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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 UNI EN 10025-4 2005年4月热轧结构钢制品第四部分:热机械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EN10025-4:2004: E欧洲标准 EN 10025-4 2004年11月ICS 77.140.10;77.140.45;77.140.50 取代EN10025:1990英 文 版热轧结构钢制品第四部分:热轧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本欧洲标准在2004年4月1日由CEN核准发布。CEN成员国应执行CEN/CENELEC内部规则, 该规则规定欧洲标准不加变更就可作为其成员国之国家标准使用。最新的参考标准目录可向中心秘书处获取,也可直接从CEN成员国处获取。欧洲标准有三个官方版本(英语版、 法语版及德语版)。 CEN各成员国有责任将其翻译成本国的语言版本,此类版本在正式向中心秘书处报告后可享有与官方版本同等的地位。.CEN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耳他、 荷兰、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瑞典、瑞士及英国。 欧洲标准委员会 管理中心:rue de Stassart, 36 B-1050 布鲁塞尔 2004 CEN CEN 成员版权所有 索引号:EN10025-4:2004: E目录 页号前言41范围52参考标准52.1通用标准52.2尺寸及公差标准(见7.7.1)52.3试验标准63术语及定义63.1热轧制63.2细晶粒钢板64分类及指定牌号74.1分类74.1.1主要质量等级74.1.2等级和质量74.2指定牌号75购买方应提供的信息75.1必须提供的信息75.2可选的信息86生产工艺86.1炼钢工艺86.2晶粒组织86.3交货条件87要求87.1一般要求87.2化学成分87.3机械性能97.3.1一般要求97.3.2冲击性能97.3.3表面垂直变形的性能改进97.4工艺性能107.4.1焊接性107.4.2可成形性107.4.3热浸镀锌适用性107.5表面特性117.5.1钢带117.5.2钢板和宽扁钢117.5.3型钢117.5.4棒材和线材127.6内部质量127.7尺寸,尺寸和形状公差及质量128检验128.1一般规定128.2检验及检验文件的类型128.3试验频次138.3.1取样138.3.2试样138.3.3化学成分检验138.4特定检验应进行的试验139样品及试件准备149.1化学分析样品的选择及准备149.2机械试验样件和试件的取样位置及取样方向149.2.1一般规定149.2.2样品准备149.2.3试件准备149.2.4冲击试样149.3样品及试件标识1410试验方法1510.1化学分析1510.2机械性能试验1510.3超声检验1510.4复检1511标识、标签和包装1512投诉1513可选项(见5.2条)15附录A(提示性附录)20附录B(提示性附录)20参考文献21前言本标准(EN 10025-4:2004)由ECISS/TC10“结构钢-等级及质量”技术委员会编制。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NEN进行管理。本欧洲标准被赋予国家标准的地位,各成员国须在2005年5月前通过以原版或批注的方式发放执行。有与其冲突的国家标准须在2005年5月前废止。本标准代替标准EN 10025-1:2004和EN 10113-1:1993,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热轧制品第1部分:一般交货条件和EN 10113-3:1993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热轧制品第3部分:热机械轧制钢的交货条件。本欧洲标准其他部分的标题如下:第1部分 一般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 非合金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3部分 正火/正火轧制可焊性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5部分 改良的耐候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6部分 调质条件下的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轧材的交货技术条件 本标准由欧洲委员会及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委托CEN编制,并符合欧盟结构产品指令(89/106/EEC)的根本要求。