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关于加强火工品管理规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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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火工品管理规定工作的意见矿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强化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流失,杜绝事故发生,保证我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制定柳泉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意见,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 组织机构:组 长:严孝文副组长:孔祥林 孟昭林 沈宪永 颜秉成 张立军成 员:陈军都 王中华 徐伯军 李俊永 刘 志 吴 建孙井中 郝 永 杨自永 王 超 曹 强 杨 威张德亮 曹吉刚 各生产单位区、队长火工品管理办公室设在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二、具体分工 1、严孝文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孔祥林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火工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使用中的隐患。王中华、孙井中负责火工品相关制度、规程的实施及火工品的现场安全管理。3、沈宪永负责生产过程中火工品的审批、管理、控制的日常工作。陈军都、杨威、张德亮负责火工品的审批、现场安全管理及相关记录的存档工作。4、孟昭林是火工品入矿后运输、押运及保卫工作的负责人。 郝永、王超负责火工品进矿后的安全、运输、押运工作。5、颜秉成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李俊永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徐伯军、曹强负责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全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6、张立军负责火工品入井后的运输管理工作。 刘志、曹吉刚负责火工品入井后的运输安全工作。7、杨自永负责火工品审批、购买、储存、发放、清退及火工品台账的记录及保管工作。8、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9、火工品管理小组,每旬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三、有关事项各有关单位要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本意见的标准和要求,做好火工品的供应、签批、发放、运输、保管、清退及使用工作。四、奖罚规定季度内在火工品使用管理等方面能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出现任何问题及安全事故,奖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每人600元,成员每人300元,否则等额罚款。附:1、柳泉煤矿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规定2、柳泉煤矿预防放炮事故的工作计划及措施3、柳泉煤矿火工品发放管理规定4、柳泉煤矿爆破作业人员补充管理规定二一三年一月六日附件1:柳泉煤矿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流失,杜绝事故发生。二、火工品办公室设在调度室,由调度员兼任安全员,调度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三、 火工品“三员”(包括安全员、爆破员、火药保管员)必须经培训合格的本矿职工持证上岗,已持证上岗的“三员”必须每年复训一次。四、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1、地面运输:由火工品厂方安排专车直接送货到矿副井上口,由保管员、安全员卸货,其接收手续、卸货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2、井筒运输:(1)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火药一到立即下井,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送。(2)雷管、火药分运,人、火药不得同罐。(3)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煤矿许用乳化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爆破器材,不得超过4m/s,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4)装罐数量符合有关规定。3、井下运输:(1)由安全员负责押送。(2)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不得小于3米。(3)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4)煤矿许用乳化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厢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其它类炸药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5)爆破材料必须有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6)装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7)井下运输由供应科负责,严禁在运输线路周围烧焊或进行其它有害工作。4、由井下炸药库直接向工作面用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本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2)炸药运送必须装在专用完好炸药包里,电雷管运送必须装在专用完好的木质电雷管箱里,并加锁,不得用其它代替。(3)雷管和炸药要分别运送,距离不得少于20米,中途严禁停留,背送爆破器材人员要集中乘坐最后一趟人行车,并不得与其他人混乘。(4)不得将雷管装载口袋里,炸药、雷管严禁混装。(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皮带机运输炸药。5、爆破器材的装卸:(1)运输爆破器材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100毫米,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煤矿许用乳化炸药、含水炸药、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2)运送煤矿许用乳化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运送其它类炸药时,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三分之二。