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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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第二条第三条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养殖场实际制定本制度。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养殖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养殖场场负责。1第四条养殖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养殖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2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第十条养殖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养殖场都要组建安全检查员队伍,并且作用发挥得好。第十二条养殖场要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备有应对各种_的装备和救援物资。第十三条车、船在行驶中工作人员禁止打闹,生产船只必须按规定航线行驶。3第十四条各种车辆、船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驾。第十五条对养殖场生活区和一些重要场所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安全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电工要随时对辖区线路和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排除事故隐患。养殖场值班员及更夫要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加强四防工作,发现险情采取积极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元江锦源水产养殖场4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为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防止渔业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渔业生产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_渔业法、_安全生产法、_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药物及水产品中毒事故、火灾事故、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努力确保大理州渔业生产“零事故”、“零伤亡”的目标,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1、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_领导和管理,层层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单位主要领导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有渔业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工作人员对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1行动。4、安全生产检查以查思想、查措施、查档案、查设施设备、查投入用品、查操作行为、查违章违法、查安全隐患、查安全防护等为主要内容。5、日常巡视检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留存文字及影像资料,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落实。6、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认真落实整改意见、措施。7、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视行为轻重程度给予适当的处罚。8、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并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材料,及时上报给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五、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1、为提高渔业从业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发生,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认真落实。2、要结合行业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结合各种机会,开展丰富多彩、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3、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及各级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讲话、批示精神,同时要大力-32、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按照事故上报的规定程序,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分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3、要及时做好事故情况的登记记录和呈报记录。4、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情况,快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_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建立档案,以备查证。6、要持续跟踪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情况,及时续报事故有关信息。八、渔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要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档案,档案建立应符合规范要求。2、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所有档案(包括会议记录)要集中管理,由专人负责,不得分散和私人保存。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清洁,要定期清点整理档案资料,对不完整的、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补充完善;还要及时做好档案的查阅、借阅记录。4、本单位工作人员要查阅档案,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要借阅档案须的须向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56-_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要求:(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按有关规定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四)配备渔业船舶安全设施和渔业作业防护用品;(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二、经营业主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_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措施:(一)出航前,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二)在出航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仪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报告船舶动态;(三)执行安全值制度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做好航行日志的记录工作;(四)遇有大风时,应当及时_渔业船舶靠岸;(五)督促船员在作业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四)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发出求救信号,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_、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_报告。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_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九、企业法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是指本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局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十、配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水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一、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十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_县水产局_年_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三条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渔政站负责。第四条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第六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第七条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第八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第九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第十一条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第十三条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四条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五条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第十六条渔政站严格管理渔船牌照,规范渔船“三证”发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渔业水上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事故人员死亡率控制在_以内。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_安全生产法、_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第四条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四)负责_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五条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_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_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二)_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第八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第九条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第十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第十二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第十三条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_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第十四条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一、指导思想坚持_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关口前移,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二、工作目标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业主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必须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对渔船检查覆盖率达到_%、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_%、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率达到_%、专项执法检查登记建档率达到_%。三、_领导成立由水产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行政许可股、渔政站为成员的领导小组,_设在行政许可股,负责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_协调。四、排查内容一是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是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三是清理和整顿违规作业渔船。四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和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五是检查和落实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六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保险和劳工保险工作。七是渔港防风、防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八是_小时安全值班规定及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九是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五、排查治理方式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打非”行动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完善“五个机制”。隐患排查机制、隐患整改机制、持续改进机制、信息报送机制、考核和奖惩机制。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结合各地区安全生产特点,以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为重点。一要与日常监督检查和港口以及库面巡查相结合。一是航行签证簿办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二是登临渔船检查,对通讯、消防、救生设施、航行信号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以及不适航的渔船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加水上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和超适航区域、超有效航行期、超抗风力等级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二要与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制相结合。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六、排查治理重点时段第一时段。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时段。围绕春汛、伏季休渔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时段。围绕秋冬季灾害性大风天气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七、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_。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_指导、周密部署、精心_,全力抓好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逐级落实领导督查负责制,实施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_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监控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把打击取缔“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查处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渔船及船员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贯穿全年。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事故隐患要建档监控、挂牌督办,逐级上报。(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消号制度。要强化渔业执法检查,从严查处“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和各类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依靠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_渔民会议、举办船员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途径,教育引导渔民群众特别是渔业船舶经营者和船长深刻认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渔民群众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六)严格管理、加强信息报送。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互通信息及时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工作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逐一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特别是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一患一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辖的所有单位。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公司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本公司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各下属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第五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第六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第七条严格执行海上航行、作业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第八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第九条船舶离岗至回港卸货完成直至签字完毕,整个期间,禁止任何人饮酒,无论是在自船还是别船,或任何位置,每被发现饮用任何含酒精类产品每_ml,经查证后,对当事人罚款_万元,上不封顶。对船长饮酒每次罚款_万元。第十条因饮酒造成工作损失或事故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额由喝酒人全额承担,包括渔获损失、设备机件损失、人员打架或受伤残等索赔、海事损失等等,并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且每事件对当事人每人罚款_万元,公司对船长及大副(或轮机长)另开具每事件_元罚单。第十一条严禁船上人员聚众_,一经发现严惩不贷,船长_罚款_万元,船员_罚款_千元。第十二条规范船上卫星电话海上通的使用,仅用于工作需要时使用,由船长监督,严禁泄露_,无特殊情况说明严禁私用。第十三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第十四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下属各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第十五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第十六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八条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备有应对各种_的装备和救援物资。第十九条车、船在行驶中工作人员禁止打闹,生产船只必须按规定航线行驶。船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十条对船舶一些重要场所的安全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电工要随时对辖区线路和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排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一条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针对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第二十二条建立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_小时值班、大风天气领导带班、信息传递、船只收港制度。第二十三条突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_救援,并按规定上报,并进行善后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第19页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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