与欧盟结构产品指令(89/106/EEC)的关系见EN 10025-1:2004标准中的提示性附录ZA。按照CEN/CENELEC的内部规则,以下国家的标准组织须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耳他、 荷兰、挪威、 波兰、 葡萄牙、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瑞典、瑞士及英国。1范围1.1除第一部分外,EN 10025标准的第四部分规定了热机械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中的扁平轧材与长型材在热机械轧制条件下的交货技术条件。对于厚度小于等于120mm的扁平轧材以及厚度小于等于150mm的长型材,其钢的等级与质量见表2到表4(化学成分)以及表5到表7(机械性能)。另外,EN 10025-1中的规定重在应用于焊接结构的重载部分,例如,桥梁钢、防洪闸用钢、货仓坦克用钢、供水坦克用钢,等等用于室温和低温条件下的钢。2参考标准本标准参考了以下标准,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仅该版本有效,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则最新版本(包括其任何修订)有效。2.1通用标准EN1011-2 焊接焊接金属材料推荐标准第2部分:铁素体钢电弧焊EN10020 钢的等级定义和划分EN10025-1:2004 热轧结构钢制品第1部分:一般交货技术条件EN10027-1 钢的命名体系第1部分:钢名,主要符号EN10027-2 钢的命名体系第2部分:钢号EN 10163-1 热轧钢板材、宽扁材和型材表面条件的交货条件第1部分:一般要求EN 10163-2 热轧钢板材、宽扁材和型材表面条件交货要求第2部分:板材和宽扁材EN 10163-3 热轧钢板材、宽扁材和型材表面条件交货要求第3部分:型钢EN10164 产品表面垂直变形特性改进的钢产品交货技术条件EN 10221 热轧钢棒材和线材的表面质量等级交货技术条件CR 10260 钢标号系统附加符号2.2尺寸及公差标准(见7.7.1)EN 10017 拉制和/或冷轧的非合金钢棒尺寸和公差EN 10024 斜缘工字型热轧钢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29 厚度3mm或3mm以上热轧钢板尺寸、形状和质量公差规范EN 10034 I型和H型结构钢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48 热轧窄钢带尺寸和形状公差EN 10051 无涂层连续热轧非合金和合金钢板材,薄板材和带材尺寸和形状公差EN 10055 热轧等边圆弧根T型钢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56-1 等边和不等边角钢第1部分:尺寸EN 10056-2 等边和不等边角钢第2部分:外形及尺寸公差EN 10058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棒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59 一般用途热轧方形钢棒的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60 一般用途热轧圆钢棒的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 EN 10061 一般用途热轧六边形钢棒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 EN 10067 热轧球扁钢尺寸,形状、尺寸和质量公差EN 10162 冷轧钢型材交货技术条件尺寸和横截面公差EN 10279 热轧钢管道形状、尺寸及质量公差2.3试验标准EN 10160 厚度大于或等于6毫米的钢板制品的超声波检验(平面反射法)EN 10306 钢铁带平行法兰的H型梁和IPE梁的超声波检验EN 10308 无损检测钢棒的超声波检测EN ISO 643 表观晶粒度的显微测定(EN ISO 643:2003)3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及定义按照EN 10025-1:2004和以下规定:3.1热机械轧制 一种轧制工艺,在此工艺过程中,轧件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实现了最终变形,使之达到单独的热处理工艺所无法得到或复制的具有某些特性的材料状况。 