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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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同时遵守执行相关规定。第三条公司采购以公开采购为主要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放开市场,实行信息公开,严格合同约束,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公司实施的货物及服务的买卖交易,包括:(一)小型基建、大修及更新改造项目中物资设备采购。其中需要安装的设备采购中,施工预算不超过项目总额30%的视为货物采购的伴随服务。(二)外包服务的采购。(三)广告媒体及其他商业等招商。(四)房屋(含门面)、土地等各类不动产的出租。(五)闲置物资设备等的出租出售。(六)公司决定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第二章 采购管理第五条公司采购管理组织及职责分工。(一)公司成立采购管理领导小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为公司采购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解决采购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副职担任,成员由纪委执法监察、工程技术、经营、审计、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组成。(二)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科,由物资设备科科长任主任,其他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局物资管理处和公司采购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公司采购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三)公司纪委执法监察室、审计部为采购管理的监督部门,对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受理和处置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投诉,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四)公司法律顾问是采购活动的法律支持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和咨询,经营科负责采购合同审查。(五) 采购管理办公室为采购执行主体,负责采购方案的执行,办理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具体事务。(六)工程技术科负责批量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的制定或审核把关,负责采购质量的监督、检查与信息反馈。(七)财务科是款源主管部门,负责采购项目款源的安排、审批,负责对外采购款项的结算。(八)根据采购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司采购管理办公室寻求路局采购所的支持和帮助。第六条集体决策制度。 (一)公司重大采购事项集体决策。根据需要,由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提出建议、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通过组织召集领导小组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纪委执法监察室、物资设备科等部门参加的专项会议,对采购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二)采购过程关键环节集体决策。通过组织跨部门的技术规格书审查、标前会等会议形式,或内部会议、内部审查审核等审批形式,对采购过程关键环节进行集体决策。第七条本办法以包件为基本采购单元。包件是采购标的物集合而成的采购单元。包件划分的基本原则为:(一)每个包件应该由一个及以上标的物组成,同类标的物原则上应该归入一个包件。(二)单个包件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应该至少有一家,一般为多家。(三)禁止为规避集中采购而拆分包件的行为。第八条采购项目是指货物或服务的项目需求计划,采购项目应具备以下两个要素:(一)每个项目至少包含一个包件,通常情况为多个包件。(二)项目中各包件原则上投资来源应该相同。第九条包件规模以批量采购和零星采购为基本分类,其标准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规定为:(一) 小型建设项目、大修项目及更新改造项目中物资设备预算总金额100万元及以上、或物资设备包件20万元及以上、或设备单台10万元及以上为批量采购,其余为零星采购。 (二)服务外包项目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为批量采购,其余为零星采购。(三)同类批次2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招商底价总额(年租金)50万元及以上的招商项目为批量采购,其余为零星采购。(四)同类批次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出租、或者底价总额(年租金)5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房屋出租为批量采购,其余为零星采购。(五)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或底价5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租赁为批量采购,其余为零星采购。(六)废旧物资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采购并报局物资管理处处置,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接受局物资管理处委托就近处置。第十条公司采购主体及采购权限划分如下:(一)批量采购项目和5000元及以上的零星采购项目由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实施采购。(二) 零星采购在5000元以下的采购主体为项目部。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其管理第十一条公司采购方式执行铁路局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公开谈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等八种采购方式。第十二条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第十三条公开竞价: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竞价的一种采购方式。技术标准明确且易于识别、产品同质化程度高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竞价采购方式,公开竞价有效报价人低于三家的视为公开竞价失败。第十四条公开谈判: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谈判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标准明确、产品质量能够通过资质条件(如CRCC认证)的设置予以识别的采购项目。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用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符合包件资格要求的多个投标人,就采购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一)经两次公开招标均未成功,且有效投标人仅有两家。(二)能够证明潜在供应商数量有限,且已经全部在邀请之列。(三)经市场调查,潜在供应商只有两家。(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五)涉及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六)经调查分析,采用本采购方式对本企业明显有利的。除上述第一、第二条的情形外,采购项目选择此采购方式的,采购主体必须经过重大采购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第十六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适用于:(一)经两次公开招标均未成功,且有效投标人只有一家。(二)采购局属非运输企业、集体企业生产制造产品目录内产品。(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七)服务及招商项目中,为了实现经营项目的整体优化和服务的稳定性,需要引进或维持特定知名品牌或优质合作商的。(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情形外,采购项目选择此采购方式的,采购主体必须经过重大采购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第十七条 网上竞价采购项目是指在武汉铁路局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上,由三家以上的合格供应商,在规定较短时间内竞价,以最后报价高低确定中标人的竞买(或竞卖)采购方式。网上竞价采购适用于:(一)10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合格供应商数量达到三家以上的。但采购项目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已全部纳入合格供应商的,不受金额限制,可直接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二)其他已实施合格供应商管理,且合格供应商数量达到三家以上的零星采购项目。第十八条定点采购:是指直接在经路局评审认定的网店、实体商店等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定点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采购品种范围符合相关规定的零星采购项目。第十九条询价采购:是向符合包件条件的多个供应商询问报价,根据报价的高低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可分为网上询价和综合询价两种方式。