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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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2007-00-00发布 2008-00-00实施江苏省建设厅 审定 发布前 言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6)25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06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商业建筑具有形态多样、功能复杂、人员密集、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时火势蔓延迅速,人员疏散集中,扑救难度较大,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为在我省规范商业建筑防火设计并作为消防审核、验收的依据,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商业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深入研究和消化吸收相关地区的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定稿,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以苏建科(2007) 号文批准发布。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构造,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本规范由江苏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负责条款内容的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南楼三楼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邮编210013),供修编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参编单位: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大学建筑学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主要起草人: 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3.2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总平面布局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4.4平面布置5. 防火防烟分区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5.7防烟分区6. 安全疏散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7. 建筑构造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4 楼梯间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10.1 防烟设计10.2 排烟设计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发展状况,制定本规范。1.0.2 各类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业建筑。1.0.4 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1.0.5 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商业建筑 commercial building 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通常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组成。2.0.2 营业厅 sales area 商业建筑中进行商品销售活动的主要使用空间。2.0.3 柜架式营业厅 shelftype sales area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销售方式。2.0.4 商铺式营业厅 mall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其空间分成若干个独立商铺。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的各类楼梯的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6 疏散通道 passage for evacuation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通道。2.0.7 避难通道 passage for fireprotection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通道。2.0.8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2.0.9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2.0.10 敞开楼梯 open stair 楼梯不用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用空间中的楼梯。2.0.11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楼梯的进入端敞开,其它三个面用建筑构件封闭的楼梯间。2.0.12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用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13 防烟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如在防火墙上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2.0.14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15 防烟分区 smoke 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2.0.16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防火隔间有什么要求应明确。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3.1.1 商业建筑的规模,按建筑面积应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表3.1.1规模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m2)任一楼层商业建筑面积(m2)特大型3000010000大 型15000300005000中 型3000150001000小 型30003.1.2 商业建筑通常由营业和辅助用房(包括临时仓储部分)二部分组成,各自所占比例按其业态和商业建筑所处的地段来决定。3.2 耐火等级3.2.1 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单层的大型商业建筑可为二级耐火等级。3.2.2 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二级耐火等级,当层数不超过二层和设置在多层建筑中的一、二层时可为三级耐火等级。3.2.3 当菜市场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小于600 m2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3.2.4 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耐火等级。3.2.5 商业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5的规定。 表3.2.5 商业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耐 火 等 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櫊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耐火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商业建筑不应采用木柱承重,以木柱承重且以难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商业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2.6 高层商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表3.2.5的规定提高0.5h。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总平面布局规定4.1.1 商业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商业建筑的规模、业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4.1.2 商业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应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否则应设基地道路并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道路应有4米以上的宽度,以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要求。2 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6周边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个面的城市道路相邻接。2 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且集散场地应直接临接城市道路,避免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4.1.3 商业建筑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4.1.4 设在商业建筑内的汽车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4.2 防火间距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其它民用建筑高层建筑耐火等级高层建筑裙房一、二级三级四级多层商业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67996三级7810117四级91012149高层商业建筑91114139高层商业建筑裙房67996注:当建筑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1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4.2.2,4.2.3,4.2.4条适当减少或贴邻。4.2.2 特大型多层商业建筑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至少应满足13米,与高层建筑的裙房和多层民用建筑的间距至少应满足9米。4.2.3 商业建筑与厂(库)房等其它类建筑、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要求执行。4.3 消防车道4.3.1 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1 特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 高层商业建筑和大型多层商业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3 当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的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4 有封闭内院的商业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5 商业建筑的封闭内院,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6 室外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宜在每间距小于160m处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4.3.