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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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海洋运输一、海洋运输的概念及特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间运送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它是国际货物运输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运输方式。目前,海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 优点: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缺点:易受自然条件和气候影响、风险大、速度慢二、海洋运输的经营方式(一)班轮运输1. 班轮运输的含义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2. 班轮运输的特点(1)“四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航期固定、运费率相对固定。(2)“一负责”船方负责装和卸。(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3. 班轮运费及其计收方法(1)班轮运费:指班轮承运人根据运输契约完成货物运输后,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算出价格,然后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报酬。(2)班轮运价表:货物分级表、各航线费率表、附加费率表、冷藏货和活牲畜费率表等。一般来说,货物分级表中将所有货物分成20级,货物运输难度越高,其货物等级就越高,费率相对也较高。(3)班轮运费的构成:基本运费(指在正常条件下,普通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收的运费)和附加费(是在基本运费的基础上另加收的费用,如对一些需特殊处理的货物所加收的费用,或由于突发事件、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所加收的费用。)4. 班轮运费的计费标准(基本运费)(1)按毛重计收:“重量吨”,“W”。(2)按体积计收:“尺码吨”,“M”。(3)按毛重或体积计收:“W/M”。(4)按商品的FOB总值计收:“从价运费”,“A.V.”。(5)按货物的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从高计收:W/M or A.V.。(6)按货物重量或者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W/M plus A.V.。(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8)临时议定运价。5. 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有:超重、超长、超大附加费,选港附加费,直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港口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绕航附加费等。6. 班轮运费的计算步骤第一步:查货物分级表。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该货物属于什么等级和按什么标准计费。货物名称 计费标准 等级Agricultural Machine W 10Beans W 5Clocks W/M 8第二步:查航线费率表。根据货物等级和计费标准,在航线费率表中查出货物的基本运费费率。 广州伦敦航线费率表 货物等级 基本费率(美元/每运费吨) 1 50 5 100 10 200 第三步:查附加费率(额)表。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单位运费=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附加费额总运费=单位运费总运费吨【例题】我方采用班轮运输出口商品100箱,每箱体积306050cm,毛重40kg,查运费表知该货为9级,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9美元,另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请计算该批货物的总运费。确定计费标准:306050=0.09立方米0.04吨计算运费:总运费=109(1+20%+10%)0.09100=1275.3(美元)(二)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以运输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租船有租赁整船和租赁部分舱位两种方式。实际业务中以租赁整船为多。在租船运输中,船东出租的是船舶的使用权,故租船业务是一种无形贸易。相对于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具有如下特点:(1)属不定期船,无固定的航线、挂靠港和船期,一切由租船双方在装运前协商确定。(2)运价不固定,受市场供求的约束,随租船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3)租船运输中的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等责任费用的划分由双方议定。(4)租船运输主要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如粮食、矿砂、石油、木材等。(5)租船人和出租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签订的租船合同为准。当前在国际租船业务中,广泛使用的租船方式主要有有两种,即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此外,还有光船租船、包运租船等形式。1. 定程租船定程租船简称“程租”,又称“航次租船”,是指以航次为基础的租船方式。这是最基本的一种租船经营方式,在国际租船业务中被广泛采用。当前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有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大类)通常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运输的。在该方式下,船方必须按时把船舶驶到装货港装货,再驶抵卸货港卸货,以完成合同规定的运输任务。租船人按约定支付运费。运费一般按装运货物的吨数,直接表现为货物的运输成本。定程租船中,根据承租人对货物运输的需要,而采取不同的航次数来约定航次租船合同。据此,航次租船又可分为单航次租船、来回程租船、连续单航次租船、连续往返航次租船等形式。程租的主要特点是由船东负责船舶的管理营运工作,并负担船舶航行中的一切营运费用;由托运人或承租人负责完成货物的组织,支付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的运费及相关的费用;关于装卸费用由谁承担以及货物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的计算标准等问题由双方在租船合同中订明。2. 定期租船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或“期租”,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将特定的船舶,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船方式。这种租船方式以约定的使用期限为船舶租期,而不以完成航次数多少来计算。租赁期限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根据实际需要约定,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十几年,甚至到船舶报废为止。在租期内,承租人利用租赁的船舶既可以进行不定期船货物运输,也可以投入班轮运输,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取得运费收入或谋取租金差额。定期租船实质上是一种租赁船舶财产用于货物运输的租船形式,其主要特点有:船东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其工资和伙食;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工作,并负担船舶营运中的可变费用,船舶营运的固定费用由船东负担;船舶租赁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 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收。3. 光船租船光船租船又称“船壳租船”,这种租船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船东不具有承揽运输的责任。在租期内,船东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船舶的船员配备、营运管理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承担。船东在租期内除收取租金外,对船舶和其经营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4. 