人承当人人投为该工程进行融资效劳的一切费用。 7.4 有限合伙人延迟或拒绝出资、抽逃出资、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期限转让其份额或退伙的, 视为违约。违约有限合伙人需按照各守约方实际出资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定期存款利息的4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8条 品牌授权与企业运营 8.1 普通合伙人,即潍坊安氏餐饮文化,同意将其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 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营资源许可给本合伙企业无偿使用,本合伙企业按照潍坊安氏餐饮文化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产品及效劳质量标准,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潍坊安氏餐饮文化仍保有其授权给本合伙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利。 8.2 潍坊安氏餐饮文化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协议中各合伙人在此约定普通合伙人 以品牌、劳务和企业经营为出资占合伙企业比例 10 % 份额股份,加上工程发起出资 30% 合占新合伙企业 40% 份额 8.3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自行承当一切与金福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以工商 核名为准运营相关的本钱与费用包括运营中使用潍坊安氏餐饮文化进行广告宣传等的一切本钱与费用 8.4 普通合伙人保证,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并已完成相关必要的登记、备案 手续以投资、设立及运营金福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同时也是授 下页金福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合伙协议 权给合伙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利或已取得足够的授权/批准/同意。 8.5 如合伙企业需向被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批准的供货方采购相关产品、效劳、设备的,普 通合伙人应保证相关价格、付款条件的公允性,并确保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与一般条件,以 确保本合伙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8.6 普通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所在范围内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 争的业务。 第9条 财务披露及利润分配方法 9.1 合伙企业盈利后应当分红,并每月提取净利润的 20 % 作为企业开展基金,该开展基金达 到 10 万元即不再提取,至年底店铺在没有开展的方案下开展基金全额按份额比率分配给 合伙人,并预留下一年的企业流动资金 8 万元 ,剩余局部全局部配给全体合伙人。其余 可分配净利润的 60 % 由全体有限合伙人分享,可分配净利润的 40 % 由普通合伙 人分享。首次分红最迟在首次盈利的第1个月进行,其后每 3 个月分红一次。 9.2 合伙企业应当聘请第三方财务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在财务收支和库房进销存区域安装24小 时视频监控,将每 月 的财务报表用 短信、 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易于合伙人接 收的形式发送至所有合伙人。月度财务报表于下个月的第 10个工作日以前发送至所有合 伙人。店铺收银系统建立后应当接入人人投的财务监管系统,每日的收入数据发送到所有 投资人的信息终端。在接入人人投的财务监管系统前,工程方应安排相应负责人将合伙企 业的每日营业额于每日闭店后最迟次日上班前,以拍照的形式将收银系统中总的营业 流水数据在本工程股东官方QQ群上传数据图片。 9.3 合伙企业应当将每个月的月度营业报表、分红详情于下一个月的第 10 个工作日前上传到 人人投网站或者第三方合作的财务软件。 9.4 建议工程方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负责合伙企业的财务工作。针对融资额较大, 有一定规模的融资工程,建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合伙企业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度 审计报告,提供应各有限合伙人查阅。 第10条 亏损承当方法 10.1 普通合伙人对于第三方的责任: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缺乏以支付或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如有限合伙人冒充普通合伙人或未经合伙企业授权以该合伙企 业名义与第三方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要承当赔偿责任.如合伙企业对第三方的债务是 因有限合伙人的成心、重大过失引起的,那么普通合伙人对第三方承当责任后可向该有 限合伙人进行追偿。因普通合伙人恶意或重大过错导致合伙企业损失的,由普通合伙 人全额赔偿合伙企业。 10.2 有限合伙人对于第三方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缺乏以支付或清偿合伙企业所欠债务时仅以其实际出资额 为限向第三方承当偿债义务。有限合伙人在其实际的出资额之外不具有向第三方归还 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但对于因有限合伙人的成心、重大过失而引发的责任除外。 10.3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 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11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产生、权限及违约责任 11.1 鉴于本合伙企业只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故本协议中的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决定,委托普通 合伙人潍坊安氏餐饮文化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假设本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本协议 中的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中的潍坊安氏餐饮文化为本合伙 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 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但查阅不得影响该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 11.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亏损和民事责任, 由合伙企业承当。 11.3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与所有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后 90 日之内完成融资店铺租赁并 进入装修状态,并在?合伙协议?协议签约后 120 日之内实现店铺开业。(此处的日为 自然日,下文未特定标注工作日的地方,均为自然日) 11.4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擅自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要改变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 11.5 工程融资成功后,每周通过股东官方QQ群举行一到二次股东交流会,双方沟通工程开业前, 选址装修等工作进展,合伙企业工商注册情况,开业后合伙企业近期的经营情况等。如项 目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提前安排下属相应责任人进行工程进展沟通汇报,对投资人提 出的问题记录并解答。 第12条 有限合伙人权利 12.