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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电大【刑法学(1)】形考作业一:分析案例第一题:【案情】山本XX,女,42岁,日本国籍。马XX,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2005年11月25日,山本XX乘坐XXX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官员在对山本XX进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以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215克,纯度为70%。经审查,山本XX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XX路XX酒店接货。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XX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XX交接时被当场抓获。【问题】1.根据我国刑罚的规定来判断,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对于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罚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山本XX构成走私毒品罪,马XX构成贩卖毒品罪。 2.在我国领土上触犯刑法,均适用我国刑法,因此该二人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再,山本XX是日本籍,还应附加驱逐出境,以刑期届满后驱逐 出境,当然,死刑就不必了。案件的一审,当在中级以上的法院。第二题:【案情】王XX,男,17岁,某校高三学生。王XX与陈XX(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XX与其弟去河边游泳、洗澡,陈XX也随同前往。在游泳时,陈XX要求王XX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XX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并不纯熟,但自信还是能够保证陈XX的安全的,于是表示同意,并将陈XX带着游到了离河岸七米多远的地方。游了一会儿后,王XX感到身体有点累了,便让陈XX自行游泳,而他自己则返回岸边洗澡。不久,陈XX因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结果溺水死亡。【问题】1.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 为什么?答:1.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王某某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河边游泳就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关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将陈某某从深水区带回,导致了陈某某溺水而亡,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表现形式为不作为,主观心理态度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应构成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应履行的义务;二是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三是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王某某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河边游泳就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关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将陈某某从深水区带回,导致了陈某某溺水而亡严重后果的发生,应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某在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深水区游泳,后应该预见到不及时将其带回可能会导致陈某某的溺水身亡的后果的发生,但王某某在自行洗澡后感到身体累便自行上岸回家,而没有把陈某某带上岸,没有预见到后果的发生,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电大天堂【刑法学(1)】形考作业二:分析案例第一题:【案情】赵某,男,1989年3月出生,XX学校初一学生。2003年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四个小时内,XX市XX镇XX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经XX市公安局侦查,这些起放火事件都是本村的赵某一人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烧草堆很好玩。【问题】 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赵某点火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且对公 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 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因此赵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李某,男,45岁,农民。李小,男,15岁, 李某之子。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李小说:咱俩从后面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们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往下面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人,挖树蔸人见状四处躲避。李小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亲说:别砸了,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边说:怕什么?谁让他们来挖的!边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动的途中由于撞到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蔸的农民,将其击到,致使其滚落山脚死亡。【问题】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2李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李某明知自己在山坡上往下滚石的行为会造成农民的伤亡,但执意实施,造成农民死亡的后果,使他的生命权受到侵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应受惩罚的行为.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为了泄愤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李某明知山坡下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会导致他人伤亡,并对其子说:砸死他们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明确表明了他的这种放任心理.也就是对其他人死伤结果的放任为了排泄自己心中的愤怒而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李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小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也属于间接故意,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不能认定其构成此种犯罪(包括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李小在与其父亲一起实施了滚石下山的行为,但未造成后果,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电大天堂【刑法学(1)】形考作业三:分析案例第一题:【案情】王某,女,33岁。 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意。 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汤某吃过后即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汤某脱险。 【问题】 1.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但属于犯罪中止.已构成故故意杀人罪,因为王某已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2.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中止,由于王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王某宜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减轻处罚的原则处理.第二题:【案情】周某,女,17岁。甘某,女,16岁。李某,女,13岁。孔X详,男,19岁。胡X瑜,男,18岁。2002年6月1日,周某、甘某与李某三人在一迪厅跳舞时,某中学女生黄某不小心碰到了周某,两人发生争执,甘某与李某随即围了过来,黄某见势不妙跑到迪厅内门外,周某等三人紧追上来对黄某拳打脚踢,周某、甘某还将啤酒淋到黄某的身上,李某则用转头、木棍击打黄某的头部。接着,周某、甘某强迫黄某脱光衣服,三人押着黄某上街游行,并在一网吧内游了三圈,其间还不断殴打黄某,引来不少人围观,周某对围观的人群大喊:“谁要想搞她就跟我来!”随即将黄某押到一条小巷内。此时,在旁边围观的孔X详、胡X瑜见状跟随过去,周某对二人说:“想搞吗?想搞你们就开始干!”于是,孔X详、胡X瑜对黄某实施了轮奸,周某、甘某、李某在旁观看。 【问题】周某,甘某,李某,孔X详,胡X瑜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 本例应按两个案分别处理. 周某,甘某,李某犯的是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孔X详,胡X瑜犯的是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孔X详,胡X瑜属于强奸罪的情节严重行为,按法应从重处罚。电大天堂【刑法学(1)】形考作业四:分析案例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6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他人财物(加之1000余元人民币)的事实,经查属实。【问题】1.李某是否属于累犯?2.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为什么?答:1.李某不属于累犯。因为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后罪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二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三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李某1998年11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有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其犯后罪时前罪的缓刑期仍未过,应依法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属于累犯。 2.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当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在两罪中最高刑罚以上总和刑期以下进行定罪量刑。 第二题:【案情】王某,男,26岁,无业。 王某从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后乘火车逃跑。途中,因王某行迹异常,乘警李某遂依法对其进行审查,王某借口上厕所跳车逃跑。李某追下火车将王某抓住后,王某从腰间掏出弹簧刀对准李某的胸部连刺两刀,随后逃离。李某因为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经全力追捕,于次日将王某抓捕归案。法院审理此案后,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10年。【问题】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当如何判决?答: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抢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刑法典第269条,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王某在实施盗窃犯罪后乘火车逃跑,在途中被乘警李某发现并进行审查,王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李某的抓捕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并致使李某死亡.王某的主观故意并不在于伤害李某,而是在于急于逃脱而抗拒李某的抓捕,所以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 2.法院应当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以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为刑法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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