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法》全文及重要考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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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一章 一般规定1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1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4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4第五章 产品责任6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7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8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10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10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11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1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注意】: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受教育权、选举权不在民事权益范围之列。【注意】:增加了隐私权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侵权责任优先】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其他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意】1.责任竞合时,是采取“并科”的原则,而非“吸收”或者“择一”原则。2.责任竞合时,侵权责任优先的前提是因“同一侵权行为”。与相应的部门法比较,“同一侵权行为”前提的限制,显得比较苛刻。例如:刑法第60条、食品安全法第97条在处理责任竞合时,直接规定民事责任优先。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一、责任构成(一)、责任构成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第六条【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意】:过错推定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况2、【无过错责任】第七条【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3、【公平分担损失】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2)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31条)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4)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第87条)(5)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民通意见157条)(二)侵权方式1、【共同侵权】第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侵权】第九条【教唆、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改变了民通意见第148条第3款“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之规定不再区分被教唆帮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一律承担责任,被教唆帮助人的监护人则是过错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不再区分行为属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而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判断,如果是并列关系则连带责任,如果是结合关系则按份责任。(1)、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危险性;均实施了可能危及他人的违法行为实际侵权人不明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果关系)(2)、免责事由能证明具体加害人行为所致(3)、责任外部:连带责任内部:平均承担(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1、【责任承担】第十一条【责任承担】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 既 有 制 度 的 修 改(1)概念:各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但行为在客观上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损害结果。(2)在构成关联的共同性时,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各个数人所为违法行为致生同一损害结果,即其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可分,纵然行为人相互间无意思联络,但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结果,仍构成共同侵权责任。例子1:如甲、乙两工厂均各自排放有毒的废水至河川中,因而导致河川中的鱼群死亡,则因甲和乙的行为具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例子2:甲走近一只小鸟,乙开车将其撞飞,在掉下后又被丙开的车撞上。查明乙和丙开车都超速,任何一个人都足以造成这样的结果。2、【责任分担】第十二条【责任分担】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不构成关联共同性时,承担分别责任。(1)能够确定各自责任大小的,按份承担。如两辆汽车同时闯红灯,造成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受到伤害,一辆车撞断行人左腿,一辆车撞断右腿。 侵权责任法第11条(2)不能够确定各自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甲从超市买了一把菜刀,没有包装好,放在方便袋中提着,后被乙撞到,菜刀落地过程中伤到了丙,此时很难判断甲和乙的责任大小,只能平均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12条【注意】间接结合(按份责任)-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把握:(1)、并非全部行为或原因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2)、可以表现为时间上的持续、发生上的偶合性连带责任:(1)外部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2)内部第十三条【连带责任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14条)(3)侵权责任法中的8种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教唆、帮助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条)数人并列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注意: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时替代责任补充责任:(1)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2)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3)学校的补充责任归责原则(1)掌握各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故意、过失):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保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医疗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责任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环境侵权、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公平分担损失: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二、责任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十五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损害赔偿范围】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注意】:同一事故,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即有条件的同命同价;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空难、矿难、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等)2、【同一侵权行为致多人死亡的责任】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注意】:本条适用的限制条件:1.必须是因“同一侵权行为”所致。2.损害结果必须是死亡,不包括残疾。【注意】:同命同价3、【侵害人身权益】、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4、【当事人资格的承继】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5、【被侵权人的请求权】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6、【财产损失计算】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7、【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注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1.侵害的民事权益为人身权益,财产权被排除在外。2.必须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相关法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被新法所废止?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8、【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1、与有过错【过错相抵】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错相抵适用于过错责任场合、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场合。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场合的三种情形1、受害人故意(过失也不能减轻责任):F70第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免责】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完全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行为人不担责任唯一原因,如果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适用与有过错责任)2、受害人重大过失:F72、F783、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民用航空法F157、F161飞行中的航空器、遗落物,对地面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经营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2、【第三人过错】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故意、过失)第三人过错两种情形1、第三人过错是唯一原因:(1)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场合被告免责;(2)无过错责任场合:被告先担责任,向第三人追尝受害人自主选择F68污染、F83动物第三人担责(完全是第三人原因)2、第三人部分过错(与有过错)3、【不可抗力免责】1、【不可抗力免责】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法律明确排除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F70(战争、受害人故意免责)(2)不可抗力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F71(战争、受害人故意免责)(3)不可抗力不能免除保价给据邮件的幼稚呢个企业人的责任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5、【紧急避险责任】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人为原因)。