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车道(包括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距商业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0m和小于10米,且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2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不得小于8M。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3 消防车道路面(包括消防扑救场地)以下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4 消防车道可与交通运输道路结合设置,为运输需要而设置必要的设施时,首先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5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4.3.3 特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商业建筑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建筑的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扑救面一侧裙房、门厅和建筑突出物其进深不应大于4m。2 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设有商业建筑的主要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出入口。3 消防扑救面外墙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玻璃幕墙底部出入口处应采取设置雨篷等防止玻璃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3.4 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扑救场地的长度不得小于15米,进深不应小于8米,离建筑外墙边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2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3 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室外停车场和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4.4 平面布置4.4.1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隔墙和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应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如因疏散距离过长需要借用除住宅外其它部位的楼梯间时,应在楼梯间设置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通道宽度和疏散门宽度不应重复计入商店建筑部分总安全出口宽度。4.4.2 商业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且不应贴临厨房、电器等设备用房。当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500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4.4.3 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喷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4.4.4 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的自然排烟和建筑物的消防扑救。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难燃材料,并易于破拆。4.4.5 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商住楼中的商业用房和地下商店不应经营、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4.6 商业建筑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4.4.7 商业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5.防火防烟分区5.1 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5.1.1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应根据建筑规模、建筑类型综合考虑。尽量做到不同使用功能相分开、不同商品种类相分开、经营场所与辅助用房相分开、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与火灾危险性相对弱的场所相分开。5.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2.1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5.2.1的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2.1建筑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或高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多层建筑一、二级建筑高度不超过24M2500三级五层1200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与其它建筑合建时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四级一层600仅适合于菜市场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5.2.2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单层或多层商业建筑的首层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0:1、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2、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排烟设施。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5.3 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3.1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5.3.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3.1建筑类别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一类建筑1000二类建筑1500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5.3.2高层商业建筑中的营业厅及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5.3.3当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4.1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5.4.2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5.4.3地下商业建筑应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5.4.4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5.4.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 设置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1)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2) 下沉式广场的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0m且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80。3) 应设置不少于一座宽度不小于2.0m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4) 开向下沉式广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可计入疏散总宽度,但该宽度不得超过通向下沉式广场各防火分区总人数一半的计算值。2、 设置避难走道。1) 避难走道与相邻防火分区间的墙及前室隔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各防火分区进入避难走道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的防烟前室,前室内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3) 避难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之和。4) 避难走道各部分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5) 避难走道的防烟、消火栓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技术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3、 设置防火隔间。1) 防火隔间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 常开式甲级防火门洞口宽度不应大于2.4m,防火隔间相邻区域间距不应小于5m。4、 设置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5.5 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5.5.1商业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空间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第5.2、第5.3、第5.4节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5.5.2商业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上下层面积可不叠加计算。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的规定。3、高层商业建筑中庭每层回廊按规定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5.5.3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5.5.4 当通过连廊将两栋及以上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将经由连廊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5.6.1商业建筑中营业厅与仓库应有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m2小于500 m2或地下面积大于50m2小于200 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6.2 附设在商业建筑内的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仓库隔间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 m2地下不应超过200 m2。5.7 防烟分区5.7.1 每个防烟分区不宜大于500,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5.7.2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5.7.3中庭应划分独立的防烟分区。6安全疏散6.1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6.1.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的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为基数(应以商业建筑的每层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组合构成),各层的营业面积应根据商业业态不同和规模不同确定比例关系,按下列公式经计算确定。每层营业厅计算面积 = 每层总建筑面积规模修正系数K1业态修正系数K2 6.1.2 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规模修正系数K1可以按6.1.2表取值。