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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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项目弱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咨询单位:年月日1项目弱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分包合同文件目录1.分包合同协议书3-52.中标通知书6-19附录一 合同附录附录二 合同图纸目录3.议标期间往来函件194.分包合同条件20-355.工程规范36-60甲部 措施项目附录甲 临时设备、工地设施措施等项目之责任分工表乙部 技术规范6.工程量清单61- 731 部 计量原则2 部 单价工作内容说明7.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目总计* 页8投标单价组价明细共* 页9 附表一:工程量清单样本10 附表二:投标函样本2分包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法定注册地址于的 _公司 ( 以下简称“总承包人”) 接受法定注册地址于的_公司 ( 以下简称 “发包人”) 的委托承担于工程 ( 以下简称 “总承包工程”,而有关的合同称为“总承包合同” ) ,总承包人希望将弱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以下简称 “分包工程”) 作为分包合同委托法定注册地址于的公司 ( 以下简称 “分包人”) 负责进行及完成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和修补其缺陷。现总承包人及分包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及务求达到紧密配合之原则,特于年月日签订专业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对以下事项达成协议:1. 本专业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应具有与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2. 本协议书是由总承包人及分包人所签订,而双方之权利及义务应如本协议书内所述。3. 下列文件应认为是组成并理解和解释为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的一部分,本分包合同将包括以下文件,若出现含糊不清或矛盾的,应按下列组成合同文件之顺序为优先解释顺序 ( 若在同一顺序,以日期较后者为优先解释顺序 ):(a) 分包合同协议书;(b) 中标通知书及附录;( c) 议标期间往来函件;(d) 分包合同条件;(e) 分包合同工程规范;(f) 分包合同图纸;(g) 投标函;(h) 投标须知及附录;(i) 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目总计;3(j) 以下为分包人提交的其它资料,仅供参考:(1) 投标单价组价明细4.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发包人代总承包人准备付给分包人之款项,分包人特此立约向总承包人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对本工程项目施工和使其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发包人在本分包合同内之关系仅局限于发包人代总承包人按分包合同条件规定支付分包人应得之金额 ( 支付之金额应扣除总承包人现场管理处罚费用,该处罚费用经监理 / 发包人确认 ) 及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应对发包人承担之工作及责任,任何本文之所载,都不应减轻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在本合同内应负之责任。5. 总承包人特此立约保证在分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以分包合同规定的方式经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RMB元)之金额或者分包合同规定的其它应付款项,以此作为本分包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缺陷的报酬。6. 本协议书经总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并经发包人签署且加盖公章确认后生效。7合同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叁份,叁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发包人保留份、总承包人保留份、分包人保留份。双方特此立据签订及盖章如下:-总承包人: _分包人: _(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注册地址:注册地址:住所:住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4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日期日期兹此确认同意为弱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之分包人。发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注册地址:住所 :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日期:5中标通知书致:公司敬启者:经友好协商后,我司 - ( 以下简称发包人 ) 现正式通知 贵司 ( 以下简称分包人 ) 我司同意雇用贵司为弱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之分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及下列各项规定及文件由 公司 ( 以下简称总承包人 ) 与 贵司签订弱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之合同 ( 以下简称分包合同 ) 。1.合同金额1.1本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大写 )元整 ( 小写 RMB元 ) ,此合同金额包括暂定金额人民币_元,及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金额人民币元。该等暂定金额及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金额将按合同规定调整。