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公平分担损失】4-11章是特殊侵权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注意】:不因被监护人财产不足而减轻责任,不因属于单位监护人而免除责任。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侵权责任】【无意志侵权责任、公平分担损失】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侵权责任】【职务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1将雇主责任和职务侵权合并,统一为用工单位责任,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和故意,仍然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注意:这里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同,后者曾经规定,雇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与雇主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注意】:不再区分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是一般雇主,改为统一的用工责任,增加了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侵权责任】【雇工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雇工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改变了 人损解释第11条规定的“雇主对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仅仅只自然人。2增加个人之间的劳务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1)范围:保姆、家教(2)致人第三人损害的,接受劳务者承担无过错责任(3)劳务提供者受到损害,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如保姆不听劝阻,执意站在椅子上打扫卫生【注意】:增加劳务派遣责任与个人劳务责任使用人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2)劳务派遣责任: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委派单位有过错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保姆5、【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部分连带)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提示规则与告知规则(1)提示规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明知规则:承担连带责任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如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的,承担侵权责任。2提示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有制止的义务,违反制止义务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明知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情况下,没有采取制止措施,承担连带责任。以上知识点要结合社会热点出题。6、【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间接侵害补充责任:先第三人承担,然后无力时补充承担)7、【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权责任】1、【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2、【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的是过错原则【注意】:区别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是过错推定责任,后者是过错责任。3、【教育机构以外人员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依然要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差别(侵权责任法第40条)1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2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3第三人致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学校责任:(1)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2)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3)第三人侵害,补充责任总结教育机构侵权解题思路:首先明确:教育机构不承担监护责任,只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教育、管理责任。前提下,具体区分:1、因教育机构的过失或教职员工的过错导致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责任主体单一,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要区分在校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原则;2、在校未成年人对在校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监护人承担责任,可以减轻;教育机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免责;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3、在校未成年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8、【帮工活动中的侵权】人身损害解释第13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无过错的完全替代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4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无过错的完全替代责任)9、【承揽关系中的侵权】人身损害解释第10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997】10、【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公平分担损失、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 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产品存在缺陷2、造成他人损害(使用人、受害人财产、人身损失)3、存在因果关系【归责原则】1、生产者: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销售者:过错责任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产品质量法】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1)、区别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合同责任形式:修理更换(2)、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2007】3、【民法通则】第122条 【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意见153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承担方式】第四十五条【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形式】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流通领域发现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注意】:增加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增加了警示、召回制度,增加了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2)产品警示、召回制度(3)惩罚性赔偿【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知道权利受损害2年,请求权交付最初10年丧失。注意:出售质量部合格商品未申明的诉讼时效1年,是合同责任【注意】:民事责任以“填补”为原则,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需要注意:1.本法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缺陷产品”,对于缺陷产品的认定要结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侵犯的民事权益为“人身权益”,不包括财产权益。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也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是并没有作必须侵害“人身权益”的限制。【相关法条】产品质量法第46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增加了召回制度。事后发现产品有缺陷,生产者、销售者须采取召回或警示。( 第46条 )2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注意适用条件:( 第47条 )(1)侵权责任人的主观状态:明知有缺陷仍然生产、销售(2)造成死亡或者健康的严重损害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2007年12月29日的修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1、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转让但未登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3、【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该条需要综合本法第49条、50条、52条、53条来理解,才能全面掌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命题角度主要考查特殊情形下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形式。4、【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注意】:增加了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规则,规定汽车出租、出借、被偷、被抢、买卖情形的认定。5、【交通肇事逃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交通肇事责任:(1)机动车对机动车:一般侵权(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允许过失相抵,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3)机动车一方的认定:A.出租、出借,使用人责任B.被偷、被抢,偷抢者责任C.出卖未过户,购买人责任D.拼装车与报废车:买卖连带责任E.汽车逃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车与车:过错车与人:严格责任(1)受害人有过错,适当减轻。(2)受害人故意:不超过10。2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1)除了由保险公司承担强制责任险以外,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2)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执照或将刹车失灵的机动车借用他人的。3买卖机动车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除了由保险公司承担强制责任险以外,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4买卖拼装、报废的机动车的,由出让人和买受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1条)5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第52条6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机动车没有参加保险或者机动车不明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侵权责任法第53条)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违反注意义务、法定义务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说明、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2、患者遭受人生损害事实: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的保管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注意】:依据本法第54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医疗机构的过错即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依据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一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的,推定其有过错。