(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进罐笼内,运送爆破材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4)装货时,安全人员清点货物数量,运到目的地后,必须立即清点数字,办好交接手续,发现有差错,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明原因。(5)装卸爆破器材,尽量在白天进行,如遇特殊需夜晚装卸,要有充分的照明和安全措施,雷管禁止夜晚装卸。(6)装卸要专人负责。装卸人员必须可靠和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识,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拖拉撞击,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用火(地面)。五、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保管1、井下爆破材料库的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2、井下炸药、雷管存放不得超过核定量,即不得超过井下三天的炸药用量。炸药摆放高度不得超过1.6米,雷管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3、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药,应及时清理出库,单独存贮,按规定及时处理。4、库房要日清月结,帐、卡、物对口。5、严格交接班制度,发现火药丢失、被盗,应立即向保卫科、调度室报告,并做好记录,以便及时查处。6、库房要保持清洁、干燥,做好防鼠害工作。六、雷管导通试验和编号1、所有进库雷管必须严格逐个进行导通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导通员把导通情况登记编号,做好文字记录。2、导通合格后的雷管必须当班交给保管员,发现雷管有异常状况、数量有问题或导通检验不合格率超过3时,及时汇报有关单位,并做好文字记录。3、经导通试验合格的雷管,要按其性质、使用不同分别存放在壁槽内,不准混放,同时一律应在雷管下方编号的雷管要及时发放出去。4、按照平时当班使用量,随用随编号,用剩的编好号的雷管一般不得超过三天,时间长久,要重新做导通试验。七、爆破器材的审批、发放与清退1、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三不批、五不发”(即不是专用领料单不批,没有专用领料本不批,不是专职人员不批;没有当班领料单不发,手续不全、放炮员不对号不发,不是双人领料、没有炸药包和雷管盒不发,质量有问题、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不发)。2、领取火药时,帐物要当面点清,双方签字,做到账目清楚,帐、卡、物相符。3、放炮员对其单位使用的火药性质不明者要及时请示,禁止乱发放,在没有接到通知时,不准任意改变火药性质。4、发放火药时,放炮员必须事先填好领料单,写清楚火药种类、数量、施工单位使用火药量,有跟班队长、班长、放炮员签字,调度室审批盖章,方可发放。5、交接班时,必须严格对账交货和验收,本班用不完的火药必须当班交回火药库,不准转让交下班,做到批、领、退三对口。6、不准任何人自存放火药,严禁炸药与雷管混装或带上井。7、坚持双人领,先进先出的发放制度。领发人员严禁把矿灯带入库房。8、发放火药硐室允许存放不超过当班待发的炸药三箱。八、爆破器材销毁处理1、井下炸药库房对变质和过期的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登记造册,报公安机关批准,交生产厂方销毁。2、要销毁处理的雷管、炸药从井下炸药库房到副井上口的运输要有炸药库房管理人员在现场,并负责押运。3、在副井上口由保卫科、安全员在现场监督,炸药库保管员把需销毁的雷管、炸药交给来矿送货的物资部火工品库人员,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后带回厂方统一销毁。九、爆破器材防火警卫1、库房内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严禁乱拉照明线,装灯,严禁存放其它物品。2、严格交接班制度,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坚守岗位,不私自找人替班,持证上岗,上班前和班中不准饮酒。3、火药库和发放硐室30m范围内禁止放炮。4、坚持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进入库房内必须有检查证方可进入,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入库。5、火药库配备的消防器材、防火用具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不得随意动用。十、火工品放炮地点的现场管理1、严格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爆破作业图表进行打眼、装药、堵炮泥、联线、起爆顺序。2、严格执行“十不装药”和“十不放炮”原则。3、现场放炮的安全用具必须齐全。4、严禁放明炮、糊炮;出现瞎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规定进行处理。5、放炮母线及警戒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中的规定要求;放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相接短路;放炮器、放炮母线在放炮结束后应及时放入专用工具箱内上锁保管。6、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做好各个通道口的放炮警戒设置工作。7、现场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完好并上锁,并放置在安全可靠的硐室内。8、当班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及时清退;严禁私藏、乱放炸药、雷管。9、坚持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附件2:柳泉煤矿预防放炮事故的工作计划及措施一、隐患分析1、火工品下井、储运等环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工品遗失、爆炸事故。2、违章放炮造成事故。3、未执行已专门制定的放炮安全措施造成事故。4、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而造成误掘误透事故。5、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造成事故。6、放炮警戒没设置好造成事故。7、装配引药时,不按规程施工造成事故。8、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事故。9、放炮母线存在明接头以致漏电造成事故。10、瞎炮处理不当造成事故。11、工作面迎头控顶距、伞檐超过规程规定,装药放炮造成事故。二、预防措施:1、使用火工品单位,应设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管理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工作。2、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并且熟悉爆破器材的各项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文。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4、放炮员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稳定支架完好的地方,并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且严禁坐在炸药箱上;以做好的引药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同时引药和炸药必须分开放置,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为准。