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1(不设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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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丛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章 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邯郸丛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邯郸丛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09号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酒类商品的批发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日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第六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名称: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09号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比例实交出资额及比例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人民币500万元 100%500万元 100%第八条 股东出资时间。股东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缴足出资额。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郭维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对公司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的设置;(5)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7)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8)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 修改公司章程;(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做出有关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得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时缴纳应税款和按时参加登记机关年检验照。 第十七条 本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弥补亏损,然后提取10%法定公积金,提取5%法定公益金。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公司下列形式之一的,可以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终止。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股东。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盖章: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丛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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