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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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借款人 编 号 二一年印制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一、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二、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悉知其含义,招商银行也已就本合同条款向您做出充分提示和说明;三、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四、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并由您亲自在合同上签字; 五、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七、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八、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您要求在贷款获得银行批准之前签署本合同,贷款及担保最终结论以银行审批为准。九、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以向当地招商银行个人贷款经办部门咨询。 合同编号: 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第一章 特别签订条款第1条 立约人1.1 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1.2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电话: 1.3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电话: 1.4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本合同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2条 贷款用途及所购房产借款人或抵押人从 (以下简称“售房人”)处购买如下所示的房产,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贷款人同意提供此项贷款。 2.1 房产名称及处所: 2.2 建筑面积: 2.3 购置价: 2.4 评估值: 2.5 房产买卖合同编号: 2.6 房屋产权证编号: 第3条 贷款币种与金额人民币(大写) 整,具体贷款金额以借款借据为准。第4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 个月,即从 起到 止。具体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第5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5.1 贷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以国家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 为基础 (利率浮动比例),即为年利率 。年利率与月利率、日利率的换算方式见13.2条规定。5.2 利率调整方式: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的,本合同执行利率按第13.1条规定的 方式进行调整。5.3 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第6条 贷款发放及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按照贷款人的有关规定办妥贷款手续后,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第一扣款账户内。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申请、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以借款借据为准。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贷款人相关规定的,贷款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支付。除此之外,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均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其委托将贷款转入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名下的账户。第7条 贷款归还7.1 借款人在此选择第14.1条规定的 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并委托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从以下扣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扣款账户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一扣款账号: ,及第二扣款账号: 。7.2 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 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第8条 保证期间为以下第(大写) 种: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另加两年。贰、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止。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第9条 纠纷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大写) 种方式解决:壹、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10条 补充条款 第11条 按诚实守信原则,借款人在此郑重声明本合同项下贷款系本人利用银行贷款购买本人名下第 套住房。第12条 本合同一式 (大写)份,均有同等效力。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抵押登记部门及 各执壹份。 第二章 借贷条款第13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13.1 利率调整方式13.1.1 次期调整:指利率调整当期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标准,从下期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13.1.2 固定日调整:指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公布的最新利率标准,1月1日前后分段按日计息。13.1.3立即调整。指从利率发生变化的当天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利率调整前后分段按日计息。13.1.4不变。指利率发生变化时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13.2 利率换算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13.3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或者贷款人自身贷款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出于贷款人自身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要求,贷款人有权随时根据其自主判断对贷款利率、利率浮动比例、利率调整方式、利息、罚息、复息的计算标准及相关要素进行调整,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和借款人就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协议变更的,无需另行通知抵押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和保证人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后的贷款人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缩短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第14条 贷款归还14.1 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以下一种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以本合同第7.1条确定的为准。14.1.1 等额还款:即借款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月数 每月应还本息 (1月利率)还款月数 114.1.2 等额本金:即借款人按月归还等额本金,归还每月利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每月应还本息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月数14.1.3 到期还本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可按月或到期一次性结息。具体结息方式以贷款人确定的为准。14.2 扣款日14.2.1 采用等额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的:若扣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29、30、31日发放的贷款,扣款日固定为每月的28日),贷款按月结息,首次扣款扣收贷款当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若扣款日非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首次扣款时按日计息,仅扣收贷款发放日至首次扣款日之间的利息。此后,贷款按月结息,每月扣收贷款当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14.2.2 采用到期还本方式还款的:按月结息的每月21日扣收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日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结息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扣收贷款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第15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归还贷款,但应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对借款人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从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按日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但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款而发生变化。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本合同第7.2条相关约定收取。第16条 贷款扣划16.1 借款人保证在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本协议第7.1条约定的扣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正常还款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首先从本合同第7.1条指定的第一扣款账户中扣款,再从第二扣款账户中扣款。16.2 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上述扣款账户在内借款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拖欠本金或利息达90天以上的,且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的贷款,还款顺序依次为贷款本金、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和利息。16.3 如因利率变动、提前还款等原因而导致上述借款归还的本息发生变化,贷款人仍可按照上列授权直接办理变动后相应款项的扣划手续,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第17条 借款人的权利17.1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或使用全部贷款。17.2 在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第18条 借款人的义务18.1 应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18.2 应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情况的监督,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18.3 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扣款账户内有足额还款资金。18.4 若本合同项下借款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18.5 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屋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的,借款人应积极与贷款人协商清偿债务或者重新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即根据贷款人要求配合将拆迁方采用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款或其他方式向本合同项下房屋抵押人补偿的房屋、补偿款继续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抵(质)押担保(如房屋抵押、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等),及时办妥相应的担保法律手续,并在相关担保法律手续办妥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担保等事宜。因办理该等事宜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房屋抵押人和借款人共同连带承担。第19条 贷款人的权利19.1 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和资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19.2 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监督或检查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19.3 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及/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19.4 在借款人出现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情况,且贷款人依自主判断认为该情况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或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落实到贷款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或提供贷款人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19.5 贷款人规定的各项放款条件未完全满足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19.6 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对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第20条 贷款人的义务20.1 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0.2 应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等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除外。第21条 借款人特别保证如下事项:21.1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21.2 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不利用本合同项下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等国家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三章 抵押条款第22条 抵押人愿意以其从售房人处购买的本合同第2条所指房产(下称抵押物)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担保。第23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第24条 抵押期间抵押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第25条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25.1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或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保管,抵押人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25.2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25.3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交由贷款人保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贷款人应承担补办费用。抵押人有义务协助贷款人补办相应的权属凭证。25.4 抵押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25.5抵押房屋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即根据抵押权人要求配合将拆迁方采用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款或其他方式向抵押人补偿的房屋、补偿款继续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抵(质)押担保(如房屋抵押、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等),及时办妥相应的担保法律手续,并在相关担保法律手续办妥之前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足额担保等事宜。因办理该等事宜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和借款人共同连带承担。第26条 抵押登记26.