包运租船包运租船是指船东向承租人提供一定吨位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较为均等的运量,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以包运租船方式所签订的合同称为“运量合同”。这种租船方式是在连续单航次租船的营运方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与连续单航次租船相比,包运租船一方面不要求一艘固定的船舶完成运输,另一方面也不要求船舶一个接一个航次完成运输,而是规定一个较长的时间,只要满足包运合同对航次的要求,在这个时间内船东可以灵活的安排运输,对于两个航次之间的时间,船东可以自由安排一些其它的运输。 三、海洋运输单据海运提单(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由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具有如下三方面的性质和作用:1.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2.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其持有者可凭以向承运人提货,亦可通过背书将其转让,以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或叙做押汇。3.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二)海运提单的内容目前各航运公司所制定的提单,格式上虽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包括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两部分。1. 提单的正面内容提单的正面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各项:承运人名称及主营业所、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通知人名称、船名、航次及船舶国籍、装运港、目的港、货物的品名、唛头、件数、重量或体积、运费及其它费用、提单号码、份数和签发日期和地点、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等。正面内容主要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填写。2. 提单背面条款提单背面条款是处理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持单人)之间所发生争议的依据。目前大多数提单的背面条款是基于海牙规则制定的。一般来说,主要包括:首要条款、定义条款、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运费条款、转运条款、包装与唛头条款、赔偿条款、留置权条款、特殊货物条款等内容。(三)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关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国际上先后签署了三个国际公约。1. 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了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2. 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3. 1978年3月在汉堡通过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四)海运提单的种类1.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1)已装船提单。它是在货物装上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必须注明船名、装船日期,并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另外也须有“货已装船”(on board)字样。实务中,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2)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在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可凭以向船公司换取已装船提单;也可经承运人在其上批注“已装船”字样,并注明船名、装船日期及签字后,变成已装船提单。2. 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方式划分(1)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指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可转让。一般只有在运输贵重物品或展览品是才使用该提单。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的单证。(2)不记名提单。又称“来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该栏或留空白,或填写“to the bearer ”。这种提单任何人持有皆可提货,而且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因而风险较大,实务中很少使用。(3)指示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经背书后可转让。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最广。背书的方法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前者是仅有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后者是除背书人签章外,还须列明被背书人名称。当前实务中使用最广的是“凭指示”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3. 按提单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划分(1)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它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2)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国际贸易中,卖方有义务提交清洁提单,也只有清洁提单才可以转让。4. 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1)直达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途中不转船,而是直接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提单。(2)转船提单。是指在货物需中途转船才能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下,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提单上注有“转运”或“在某港转运”字样。(3)联运提单。是指货物通过海陆、海空或海海的联合运输时,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的、在目的地可以凭以提货的提单。各承运人只对自己运程内的货物运输负责。5. 按提单格式划分(1)全式提单。是指不但有完整的正面内容,而且有详细的背面条款的提单。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大多为全式提单。(2)略式提单。是指仅有正面内容而无背面条款的提单。6. 按提单使用效力划分(1)正本提单。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上面须标明“正本”字样。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多份,凭其中任一份可提货。(2)副本提单。是指无承运人签字盖章,仅供参考之用的提单。提单上一般标明“副本”字样。7. 其它提单(1)过期提单。是指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通常情况下,迟于单据签发日期21天才提交的提单也算过期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过期提单。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条款。(2)舱面提单。又称甲板提单,是指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时所签发的提单。由于货物在甲板上风险较大,所以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甲板提单。(3)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使提单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这主要是为了使提单符合信用证对装运日期的规定,以顺利结汇。(4)预借提单。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到,而货物却未及时装船情况下,托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这就属于预借提单。上述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取得均须托运人提供担保函才能获得,它们的提单日期都不是实际的装船日期。