这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保管的病例资料就对医疗责任的构成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识记本条中列举的七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的病人的病历资料第六十二条【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五十九条【缺陷医疗用品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责任、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改过错推定责任(证据规定)为过错责任,并具体规定了推定过错和医院免责的情形。第五十八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一般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禁止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的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手术必须有患者或近亲属的手术同意书。(侵权责任法第55条)2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时,可以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即实施。侵权责任法第56条3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时情形:(侵权责任法第58条)(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与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5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侵权责任法第60条)(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此时也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责任)(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注意】: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各项义务,如告知说明义务、诊疗义务、填写保管提供病例义务、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并规定了医疗责任,明确了推定过错的情形(第58条)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60条)。医疗责任(1)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义务:说明告知、诊疗、病例、过度检查(3)推定过错的情形:A. 违法违规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例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4)不承担责任的情形A.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B.已经尽到义务C.限于当时的水平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构成要件1、【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关法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责任;2、【污染者的举证责任】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第三人污染致害的责任承担】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4、【共同污染者的责任承担】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注意】:增加了多数人污染和因为第三人过错污染的情形。环境侵权(1)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2)多数人污染:按份责任(3)因为第三人原因污染:污染者赔偿,向第三人追偿。诉讼时效3年1举证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第66条)(1)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2)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第三人导致环境污染的,污染者与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名称责任主体免责事由相关法条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民用核设施侵权责任经营者承担责任战争或者受害人故意。侵权责任法第70条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经营者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侵权责任法第71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可以减轻情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法第72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侵权责任经营者承担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可以减轻情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侵权责任法第73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1)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2)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1)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2)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侵权责任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6条第六十九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意】:增加了一般条款。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二条【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注意】:增加了地下挖掘责任和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责任。第七十四条【遗弃、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增加了高度危险物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1.本条与本法第72条法律规则适用前提的不同,第72条是“合法”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本条是“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2.合法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存在免责(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减轻责任(受害人重大过失)事由;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不存在免责、减轻责任的事由。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中,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的“高度注意义务”,需要与非法占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六条【高度危险区域致人损害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七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法律适用】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高度危险责任 (1)无过错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 A. 高速运输工具:航空器、汽车、轨道交通(地铁) B. 高空作业和地下挖掘 C. 高压作业 D. 高度危险区域 (3)高度危险物质:核设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所有人、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1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的,免责限于战争和受害人故意;(侵权责任法第70条)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限于受害人故意;(侵权责任法第71条)3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1)免责限于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72条)(2)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减轻加害人的责任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1)免责限于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73条)(2)受害人有过失的,减轻加害人的责任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1)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2)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3)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1)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2)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7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6条)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注意】:本条对民法通则第127条内容作了修改:1.本条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免责事由,不再包括“第三人过错”。2.本条规定的“被侵权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限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减轻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规管理导致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违反管理规定,适用较高的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法79条)【禁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得进行过失相抵。)【注意】: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未规定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注意】:增加饲养凶猛动物的责任、动物园责任。【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导致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过错推定责任)【注意】1、权责任法第83条改变了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三人的过错导致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免责,需要与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第三人追偿。【注意】: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免责,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饲养人的义务】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饲养动物责任(1)无过错责任(2)饲养凶猛动物(3)动物园责任:过错推定(4)因为第三人过错侵权,饲养人承担责任,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错推定原则】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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