1.2本分包工程合同金额为按招标文件内容及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要求之固定包干价格(含深化设计),合同金额及单价除另有说明外,包括人工、材料及材料之市场差价、机械费、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用、深化设计费、调试费、验收费、检测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经营费、计划利润、税金(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环保及文明施工增加费、包干费、风险费、冬雨季施工费、交叉施工配合费、技术措施费、工期奖、保险费、仓租、运输、治安、消防、安全、环保、任何消耗性物料、接驳水电源、国家及政府部门因进行工程按规定所交纳的任何收费 ( 如合同备案手续费 ) 、民扰及扰民费、测试费、税项、奖金,由议标至工程竣工期间所有因工资、材料差价、汇率、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将不获得调整,合同价格将被视为已包括上述风险。1.3合同金额将不会因人工工资、材料价格、政府收费、汇率浮动等因素而改变,除工程变更、选择项目调整及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金额及单价将不作任何调整。1.4分包人承担现场冬雨季施工防护、治安、消防、环保、红线内交叉施工配合、6安全及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或因分包人违章作业引起的其他费用及责任后果。1.5工程量清单中之单价为包干价,所有包干单价的工作及范围内容均已包括完成深化设计并达到正常使用功能、供应及安装整项弱电工程设备及配件及完成其他有关工程等,并达至弱电工程正常使用,符合设计概念及功能规范要求。分包人应确保所提供之设备安装工艺质量良好,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及遵循政府有关规则及条例,除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1.6本分包工程合同金额 ( 除暂定金额项目之预留外 ) 应被视为是按合同图纸要求的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内容之金额。1.7本工程合同金额已包括分包人按照合同图纸、工程规范、深化设计及深化设计后的所需之一切费用,若分包人提供之深化设计与投标方案存在减项偏差时,则合同金额依据深化设计相应调减;若分包人提供之深化设计与投标方案存在增项偏差时,则此增项偏差所引起之费用属于深化设计范围,合同金额不作任何调整。1.8合同内措施项目费用一次包干金额,合同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或变更。1.9结算方式结算方法结算价款= 分包合同金额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调整价款分包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调整金额 分包合同索赔 暂定金额 各种扣(罚)款费用。分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5 天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书。报送的结算金额,若超出最终合理审定结算总价的 8%,则因造价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增加的部分由分包人承担。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是否保留此条款)2 合同范围分包人须按招标文件、合同函件、分包合同文件、图纸及规范、本中标通知书内所要求及描述提供本合同范围内弱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连一切所需之主材、辅助材料、辅材杂项及配件,测试及调试并编制及提供一切施工详图及竣工图。无论在合同文件中有否特别指出、指定或说明,分包合同须包括要完成深化设计并达到正常使用功能、供应及安装整项弱电工程设备及配件及完成其他有关工程等,并达至弱电工程正常使用,符合设计概念及功能规范要求。分包人应确保所提供之设备安装工艺质量良好,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及遵循政府有关规则及条例。72.1本分包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按工程规范要求供应及安装及保修所有有关弱电系统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设备 / 材料和配件 / 附件等:(视工程具体情况增减)( 1) 综合布线系统;( 2)楼宇自控系统(其中包括楼控系统所需之传感器及变送器,所有风阀、水阀及其执行机构,风阀、水阀由机电承包人负责提供);(3)保安报警系统;(4)巡更系统;(5)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6)闭路电视监控系统;(7)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8)酒店电子锁系统 ;工作范围详见乙部- 技术规范内容上述系统从生产地至工地全部运输过程的各个环节,为散件装配成套及整项弱电系统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进行测试及试车;履行义务并担保此等设备符合工程规范和图纸指定的要求。其中不但包括指定或规定的设备、主要材料及组件,而且无论此等杂项配件有否在合同文件中详细提及,均须包括在本分包工程范围内。2.2本次招标范围不包括下列工程内容: (视工程具体情况自行填写)2.3弱电管路与室外弱电工程之接驳处计量至距建筑物室外墙皮米处。2.4使用设计院相关图纸之图签费用。2.5下列工程以暂定金额形式纳入工程范围: (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填写)本分包工程变更洽商费用;2.6下列工程以暂定供应单价形式纳入工程范围: (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填写)分包人工程范围还须负责以下各项:(1) 按规定所述之功能及国家规定深化设计弱电工程连编制有关竣工图纸;(2) 按机电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及批核,供应及安装弱电系统一切所须之设备、水泵、阀门、风道、水管、电线管道、线槽、防火枕及控制系统等 ( 属机电、消防安装的除外 ) ;8(3) 提供可胜任的专业工程师到现场,以监督安装,调试和测试工程;(4) 提供设备装嵌指令、操作及维修手册、提供备用以及其它未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但为完成整项工程需要之余下物料 / 设备;(5) 提供与发包人 / 总承包雇用其它工程之独立直接分包人之接驳工作,配合其完成相应之满足弱电规范要求之调试工作,并在整体弱电工程调试中负责总协调及验收之工作。配合机电专业承包人完成通风空调系统之调试工作;(6) 与总承包人及其它专业承包人之协调 ( 包括与机电承包工程、消防承包工程、电梯承包工程及精装修承包工程等承包人协调 ) 。