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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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独山子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责任和质量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独山子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管理,落实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独山子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独山子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的工程项目。第三条 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第四条 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建设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天然气入户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无论在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五条 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六条 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独山子建设局负责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负责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第七条 发生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应按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 2010】111 号)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第八条本制度应在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章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责任制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质量责任规定。建设、设计勘察单位以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施工、监理单位以标段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在办理开工报告时,认真填写该项目各合同段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报建设局及安监局,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责任按下述原则划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局的主要行政领导是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质量安全管理领导责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及委托的现场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质量管理责任;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参建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制定内部质量责任制及追究制度。第十条建设局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1、负责独山子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独山子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工程质量“政府监督、 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2、负责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项目的建设单位、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与责任追究。3、加强项目参建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市场。4、受理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安监局 + 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一条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监督站的责任: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2、组织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工程实体质量,制止和纠正影响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的行为。3、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4、参与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5、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6、受理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1、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部门的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对所管理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2、建立完善内部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督促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建设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3、 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4、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5、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6、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7、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8、负责所管理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项目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参与所管理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1、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3、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4、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1、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2、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施工质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专业培训,提高企业专业技术素质。第十六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1、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检验检测业务。2、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3、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4、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5、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第三章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责任检查核实与追究第八条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建设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独山子建局及安监局、质监站根据部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制度,对各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项目的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程质量责任人在岗、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质量问题的调查与核实:天然气入户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质量问题信息由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及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由建设局、安监局负责调查、核实。第二十条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核实:工程项目出现一般质量事故,施工单位、监理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 24 小时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在接到报告 3 日内组织各有关单位及区内有关专家,按规定调查核实。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出现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施工、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配合建设局及安监局核实。第二十二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1、合同期内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两起一般质量事故,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责任外,并追究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管理负责人的责任。2、参建单位在合同期内,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经核实为主要责任单位)或两起质量问题,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主要当事人的责任。3、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使用二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质保期除外),应判定为不合格工程。使用二年以内,发生两起一般质量事故的(质保期除外),按照规定追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长及组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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