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支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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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支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支队聘用人员试用、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等事项除支队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聘用人员均应遵守支队一切规章制度及本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第四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正式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环境监察协管员。第五条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第六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合格后,支队方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重新签订。第七条聘用人员因私事请假一天由综合办批准,请假两天或两天以上由支队长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的扣发相应请假天数的工资。第八条聘用人员因病请假超过 1 个月者命令停职,自停职日起 1 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聘用人员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支队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聘用人员由于失职、渎职、违反队规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被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支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尽忠职守,保守业务秘密,正确行使职权,严格遵守环境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爱护公物,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注意团结同志,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事情。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2. 盗窃支队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3.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4.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5. 不服从各室、大队负责人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6.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7.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支队执法形象者。8. 连续旷工 3 天或全年旷工达 7 日以上者。9. 记大过达 2 次者。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记大过”处分:1.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所属室、大队负责人的行为,情节较轻者。2. 泄漏工作业务机密或虚报事实者。3. 品行不端有损支队执法形象者。4. 全年旷工达 4 日以上者。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2. 工作不力、屡教不改者。3.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1. 遇非常事件,故意逃避者。2.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1 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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