5、装药时严禁打眼,同时迎头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停止运转。6、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扭结悬空,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严禁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7、放炮警戒设置距离和母线长度:岩巷不得小于130m,煤巷、半煤巷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30m,如有拐弯,不小于100m,并要躲到拐弯以里5m,警戒距离应大于放炮距离,采煤工作面不小于30m。8、封泥长度,当眼深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特殊情况下需浅眼放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但炮泥必须封满,眼深在0.6-1m时封泥长度不的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大于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在煤层中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9、放炮连线时,必须注意迎头不准留有引药及炸药。10、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前必须设好警戒网,并清点人数,确保人员全部撤出,班长方可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鸣哨三声,至少等5秒后方可放炮。11、工作面实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严禁放明炮、糊炮和空心炮,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多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特殊情况需要分组装药、分组放炮的,要制订特殊安全措施。12、放炮器的把手或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别人。13、放炮结束后待15分钟后,工作面炮烟吹散,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检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洒水降尘同时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险情必须及时处理。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撤出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发现有拒炮、残炮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41条和342条的处理规定。14、处理瞎炮及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15、属于联线不良的瞎炮,可以重新联线放炮,否则应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打眼的方法掏炸药,严禁将炮眼的残底继续加深,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和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处理瞎炮时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16、有下列情况不准装药放炮:控顶距大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有伞檐超过规定、放炮地点附近20m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放炮地点附近20m内有未清除的煤和矸、车皮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风筒、电缆未加保护;煤尘堆积未清扫或洒水、炮眼内有异常情况等,放炮员应向工区领导和班组长或安全员汇报,隐患不排除,放炮员应拒绝装药放炮。17、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执行“十不装药、十不放炮”的规定。18、井下炸药库的炸药、雷管的保管方法和存放量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完善炸药雷管的管理制度。19、雷管、炸药必须分开放置并入箱加锁,班后坚持清退制度,火工品运送必须遵守规程311条314条规定。20、综掘工作面若需放炮时,必须采用正向装药,必须将综掘机退后20m,并将综掘机的电缆、水管、油路、阀门等保护好。21、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用爆破方法,必须使用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爆破前必须洒水。附件3:柳泉煤矿火工品发放管理制度一、全面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一切事故发生,严格审批手续,确保万无一失。二、矿和科安排停头整改的头面不盖章签发火工品。三、持省安全监察局爆破作业有效证件方可盖章,签发雷管和炸药。四、领料单必须是主管区长(或书记)签字并写上班次,方可盖章签发。五、调度员对领料单和爆破作业有效证件及清退小册,要细审严格把关,确保无误后再盖章。六、电雷管必须由持爆破作业有效证件人员亲自领取,并且领料单上领料人要和持爆破作业有效证件人员名字相符。否则不给盖章签发。七、调度员必须对该单位当班生产任务单严格把关,如无需要不准盖章签发。八、因签发火工品造成失误被上级检查(矿检查)给予处罚的,由当班调度员承担。附件4:柳泉煤矿爆破作业人员补充管理规定一、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省安全监察局及公安机关爆破作业有效证件上岗;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文。二、火工品领料单必须由主管区长(或书记)签字,并且雷管领料人必须是持有爆破作业上岗证的人员。否则调度室不给签发盖章。三、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用专用的炸药包由其他人员运送。四、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五、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六、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七、班后必须坚持雷管炸药清退制度,由炸药库值班员清点:填入爆破工随身携带的领退小册上,然后爆破工方可离开,否则除下次不发炸药外,另记爆破工“三违”一次,并且罚款100元。八、雷管炸药不交炸药库,若发现每次雷管罚100元,每卷炸药罚50元,并记“三违”一次。九、爆破母线不准有明接头,若发现按“三违”论处,并且罚款100元。十、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执行“十不装药、十不放炮”的规定。十一、其他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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