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黄陵项目部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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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规定黄陵项目部各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管理,防止“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企业规章、规定,黄陵项目部特制定了黄陵项目部“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切实执行到位。特此通知。黄陵项目部2013年3月1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责任制第三章 矿井通风第一节 通风系统第二节 局部通风第三节 巷道贯通第四章 瓦斯管理第一节 瓦斯检查第二节 盲巷管理第五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六章 安全监测监控第七章 综合防尘第八章 防灭火第一节 井下防火第二节 井下灭火第九章 通风设施第一节 通风设施的设置第二节 通风设施的管理第三节 通风设施的施工要求第十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第一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第二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维修发放第十一章附则附录:一、掘进工作面需风量计算公式二、参考标准及资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管理,防止“一通三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企业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黄陵项目部相关施工单位。第三条 健全机构、配齐人员。根据瓦斯、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危害程度,各通风机构配齐通风、瓦斯检查和安全监控等相关人员。第四条 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制。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责。第六条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项目部每旬每月,每季度安全大检查必须重点检查 “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第七条 建立“一通三防”例会制度。项目部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研究“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存在问题。第八条 项目部要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日报制度、瓦斯排放制度、巷道贯通制度和盲巷管理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通风仪器仪表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九条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图纸、报表报送制度。黄陵项目部 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通风报表、通风系统图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第二章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责任制第十条 项目部通风队责任制1、在项目部经理、副经理和安监站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法令、法规。2、负责项目部“一通三防”的业务指导工作,检查、督促各队“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3、及时传达集团公司及黄陵一号煤矿领导对“一通三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及时处理、做好上传下达工作。4、组织开展项目部“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积极推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部通风队责任制1、项目部和安监站,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法令、法规。2、负责全处各通风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处“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及时分析存在问题,拿出整改措施和方案。3、负责做好项目部“一通三防”各类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通风报表、通风系统图,报送到集团公司安监局。4、负责督促各项目部施工地点的瓦斯检查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5、积极组织开展好每月一次的“一通三防”检查活动,并下发通报,督促落实整改。6、负责项目部“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管理、校检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处有瓦斯突出危险工程的瓦斯突出危险性的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第十二条 项目部通风队(组)责任制1、负责项目部“一通三防”管理的日常工作。2、负责按规定对项目部施工地点的瓦斯检查和局部通风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施工场所风量充足、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3、负责每旬进行一次风量测定工作。负责及时将项目部当.月的通风报表、通风系统图,报处通风科。4、负责定期对项目部“一通三防”隐患进行检查和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负责项目部“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管理、送检工作。第三章 矿 井 通 风第一节 通风系统第十三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并从巷道布置设计着手,减少串联通风,杜绝循环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的一次串联通风措施由处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四条 各新建矿井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方可批准开工,单回路供电必须配备发电机,确保停电时井下作业面正常通风。第十五条 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要求。第十六条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第十七条 优化通风系统,合理布置通风设施优化通风网络,避免角联通风。改变通风系统必须报各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十八条 矿井风量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通风能力不足的矿井,必须实行“以风定产、以风定掘”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杜绝微风、无风作业。第二节 局 部 通 风第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其内容应包括通风系统、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设备及风筒选型及通风、瓦斯管理规定等。第二十条 为防止发生炮烟熏人、瓦斯积聚等事故,要使用耐炮崩风筒,立井施工时,立井吊盘以下必须使用耐崩风筒,风筒的出口距工作面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第二十一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采用两台风机为一个工作面供风,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减少风筒漏风,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m、半煤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通风设计要求,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二十四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并按规定检查瓦斯,长期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恢复停风区通风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第二十五条 井下机电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 、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时,可采用扩散通风。第二十六条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 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须停止局扇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要杜绝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局扇都要由安全部门进行组织分析追查,并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第二十九条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第三十条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三十一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第三十二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第三十三条 风筒接头要严密(手距接头0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软质风筒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第三十四条 风简要吊挂平直,并做到逢环必吊。