分包人不得以协调不利为理由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若发生影响,则按每发生一次影响处罚人民币元;(7) 缺陷通知期内之维修保养;(8) 本措施项目 A-15 条 土建工程中所述由分包人负责之土建工程;(9) 分包人须提供之技术资料;(10) 按发包人 / 总承包人要求及有关法律、章程及法例等之要求,于适当时间完成提交有关所需之文件,以便发包人 / 总承包人能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及领取所需之许可及允许证件,使工程能开工直至完工,否则此等申请将成为属于本合同要求分包人所履行之责任;(11) 进行及完成所有发包人 / 总承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要求之试验包括提供有关之报告;(12) 弱电系统的验收、报验、检测和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以及上述有关所需之一切费用;(13) 于工程竣工时 ( 按当地有关部门之规定 ) 提交 份竣工纪录图等给发包人以便发包人 / 总承包人安排入档案。( 14)分包人需安排发包人及其指定代表在分包工程材料运送往场地之前,到分包人的制件工场巡视,惟视察的时间应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如生产工场不在工程所在市、县,分包人须承担一切上述考察人员之差旅费。分包人必须特别注意本工程是发包人为建造一建筑物而进行施工的工程中的一部份。总承包人及其它专业承包人均有其它工程同时在工地进行,分包人须与总承包人及其它专业承包人协调合作,并配合总工程进度计划以令发包人代表满意及准时完成工程。上述各项不应视为巨细无遗;分包人有责任视察现场,及细阅图纸及工程规9范务求对所需工程的领域范围得到完全及满意的掌握。此外分包人还须负责属于本工程施工相关之事项如环境清理,市容维护等工作。本工程范围应包括设计及为完成一切在合同文件所显示及描述之工作。并包括完成工程正常所须的一切杂项零件及所需劳务、无论此等辅材有否详列于本合同文件中。3. 开工日期及工期3.1总承包工程之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3.2总承包工程之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3.3本分包人之开工日期: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3.5 分包人工期必须配合总承包工程之工期。分包人须遵守总承包人所拟定的有关工程进度计划及其之后的修改,分包人安排相应的物料供应时间以配合总承包人整体进度,使得总承包工程不会引致延误,而分包人应已被视为在合同金额内预留所有与此有关之开支及费用。此外,分包人应根据总承包工程之实际情况编排本合同之工期,如总承包工程进度与分包人在投标书及其他书函文件所提及之工程进度有所出入,一切也须以总承包工程进度表所列的时间为准。一切有关因遵守上述的要求所引致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若因分包人之原因,导致总承包工程之总工期延期,则分包人承担对总承包人造成之损失并对总承包人进行违约赔偿。发包人有权保留对分包人索赔的权利。4. 总承包工程合同总承包合同可在办公时间内到发包人项目管理部之办公室参阅,分包人应被视为对总承包工程合同 ( 报价除外 ) 所有内容及要求完全理解。特别是有关法律义务、政府取费、保险及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照管及协调。5. 选择项目若工程量清单中有项目被注明为“选择项目”,发包人有权在工程开工后发出变更指示,确定任何一项或多项选择项目是否由分包人施工,若发包人发出指示确定有关选择项目不由分包人施工时,则有关该项目之价款将全数从分包合同总价内扣除,分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指示,不能因此要求任何额外费用或工期延长。6. 付款方法10本分包工程之工程款将由发包人在上述期间直接支付予分包人,但发包人直接付款予分包人之安排将不会使发包人在任何方面向分包人负责,及减免任何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内之责任。6.1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 14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分包人合同金额%的预付款,同时分包人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6.2工程款支付6.2.1分包人申报的工程款申请必须经由工程监理、总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审核及签署中期估值证书,作为核实完成工程量的凭据。6.2.2分包人每月申请一次工程款,发包人根据审核及签署发出的付款证书,向分包人直接支付扣除预付款回扣及下列款项后之有关分包人已完成合格之永久工程的工程量约%估值(不包括变更洽商费用),支付工程进度款。a 扣除分包人应支付予发包人或发包人已代分包人支付之款额;b 扣除所有以前付款证书中已支付的金额;c 扣除总承包人现场管理处罚费用,该处罚费用须经监理 / 发包人确认。分包人之付款申请需经总承包人确认。总承包人有权核对及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对应支付的款额有最终的决策权。工程施工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付至合同金额 ( 扣除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及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负责之费用后之分包应得之款额 ) 的%。工程结算完成并三方确认后14 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5%(扣除一切应扣款)。6.3保留金及其支付剩余结算金额的 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分包人完成全部保修责任,发包人向分包人颁发保修完成证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全部保修金。6.4 发包人每次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同时,分包人必须提供发包人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7. 设计责任11尽管工程图纸提供了一些详图及尺寸资料,发包人代表、设计单位并不对此等尺寸的准确性或有关详图足够与否或其可扩性作出担保。分包人须被视为已清楚查看工程图纸及工程规范,并须将本合同内之物料设计至符合工程规范内的规定及描述之功能及所有其它有关准则。对于合同范围内不由发包人代表 / 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将由分包人负责设计。合同金额应被视为已包含一切由分包人所设计图纸所须之图签费及政府检审费及其它一切所需费用。合同金额已包括深化设计单位的概念图,以达到施工图的准则,送批、送审,再送批至核准,及其他零星的补充图纸和竣工图之所需费用。