注1:当其后的加热温度高于580时可能会导致材料强度值降低。如实际需要加热温度高于580的,需向供应商提供指导参考。注2:M交货状态的热机械轧制包含一个渐增的冷却速率工艺,此工艺过程中包含或不包含有回火(含自回火但不含直接淬火和调质)。注3:在一些出版物上,也会使用TMCP(热机械控制工艺)这样的表述。3.2细晶粒钢板与铁素体晶粒尺寸6具有同等指数的细晶粒钢板按照EN ISO 643 4分类及指定牌号4.1分类4.1.1主要质量等级本标准中合金特殊钢的等级规范应按照EN10020之规定。 4.1.2等级和质量本欧洲标准包括四种钢种S275、S355、S420和S460。 按照询价和订货时规定所有钢板质量等级如下:规定在温度不低于-20时的最小冲击能,记为M;规定在温度不低于-50时的最小冲击能,记为ML。 4.2指定牌号4.2.1钢牌号的指定应按EN 10025-4的规定进行。说明:关于与以前钢牌号的对应表和与以前根据EN 10113-3:1993标准的指定的钢牌号对应表见附录A的表A.1。4.2.2钢牌号须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本标准号 (EN 10025-4); 钢名或钢号;钢名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符号字母 S(结构钢); 有关厚度16mm 的以 MPa1) 为单位时,其最小屈服强度的描述; 交货条件M; 规定在温度不低于-50时的最小冲击以大写字母L表示; 标记举例:热机械轧制结构钢(S),环境温度下最小屈服强度355 MPa1),在-50C时冲击功最小:钢 EN 10025-4 - S355ML或 钢 EN 10025-4- 1.88345购买方应提供的信息5.1必须提供的信息1) 1 MPa=1 N/mm2应由购买方在订货时提供的信息须符合EN 10025-1的规定。除了EN 10025-1的规定之外,在订货时,购买方还需提供如下的信息:g)具体检验文件(见8.2条)5.2可选的信息本标准在条款13对可选项作了规定。当购买方没有明确表示希望执行附加要求中的哪个选项时,供方将按照一般要求交货。 6生产工艺6.1炼钢工艺钢的冶炼过程应遵循EN 10025-1标准的规定。如果在订货时有规定,应将钢的冶炼方法报告给购买方。 见可选项1。6.2晶粒组织钢中应有细小的晶粒组织并有充足的固氮元素(见表2)。6.3交货条件按照本标准第3条之规定产品需经热轧制。7要求7.1一般要求当按第8、9及10条的规定取样、试件准备及试验时,须满足下列要求。7.2化学成分7.2.1大包取样分析测定的化学成分数值应符合表2的相关规定。应买方的特殊要求,在询价和订货的时候,制造商应当通知买方按照交货要求应加入何种适当的合金元素。见可选项29。7.2.2产品化学成分的上限值应符合表3的相关规定。在询价和订货的时候,制造商应当通知买方按照交货要求应加入何种适当的合金元素。若订货时有规定应进行成品分析。见可选项2。7.2.3以大包取样分析测定的钢号为最大碳当量数值,应符合表4规定。关于碳当量的公式,请见EN 10025-1:2004标准7.2.3节。7.2.4当钢产品对硅的含量有控制时(如热浸镀锌),因此可能需要增加其他元素如碳和锰的含量以达到设定的拉伸性能需求。此时,表4中所示的最大碳当量数值还应按如下情况相应增加:当硅的含量小于等于0.030%时,碳当量CEV增加0.02%当硅的含量小于等于0.25%时,碳当量CEV增加0.01%7.3机械性能7.3.1一般要求7.3.1.1在本标准8、9及10条规定的检验及试验条件下,在6.3条规定的交货条件下以及交货后以热处理的方式进行正火,机械性能应符合表5到表7的规定。7.3.1.2公称产品厚度适用于扁平扎材。公称厚度也适用对于从中抽取样品的变截面型材长产品(请参见标准 EN 10025-1:2004的附录A)。7.3.2冲击性能7.3.2.1冲击功数值的检验过程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除非另有协议(见7.3.2.2和7.3.2.3),可进行纵向试样冲击功数值的检验过程M 在-20下;ML 在-50下;7.3.2.2在订货时规定了其他温度(见表6和表7)。见可选项3。7.3.2.3如果在询价和订货时有规定,则表7中的横向冲击功数值可以替代纵向冲击功数值。见可选项30。7.3.3表面垂直变形的性能改进若订货时有规定,扁平轧材和长型材须符合EN 10164中规定的表面垂直变形的性能改进的其中一条要求。见可选项4。7.4工艺性能7.4.1焊接性本标准中规定的钢种应适用于焊接。本标准中规定的钢产品的弧焊的一般要求见EN 1011-2。