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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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参照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有关名词具有以下含义:一、中央结算公司,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或核准采用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以记账方式登记和托管的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三、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和管理的用于债券登记和托管、结算过户、债券兑付等业务的电子化账务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四、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和管理运行的,与各债券柜台业务系统联网用于交换和处理债券柜台业务相关数据的电子化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心系统)。五、债券承销商,是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债券发行审批或核准文件中确定的有资格承销分销债券的金融机构。六、债券柜台业务系统,是指作为二级托管人的债券承销商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统一数据格式开发和运行的用于债券柜台销售和二级托管结算的电子化账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柜台系统)。七、债券登记,是指债券托管人受托为债券发行人依据有效文件办理所发行债券注册并进行债务管理的行为。八、债券托管,是指债券托管人受托为债券持有人开立托管账户,记载所持有债券数额及其他债权管理和权益监护的行为。第三条中央结算公司采用一级托管方式和两级托管方式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业务。一级托管方式,是指债券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并托管其持有的债券的托管账户体制;两级托管方式,是指债券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二级托管人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托管其持有债券,和二级托管人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代理总账户托管其所有二级托管的债券的托管账户体制。第四条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账户持有人对其托管账户中所托管的债券享有支配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可对二级托管账务进行稽核监督。第六条债券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按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七条托管人应为账户持有人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托管体制第八条在一级托管方式下,中央结算公司为托管人;在两级托管方式下,中央结算公司为一级托管人,二级托管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关于债券发行的批准或核准文件中确定。第九条中央结算公司依托簿记系统为债券持有人开立一级托管账户、为二级托管人开立一级托管账户及代理总账户并提供一级托管服务;二级托管人依托柜台系统为债券持有人开立二级托管账户并提供二级托管服务。第十条债券承销商需安装簿记系统用户终端,该终端与簿记系统中心端实时联网。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可以只安装在债券承销商总部,也可安装到其下属证券营业部。第十一条只安装簿记系统用户终端的债券承销商可代理债券持有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并按照本规则代理办理其他相关事宜,但不能办理二级托管。第十二条债券承销商在办理债券二级托管业务前须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发柜台系统,经中央结算公司认可通过测试和与中心系统实现联网运行,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办理债券二级托管协议书。第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对一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二级托管人应严格区分自有债券和投资人托管的债券,不得挪用投资人的债券,并对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第十四条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对二级托管人的二级托管账户债券结算过户情况和二级托管账户托管余额进行勾稽核对,以保证二级托管账户托管债券数量和一级托管债券数量的平衡关系。第三章债券托管账户第十五条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分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乙类托管账户、丙类托管账户四种。第十六条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由债券承销商支配和操作,丙类托管账户由账户持有人支配但需以逐笔委托的方式委托相关债券承销商代理操作。第十七条债券承销商均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甲类托管账户,用以托管债券承销商自营的债券(以下也称自营托管账户);二级托管人还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代理总账户,用以托管其全部二级托管账户的债券总量。第十八条认购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乙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简称结算代理人)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其它机构投资人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也可在二级托管人(即运行柜台系统的承销商)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个人投资人应通过承销商或在承销商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通过承销商开立的丙类托管账户和在相关承销商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只能办理企业债券托管。上述机构投资人如在中央结算公司已经开立了乙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其他机构开立了丙类托管账户,仍使用原托管账户。第十九条债券持有人委托债券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时,应委托该承销商代理办理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业务,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该承销商所提交针对该丙类托管账户的指令进行处理,而无需再征得账户持有人的同意,除非账户持有人停止或变更了对该承销商的委托授权。第二十条一个投资人原则上只开立一个托管账户,但有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乙类托管账户的管理按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现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托管账户开户具体手续按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见附件一)办理。第二十三条通过债券托管账户所办理的业务范围:企业债券的分销认购、托管和上市转托管、质押、协议转让和非交易过户以及还本付息等。第四章债券登记与托管第二十四条债券获准发行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体系中办理登记托管的,债券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向中央结算公司出示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债券发行的批文原件,中央结算公司留存该批文复印件;债券主承销商同时应将本期债券发行章程、经发行人确认的包含各自承销、分销债券额度的债券承销商、分销商名单以及承担债券柜台销售业务的营业部门名单制表签章提交中央结算公司。