分包人须完全负责其提供的资料与设计条件的准确性,以保证确能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及发包人要求的规范,并呈交有关政府部门审批,以达到政府部门及发包人的施工、验收和竣工使用要求。8. 撤离现场在发包人代表 / 工程师发出接收证书或发包人 / 总承包人因分包人违约而终止合约或因中国政府或市政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改变或合同有关条款所述原因而令工程停工,发包人有权通过总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全部撤离施工场地,分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 / 总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7 天之内,无条件全部撤离现场。分包人不可以借任何原因 ( 如工程结算等一切原因 ) 而拒绝或拖迟撤离施工现场。如分包人不按期撤离现场,则发包人 / 总承包人将雇用其他单位或提请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分包人撤离现场,因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分包人承担,并且,分包人将按合同中拖延工期每日赔偿款的金额按照违约逗留天数交纳违约赔偿金额。分包人全部撤离现场,是指分包人连专业承包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设备、车辆、临时建筑、以及其他一切属于其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地打扫干净、平整、经发包人和监理及总承包人满意后撤离工地。9. 拖期违约赔偿金如分包人的原因而引致总承包工程之竣工日期 ( 包括发包人确认延长之时间 ) 有所延误,发包人会核算分包人对总承包工程竣工之延迟所应负的责任。当发包人以书面确定认为因分包人之迟误引致总承包工程延迟之日数时,分包人应按照由分包人所引致之迟误天数,向总承包人支付每天为总承包合同金额之 %的拖期违约赔偿费,拖期违约赔偿费不设上限,发包人可于应支付分包人之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之拖期违约赔偿金金额。至于计算拖期违约赔偿费方面,需由总承包人、造价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及分包12人共同审查确认,惟最终执行此条款之决策权则在发包人。分包人应对此等违约全部负责,而使发包人、总承包人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除上述之误期违约赔偿金,分包人还须承担一切分包人之延误引致发包人及总承包人所产生一切不利影响。10. 履约保函分包人需在签署本合同 14 天内,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一份由发包人认可的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按合同要求之格式的履约保函。11. 竣工验收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须按国家及当地政府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代表及总承包人提供符合当地档案馆要求的整项工程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发包人呈交竣工图,同时分包人也须代表发包人在发包人代表要求之时间内组织有关单位 / 当局 / 部门为整项工程验收及缴纳一切验收所需之费用。本分包工程一切组织验收之工作都须由分包人牵头负责。12. 竣工验收日期本分包工程将按当地政府有关验收标准及合同文件内之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本分包工程之竣工验收日期为本分包工程及主体工程经四方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法律文件后发出正式接收证书之日期。一切保留金支付及保修期起计日期均以接收证书上标明之竣工日期为准。13. 缺陷责任期本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签发正式接收证书之日起计年。14. 额外条款所有有关本分包工程在议标时由分包人所自拟 / 要求之额外条款,除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外,一切额外条款分包人同意无条件取消。15. 技术规范由发包人提供本工程技术规范已纳入本工程合同内容。16. 往来函件于合同文件所列之往来函件 (如有 )将成为本工程合同文件之一部分。如上述各函件意见有矛盾,应以函件日期较后者为准。1317. 其他17.1分包人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或进场通知后 14 天内需提供下列已办理妥当之文件:1)经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详细供货及安装计划时间表;2)经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3)深化设计图纸;4)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5)冬雨季施工特别措施。分包人提供之上述资料除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书面明确认可外,应只视作参考之用,并且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对上述资料之审核及认可并不意味在任何方面解除分包人须严格按合同文件及政府有关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不会接受任何因此而带来的变更的索赔。17.2合同金额已包括与其它施工单位之交叉施工配合费用 ( 如:与总承包人、机电工程承包人、消防工程承包人、幕墙工程承包人等 ) 。17.3合同金额已包括竣工验收前于分包人工程范围内之一切清洁及成品保护费。17.4合同金额已包括分包人根据招标图及深化设计图为弱电系统预留孔洞、设备预埋件及预埋管道之费用,总承包人配合分包人进行相应设备预埋件、预埋管道及预留孔洞工作,以便于分包人完成全部之预埋安装工作。如日后发现因该等孔洞、预埋管道及预埋件并不能全面妥善施工,一切所须之打洞、凿坑、修补及提供额外管线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17.5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总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施工临时性的上水和临时用电设施分包人单独挂表计量,所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每月共同抄表,核算每月各分包人实际临时性用水用电费用,总承包人将每月发生的分包人临时用上水和临时用电的费用(双方共同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呈报给发包人,由发包人从分包人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将扣除额支付给总承包人。