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积极配合售房人、贷款人到抵押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将相关抵押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保管。26.2如本合同签订之时抵押房产尚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积极配合贷款人及/或售房人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或者楼花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条件起的60日内,抵押人必须无条件配合贷款人办妥由预告抵押登记或楼花抵押登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的手续。26.3如贷款人在抵押物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及或抵押登记之前即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则借款人、抵押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办妥抵押物由售房人转至抵押人名下的过户手续及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或房屋产权证书正本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由贷款人执管。26.4 如因保证人或抵押人的原因致使抵押房产未能办妥前述抵押登记的,贷款人有权:1、要求抵押人及/或保证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对延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或2、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或3、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抵押人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7条 保险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为抵押物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投保期限应覆盖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第28条 对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28.1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售、交换、赠予、转移、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28.2 抵押期间,如抵押人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28.2.1 必须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28.2.2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能足额抵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足额抵押财产;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28.2.3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必须优先用于归还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第29条 孳息收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主张抵押权,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第30条 抵押权消灭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消灭。贷款人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退还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或财产保险单等给抵押人。第四章 保证条款保证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遵守如下条款:第31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32条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第33条 保证人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负有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放弃要求贷款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追索、对抵押物、质物先行处置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之权利。第34条 对借款人拖欠贷款人的款项,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贷款人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予以偿还,无需贷款人提出任何证明。保证人在此授权贷款人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款,直至付清本担保书项下借款人拖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第35条 保证人特别承诺如下:35.1 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35.1.1 保证人是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本合同“保证条款”规定的义务。35.1.2 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35.1.3 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35.1.4 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为之承担法律责任。35.1.5 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体制变更、债务重组或股权结构改变等,本合同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35.2 自然人担保:35.2.1 保证人是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合同“保证条款”规定的义务。35.2.2 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35.2.3 保证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35.2.4 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本合同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章 其他条款第36条 本合同签订后,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第37条 费用因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产生的(税)费用,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情况下,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全数负担。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其银行账户中扣除借款人须承担的所有费用,如有不足,借款人保证在收到贷款人的通知后如数偿还,无须贷款人提供任何证明。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的评估、保险、公证、登记、运输、保管等相关(税)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第38条 违约事件38.1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38.1.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借款人逾期仍不改正,损害贷款人利益的。38.1.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的。38.1.3 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38.1.4 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38.1.5 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且贷款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行为的。38.1.6 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38.1.7 借款人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38.1.8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8.1.9 借款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38.1.10 借款人未及时履行第18.4条约定的告知义务,或违反第18.5条的。38.1.11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贷款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38.2 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38.2.1 发生死亡、失踪、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等情况,且贷款人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38.2.2 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时隐瞒了其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38.2.3 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的。38.2.4 保证人发生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贷款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38.3 抵押人或抵押物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38.3.1 对抵押物没有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权属存在争议的。38.3.2 抵押物发生已出租、被抵押、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及/或借款人/抵押人隐瞒已发生此种情况的。38.3.3 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虽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贷款人要求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债务的。38.3.4 抵押人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的;或抵押人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的。38.3.5未按本合同第26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38.3.6 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发生违反抵押条款的其他行为,贷款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38.3.7 抵押人未及时履行第25.4条约定的告知义务,或违反第25.5条的。第39条 违约处理一旦发生第38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采取以下一种或同时采用多种措施:39.1 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费用。39.2 直接扣收借款人、保证人结算账户和/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以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债务。39.3 要求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或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39.4 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抵押物:39.4.1 贷款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自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之日起15日之内双方未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达成协议的,贷款人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39.4.2 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按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贷款人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贷款人另行追索。第40条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的同意,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转让事宜;贷款人转让债权的,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跟随一同转让,贷款人与债权受让人(新抵押权人)可无需另行征得办理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同意变更抵押登记手续;但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第41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贷款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贷款人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贷款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第42条 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只要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且借款人尚未全额结清,贷款人即对借款人享有与本项贷款有关的债权,并可立即向借款人追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本合同“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和“保证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责任。第43条 贷款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本合同第1条所确定的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的住所地址(以下简称“联系地址”)发出、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当事人。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变更上述联系地址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贷款人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催收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第44条 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部门、经有权机关确认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贷款人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提供和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信息、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等。第45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清偿义务。如其中一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第46条 贷款人授权其所辖支行或网点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具体经办机构,与本合同相关的贷款人的权利义务,由该支行或网点具体履行,贷款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47条 本合同经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合同仍然有效。第48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借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49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第50条 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贷款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51条 生效条款51.1 本合同当事人范围以本合同第1条的约定为准。51.2 贷款人签署合同的方式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除贷款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署合同的方式为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其他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署合同的方式为当事人签字。51.3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自动失效。贷款人(即抵押权人):(盖章) 借款人:(签字) 抵押人:(公章/签字/名章) 保证人:(公章/签字/名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第 11 页 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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