网上询价是指在武汉铁路局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上,向符合包件资格条件的合格供应商询问报价,按相关程序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综合询价是指向符合包件资质条件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应优先于其他供应商)直接询价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适用于前述采购方式均失败或不能满足采购要求的零星采购项目。第二十条采购方式的选择和审核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批量采购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公开谈判、公开竞价采购方式,或者满足前述约束条件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等采购方式。否则需经重大采购事项集体决策程序。(二)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出现流标时,经项目部和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包件划分、潜在投标厂商和市场未发生变化,商务和技术条款等不需修改的,可不再召开标前会,按原实施方案启动二次采购。两次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均失败,可以转为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月度将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均失败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汇总后填制公开采购转其他采购方式项目备案表(附件1),并报物资管理处、公司纪委执法监察室备案。(三)零星采购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一种采购方式。其中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方案须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其中2万元及以下的,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万元至5万元,需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5万元及以上的,需履行公司采购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事故抢险及其他紧急情况,可采取应急采购。应急采购属于本年度已集中采购的物资或服务,原则上应从已采购的中标厂商中采购,采购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同类物资或服务最近一次采购价格。若本年度未采购的可选择适宜方式采购。应急采购审核按以下要求执行:(一)应急采购属批量采购范围的,项目部必须事先报告采购事项、理由、采购方式,经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先行实施,来不及书面报告的,事后应及时上报。书面报告应说明应急采购的内容、理由、采购方式,填报应急采购申报表(附件2),经公司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应急采购属零星采购范围的,应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或带参考价格的技术建议书,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评价和选择技术建议,形成最终的技术方案,并编制采购文件。第二阶段,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投标人提供采购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及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第二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公开谈判等采购方式时,可实行资格预审方式。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方可取得参与竞价或报价的资格。资格预审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包件可预计的潜在投标人数众多,如采用后审方式将影响评审的效率和质量的。(二)市场可供产品的质量差异很大,采购人难以准确描述质量标准的。第二十四条公司实行物资采购报表制度。对于自行实施的物资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每月填报自购物资采购计划表(附件3)、每季度填报物资采购备案汇总表(附件4),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报局物资管理处。第四章 自购物资和物资质量责任第二十五条 除甲供物资外其他建设物资均为自购物资。自购物资由公司自主采购,采购行为应符合国家招标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司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建设项目施工组织安排和自购物资需求计划,编制自购物资采购计划报局物资管理处审批。第二十七条 凡是国家、行业实行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物资,以及列入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物资,必须要求供应商通过相应的许可或认证。第二十八条 自购物资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总公司和铁路局的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和承包合同约定,公司承担价格风险;主材价差调整执行总公司、铁路局相关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有直接影响的自购物资,要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做出明确规定。第三十条 项目部要按规定及时组织自购物资进场验收,对进场自购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认证或许可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承诺等)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杜绝不合格物资进入施工现场。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做好自购物资供应工作,并对自购物资的供应和质量进行检查,及时解决自购物资供应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测物资质量,保证自购物资的供应和质量,对供应商在物资供应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第三十二条 建设物资实施采购、供应、使用全过程管理,采购管理办公室、项目部及物资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出现质量问题时,依据法律、总公司、铁路局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供应、使用、管理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责任,严控关键环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使用。第三十四条 按照总公司、路局相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者因存在不良行为被总公司、路局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采购其生产或代理销售的物资。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总公司、路局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物资,不得采购和使用。第三十五条 采用新型物资的,应要求设计单位说明其使用的必要性和依据。采用新型物资应通过技术评审,有相应的验收标准,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技术评审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未经技术评审和没有验收标准的新型物资。第五章 采购公告、招标文件发售及澄清第三十六条除定点采购和询价采购外,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采用公告的方式公开采购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过公告采购方式采购不成功后按程序转入其他采购方式的。(二)向局内非运输企业、集体企业定向采购的。(三)经重大采购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的。第三十七条采购信息公告须在规定的平台上发布,必要时也可在其他有影响力的公开媒体上同时发布。批量采购项目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日,零星采购项目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日。公司实施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可委托采购所发布。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公开谈判采购需标明允许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的字样。网上竞价采购需标明允许符合资格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参与的字样。第三十八条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公开谈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应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统称为招标文件)。具体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范本,以及采购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编制。