17.6按合同规定分包人应承担之税费及政府缴费,包括但不限于税金 ( 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费 ) ,需由分包人直接支付或通过发包人 / 总承包人代收代缴支付予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局。当一切由发包人 / 总承包人代收代缴有关之费用则将从应支付予分包人之金额中扣除。分包人应按照政府及主管部门之有关规定办理本弱电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相关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若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上述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14分包人须按发包人、总承包人要求,出具应承担及已交纳有关税项的完税证明。17.7本分包工程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之要求,并且本分包工程所需全部手续(如合同备案费用等)由分包人负责办理,办理上述手续之费用已包含于分包合同金额中,惟合同文件及规定由其它单位负责办理或支付的费用除外。17.8分包人在施工中的现场管理应严格按照政府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及配合总承包人。17.9分包人须负责所承建工程范围之成品保护工作。分包人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负责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且相关费用已包含于合同金额内。若发生成品损坏破损,除非已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了相关责任方,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外,否则分包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负责修复,直至达到发包人要求。17.10 对所承建工程范围内由总承包人及其它分包人已完成之成品,分包人施工中应注意成品保护工作。如因分包人工作不当对上述成品造成破损,分包人应在总承包人 / 其它分包人要求的合理的时间内无条件修复。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责任,使总承包人 / 其它分包人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17.11 分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及其它分包人完成所有相关系统调试及验收工作( 如配合机电、消防之验收 ) 并于适当时期提供下列证明文件:a.出厂合格证;b.质量检验报告 / 质量保证书;c.生产日期证明文件;d.必要之技术资料;e.原产地证明;f.进口产品的商检证明及进口报关单等相应资料。17.12 所有材料设备规格品牌的变动引起之价格调整均不能作为分包人拖延供货之理由,分包人不能以此为理由延误供货以致影响施工进度,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17.13 本分包工程合同并不保证分包人的工程将会连续不断进行。而因遵守总承包人之综合施工进度计划而引致工程施工间断的情况将不会自发包人 / 总承包人处获得赔偿。17.14 分包人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征得总承包人的同意并按其指定的地点堆放。若合同工期拖延或顺延,分包人的材料、设备不能按原合同工期计划时间进场,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7.15 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前必须经过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认。若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采取全部退货、全部返工以及其它15合理的一切方式予以处理,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费用均在分包人,同时工期不予顺延。17.16 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出现质量、工期、文明现场、安全施工等问题,经总承包人提出整改意见,分包人必须按总承包人之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整改,以达到发包人及总承包人满意。17.17 总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之照管、协调及管理费用,已按合同规定计取。故总承人将不再向分包人收取总包服务费及配合费用。17.18 分包人须负责所承建工程范围缺陷责任期之保修工作,分包人须服从及执行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之保修合同之有关条款之规定,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责任,而使总承包人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17.19 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如伤亡、伤残、火灾等问题) ,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使发包人、总承包人免于遭受因此招致的任何损失及工期延误。分包人应制定一套有效的安全措施杜绝上述事故发生,若一旦发生,发包人、总承包人有权于支付予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之费用。17.20分包人承诺施工过程中由分包人订货的材料、设备等保证为封样(如有)确认的材料品质,对发现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则总承包人、发包人将按合同内相应部分造价的双倍向分包人计取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17.21分包人承诺施工过程中分包人未经总承包人、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发包人将按人民币元/每更换一次向分包人计取罚款。本中标通知书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将该生效日期视为中标通知书的正式发出日期,本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将来正式合同有效之依据,且具有法律效用。