注:随着产品厚度和强度的增大,在焊接区主要的危险就是发生冷裂纹。冷裂纹是由以下综合因素造成的:焊接金属中存在的可扩散氢的含量; 热影响区的脆性组织; 在焊接连接部分的高拉伸应力集中。7.4.2可成形性注:关于冷成形和热成形加工的建议请见ECSC IC 2。7.4.2.1成形不进行热成形。注:热轧状态下订购和交货的产品不适用于热成形。7.4.2.2冷成形7.4.2.2.1一般要求注:冷成形会导致其延展性的减少。此外还须注意,在热浸镀锌时连接处有可能发生脆性断裂。7.4.2.2.2卷边性若订货时有规定,提交的经热轧处理公称厚度12mm的钢板、钢薄片、钢带和宽扁钢都适合于卷边而不会出现裂纹,其弯曲半径最小推荐值如下所示。钢号为S275和S335横向弯曲轴线方向公称厚度的2倍,纵向方向公称厚度的2.5倍;钢号为S420和S460横向弯曲轴线方向公称厚度的4倍,纵向方向公称厚度的5倍;见可选项11b。7.4.2.2.3轧制成型性能 若订货时有规定,提交的公称厚度8mm的钢板和钢带须适合制造冷轧加工型材(例如,按EN 10162),其最小弯曲半径见7.4.2.2.1。见可选项12。注:适合轧制成型的产品同样适用于冷加工方块和矩形钢管。7.4.3热浸镀锌适用性热浸镀锌涂层的技术要求须获得生产厂家和购买方双方的认可同意。ENISO 1461和 EN ISO 14713可帮助设定上述涂层的技术要求。建立在化学分析极限值基础上的适用性等级的定义可以用做相应的指导文件,如表1。表1 基于大包取样分析的热浸镀锌适用性等级定义(指导性的)等级元素质量百分比%SiSi+2.5PP等级10.0300.090-等级2a0.35-等级30.14Si0.25-0.035a等级2仅适用于特种锌合金对于等级1的产品,表4中的最大碳当量值应相应增加0.02。对于等级3的产品,表4中的最大碳当量值应相应增加0.01(见7.2.4)。见可选项5。注:在就热浸镀锌涂层进行商定时,产品的形状,锌池的组成成份,其他热浸处理的参数设置和其他因素均应考虑到。7.5表面特性7.5.1钢带任何一种钢的表面结构,如果加工工艺适当时,不应影响其适合的用途。7.5.2钢板和宽扁钢EN 10163部分1和2适用于许可的表面不完整性以及通过打磨对外观表面缺陷的返修。EN10163-2的A1等级也可适用。若订货时有规定,则研磨等级B或焊补维修2或3也适用。见可选项15。7.5.3型钢EN10163部分1和3适用于许可的表面不完整性以及通过打磨对外观表面缺陷的返修。EN10163-3的C1等级也可适用。若订货时有规定,则研磨等级D或焊补维修2或3也适用。见可选项16。7.5.4棒材和线材 EN 10221适用于许可的表面不完整性以及通过打磨对外观表面缺陷的返修。若订货时有其它规定,否则EN10221的A等级也可适用。见可选项17。7.6内部质量内部缺陷的允许程度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见可选项6(适用于宽扁钢)见可选项7(适用于带平行法兰的H梁和IPE梁)见可选项8(适用于棒材)7.7尺寸,尺寸和形状公差及质量7.7.1尺寸及尺寸和形状公差须符合订购时根据本文件的2.2条及EN 10025-1:2004中的2.2条和7.7.1条的相关标准而参考相关文件所做的要求。除非订货时另有规定,对于热轧钢板公差的基本要求应符合EN 10029,包含A级的厚度公差。见可选项18。对于从连续热轧钢带上切取的板材,其厚度公差应符合EN 10051。7.7.2公称质量应符合EN 10025-1。8检验8.1一般规定产品交货前须进行特定的检验及试验,以确保与订单及本规范的规定相符。8.2检验及检验文件的类型检验文件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见可选项9。8.3试验频次8.3.1取样机械性能的检验应按照如下规定进行:8.3.2试样8.3.2.1试样应由相同的形状、等级以及符合表5规定屈服强度的同一厚度范围的产品组成:试样检验机械性能应适用:40t或少于40t的剩余部分。8.3.2.2如果订货时做出了规定,对于扁平轧材应在每块轧制钢板上或每个板卷上仅进行冲击性能试验或进行冲击性能和拉伸性能试验。见可选项13。见可选项14。8.3.3化学成分检验 化学成分检验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见可选项2。8.4特定检验应进行的试验8.4.1特定检验应进行的试验应包含以下:对所有产品的大包取样分析;对所有产品的拉伸性能试验;对所有产品的冲击功试验。8.4.2在订货时规定进行以下附加试验:a)在其他温度下或横向试样上对全部产品的冲击功试验(见7.3.2.2和7.3.2.3) 见可选项3。见可选项30。b)成品分析(见EN 10025-1:2004 中8.3.3.2节)见可选项2。