穿墙风筒必须使用铁风筒,且不漏风。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不准花接。第三十五条 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第三节 巷道贯通第三十六条 巷道贯通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台帐,贯通措施必须报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七条 地测部门在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前,机械化掘进巷道贯通相距50m前,必须向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报告,并下达贯通知书,通知生产、通风、机电、安监等部门;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要按照安全措施中规定提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巷道贯通时必须由项目部派干部跟班,现场统一指挥。巷道贯通后,通风部门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待贯通巷道风流稳定,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第三十八条 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一个掘进工作面施工,但停工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正常检查瓦斯,并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第三十九条 放炮掘进巷道贯通期间,项目部要派熟悉通风系统的管理干部跟班;每次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队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检查本工作面和被贯通巷道通风、瓦斯情况,按规定设置警戒人,并向项目部值班人员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放炮。第四章 瓦 斯 管 理第一节 瓦斯检查第四十条 所有矿建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建立瓦斯及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金属矿山项目要注重加强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矿井瓦斯检查的主要地点: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使用中的机械电气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瓦斯可能超限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并安设甲烷断电仪。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风筒另一侧的迎头上方。第四十二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其它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峒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第四十三条 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四十四条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检仪,仪器必须完好,校检要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棒)、温度计等。集团公司、处机关领导等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掘进班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第四十五条 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项目部值班领导和通风调度汇报。第四十六条 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瓦斯检查员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少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第四十七条 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订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处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第四十八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每天必须审阅瓦斯日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专门措施,报处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第四十九条 瓦检员在交接班时要交接清楚现场情况和责任。为了防止瓦检员迟到、早退或无人接班,避免应检区域出现无人检查的空岗状态,各项目部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员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第二节 瓦斯排放第五十条 排放瓦斯分级管理制度: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但不超过3%,由项目部制订安全措施,控制风流进行排放。2、巷道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积存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长度超过30m,由项目部编制排放措施,报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排放。3、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项目部编制措施,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排放。4、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必须先排放串联工作面,后排放被串联通风工作面。第五十一条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措施中必须确定排放瓦斯总指挥,总指挥由项目负责人以上的干部担任,同时确定断电、撤人、警戒、复电等岗位人员。必须有排放路线系统图。2、排放瓦斯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都必须在措施排放系统图中明确规定。3、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4、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第五十二条 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由排放瓦斯总指挥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并签字。2、排放瓦斯回风系统内撤人、设置警戒,并将落实情况向现场指挥汇报。3、排放瓦斯回风系统内断电落实后,向现场指挥者汇报。4、现场指挥下达命令按措施的要求进行排放。5、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拉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6、现场指挥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正常后,向地面总指挥和调度所汇报,下令撤出警戒、恢复送电,排放瓦斯结束。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2、排放措施未贯彻落实责任;3、排放瓦斯无组织指挥者;4、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检员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5、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域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第五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项目部经理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队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第五十五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五十六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六十八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第五十七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五十九条 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1、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2、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3、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4、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5、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6、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第六十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第六十一条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第六十二条 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第六十三条 