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论文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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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论文: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2010年4月29日,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经四次审议后最终通过决议,并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对于保障人权以及督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国家赔偿法的新近修改,通过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过程的分析,总结现行法条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赔偿范围不明确、赔偿标准未确定、法条表述较为原则等不足之处。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逐步完善。关键词国家赔偿法 精神损害赔偿 立法完善一、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经历了漫长艰难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由国民党政府通过宪法和特别法确立的。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在赔偿范围上仍以物质损害为准,并未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1954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的规定有所发展,并再次明确了国家赔偿责任。其第41条虽然并未对公民权利这一概念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解释学和宪法精神可以推知这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应该包含了精神损害。?豍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和121条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具有指示性的作用,为实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1989年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此后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行政赔偿案件也随之增加。为进一步落实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更好地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此部法律出台时曾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然而这个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在施行中暴露出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对国家赔偿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以至于赔偿案件少、数额低、获赔困难。由于实施效果不佳,产生诸多问题,甚至被称为“国家不赔法”。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安排审议20件法律草案中,国家赔偿法位列其中,这成为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第一次修订。2009年6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10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豎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首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二、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评析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是在专门法即国家赔偿法中所明文规定确立的。?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就精神损害不仅确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三种责任形式,还明确规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财产责任形式。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以支付金钱等物质方式进行赔偿。虽然精神损害很难像物质损害那样可以用具体金额来确定,但是用物质赔偿可以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和人权保障发展的巨大进步。基于对现行法条规定和性质分析以及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笔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尚有一些不足之处:(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关系到相对人的哪些权利遭受国家侵害时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任何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虽然已经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非财产责任以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财产责任,但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指向的侵害范围。如侵害财产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需要赔偿,该法第35条中的“严重后果”应如何理解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未作规定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甚至无法测量的,但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有些侵权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大于物质损害,当人在精神方面受到损害时,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虽然国家赔偿法已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对“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并没有作具体规定。当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很难通过法律把它确定下来,因为每一个人、每一个案件的情况都是很不同的,确定统一的和明确的标准难以适应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在国外,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大都是通过一个个判例逐步积累起来的,当前世界上尚未有国家能够制定一个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执法理念又不同,每年仅刑事案件就有上千万。?豐假设公民对这些案件都提出国家赔偿且每起案件都有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现实中将很难操作,也与国家立法的初衷相悖。(三)精神损害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只有第35条的原则规定以及第3条和第17条比较零散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法律条款规定比较原则,对诸如求偿主体以及求偿权能否继承和让与等未作规定,从而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随意性大且缺乏可操作性。三、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但是并不意味着国家的任何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在行政侵权和司法侵权的情形下所发生的赔偿请求。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这一句中,如何理解“严重后果”的情形,更是司法实践中所亟待解决的。笔者认为,在将来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做出更为具体的解释。比如是否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恶性,超过限定人身自由法定时间的额度,暴力致人伤残所应到达的程度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情形等等。(二)明确和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前文已述,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细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由于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痛苦的主观感受,因此在算定抚慰金数额时自然应当着眼于受害人,采用主观的损害赔偿原则。同时,考虑到国家赔偿的特殊性,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具体情节,包括实施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三是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四是侵权机关事后采取弥补措施的有效程度。?豑笔者建议:一是国家赔偿的精神抚慰金应当高于民事领域的标准。因为国家不同于个人和其他组织,其财力以及公权力性质决定其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具有较高标准。例如,可以将死亡赔偿金由20倍提高到30倍。二是建议精神抚慰金确定相等的额度。我国司法解释对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的规定是不足取的。因为在物质损害赔偿方面,各地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导致物价水平也有所不同的话,则物质损害赔偿方面损害后果可以有所不同,损害赔偿也会不等。然而,对于精神损害,因为人与人是平等的,则应当予以同等赔偿。因此,国家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标准应该确定相等的额度,而不是根据日平均工资来确定。对于难以量化的金额,可将上下限规定为确定固定的数额,分别为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三)赋予近亲属、受抚养人对精神抚慰金有索赔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这一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受害人的生理损害程度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心理上的痛苦给予相应的赔偿,可使受害人在生理上得到恢复,在心理上得以安慰;也能使依靠受害人扶养的被扶养人得到抚养;受害人近亲属的丧亲之痛能借靠金钱上的赔偿得以些许的平复。日本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4项规定,德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以及韩国国家赔偿法都对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抚慰做出规定。可见,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时,不仅确定了国家对受害人本人具有赔偿责任,亦对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受害人因残疾或死亡导致丧失工作能力而无法扶养其有扶养义务的第三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国家赔偿法可以借鉴,明确赋予受害人之近亲属、受抚养人精神抚慰金的索赔权。(四)补充规定国家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与和扣留由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在一般情况下,该请求权只能为受到损害的公民享有,故域外立法大多规定国家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与和扣留。韩国和日本国家赔偿法都规定,受害人受国家赔偿的权利,不得让与或扣押。我国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规定:“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如我国台湾法所规定的,虽然上述权利是属于人身专有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但是该请求权若被确认之后受害人死亡的,应视为是受害人已得到了请求之金额后死亡,则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金额。上述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值得我国大陆地区借鉴。四、结语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无和国家赔偿标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在赵振海一案发生后,人们国家赔偿的关注又一度被提升到新的高度。本文在分析评介的基础上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然而实践中仍存在精神损害程度难鉴定、数额难确定、适用范围还不够宽泛等问题,笔者就此抛砖引玉,期待学界和实务界的进一步研究。我们期待着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技术和经验以及从相关学科新的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中汲取营养的基础上,在修正后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过程中,逐渐解决上述问题,形成完备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注释:豍陈伯礼,徐信贵国家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假设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2)第81页豎毛磊,秦佩华国家赔偿法修改进入4审,遭超期刑拘后撤案有望获赔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29/11460859html访问时间:2010年4月27日豏纵观西方各国构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方式可概括为四种:在国家根本法中、专门法中、民法中以及在判例中。鉴于国家赔偿的特殊性,大多数国家是通过制定专门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即国家赔偿法明文设定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条款。豐根据2010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768130件,判处罪犯100730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1590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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