这种行为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应尽量减少或杜绝使用。英美法等国家对保函不承认,亚欧一些国家认为只要未损害第三者利益,便不属违法,但应严加控制。铁路、航空、邮政运输一、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是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一种重要运输方式,其具有运量较大、风险小、速度快及连续性强等优点,在贸易运输中占重要地位。特别是内陆国家间的贸易,铁路运输的作用尤为显著。国际货物运输中利用铁路运输有两种方式:(一)国际铁路联运国际铁路联运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按照协定,利用各自的铁路,联合起来完成一票货物的全程运输的方式。它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需发、收货人参加,铁路当局对全程运输负连带责任。(二)国内铁路运输国内铁路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在一国范围内的铁路运输。出口货物由铁路运输到装运港口或进口货物卸船后由铁路运至内地,均属国内铁路运输。我国大陆往香港、澳门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也属国内运输。不过其不同于一般的国内运输。其做法是:对港铁路运输由内地段铁路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两段构成,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各地分支机构及香港中国旅行社联合组织进行。从发货地运至深圳北站后,由深圳分公司接货,由其负责向海关申报,海关放行过轨后,由香港中国旅行社负责办理港段铁路运输托运工作,将货物运至九龙目的站,交给收货人。至澳门铁路运输,货物自发货地运往广州南站,广东省外运公司接货,由其办理水路中转,将货物运往澳门,货到澳门由南光集团运输部负责接货并交付收货人。(三)铁路运输单据1.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这是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具体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及收、发货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效力。2. 承运货物收据。这是铁路部门承运货物的收据,构成收货人或外运公司与铁路部门的运输契约,是发货人办理对外结汇的凭证。此收据用于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运输。二、航空运输航空运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具有速度快、准确方便、节省费用且不受地面限制等优点。一些贵重、急需而体积小、量小的商品(如药品、电脑、电子产品等),特别是易腐、鲜活和季节性强的商品适宜于航空运输。(一)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1. 班机运输班机运输是指在固定航线上,按固定时间,固定始发站、目的站和途经站进行货物运输的方式,一般为客货混载,因而舱位有限。2. 包机运输包机运输是指租机人租用整架飞机或若干租机人合租一架飞机运送货物的方式。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两种形式。整架包机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送,如能争取来回程都有货载,则可降低费用,否则,单程载货运费很贵;部分包机适用于一公吨以上不足整机的多个客户货物的运输。运费相对班机较低。3. 集中托运集中托运是指航空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按照到达的同一目的地,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用一份总运单将货物发送到同一目的站,由预定的代理人负责收货、报关、分批后交给实际收货人的一种运输方式。集中托运可以使用较合理的运价,节省运费。4. 航空快运方式指由专门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与航空公司合作,派专人以最快的速度在发货人、机场、收货人之间传递货物的方式,该方式比较适合于急需的药品、贵重物品、合同资料及各种票据单证的传递。(二)航空运输单据航空运单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在为运输货物所订立运输契约的凭证,其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它通常包括有出票航空公司标志的航空货运单和无承运人任何标志的中性货运单两种。货运单正本背面印刷了有关涉及航空货物运输的条款,他们是解决航空运输中发生争议时的依据。三、邮政运输邮政运输是通过邮局来运送货物的一种方式,该运输方式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的性质。进出口贸易采用该运输方式时,卖方只需按条件将商品包裹交付邮局,付清邮费并取得收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邮政运输对包裹的重量、体积有一定限制,所以适用于小件货物的运送。第三节 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一、集装箱运输(一)集装箱运输的概念及特点集装箱运输是指以集装箱为基本运输单位,采用海陆空等运输方式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与传统的货物运输方式相比,集装箱运输可以取得提高装卸效率、加快货运速度、提高货运质量、节省包装费及运杂费、降低运输成本等经济效果;而且,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还有利于组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大量、快速、廉价、安全的联合运输。正由于此,集装箱运输被称为“运输领域的一次革命”,自产生以来,获得迅速发展,为各国所普遍使用。目前在世界海上杂货运输中已占有支配地位,并且已形成一个世界性的集装箱运输体系。集装箱是一种能反复使用的运输辅助设备,为统一其规格,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十三种规格。目前在国际航运上应用最广的是IA型8840、IAA型88.540和IC型8820,习惯上称为20尺和40尺集装箱。为了便于统计计算,国际上都以20英尺集装箱作为计算标准单位,以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表示。在统计型号不同的集装箱时,按集装箱的长度一律换算成20尺单位(TEU)加以计算。20英尺集装箱的最大容重约为17.5公吨,最大容积约为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的最大容重约为24.5公吨,最大容积约为55立方米。当前,在各国的集装箱运输中,广泛使用的是干杂货集装箱。该集装箱适于装载各种干杂货,是最常用的标准集装箱。此外,运输中还使用冷藏集装箱、散货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框架集装箱、罐式集装箱等类型,以适应某些特定货物的运输需要。(二)集装箱运输实务1. 集装箱货物装箱方式(1)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 FCL)指当货方有足够的货源装载一个或数个集装箱时,在自己的仓库或工厂里自行将货物装满整箱后,直接运往集装箱堆场,交由承运人托运的一种方式。(2)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LCL)是指当货主托运的货物数量不足整箱时,由承运人在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CFS )根据货物性质和目的地分类整理,把不同货主的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货到目的地(港)后再由承运人拆箱后分拨给各收货人。2. 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1)整箱交、整箱接。即发货人以整箱交货,而收货人以整箱接货。该方式最能发挥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效果最好。(2)整箱交、拆箱接。即交货人以整箱交货,而各收货人凭单拆箱接货。(3)拼箱交、拆箱接。即发货人拼箱交货,各收货人凭单拆箱接货,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装箱和拆箱。(4)拼箱交、整箱接。即各货主以不足整箱的小票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分类整理后,将同一收货人的货物集中拼成整箱,运往目的地,收货人整箱接货。3.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地点(1)门到门(Door to Door),即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整个运输过程完全是集装箱运输,该方式最适宜于整箱交、整箱接。(2)门到场站(Door to CY or CFS),即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的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该方式特征:由门到场站为集装箱运输,由场站到门为货物运输,适宜于整箱交、拆箱接。