第二十五条债券发行人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及代理兑付协议书,就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和转托管、债权管理、代理本息兑付和付息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签署协议。第二十六条债券分销或柜台销售前,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发行人确认的有效发行证明文件,编制债券代码在簿记系统进行债券券种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确认的承销额度在债券承销商的自营托管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债券数额。第二十七条债券分销期间,投资人认购债券后,债券承销商应根据投资人的不同账户类别办理相应分销过户手续,属于一级托管的,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分销指令,中央结算公司逐笔办理分销过户;属于二级托管的,二级托管人直接通过其柜台系统在投资人二级托管账户中记载,日终按规定格式向中央结算公司中心系统发送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簿记系统据以办理承销商自营托管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的分销过户手续。第二十八条债券承销商必须在确定的承销额度内分销和销售,不得超冒。中央结算公司以承销商的承销额度为限按所收到分销指令的时间顺序办理分销过户,对超冒部分,不予办理过户,并告知发行人和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发行分销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不违背为投资人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中央结算公司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出具书面的分销统计报告书。第三十条发行人在发行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反馈书面的承销商缴款情况,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签发债券托管完成情况报告书。第三十一条债券存续期内,投资人就持有债券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托管人应为其提供过户服务。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以及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和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转让过户在簿记系统办理,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转让过户通过柜台系统办理。第三十二条投资人将所持有债券质押给第三方时,托管人应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债券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向质权人出具质押冻结确认书,其中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在簿记系统办理,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在柜台系统办理。第三十三条投资人以所持有债券办理清偿债务、赠与或遗产继承等业务,应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非交易过户以及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和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非交易过户在簿记系统办理手续;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非交易过户在柜台系统办理手续;如非交易过户的收券方无托管账户,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应先开立托管账户。第三十四条丙类账户持有人和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可以在结算代理人或代其开户的债券承销商处查询账户余额情况,也可直接在中央结算公司的电话语音查询系统查询,二者查询结果应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立即到债券承销商处进一步核查。第三十五条债券登记托管的具体业务流程见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一级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二级托管业务操作细则(见附件二、三)。第五章债券上市转托管第三十六条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到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债券上市推荐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出示证监会批准该债券上市的批文原件,中央结算公司留存该批文复印件。第三十七条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转托管申请;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向二级托管人营业网点提出转托管申请,有关转托管的具体操作流程依照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上市转托管操作规程(见附件四)执行。第六章债券兑付和付息第三十八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的15个自然日之前,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公告债券兑付或付息的具体事项,刊登的公告文本应经中央结算公司认可。第三十九条债券付息或债券到期兑付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债权确认。附息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一般为付息日之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债券兑付时,债权登记日为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10个自然日。从债权登记日日终起对该券种停止办理过户。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人,享有该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发行人应按照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及代理兑付协议书中的规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划拨兑付或付息资金。第四十一条关于债券兑付资金拨付具体流程见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兑付和付息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五)。第七章服务收费第四十二条中央结算公司向债券承销商收取甲类托管账户维护费,费用标准参照目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乙类托管账户的账户维护费标准执行,即人民币2000元/月/户,由账户持有人按季度上交中央结算公司,如债券承销商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也只按一个账户收取;通过债券承销商开立的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暂时免交账户维护费,在承销商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的投资人暂时免交开户费。对不按时交费的托管账户持有人,中央结算公司将暂停为其办理新业务并不另通知。第四十三条在簿记系统办理债券转让过户和非交易过户的,中央结算公司向过户双方收取过户手续费,过户费每笔按200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由双方分别向中央结算公司交纳;柜台系统的相关费用由二级托管人自行确定。第四十四条债券登记及兑付服务收费标准按普通债务工具发行登记及兑付服务费标准(见附件六)执行。