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品处理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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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品处理机制的思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没物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于行政法律法规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而产生的没收物品,其应当是对于违法行为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的一种补偿,其性质应归属于国家,任何单位、任何人不能给与任何原因的非法截留,因此,罚没物品的处理已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个不可分离的重要步骤。 一、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品处理现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罚没物品一般通过销毁、拍卖、捐赠、回收四种方式处理。就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方式而言,集中在销毁和拍卖两种方式。实际工作中,罚没物品处理常是基层管理工作的软肋。 具体表现为:保管和处置基本由办案部门甚至办案人员一手操作,随意性较大,不利于队伍的廉政建设;没有规范的存放场地和统一的保管要求,有的分局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引发行政诉讼以及造成国家财产的损耗甚至流失;罚没物品的处置渠道和出口不尽规范,未经审批,自行处理,变价时未经估价,随意处置。采取定向拍卖时随意指定拍卖机构和物品回收企业,既缺乏公平竞争,又容易导致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二、造成当前罚没物品处理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是执法人员重视不够。表现为一是“重罚款,轻管理”。基层部门对罚没物品处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简单的认为违法案件经调查终结罚款入库即万事大吉,而忽视后续的罚没物品处理工作。二是“避繁就简”。罚没物品处理操作程序较为繁杂。就拿工商机关最常见的处理罚没物品的方式拍卖程序来讲,必须经过: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公告开拍成交交割入库等步骤,整个流程必须要办案部门投入一定的人力、精力, 这使得绝大多数基层部门对走拍卖罚没物品程序望而却步,以致于大量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或者干脆擅自压价收购,变相私分。 二是保管场所要求不高。基层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罚没物品保管、存放场所。罚没物品经常与基层分局其他杂物堆放在一起,因保管不善极易发生罚没物品流失、短缺、损毁等问题,并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权威。 三是入库手续操作简单。目前,基层执法部门在罚没物品入库手续上已基本能履行开具正规票据程序,但在具体工作流程中,在采取强制措施、现场清点过磅计量和确定保管场所时都简化操作,未进一步核实,直接以帐面或当事人提供的数据为准,同时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往往就保管在原地等待处理。虽然这样操作减免了运费、过磅费、上下力费和仓储费,降低了执法成本,但存在的问题是,在拍卖处理罚没物品时,一旦当事人对数量、重量有异议,就会向工商部门要求赔偿数量、质量短缺的物品货值,而此时,工商部门就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四是处置渠道规范不严。当前工商部门处理罚没物品的常用方式是销毁和拍卖。在这两种处理方式上规范不严表现在:一是未经审批,自行处理。基层分局在实施销毁和拍卖前仅仅通过案审会议,未填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对罚没物品处理未履行报批审核手续。二是未予公示,暗箱操作。无论是销毁还是拍卖,均需履行公告手续,赋予相关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实践中,基层部门基于种种原因,常不予公告,易引发相对人对工商部门的投诉。三是未经估价,国资流失。在当前工商部门处理罚没物品过程中,考虑到被处罚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其他相关因素,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估价将物品定向拍卖给当事人。 三、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现状的应对措施 为更好的规范当前工商部门罚没物品的处理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是把好入库出库两道关口。一要把好入库关。办案人员在外办案径行罚没入库的物品或至当事人处收缴的物品或暂扣转罚没的物品,应由办案人员开具罚没票据,在24小时内由办案人员凭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签字的送达回证和有关罚没票据至内勤处办理罚没物移交手续,内勤将罚没物品登记在册。二要把好出库关。罚没物品需拍卖、销毁或作其他处理时,应由办案人员凭经过上级领导审批过的有关事项审批表至内勤处办理出库手续,内勤应查验有关文书,并在登记台帐中予以注明。 二是细化存放保管执行标准。基层分局要设置专门的罚没物品存放仓库,由基层分局内勤专人负责。存放仓库配备物品进出库记录表。物品进出库记录表应与罚没物品登记台帐相互对应。物品进出库要经过仔细的数量清点和重量过磅,并在物品进出库记录表上详细注明。特别要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调查初期,对今后可能要实施罚没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时,不要过多地考虑当事人的求情和当地政府的劝说,草率的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帐面数额或估值作为强措标的的数量或重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数量清点和重量过磅,拍摄现场照片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开具强措手续。同时对存放在原场所内有转移风险的物品,不要过多地考虑降低执法成本而采取就地封存的强措手段,要防止当事人暗中转移,造成可能对今后执法工作的不利局面。 三是完善拍卖销毁两个程序。罚没物品拍卖程序,用流程图表示为:1、审批:由承办机构填写关于罚没物品变价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并提供该批物品的原值、市场估价及评估说明。2、案审:由市局案审会议通过拍卖方案,并确定拍卖底价。3、签约:由市局选定有资格实施拍卖罚没物品的拍卖公司,并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同时承办机构向拍卖公司提供物品实样和相关说明。4、公告:由拍卖公司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拍卖事项,并在拍卖公司向参拍人提供实样和资料,核定参拍人资格。5、开拍:由拍卖公司在拍卖场所公开实施拍卖,在拍卖底价以上方可成交。否则构成流拍,择日另行开拍。6、成交:买受人在拍卖底价以上成交后,拍卖公司提供公开拍卖成交书,结清拍卖款和手续款。7、交割: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到工商部门办理交割手续。8、入库:拍卖公司将拍卖款缴入专户,工商部门开具罚没物品变价清单,拍卖流程完成。 罚没物品销毁程序,由市局办案机构根据需要定期集中进行,根据物品性质或上级部署需要销毁的,也可组织分散的、临时的销毁行动。罚没物品销毁,各基层分局将本部门需要销毁的物品清理造册,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由市局办案机构签署意见并制作同意的销毁清单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销毁过程中,法制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应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名。 四是建立监督管理制约机制。罚没物品处理应由法制部门牵头,具体负责对有关物品处理进行全过程的参与和监督把关,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罚没票据的领取、发放、缴销和规范使用,并对帐、票、物是否相符进行监督检查。要形成办案部门、法制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机制。罚没物资作销毁的,法制、财务和监察部门按提供的物资清单派员清点后临场监督销毁。对特殊物资向有关单位作定向拍卖处理的,要利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建立严格的审批和会签制度。在完善内部监督的同时,加强社会公众对工商部门处理罚没物品的外在监督,认真实行案后回访制,对涉及被罚没物品的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或者问卷回访、上门回访,重点了解执法人员是否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和文明、廉洁执法,了解在罚没物品处置上有无问题,及时发现苗头,及时处理纠正。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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