9样品及试件准备9.1化学分析样品的选择及准备化学分析样品的准备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9.2机械试验样件和试件的取样位置及取样方向9.2.1一般规定机械试验样件和试件的取样位置及取样方向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9.2.2样品准备除了EN 10025-1的规定外,样品的选取还应符合:从试样中的任何产品中取样。9.2.3试件准备机械性能测试的试件准备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除了符合EN 10025-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进行拉伸试验的样坯可以为产品的全厚,也可以为厚度的一半,但必须保留样坯的表面。当产品的厚度超过30mm时,若其为带轴心的圆形试样,其厚度仅为产品厚度的1/4也是适用的。为了避免出现争议,板坯的厚度应被分割成相同厚度的厚扁平材试样。个体机械性能测试结果的平均值也是有效的。9.2.4冲击试样除了EN 10025-1的规定外,样品的选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冲击试样应从公称厚度40mm的钢板1/4t位置处截取。 9.3样品及试件标识样品及试件的标识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10试验方法10.1化学分析化学分析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10.2机械性能试验机械性能试验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10.3超声检验超声检验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10.4复检复检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11标识、标签和包装标识、标签和包装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见可选项10。12投诉对于投诉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应符合EN 10025-1的规定。13可选项(见5.2条)适用时,产品可采用下列EN 10025-1:2004的可选项:1)应注明炼钢工艺(见6.1条)。2)须进行成品分析;样坯号及待测元素应协商一致(见第7.2.2、8.3.3及8.4.2条)。3)在何种温度下钢产品须进行冲击性能试验(见第7.3.2.2及8.4.2条)。4)产品应符合EN 10164对表面垂直变形性能的改进的其中一条要求(见7.3.3条)。5)产品应适用于热浸镀锌(见7.4.3条)。6)厚度大于等于6mm的扁平轧材,其内部缺陷应按EN10160进行检验(见7.6及10.3条)。7)带平行法兰的H梁及IPE梁内部缺陷应按EN10306进行检验(见7.6及10.3条)。8)棒材的内部缺陷应按EN10308进行检验(见7.6及10.3条)。9)表面质量及尺寸的检验应在购买方见证下在生产方工厂里进行(见8.2条)。10)要求的标注类型(见11条)。除了EN 10025-1:2004的可选项外,根据EN 10025-4的规定,以下的可选项也适用:11b)公称厚度12mm的钢薄片、钢板、钢带以及宽扁钢都适合于卷边而不会出现裂纹(见7.4.2.2.1)12)公称厚度8mm的钢板、薄钢片和钢带都适合制造冷轧加工型材,其适用弯曲半径见7.4.2.2.1(见7.4.2.2.2)13)对于扁平轧材,应在每块轧制钢板上或每个板卷上仅进行冲击功试验(见8.3.2.2)14)对于扁平轧材,应在每块轧制钢板上或每个板卷上进行冲击功和拉伸性能试验(见8.3.2.2)15)对于钢板和宽扁钢许可的表面不完整性以及对于通过打磨和/或焊接对外观表面缺陷的返修,适用于除了EN10163-2中的A1等级之外的钢产品(见7.5.2)。16)对于型材许可的表面不完整性以及对于通过打磨和/或焊接对外观表面缺陷的返修,适用于除了EN10163-3中的C1等级之外的钢产品(见7.5.3)17)对于棒材和线材许可的表面不完整性以及对于通过打磨和/或焊接对外观表面缺陷的返修,适用于除EN10221中的A等级之外的钢产品(见7.5.4)18)其他公差(除EN 10029 A级热轧钢板外)(见7.7.1)29)在询价和订货时制造商应通知买方,在交货的钢种中应加入何种合金元素(见7.2.1)30)应对横向V型缺口试样进行冲击性能测试(见7.3.2.3和8.4.2)31)严禁冲压或在买方的指定下冲压(见第11条)32)对于轨道用钢,最大S含量要求浇桶(斗)取样分析的为0.010%,成品分析为0.012%(见表2和表3,注脚b)表2 