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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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抵押人(甲方):抵押权人(乙方):为确保 年字第 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履行, 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 房地产抵押予乙方, 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 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 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购 买的该 房地产座落于 建设面 积m2,系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商品房预 (销)售合同号 ,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 押权抵押给乙方。第三条 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 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第四条 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五条 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第六条 抵押期间, 抵押物由甲方占管。 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 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 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 上述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 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 不 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八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 的担保。第九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 负责保养和维修, 以减少损失, 其费用由甲方自负, 并及时通知乙方。 因意外毁损或灭失, 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 保险法 的规定直接向保 险公司行使求偿权。第十条 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 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 保。第十一条 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 为抵押物投保, 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甲方在合 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 应继续全额投保。第十二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 本合同继续有效。 合 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 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合同条款有 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 :第十四条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 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 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 在处分抵押物时, 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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