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承销商或二级托管人均以法人的名义办理本规则所规定的有关业务,法人可以授权经办人或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手续,但都视同其法人办理,并由法人承担因此带来的全部义务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承销商或二级托管人有以下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的,中央结算公司可以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资料和数据依法向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报告,并视违规情节轻重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其业务资格,承销商或二级托管人的以下违规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一)超冒发行债券,为自己或他人融资的;(二)不如实为投资人记载债权;篡改和销毁债券柜台系统账务数据记录的;(三)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经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债券柜台业务或债券二级托管业务的;(五)卖空债券,出具虚假债券托管证明的;(六)没有客户委托,而擅自操作债券持有人的账户,或不如实按债券持有人的指令操作的;(七)挪用投资人债券的;(八)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每只债券发行前,债券承销商应将本规则和本规则附件所列的业务规程、操作细则以适当的方式提供给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投资人,提供给发行人和投资人的上述规则、规程、细则应与中央结算公司正式颁布实施的文件内容相一致,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有其引发的问题由债券承销商负全部责任。本规则和相关规程、细则有修改时亦同。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第一条根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用的有关名称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所用的同名名称具有相同的含义。第三条债券托管采用一级托管和两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第四条债券承销商、债券投资人按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第三章的规定选择确定托管账户开立类型。第五条债券承销商开立甲类托管账户或代理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开户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一);(五)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式二);(六)债券托管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格式见附式三);第六条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乙类托管账户的债券承销商按本规程规定重新办理甲类托管账户或代理总账户的开户手续。新账户开立后,原自营业务转到新开立的甲类托管账户办理,原账户停止使用。第七条金融性机构投资人开立乙类托管账户,按目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现行规定办理。第八条需要开立一个以上托管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相关的法律、规章或管理规定。第九条在办理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开户手续时,由授权经办人向中央结算公司当面提交第五条所列的文件,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并在中央结算公司留存该身份证复印件。第十条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开户文件后,对存有疑义的,当日向办理开户的申请单位反馈并告知所存在的问题。对符合要求的,如在簿记系统运行时间内,则当日办妥开户手续;如簿记系统已经关闭,则在第二个营业日办妥以下开户手续:(一)开立债券托管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二)向该机构面交或寄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甲类托管账户(或代理总账户)开户通知书(见附式四)。第十一条债券承销商代理机构委托人办理丙类托管账户开户手续时,应参照本规程第五条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交有关机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关开户资料(格式由债券承销商自行设计)及委托人授权操作其丙类托管账户的委托书(格式见附式五),代理个人委托人办理丙类托管账户开户手续时,应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开户申请书(格式由债券承销商自行设计)及委托人授权操作其丙类托管账户的委托书。为简化债券上市转托管及转让手续,建议个人投资人尽可能地到指定的二级托管人处申请开立二级托管账户和认购债券。第十二条债券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丙类账户开户手续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加盖债券承销商预留印鉴的以下文件:(一)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申办一览表(见附式六);(二)开户申请人出具的“丙类托管账户代理操作委托书”(原件);(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复印件。第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自收到丙类账户开户文件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存有疑义的,向债券承销商反馈,并告知所存在的问题;对符合要求的办妥以下手续:(一)在簿记系统开立该委托人的丙类托管账户;(二)寄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通知书(见附式七)给相关债券承销商,由债券承销商转送开户申请人。第十四条经中央结算公司授权,债券承销商可以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直接办理丙类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丙类托管账户开户授权办法和开户流程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如投资人在认购债券前已经在簿记系统开立了乙类托管账户或丙类托管账户,则其认购债券直接在该账户托管,不必开立新的托管账户。第十六条运行柜台系统的债券承销商为投资人开立二级托管账户,承销商应按账户实名制原则和本规程的要求自行制定开户操作细则,开户操作细则正式文本送中央结算公司备案,变更时亦同。第十七条甲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更名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更名的法律文件,并以更名后的身份按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全部相关文件。第十八条当甲类托管账户持有人的地址、银行账户、业务经办人员中有任何一项变更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新的“债券托管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第十九条丙类托管账户开户机构单位更名时,丙类账户持有人应向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提交更名的法律文件,债券承销商将该持有人以更名后的身份按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全部相关文件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更名手续。第二十条中央结算公司或债券承销商以确认投资人身份和收集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所需必要资料为目的,有责任以金融行业的一般谨慎性原则对有关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对已无债券托管及其他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托管账户,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销户申请书(丙类账户持有人委托其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其销户申请后即办理账户注销。第二十二条账户持有人未按时交纳应交的账户维护费并迟滞三个月以上的,如该账户已无债券托管余额,中央结算公司可自动办理该托管账户的注销;如该托管账户仍有债券托管余额,账户保留,但中央结算公司暂停提供服务并不另通知。第二十三条销户手续办妥后,中央结算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注销账户的持有人或债券承销商,债券承销商应及时通知其已被销户的委托人。第二十四条债券承销商可根据本规程制定补充细则。