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第六十四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2、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3、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4、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6、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7、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第六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第六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第六十七条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设置采区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系统第六十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第六十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第七十条 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石门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第七十一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且不得小于300m。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第六章 安 全 监 测 监 控第七十二条 所有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装备瓦斯监测报警断电装置,且设备运行正常。所有煤矿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第七十三条 掘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安全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示意图。第七十四条 安全监测装置使用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在地面经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防爆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七十五条 安全监测装置的设置1、掘进工作面(包括井筒揭煤前)安设2个传感器:T1 -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断电浓度1.50,复电浓度1.0;T2 -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T1 、T2-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2、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被串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安设3个传感器:T1、T 2、同(1)。T 3- 被串入掘进工作进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第七十六条 掘进巷道T1探头、瓦斯便携仪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5m的范围内,并要避开风筒出风口处。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少于200mm,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安设位置严禁正对风筒出风口。T2探头应设在距巷道回风口1015m范围内。T3探头应设在被串掘进工作面局扇进风侧35m范围内。第七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工作面班队长负责将T1传感器和通讯电缆及瓦斯便携仪后撤悬挂到安全地点(煤巷2030m、半煤岩3050m、岩巷5070m)的风流中,恢复工作后随即挂到工作面风流中5m范围内。第七十八条 施工单位班队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装置及电缆进行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站汇报,并协助处理。第七十九条 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吊挂和风电、瓦斯电闭锁情况,发现违章现象立即停止工作,并向项目部调度室和项目领导汇报。第八十条 项目部监测系统管理人员每7天对装置进行一次调试校核,使调试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并认真做好调校记录。第八十一条 安全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井下部分须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第八十二条 探头管理牌板的使用与要求1、探头管理牌板与瓦斯管理牌板挂在一起,吊挂要求与瓦斯管理牌板一致。牌板要保持清洁,由责任单位负责。2、探头管理牌板的安设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日期四栏由施工单位填写,探头型号、维护人两栏由通风队填写。3、填写要求:掘进面T的安设地点栏填工作面,责任单位栏填队,责任人栏填当班班长的名字,日期栏填年、月、日和班次。第七章 综合 防 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第八十四条 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水炮泥、放炮喷雾、洒水出矸、冲刷岩帮、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对主要进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及局部通风机的入风口附近应设置水幕。第八十五条 井巷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机械通风,风速、风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八十六条 喷射混凝土的降尘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近距离低压喷射,喷头与受喷面应垂直,距离宜为0.61.0m,喷射压力宜为0.10.12MPa;2 在距喷浆机与喷头间0.6m处,安设水环预加水;3 采用潮料喷射或湿喷技术;4 在喷射机或混合料搅拌处,设置集尘器或除尘喷雾装置;5 提高作业区的风量和风速;6 个体配戴封闭式眼镜和防尘口罩。第二节 机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第八十七条 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正常使用,整个机组的喷雾系统以及整个工作面的防尘设施必须列入检修班的检修项目之内,并在割煤过程中随时更换被损坏的喷嘴和疏通被堵塞的喷嘴。第八十八条 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寸静压水管,其中皮带巷50m其它巷每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在其支管与干管联接处设置管路阀门。第八十九条 掘进巷道必须设置风流净化水幕,巷道掘进长度小于120m,应安设一道风流净化水幕,位置距回风口50m处;掘进深度大于120m时安设两道风流净化水幕,一道固定安装在距回风口50m处,另一道安装在距掘进工作面50m处,随工作面的的向前推进而移动,水幕做到开机开水,关机关水。第九十条 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大于0.5m,超过0.5m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卸煤点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第九十一条 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洒水装置。每个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置专兼职防尘员维护综合防尘设施、使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二条 掘进巷道由队组每周必须冲洗或清扫一次,堆积煤(矸)必须及时处理,风筒、电缆、管路浮尘必须清除。第九十三条 机组司机作业时必须佩带防尘口罩。第三节 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第一百零六条 用风钻打眼必须实现湿式作业,以从钻孔中排出的岩粉或煤粉成糊状为准。第一百零七条 立井伞钻打眼必须使用伞钻除尘器及降噪音装置。第一百零八条 炮眼封眼采用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数量其长度达到装药长度的一半,杜绝用煤、岩粉代替黄土充填炮眼。第一百零九条 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冲洗一次。第一百一十条 放炮时在距工作面20m处必须装放炮喷雾器,水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10min以上。第一百一十一条 放炮后,装矸或装煤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和爆落下来的煤、岩堆洒水,在装岩过程中必须边装边洒水。第四节 转载点及运输大巷防尘第一百一十二条 转载点防尘喷雾设施齐全,要灵敏可靠,要设专人检查维修。第一百一十三条 装载点防尘要求:1、煤仓下口,距矿车上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 。2、放煤口应采用手动机械式或电控自动式控制水阀的喷雾装置,喷雾要覆盖矿车,3、装载点下风侧至少安装一道净化水幕。第一百一十四条 矿车向煤仓卸煤时,必须装设自动喷雾或采用除尘器。第一百一十五条 运输大巷防尘要求:1、大巷必须安设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有人通过时,喷雾自动停止。否则,自动恢复喷雾。2、喷雾自动装置及水幕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修。3、过重车时实现自动喷雾。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所有矿车必须保持完好,不散煤,不漏煤。第八章 防 灭 火第一节 矿井防火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要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更换。