商业建筑规模修正系数值 表6.1.2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K11000 (小型)70%10005000 (中 型)60%5000 (大、特大型)50%地下室部分70%注:独立防火分区且独立安全出口的办公及仓库不计入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中6.1.3 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业态修正系数K2可以按6.1.3表取值。商业建筑业态修正系数值 表6.1.3营业厅经营内容K2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专卖店、菜场。和设计时无法确认经营内容的其他类商业建筑0.85(0.9)家居超市、超级市场、仓储式超市0.80(0.9)大件家具、建材、陶瓷市场、非机动车卖场0.40(0.6)()里面的修正系数K2为地下商业建筑的业态修正系数值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6.2.1各层营业厅疏散人数应根据业态不同和规模不同及所处楼层不同按下列公式经计算确定: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 = 每层营业厅面积商业营业厅的不同楼层疏散人数换算系数6.2.2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应按表6.2.2取值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 表6.2.2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换算系数0.800.850.770.60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6.3.1 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以及房间门的各自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过计算确定。疏散总宽度=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不同楼层疏散净宽度指标6.3.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净宽度为单位计算,并不小于表6.3.2疏散宽度指标。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表6.3.2楼 层 位 置耐 火 等 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一、二层0.650.751.00地上三层0.751.00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1.001.2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1.006.3.3 商业建筑中室内敞开楼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6.3.4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6.3.5 当各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有效总宽度及其前室安全出口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6.3.6商业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3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和商品、广告。6.3.7大、中型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靠近安全出口处设置,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m。6.3.8 超市营业厅、仓储式超市的疏散通道净宽应符合表6.3.8的规定。通 道 位 置最小净宽度(m)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1.30双侧平行设置货架的通道2.00与货架区相垂直的通道2.50货架区与闸机之间的通道3.00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通道3.00表6.3.86.3.9 百货商店、商场小商品市场、大件商品市场的营业通道净宽,应符合6.3.9表的规定。 表6.3.9 通 道 位 置最小净宽度(m)单侧设置柜台或陈列窗的通道1.50双侧设置柜台的通道2.20主 通 道3.00 6.3.10 设有固定铺位的大件商品商场、专卖专业商店和购物广场,疏散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6.3.10。通 道 位 置最小净宽度(m)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2.20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2.80主 通 道3.00表6.3.106.3.11 疏散通道两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物和其它与疏散无关的设施。6.3.12 疏散走道宜分为主通道、次通道、辅助通道,并减少曲折,走道内不应设置门槛、阶梯,突出地面的构件。6.4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6.4.1 一般规定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6.4.2 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内的商铺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120m2,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1.4m。位于走道尽端的商铺,商铺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1.4m。6.4.3 高层建筑内的商铺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位于走道尽端的商铺,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6.4.4 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商业建筑各防火分区直接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的宽度当计入总疏散宽度时,不得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宽度的20%,并应充分考虑借用安全出口门的开启方向。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6.5.1 营业厅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当室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到37.5米。(2)高层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6.5.2 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当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局方式时,商铺营业厅中疏散走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隔断应砌筑到楼板底。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当商铺位于两个安全出入口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40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2米。大于24米以上的高层商业建筑,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0米。注:1、多层建筑商铺式营业区域里,当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商铺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为45米。2、二层商铺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商铺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非封闭楼期间距离为35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廊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非封闭楼梯间距离为20米。6.5.3 商业建筑多层疏散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米处;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米不大于30米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或乙级防火门与相邻的营业厅及首层其余区域完全分隔,安全通道不得通过其他房间通往室外。7建筑构造7.1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7.1.1 大、中型以上商业建筑的外墙三层以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40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9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灭火救援窗外侧应有灭火救援专用标识。7.1.2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两座疏散楼梯直通屋顶平台;屋顶平台两座疏散楼梯之间应有不少于200m2的临时避难区域或通向另一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室外敞开疏散通道。7.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7.2.1 综合性建筑的商业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功能的建筑部分隔开。7.2.2 当商业建筑内设有厨房及有关加工作坊时,其与相邻其它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其隔墙上的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7.2.3商业建筑中商铺之间宜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进行隔断,建筑内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商铺式营业厅中疏散通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砌至楼板底并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7.2.4水平相邻的各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0m 。垂直相邻的各个防火分区(层)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同时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当外墙是玻璃幕墙时,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和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和2.00h的二边1.2厚镀锌钢板中间填塞防火材料来封堵。7.3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3.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 防火门在营业厅侧应能手动开启并疏散后自闭,且不应采用拉门、吊门、卷帘门和转门,应使用平开门或推闩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5、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与空调机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空调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开设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式防火门。