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或转让局部合伙份额; 12.2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12.3 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本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12.4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12.5 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平等协商,共同推举 _为该合伙企业的事务监督人,负责对接工程 方筹备工作开展,协助人人投平台对融资资金使用严格 在房屋租赁、店铺装修合同 签署、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协同工程方进行;并且在合伙企业运营利 润核算及财务披露等环节予以监督。监督人需及时与其他投资人沟通。经合伙人会议,可 变更监督人,具体变更方式和报酬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另行书面约定。监督人不参与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 12.6 在本合伙企业中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2.7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催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如有限合伙人超越以上权利,干预普通合伙人的正常经营,视为违约,应赔偿因其行为对合伙 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 第13条 入伙和退伙 13.1 入伙 13.1.1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和占有限合伙人总份额占比的二分之一及以上 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新合 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3.1.2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 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13.2 退伙 13.2.1有限合伙人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 的财产份额或退伙,满 12 个月后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伙。有限合伙 人转让局部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有限合伙人退伙的, 需提前30日通知普通合伙人。 13.2.2本合伙企业所投资的金福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工程预计 实现盈亏平衡时间为工程运营6 个月后,普通合伙人应当以此时间为目标实现盈利,假设金福 客水饺北海路分店众筹店以工商核名为准工程正式运营的第7至第12个月中有4个月及 4个月以上无盈利,那么有限合伙人有权转让份额或退伙,在转让方式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由普通合伙人回购,回购执行截至日期在该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30日内,回购金额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决定,回购额度不得低于该退伙人投资额的90%.回购额减去12个月中有限合伙人以往所得的投资分红收益金额 ;自该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30日后,回购金额按市值回购,有限合伙人以往所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不列入普通合伙人的回购计算金额。说明:运营期指该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算。 13.2.3有限合伙人在符合前款相关条件下,如果要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置权。如两个以上合伙人均欲购置,由其协商购置转让财产份额的比例;假设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原实缴出资比例购置上述财产份额。 13.2.4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局部财产份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普通合伙人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普通合伙人退伙后,本合伙企业解散。 13.2.5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的,对基于其退伙转让份额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由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当责任。 13.2.6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局部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其他合伙的持有份额比率和权益,改变其他合伙人持有份额和权益的需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转换为有限合伙人。如遇唯一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又无适宜继承人的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换成普通合伙人,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推举产生一名。 13.2.7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其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分担亏损。 13.2.8普通合伙人因其债务问题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营业,在所有合伙人无退出的情况下,首先采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偿债,但偿债后仍无法恢复营业且停业超过3个月,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一人一票可以要求解散并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停业期间所有的相关费用由普通合伙人承当,清算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相关规定进行。 第14条 解散和清算 14.1 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4.1.1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14.1.2 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和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 14.1.3 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14.1.4 合伙企业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4.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4.2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14.3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 14.3.1 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4.3.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14.3.3 清缴所欠税款; 14.3.4 清理债权、债务; 14.3.5 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4.3.6 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14.4 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 14.4.1 合伙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与清算活动相 关的活动。 14.4.2 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 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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