第一百一十七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第一百一十八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必须制定专门的烧焊措施,经项目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烧焊。第一百一十九条 任何入井人员均不得携带火种入井,烧焊工作需要携带火种进入井下时,必须由施工负责人携带。施工结束后,必须携带至地面。第一百二十条 在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井下使用和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第一百二十二条 必须在井下所有巷道内安装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皮带机巷道应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第二节 井下灭火第一百二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防灭火器材直接灭火。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征兆及其它外因火灾,均应立即向矿调度所报告,调度所应立即通知救护队和通风队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项目值班领导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汇报。项目部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处总工程师同意。第一百二十五条 项目部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第九章 通 风 设 施第一节 通风设施的设置第一百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本着通风系统正规、稳定、合理、简单的原则设置通风设施,做到“设计规范化、施工标准化、管理科学化”。第一百二十七条 风门必须根据现场实际,保证斜度、睡度,以达到自动关闭。过车门过车时,要确保一道处于关闭状态,防止风流短路。第一百二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设置临时性通风设施。第一百二十九条 井下挡风墙的设置要做到: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5OOmm,墙体四周必须与巷壁接实,其煤巷、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得小于3OOmm,墙体无重缝、空缝,灰浆饱满,不漏风。第二节 通风设施的管理第一百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作业地点附近的通风设施负有管理责任,严禁损坏通风设施或改变通风设施的用途,一经发现,将严格追查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 通风队(组)要定期检查全矿井的通风设施,每旬至少一次,发现损坏的通风设施及时进行维修。第一百三十二条 安监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通风设施保护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适当的奖励。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风设施竣工后,由项目安全经理负责组织通风、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推倒重建。第一百三十四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要准确地标注各种通风设施的位置和数量,不得弄虚作假。第三节 通风设施的施工要求第一百三十五条 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照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维修。第一百三十六条 风门、封闭墙,防火密闭墙等通风设施的施工要统一按照“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进行,墙体厚度符合有关规定,四周必须掏槽,木制门扇的厚度要达到50mm,通车风门要有防撞装置。第一百三十七条 风门的墙体两侧要预留足够数量的电缆孔和管子孔。第一百三十八条 调节窗必须预留在墙体上方,并应能根据需要风量的大小进行调节。第一百三十九条 需要过风筒的风门,应在墙体上安设等直径的铁质风筒,并要设置防漏风装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影响区域要设置防逆流装置。第一百四十条 要搞好风门前后10m、封闭墙、防火密闭墙、挡风墙前5m范围内的文明生产,清除杂物、积水、淤泥。第一百四十一条 测风站:设在前后2Om无拐弯、平整的巷段、并刷白、悬挂测风牌,测风时站内禁止停放车辆、堆放材料。第十章 安全仪器(瓦斯便携仪、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第一百四十三条 项目部领导、爆破工、掘进班队长、通风班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煤机司机、安监员、安全监测工入井必须携带便携仪。第一百四十四条 项目部通风队、监测队负责便携仪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工作。第一百四十五条 便携仪的使用率、备用率、待修率必须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高瓦斯矿井便携仪使用率不得低于70%,备用率不得低于20%,待修率不得高于20%。第一百四十六条 便携仪的标校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使用载体催化元件的仪器,必须不超过7天进行标校一次的规定执行。第一百四十七条 便携仪发放前,发放人员应提前10分钟开机预热,并认真检查便携仪零点是否准确,有无检定合格证、设备是否完好。第一百四十八条 便携仪充、放电时间必须符合其性能指标要求,对充电时间达不到要求的便携仪严禁发放。使用人员在使用时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动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第一百四十九条 便携仪、自救器必须凭牌领用,领用人在领用时应仔细检查便携仪外观,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更换,发放人员不得拒绝。第一百五十条 项目部应根据本单位每班实际需要便携仪的个数,要指定专人负责便携仪集中管理、发放工作。第一百五十一条 掘进面班组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第一百五十二条 便携仪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认真保管,严禁受潮、碰撞或直接将仪器放在瓦斯喷出口处测量,便携仪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发放人员在回收便携仪时,应认真检查仪器的外观、性能和使用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填写便携仪故障记录。第一百五十三条 使用便携仪时,当发现便携仪报警或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严格按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解释,原办法自动废止。附录:一、掘进工作面需风量计算每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人数、机动胶轮需风量以及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1、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Q掘100q掘K掘通 (m3/min)式中: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m3/min;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但取值不能小于2.5)。2、按二氧化碳的涌出量计算需要风量,可参照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进行。3、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需要风量:岩巷掘进:Q掘= Q扇Ii +600.15S(m3/min)煤(半煤)巷掘进:Q掘= Q扇Ii +600.25S(m3/min)式中: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3/min。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或防止这段距离出现微风,造成瓦斯积聚;I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4、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每人供风4m3/min:Q掘4N (m3/min)式中: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人;5、按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每Kg炸药供风25 m3/min(销酸铵炸药):Q掘25A (m3/min)式中: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6、按风速进行验算:岩巷掘进最低风量Q岩掘600.15S掘(m3/min)煤(半煤)巷掘进最低风量Q煤掘600.25S掘(m3/min)岩煤(半煤)巷道最高风量Q掘604S掘(m3/min)式中:S掘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7、机动胶轮车需风量Q胶轮车4niPiKi (m3/min)式中:Q胶轮车第i个地点胶轮车的需风量,m3/min;4每马力(Hp)每分钟供给的最低风量,m3/min;ni第i个地点胶轮车的台数,台;Pi第i个地点胶轮车的功率,KW;Ki配风系数,(第i个地点使用1台胶轮车时Ki为1.0;第i个地点使用2台胶轮车时Ki为0.75;第i个地点使用3台及以上胶轮车时Ki为0.5)。二、参考标准及资料1、煤矿安全规程(2009年版)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9号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3、安监总煤监2009 14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黄陵项目部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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