热轧钢大包取样分析的化学成分牌号C%最大值Si%最大值Mn %最大值P%最大值aS%最大值a,bNb%最大值V%最大值Altotal%最大值cTi%最大值Cr%最大值Ni%最大值Mo%最大值Cu%最大值dN%最大值根据EN 10027-1和CR 10260根据EN 10027-2S275M1.88180.13e0.501.500.0300.0250.050.080.020.050.300.300.100.550.015S275ML1.88190.0250.020S355M1.88230.14e0.501.600.0300.0250.050.100.020.050.300.500.100.550.015S355ML1.88340.0250.020S420M1.88250.16f0.501.700.0300.0250.050.120.020.050.300.800.200.550.025S420ML1.89360.0250.020S460M1.88270.16f0.601.700.0300.0250.050.120.020.050.300.800.200.550.025S460ML1.88380.0250.020a 对于长产品,P、S的含量可以略高于0.005%。b在询价和订货时规定轨道用钢最大硫含量的最大值为0.010%。见可选项32.c 如果有足够的其他固氮元素,则最小的全铝含量不适用。d Cu含量超过0.40%时容易导致热变形中的热脆性。e 对于长产品S275的最大碳含量为0.15%,S355的为0.16%。f 对于长产品S420和S460最大的碳含量为0.18%。表3 基于表2的产品化学成分分析钢牌号C%最大值Si%最大值Mn %最大值P%最大值aS%最大值a,bNb%最大值V%最大值Altotal%最大值cTi%最大值Cr%最大值Ni%最大值Mo%最大值Cu%最大值dN%最大值根据EN 10027-1和CR 10260根据EN 10027-2S275M1.88180.15e0.55 1.600.0350.0300.060.100.0150.060.350.350.130.600.017S275ML1.88190.0300.025S355M1.88230.16e0.551.700.0350.0300.060.120.0150.060.350.550.130.600.017S355ML1.88340.0300.025S420M1.88250.18f0.551.800.0350.0300.060.140.0150.060.350.850.230.600.027S420ML1.88360.0300.025S460M1.88270.18f0.551.800.0350.0300.060.140.0150.060.350.850.230.600.027S460ML1.88380.0300.025a 对于长产品,P、S的含量可以略高于0.005%。b 在询价和订货时规定轨道用钢最大硫含量的最大值为0.012%。见可选项32.c 如果有足够的其他固氮元素,则最小的全铝含量不适用。d Cu含量超过0.40%时容易导致热变形中的热脆性。e 对于长产品S275的最大碳含量为0.17%,S355的为0.18%。f 对于长产品S420和S460最大的碳含量为0.20%。表4 基于大包取样分析的最大碳当量值a钢牌号正火板厚度范围内最大碳当量(%)根据EN 10027-1和CR 10260根据EN 10027-2161640406363120120150bS275MS275ML1.88181.88190.340.340.350.380.38S355MS355ML1.88231.88340.390.390.400.450.45S420MS420ML1.88251.88360.430.450.460.470.47S460MS460ML1.88271.88380.450.460.470.480.48a 对于增加一些可选择性元素对碳当量值的影响,请见表7.4.3b 这些数据仅适用于长产品。表5 室温下,热轧钢的机械性能钢牌号相应公称厚度(mm)的最小屈服强度ReHa(MPab)相应公称厚度(mm)的抗拉强度Rma(MPa)断裂a后的公称厚度尺寸(mm)的最小伸长率(%)L0=5.65S根据EN 10027-1和CR 10260相应公称厚度(mm)的最小屈服强度ReHa (MPa)1616404063638080100100120d404063638080100100120dS275MS275ML1.88181.8819275265255245245240370-530360-520350-510350-510350-51024S355MS355ML1.88231.8834355345355325325320470-630450-610440-600440-600430-59022S420MS420ML1.88251.8836420400390380370365520-680500-660480-640470-630460-62019S460MS460ML1.88271.8838460440430410400385540-720530-710510-690500-680490-66017a对宽度大于600mm的钢板、钢带和宽板坯,适用横向试样。