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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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某矿奖惩考核及责任追究处理规定一、月份安全奖考核发放方法及发放标准1)发放办法:根据每月安全大检查和日常检查情况,由安全科负责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状对各车间、部门、科室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如下规定发放安全奖金:1、上庄矿区:考核分数在93 分(不含93 分)以上发给100%安全奖,在 9093 分(含 90 分)发给 80%安全奖;在 85 90 分(含 85 分)发给 50%的安全奖;在 80 85 分(含 80 分)取消安全奖; 80 分(不含 80 分)以下罚安全奖全额的100%。2、黄埠矿区、七里山矿区、郭家矿区:考核分数在95 分(含 95 分)以上的发给 100%安全奖;在 9095 分(含 90 分)发给 80%的安全奖;在 85 90 分(含 85 分)发给 50%的安全奖;在 80 85 分(含 80 分)取消安全奖; 80 分(不含 80 分)以下罚安全奖全额的 100%。3、地面车间、奖惩中心:考核分数在96 分以上的发给100%安全奖; 9095 分发给 80%的安全奖; 80 90 分(含 80第1页共7页分)取消当月安全奖;80 分(不含 80 分)以下罚全额的100%。4、机关各科室:按职能科室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并结合生产车间的考核情况和当月的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奖惩。2)月份安全奖发放标准1、机关科室(1)矿长、分管安全生产、设备、政工副矿长、安全科科长 1000 元 / 人;其他副矿长、生技科科长、地探科科长、机动科科长、机动科用电办公室主任700 元/ 人;(2)审计科科长、保卫科科长、人力资源科科长、安全科科员 500 元 / 人,安全科培训科员200 元 / 人。( 3)其他科室科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刻样工、地测采人员、人力资源科工程验收员、机动科设备、能源管理员260 元/ 人。(4)保卫科副科长150 元,其他科室副科长80 元 / 人,其他科员30 元 / 人。2、矿区( 1)上庄矿区主任、分管安全、生产、设备副主任 700 元 / 元,安全员 450 元 / 人,设备管理员 400 元/ 人,生技组组长 500 元/ 人,生技组副组长450 元/ 人;第2页共7页黄埠矿区主任、副主任500 元/ 人,设备管理员300 元 /人,生技组组长450 元/ 人;七里山矿区分管设备副主任500 元 / 人,安全员350 元 /人,生技组组长450 元/ 人。郭家矿区正、副主任400 元/ 人。( 2)生产班组、电工、维修工、卷扬、信号、支护、通风、排险 80 元 / 人;( 3)地面井口工、核算员、井下其他工种、爆炸物品管理员 60 元/ 人。(4)地面其它工种50 元 / 人。3、选矿厂:主任、副主任450 元 / 人,设备管理员、技术员 120 元/ 人,测定工80 元/ 人,破碎、磨浮工、电钳维修60元 / 人,其他人员50 元 / 人。4、汽车队:队长、车队副队长260 元/ 人,驾驶员(包括矿办驾驶员) 80 元 / 人,电工 60 元 / 人,其他工种30 元 / 人。5、检测中心、机修车间:正、副主任260 元 / 人;化验员80 元/ 人,维修工、木工、钳工、烘炉工、水泵工、锅炉工、车工 60 元/ 人。6、各矿区、车间享受副科级待遇的人员120 元/ 人。第3页共7页7、月内不出现任何事故的井下生产班组的班长、卷扬机工班长、信号工班长、电工班长、维修工班长、车队大车班班长、矿办小车班长 50 元 / 人。二、安全活动奖发放按照公司要求,矿部今年将重点开展好四项安全活动: 3 月份的“安全责任落实月”活动、 6 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7 10 月份的“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和四季度的“安全季”活动,每次活动后,矿部将进行详细的总结评比,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表现较差的单位或违章违纪人员进行处罚。三、特殊奖发放1、在上级各业务部门开展的安全活动中和各项安全检查中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奖给该单位3000 元(税后),奖给矿部领导及安全科全员5000 元 / 人(税后);在矿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对工作出色的单位、班组给予1000 元(税后)奖励,有关人员视情节给予奖励。2、在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征兆,主动采取措施或果断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从而避免了人身、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由当事人及时写出书面材料,并由在场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写出书面证明材料和申请报告,矿部根据情况给予第4页共7页有功人员500 2000 元(税后)的奖励,成绩突出者给予通令嘉奖。3、在抢险、抢救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5002000 元(税后)的奖励。四、安全责任追究处理1、巩固和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保持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此项工作如果在矿部和上级有关部门考核时,提出严重问题或者是达不到三级企业标准,扣除该单位当月安全奖50%。2、发生轻伤事故( 1)发放事故单位分包领导、科室以及事故单位全员的安全奖的 80%,取消事故班组所有成员当月安全奖。( 2)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副职、事故班组班长、事故责任人视责任大小加罚500-1000 元/ 人;3、发生重伤事故(1)发放事故单位分包领导、科室以及事故单位全员的安全奖的50%,取消事故班组所有成员当月安全奖。(2)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副职、事故班组班长、事故责任人视责任大小加罚500-1000 元/ 人。4、发生死亡事故( 1)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副职进行免职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5页共7页( 2)全矿取消全矿当月安全奖。( 3)矿部领导、安全科科长及事故所在单位领导视责任大小给予 1000-10000 元 / 人的处罚( 4)其他下井带班副总工程师、分包事故单位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根据承担责任大小给予500-5000 元/ 人的处罚。(5)事故所在班班长视情节给予500-2000 元 / 人处罚。(6)罚事故单位职工100 元/ 人,其它机关科室科长、副科长 200-500元/ 人、科员根据责任大小给予100-200 元 / 人处罚。5、车队驾驶员发生本人占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包赔损失外,当月、季度不得安全奖。6、地面车间发生重伤事故,对所在单位按发生死亡事故处理。五、其它规定1、对各单位的检查、考核包括本单位所在的施工队。2、各单位按规定要求认真考核,统计符合安全奖发放标准的各工种人数,由主任审查签字后于每月20 日前交安全科审查汇总,领导签字后发放。3、安全奖只奖励在册、在岗干部职工,休病假、事假、产假、工伤期内不得安全奖。第6页共7页4、本规定有效期为一年,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5、本规定解释权或未尽事宜属矿安委。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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