(3)场站到门(CY or CFS to Door),即从装运地的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其特征是:由门到场站为货物运输,由场站到门为集装箱运输,比较适合拼箱交、整箱接。(4)场站到场站(CY to CY or CFS;CFS to CY or CFS),即从装运地的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至目的地的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其特征是中间段为集装箱运输,两端为货物运输,适宜于拼箱交、拆箱接。二、联合运输(一)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效、现代化的联合运输方式。通常以集装箱为媒介,把各种单一的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构成一种国际性的连贯运输。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其如下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收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主要有海陆、海空、陆空联运等。国际多式联运只需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张单证、一次保险就可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也就是说,它把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二)大陆桥运输大陆桥运输是指以集装箱为媒介,以大陆上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的一种“海-陆-海”连贯运输方式。它属于一种国际多式联运。利用大陆桥运输,可以减少中间环节,节省包装费用,大大缩短运输时间,降低运输成本。(三)OCP运输OCP意为“内陆地区”。所谓内陆地区,是以美国西部的九个州为界,也就是以落基山脉为界,以东均为内陆地区。从远东地区向美国出口,按OCP条款,出口就可以享受到比较低廉的海运的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当中,也可享受到OCP的优惠费率。凡是采用OCP运输条款的货物,可以得到优惠,但是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对美国出口的才算。所以一般地讲,对美国出口采用OCP条款对进出口双方都是有利的,但是必须注意下列问题:(1)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是OCP地区范围; (2)这些货物必须是经由美国西海岸中转的(旧金山);(3)货物的提单上必须标明“OCP”字样。第四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一、装运时间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装运时间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在象征性交货合同中,交货和装运的概念是一致的;按“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交货和装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1. 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如:“7月份装运”、“7/8/9月份装运”、“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9月底或以前装运”等;2.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如“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注意须同时订立“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3. 笼统规定近期装运。如“立即装运”、“即期装运”、“尽快装运”等。(二)规定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1. 考虑货源与船源的实际情况;2. 装运期限应当适度;3. 避免使用笼统的规定方法;4. 注意装运期与开证日期的衔接;5. 应结合考虑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二、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对于FOB合同,装运港为合同要件;目的港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对于CIF合同,目的港为合同要件。装运港和目的港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和货物风险何时转移,而且关系到运费、保险费以至成本和售价的计算等问题,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一)规定方法1. 一般情况,装运港和目的港规定各为一个;2. 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如“装运港:新港/上海(Xingang/Shanghai)”;3. 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 办法:(1)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CIF伦敦选择港,汉堡或鹿特丹(CIF London, optional Hamburg/Rotterdam)”。(2)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二)规定港口的注意事项1. 力求具体明确,不接受笼统规定;2. 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3. 注意港口具体条件(自然、设施等);4. 注意港口重名问题;5. 采用选择港口不宜多,可规定在同一航线上,并明确规定附加的费用负担。三、分批装运和转运(一)分批装运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2)“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3)“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2. 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时间、批次和每批的数量不做规定。如:“partial shipment allowed”。(2)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订立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如:“shipment during Jul./Aug./ Sep.1000 M/Ts monthly”。(3)简单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二)转运如驶往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太长,为了便于装运,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Transhipment to be allowe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四、装运通知买卖双方为了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车、船、货的衔接和办理保险等,不论何种贸易术语成交,贸易双方都要承担互相通知的义务。“Advice of Shipment”也是装运条款的重要内容。五、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本条款只在程租船运输方式下才出现,而且实际业务中负责装卸货物的不一定是租船人,而是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在合同中要规定此条款。(一)装卸时间1. 装卸时间: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来表示。2. 装卸时间的常见规定方法:(1)天(days)或连续日(running days)。指从午夜零时到次日午夜零时,不管天气如何,有一天算一天,没有任何扣除。适合装运矿石、石油等使用油管、传送带装卸的货物。(2)累计24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24 hours)。累计24小时作为一个工作日,如某港口每天作业为8小时,则作业三个工作日才能算租约合同中的一个工作日。(3)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指在好天气情况下,连续作业24小时算一个工作日,因坏天气不能作业的时间扣除。这种方法适用于昼夜作业的港口。我国一般采用这种办法。除此之外,有时还有按“港口习惯速度尽快装卸”办理的,这种方法容易产生纠纷,尽量少用。(二)滞期费和速遣费1. 滞期费: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 2. 速遣费: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在港开支,船方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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