7.3.2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置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防火卷帘应在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多种控制功能,同时应与消防报警联动。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防火材料封堵。7.4楼梯间7.4.1一般规定1 多层商业建筑超过2层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3 商业建筑顾客使用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直跑楼梯休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多跑楼梯休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4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5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6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7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应占用楼梯间和前室的疏散宽度。7.4.2 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1 除楼梯间的疏散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2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封闭楼梯间靠外墙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 m2;可开启外窗宜设置在外墙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4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5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7.4.3楼梯间在首层的规定 1 封闭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2 防烟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7.4.4 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的规定1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7.5.1 电梯1 商业建筑营业厅中的客、货电梯宜独立设置电梯间或门斗。2 不兼作消防电梯的客、货电梯在火警时,应具备自动下到地面层平层开门安全疏散的功能。7.5.2 自动步道大型商业建筑往地下的自动步道空间部分应以不低于耐火极限2.00h隔墙或防火卷帘与其相邻建筑空间分隔,其入口门为常开式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发生火警时入口防火门应具备自动关闭功能,防火卷帘应有延时启闭装置。7.5.3 消防电梯 1下列商业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a.建筑高度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建筑。b.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高度超过32m的商业建筑。 c.营业层在六层及六层以上的商业建筑。 2消防电梯宜按防火分区分散布置。消防电梯在首层宜靠近消防控制中心,应靠近防烟楼梯,并应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或经过最大距离不超过30米的安全通道通往室外。在室外应与消防通道相接。3 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宜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 4 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不应与其相邻或上部的住宅楼建筑部分混用。5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8.1.1 小型商业用房概念:小型商业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墙来分隔的二、三层高的独立商业单元。小型商业用房可分为二类: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8.1.2 商业服务网点:1、 形式:设置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2、 内容: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性用房。3、 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同类型小型商业服务网点,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4、 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00m2,相互之间可以并连。8.1.3 商业并联店:1、 形式: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层数不超过三层。2、 内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业经营活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3、 组成:地上各层必须是同类营业用房,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4、 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以超过300m2,但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应小于100人,相互之间可以并连。8.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8.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板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若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2划分商业单元组团。每个商业单元组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且相互之间不连通。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8.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烧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8.2.3小型商业用房不得住人。8.2.4 小型商业用房若设有若干个防火分区时,其防火墙两侧应有2.0m宽的不燃烧体实墙,耐火极限为3小时。二个商业单元之间防火分隔墙二侧应有1.0m宽不燃烧体实墙,亦可用凸出0.5m的墙垛来代替,其耐火极限均为2小时。8.2.5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5m,当大于4.5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章规定的各类指标减少3.0m。8.2.6小型商业用房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8.2.7 小型商业用房室内为顾客使用的疏散楼梯应满足以下要求:1、 楼梯净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1.1m,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1.2m。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8.2.8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8.2.9 小型商业用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8.2.10 小型商业用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执行。8.3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8.3.1小型商业用房所采用的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靠外墙设置,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0m。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0.0m。8.3.2 设置在一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建筑面积200M2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 当建筑面积200M2时,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邻二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3、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8.3.3 设置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二层设有一个疏散楼梯,底层设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22.0m。 2、 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敞开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0m。3、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敞开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敞开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3.0m。8.3.4 设置在三层以下小型商业用房中的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1、 商业并联店为二层时,当建筑面积300m2,人数不超过100人,应满足8.3.2条、8.3.3条要求。2、 商业并联店为三层时,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 m2,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底层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 商业并联店二、三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4、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封闭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8.3.4 小型商业用房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8.3.1、8.3.2、8.3.3条中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9.1 基本规定9.1.1 在进行商业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类别、规模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9.1.2 商业建筑的水灭火系统类型选择,应根据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特点、综合技术和经济因素确定。9.1.3 商业建筑中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宜设置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或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9.1.4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9.1.5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9.1.6 建筑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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