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式一: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开户申请书附式二: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附式三:债券托管业务印鉴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专用)附式四: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开户通知书附式五:丙类托管账户代理操作授权委托书附式六: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申办一览表附式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通知书附式一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开户申请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办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业务,我单位申请在你公司开立甲类债券托管账户,同时承诺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规程办理相关业务,缴纳有关费用。你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有修改时,此承诺依然有效。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授权开户经办人签名: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式二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办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业务,兹有法人代表(或非法人机构负责人)_先生(女士)授权_(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的有关事宜并代表我签署相关协议。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法人代表(或非法人机构负责人)签名授权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式三债券托管业务印鉴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专用) 开户单位名称企业代码注册省 市/县地通讯地址邮编业务经办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户名经办部门章:经办人员身份及签章姓名(正楷)签字及盖章身份证号法人公章:法人代表签章:本印鉴卡启用日期注:1.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印模须清晰、周正;签字应清晰、易辩。 2.开户单位名称应与法人公章名称一致。 3.经办人员应三人以上。 4.变更时,所有内容重新填写,新卡启用后,原卡作废。 5.此表应填制一式四份,提交三份,一份留存。 附式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开户通知书 _: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我公司按照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已为你公司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开立甲类托管账户。 自营托管账户账号: 代理总账户账号: 按要求安装簿记系统终端后,你公司可按照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规定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办理一级托管方式下的相关业务。 你公司在使用代理总账户办理债券二级托管业务前,须按我公司要求开发和运行债券柜台业务系统,并与我公司联网,签署相关协议。 开户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 (托管专用章) 附式五丙类托管账户代理操作授权委托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兹有_(以下称我)已委托_(以下称该公司)申请在你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开户申请资料已按你公司规定提交给该公司。现同时委托该公司代理操作我在你公司开立的丙类托管账户。在我停止或变更对该公司的授权以前,如你公司收到了该公司向你公司发送的涉及我的丙类托管账户所托管的债券的转移指令,表明该指令是根据我的委托发送的,你公司可以凭以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授权 授权人名称: 签章(或签名) 年月日 附式六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申办一览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机构委托我单位(甲类托管账户账号为:_)申请在你公司开立债券丙类托管账户,我单位已对其开户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保证委托人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请予办理开户。 序号开户机构全称企业代码代理组号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原托管账号1 2 3 4 5 说明:代理组号由4位字母或数字组成。 债券承销商:(预留印章) 年月日 附式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开户单位名称): 您好!您的代理人_(代理人名称)(简称_,代码为_)已代您在我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开设了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账户资料详见下表。使用本账户您可委托代理人办理自营债券托管及交易结算,在您所持有债券的付息日或到期兑付日,我公司将通过代理人向您支付有关款项。本账户有关单据由代理人提供。同时欢迎您使用中央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在营业时间内可随时查询本账户的情况(使用方法见说明)进行核对。有关债券市场信息请从本公司的“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获取。 开户单位名称托管账号开户日期年 月 日查询代码预设查询密码您的中国债券信息网用户名_,初设口令_。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部章) 年月日 中央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使用说明尊敬的用户:欢迎使用中央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本系统可查询到您的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及有关交易结算数据。具体使用说明如下:1、使用本系统语音和传真查询功能应通过音频电话或传真机,按语音提示操作;2、收到本通知后,请使用本系统电话查询功能修改我公司提供的预设查询密码;3、本系统提供查询当日以前(不含当日)的业务数据查询服务。使用电话语音查询功能可查询本账户最近三笔结算及每个券种的托管余额;使用传真查询功能可以按月查询本账户每个券种的托管余额及历史结算数据;4、中央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运行时间为工作日的10:0016:00,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5、查询电话号码为:01088087088附件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一级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发行和登记托管行为,根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发行和登记托管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用的有关名称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发行和登记托管业务规则所用的同名名称具有相同的含义。第三条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在债券发行前,债券承销商应按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甲类托管账户;一级托管客户持有人在办理债券认购手续前,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乙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第四条安装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和进行操作员培训。一、债券承销商安装簿记系统用户终端,该终端与簿记系统中心端实时联网,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可以只安装在债券承销商总部,也可安装到下属证券营业部。