总承包人: _分包人: _(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注册地址:注册地址:16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日期:日期:我司同意按上述条件签署项目之弱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发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17账号:日期:中标通知书附录一 - 分包合同附录本分包合同条件附录将按以下填写:分包合同条件简称条款号分包合同要求履约保证金额18.0分包合同金额 10%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或总承包通知开工期限2.1人通知之进场日期分包人竣工期限2.1配合总承包工程同时竣工误期违约赔偿金额2.3每天人民币元误期违约赔偿费限额2.3不设上限从总承包接收证书上所订明之缺陷责任期限2.5接收日期起计个月保留金限额本工程结算金额 5%投标书签署人签署投标单位盖章18中标通知书附录二 合同图纸目录合同图纸目录序号图纸编号图纸名称版号出图日期19议标期间往来函件目录序号发文名称发文单位发文日期文件编号20分包合同条件目录1.0定义、文件、责任及职责1.1词语定义1.2分包人责任2.0工程的开工、竣工及工程质量2.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2.2延期竣工2.3工程延误的赔偿2.4检查和返工2.5施工缺陷的责任问题2.6工程验收3.0工程分包及变更3.1分包 / 转让3.2工程更改3.3变更洽商及费用调整4.0合同金额与调整及支付4.1合同金额4.2工程量清单4.3工程款支付4.4税费4.5固定单价4.6工程规范使用214.7结算方式5.0分包人项目经理6.0材料供应7.0品质保证8.0样品9.0工程施工及进行验收以及监督工作10.0包装、贮存及保护11.0保险12.0通知12.1发出通知13.0工程验收14.0保修15.0违约15.1分包人违约15.2发包人违约15.3无力偿债15.4终止时的付款16.0争议16.1争议解决方法17.0履约保函18.0撤离现场19.0扰民/ 民扰20.0其它22分包合同条件1.0定义、文件、责任及职责1.1词语定义在分包合同 ( 如下文所定义 ) 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总承包合同 ( 如以下所定义 ) 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合同条件:是根据法律规定及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及工程施工的需要,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达成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条款。发包人、发包人代表: 指 公司及 公司指定的代表人,以及总承包人应随时通知分包人的取得此发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分包人: 指其投标书已为总承包人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方案设计单位系指。方案设计单位将为工程进行方案设计工作。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的设计、送审及验收的单位,即_1.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即。1.1.7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公司。1.1.8工程师:指发包人为总承包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即公司。1.1.9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内所述的工程。总承包工程:指在总承包合同内所述由总承包人负责承造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人:指由发包人聘用进行及承建总承包工程之施工单位,即公司。合同金额: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所订明的承造工程和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额。工期: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23开工日期: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分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淮,满足分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施工场地: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堕落或其它非发包方或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下列所指定之恶劣天气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i) 恶劣性天气是指政府公布不适宜进行建筑工作之特殊坏天气的日子(不应包括冬季及严夏施工)。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以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以次日开始计算。“日 ( 天) ”均指一个日历日。暂定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暂定供应单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选择项目:指暂列于合同范围内,施工过程中部分或全部由分包人承担或均不由分包人承担的项目。1.2分包人责任分包人须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小心及尽力施工,按第 2.0 条款所规定的时限内及协议书内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分包人应适当进行本工程,及履行第 2.5 条款规定的责任,并提供一切所需的人力、物料及机械。242.0工程的开工、竣工及工程质量2.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本工程之开工日期及总工期天数为如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总工期天数:上述之工期天数应包括所有假期、星期天及天气恶劣的日子。当工程各部份已拿取有关单位之质检合格批文(如有)及所有工作已完成并达致工程师满意程度,工程应被视为竣工。工程师应按上述竣工要求发出竣工证书予分包人以确定竣工日期。