对于其他产品,适用纵向试样。b 1Mpa=1N/mm2c在询价和订货时规定,检测厚度小于3mm且标距L0=80mm的试样。d适用于厚度小于等于150mm的长产品。表6 热轧钢纵向V-型缺口试样的冲击试验最小冲击功数值钢牌号试验温度下的最小冲击功J()根据EN 10027-1和CR 10260根据 EN10027-2+200-10-20-30-40-50S275MS355MS420MS460M1.88181.88231.88251.882755474340a-S275MLS355MLS420MLS460ML1.88191.88241.88361.883863555147403127a在-30时的对应冲击功为27J(见标准Eurocode3)表7 热轧钢纵向V-型缺口试样的冲击试验最小冲击功数值(订货时议定冲击试验采用横向试样)见可选项30钢牌号试验温度下的最小冲击功J()根据 EN 10027-1和CR 10260根据 EN10027-2+200-10-20-30-40-50S275MS355MS420MS460M1.88181.88231.88251.882731272420-S275MLS355MLS420MLS460ML1.88191.88341.88361.883840343027232016附录A(提示性附录)新旧牌号对照表表A.1 新旧牌号对照表钢牌号根据EN 10025-4根据EN 10113-3:1993根据EU 113-72德国意大利根据UNIS275M1.8818S275M1.8818Fe E 275 KG TMFe E 275 KG TMS275ML1.8819S275ML1.8819Fe E 275 KT TMFe E 275 KT TMS355M1.8823S355M1.8823Fe E 355 KG TMStE355 TMFe E 355 KG TMS355ML1.8834S355ML1.8834Fe E 355 KT TMTStE355 TMFe E 355 KT TMS420M1.8825S420M1.8825Fe E 420 KG TMStE420 TMS420ML1.8836S420ML1.8836Fe E 420 KT TMTStE420 TMS460M1.8827S460M1.8827Fe E 460 KG TMStE460 TMFe E 460 KG TMS460ML1.8838S460ML1.8838Fe E 460 KT TMTStE460 TMFe E 460 KT TM附录B(提示性附录)欧洲煤钢联标准对应的国家标准对照表直到以下的欧洲煤钢联标准(EURONORMS)转变为欧洲标准前,此标准曾被采用或参考引用作为表B.1所列国家之国家标准注:尽管其适用的对象相同,但表B.1所列国家标准并非完全一致。表B.1 欧洲煤钢联标准(EURONORMS)对应的国家标准对照表欧洲煤联钢标准对应的国家标准德国法国英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瑞典奥地利挪威19aDIN 1025 T5NF A 45 205BS 4UNE 36-526UNI 5398NBN 533NP-2116SS 21 27 40M 3262NS 190753aDIN 1025 T2NF A 45 201BS 4UNE 36-527UNI 5397NBN 633NP-2117SS 21 27 50NS 1908DIN 1025 T3UNE 36-528SS 21 27 51DIN 1025 T4UNE 36-529SS 21 27 5254aM 3260DIN 1026-1NF A 45 007BS 4UNE 36-525UNI-EU 54NBN A 24-204NP-338SS 06 40 25ECSC IC 2SEW 088NF A 36 000BS 5135a该欧洲煤联钢标准(EURONORMS)正式废止,但没有有对应的EN标准参考文献1 EN ISO 1461, 钢铁制件之热浸锌层规格及检验方法( ISO 1461:1999)2 EN ISO 14713, 钢铁结构腐蚀防护锌和铝镀层指南 (ISO 14713:1999)3 ECSC IC2 (1983)2), 可焊细晶粒结构钢推荐的焊接及处理工艺2) ECSC IC 2转变为CEN技术报告前, 此标准曾被采用或参考引用作为相应国家之国家标准(在本欧洲标准附录B中列出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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