二、债券承销商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簿记系统终端需求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一),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后为债券承销商有偿提供终端设备、初设口令。终端设备由债券承销商自行安装。三、债券承销商须派至少两名业务操作人员和技术维护人员参加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对本机构系统其他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第四条债券注册和承销额度登记。一、在债券分销前,债券主承销商应将本期债券发行章程及经发行人确认的包含各自承销债券额度的债券承销商、分销商名单交中央结算公司。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发行人确认的有效发行证明文件,编制债券代码在簿记系统进行债券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确认的承销额度在债券承销商、分销商的自营托管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债券数额。第五条债券承销商须在中央结算公司留存密押,密押的管理和使用须由专人负责,并经常更换。用书面传真方式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的指令均须填写密押。第六条一级托管客户认购债券分销过户流程:一、对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的认购人,直接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办理分销过户手续。二、分销过户时间为债券发行期开始至发行结束后3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办理分销过户手续。三、债券承销商根据与一级托管客户签订的分销协议或债券认购协议,在分销过户时间内向中央结算公司传真加密押的“企业债券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书”(格式见附式二)。四、中央结算公司检验印鉴密押无误后通过簿记系统为其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系统自动扣减债券承销商托管账户的债券余额,同时增加认购人一级托管账户的债券余额。五、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在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打印分销过户交割单,盖章后交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可直接从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打印分销过户交割单。第七条债券承销商必须在确定的承销额度内分销,不得超冒。中央结算公司以债券承销商、分销商的承销额度为限按收讫分销过户指令的时间顺序办理分销过户,对超冒部分,不办理过户,并告知发行人和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八条在债券存续期内,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如将其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或转让,中央结算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质押冻结、解冻及协议转让过户服务。一、办理债券质押业务,债券持有人(出质方)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双方签署的质押协议(复印件)、出质方出具的质押冻结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三),中央结算公司据以在簿记系统将出质方托管账户中的债券予以冻结,在冻结期内不办理过户手续,并向质权方出具质押冻结确认书(见附式四)。质押到期时,中央结算公司凭质权方签章确认的解押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五)在簿记系统将出质方托管账户中的债券予以解冻。质押到期,如需继续质押,须按以上要求重新办理质押冻结手续。二、办理债券协议转让过户1.转让双方均为一级托管客户的,出让方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双方签署的债券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出让方的书面过户委托指令书(格式见附式六),中央结算公司据以在簿记系统将出让方托管账户中的债券过户至受让方的托管账户。过户完成后,属于乙类托管账户的,账户持有人在簿记系统用户终端输出结算交割单,属于丙类托管账户的,由代理开户的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在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打印结算交割单,签章交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2.出让方为一级托管客户、受让方为二级托管客户的,中央结算公司根据转让协议和出让方的委托过户指令书将债券从出让方一级托管账户过户至二级托管人代理总账户,向二级托管人签发过户交割单和二级托管记账通知单,二级托管人收到后据此在柜台系统记入受让方的二级托管账户。3.出让方为二级托管客户、受让方为一级托管客户的,出让方先向其二级托管人提供委托过户指令书和转让协议,二级托管人受理后核减该二级托管客户债券托管余额,在委托过户指令书上填制密押签章,连同协议书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据此将债券从出让方二级托管人的代理总账户过户至受让方的一级托管账户中。第九条没有投资人的委托,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不得擅自操作其代理的投资人账户。否则除赔偿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外,中央结算公司视情节轻重上报债券审批主管部门处理。第十条有关债券的司法冻结或扣划,按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办理;关于债券的继承和赠予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式一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用户终端需求申请书申请单位名称: 安装终端数量: 个 安装单位名称 所在省、市 操作人姓名 电话公司总部注:安装单位名称空白部分填安装终端的营业网点或分支机构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式二债券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请将我公司承销的_(债券代码:)面额_万元从我公司托管账户(账号:)按照下表所列面额过户到指定的认购单位托管账户。 序号认购单位名称 托管账号 分销价格 分销债券面额(万元) 1 元/百元面值 2 元/百元面值 3 元/百元面值 4 元/百元面值 5 元/百元面值 6 元/百元面值 7 元/百元面值合计密押: 填表:复核: 承销单位业务章 年月日 备注:认购单位名称应用全称,托管账号填写齐全、正确,分销价格应如实填写,不可空缺。 附式三债券质押申请书申请日期:年月日债券单位:万元 出质人名称出质人托管账号质权人名称质押原因1债券代码 1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2债券代码 2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3债券代码 3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4债券代码 4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5债券代码 5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6债券代码 6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质押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经办人签章复核人签章 经办 部门 印章 备注说明: 1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和经办部门印章必须与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的预留印鉴相符。 2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印章清晰。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交中央结算公司。 附式四债券质押冻结确认书:_: 以下债券已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办理冻结手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在质押期内不办理过户事宜。 债券单位:万元 质押日期质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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