2.2延期竣工假如工程的进度出现拖延,分包人须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及总承包人、发包人有关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进度或竣工出现拖延的原因。假如工程师在接到上述资料及原因的陈述后,认为工程的竣工可能或已拖延至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超过任何以前根据本条确定的延长期限,而拖延之原因是由于下列情况 :(a) 不可抗力;(b) 为遵守本合同有关条款所发出的工程师指令;或(c) 分包人在须进行兴建某项目前 7 天已特别以书面申请但仍未能及时从工程师收到所需的指令、图纸及详图。则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协商后,公平和合理地决定给予延长之时间或多个延长之时间,以完成工程或其中各部分(按情况需要) 。该等延长期限将为新的竣工期限,而本条亦须相应地予以阅读及解释。为免混淆,特此声明,任何因恶劣天气而影响工程进度,分包人不得有任何索赔及工期不会延长。分包人在以上引致延误情况发生后7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对原工程进度产生的影响、引致延误之原因及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向总承包人、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总承包人、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并经审25核后,将按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对工期作出顺延。分包人亦应注意,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致工期延误,双方应自行承担本身损失的原则作出处理,即总承包人 / 发包人承担工期损失,分包人承担因延误引致的经济损失。2.3工程延误的赔偿如本工程未有按照本合同订明的竣工日期或根据第 2.2 条款所延长之工期内完成,分包人须向总承包人缴付逾期违约金以赔偿延误的损失。逾期违约金每天为分包合同金额的 %,并以竣工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超过相应的合同竣工日期或按第 2.2 条款的延长竣工日期的天数乘以上述之每天逾期违约金, 计算逾期违约金总额。发包人可将此笔逾期违约金按照本合同到期就付或即将到期应付的款额中扣除,或者发包人有权将此笔逾期违约金视作分包人对发包人所欠的债项而向分包人追讨。如因分包人的原因而引致分包工程之竣工日期 ( 包括发包人代表 / 工程监理确认延长之时间 ) 有所延误,发包人代表 / 工程监理会核算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竣工之延迟所应负责任。当发包人代表 / 工程监理以书面确定认为因分包人之延迟而致分包工程延迟之日数时,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或由发包人从应支付于分包人的任何款项扣除,按拖期长短及以每天按合同金额的 %作为拖期违约赔偿金。拖期违约金不设上限。至于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方面,发包人 / 总承包人 / 工程监理有审查权,惟最终执行此条款之决策权则在发包人。分包人对此等违约全部负责,而使发包人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除上述之拖期赔偿金,分包人还须承担一切分包人之延误而引致发包人所产生之损失及费用。2.4检查和返工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分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分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分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 72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分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6惟若分包人没有按规定通知工程师验收,工程师有权在事后要求重新进行验收。无论验收结果合格与否,分包人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2.4.4无论工程师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5施工缺陷的责任问题由工程师按第 2.1 条款所签发之竣工证明所注明之竣工日期起计算年内如发现由于施工用料或施工质量未有按照本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及本合约的要求而产生任何缺陷或由缺陷引发的其它问题,除非工程师发包人另有指示,否则分包人须在一段合理时间之内将有不妥善之地方修好,修补的全数费用须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如分包人不进行修补,发包人有权雇用其它人员代为修补,但所引致的一切费用及损失,仍由分包人负责。工程师认为分包人已按此条款要求完成其责任时或于上述缺陷保修期届满时,以较后者为准,须签发“缺陷修复证书”以确认完成修补的日期。2.6工程验收工程具备工程验收条件,分包人按照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 / 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相关部门对工程验收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由分包人按其意见 天内修改完毕,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3.0工程分包及变更3.1分包 /转让分包人在未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 / 分包给任何人。3.2工程变更发包人 / 工程师可以发出要求工程变更的指令,所有的工程变更必须得到发包人 / 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及确认,任何未经发包人 / 工程师同意 / 确认的工程的变更,分包人需还原并负责所须费用及因此对工期所造成的影响。“工程变更”是指如下一种或多种或所有情况:27更改合同文件所述本工程的设计、质量或数量;工程所需作出的工 / 项增加、删减或更换。本工程施工材料的种类、标准或所有物料或物品的变更。本工程施工程序或期限的改变。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指示发出后 ,3 天内提交此项变更的估算价格(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此项工作),变更价格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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