第三十九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招标文件亦可采用电子招标文件形式出售。第四十条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通过答疑补遗方式进行。在采购公告规定的答疑补遗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或招标人主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误或疏漏时,由招标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答疑补遗。答疑补遗的内容必须采用公告或函件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一般不受理超过答疑补遗期的答疑请求。如因异议问题复杂,需要延期答疑补遗的,招标人同时顺延递交投标文件时间。第四十一条招投标过程中,因故终止采购项目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及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六章 开标评标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公开谈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均需进行开标评标程序。公司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开标评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开评标过程由纪委执法监察室负责监督。项目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项目复杂、可能引起异议的,监督部门应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其余项目,监督部门可采取全程监督或抽查开标评标现场录像方式予以监督。第四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不得随意更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及监督人员参加,评委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现场。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应当拒绝受理。公开招标项目包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第四十六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需提交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当场说明后,待评审时提交评审委员会处理。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议记录。第四十七条评审委员会(一)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公开谈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应根据采购形式和阶段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资格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委具体人数应根据采购项目复杂程度、包件及投标人数量合理安排,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评审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评委应采用随机抽选方式在评委专家库中抽选,采购人代表由项目部担任。评委抽取过程的监督方式由公司纪委执法监察室确定,可采用现场监督或录像抽查两种方式。当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在评标专家库中无适合的专家可抽选时,根据标前会议的决定外聘专家评委。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三)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评审委员会主任由评审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指派,与评审委员会其它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其承担评审工作的同时,还需完成评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包括:1主持评审会议预备会,组织招标文件、评审纪律的学习,进行评审分工;2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进度,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质量;3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澄清问题和重大偏差进行讨论,组织对分歧意见表决;4组织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论编制并签署评标报告。第四十八条采购项目的评审原则上采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出租出售及招商招租类为最高价评审法,以下统称为最低价评审法)。总公司、路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低价评审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出租出售及招商招租类为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招商类项目,可以采用三轮竞价法、综合积分法、多轮竞价法。具体按总公司、路局相关规定执行。采用两阶段招标的,第一阶段可以采取综合评分法。第四十九条评审程序(一)评审委员会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除评审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谈判项目需要投标人进入评审现场报价的,必须在评审内容已经完成后进行。(二)评审会议开始前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评审预备会,对评审工作进行分工,集中学习招标文件及评审办法、招标文件答疑补遗资料以及评标表格填写规范及要求,宣布评标纪律并组织评委签订评委承诺书,收取并集中管理参会人员通信工具。(三)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报采购管理办公室,经其审核后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新成员重新进行评审。因客观原因无法更换评委,导致评委人数不足时,应暂停评审会议,相关资料全部密封保存。(四)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而不能寻求外部证据,更不能依据投标文件进行相互评审和比较。即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五)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审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公开招标项目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问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进行实质性谈判。(六)在评审过程中,如果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审委员会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七)谈判项目需组织谈判小组对通过各项评审的投标人进行多轮价格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八)在评审中,投标文件出现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大偏差内容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九)采取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公开谈判、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经评审排序第一的投标人(报价相同)有2人及以上时,由评审委员会通过随机抽选方式来决定排名,可邀请相关投标人参加抽选。第五十条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包件,评审委员会可以拒绝该包件的所有投标(即包件流标): (一)投标人都不能通过评审。(二)评审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三)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公开谈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四)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由全体成员签字的评标报告。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公开谈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须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采取两阶段招标的,第一阶段资格预审委员会在评审报告中应当推荐全部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事先约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第五十二条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第五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七章 网上竞价采购及询价采购第五十四条网上竞价采购与网上询价采购一般不编制招标文件,不组建评审委员会。第五十五条网上竞价采购与网上询价采购在规定的商务平台上发布采购公告,符合包件资格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可按规定程序参与竞价或询价。网上竞价采购属于购买类型的包件须设置最高限价,属于销售类型的包件应设置最低限价。最高(最低)限价的设置应结合采购预算和市场行情设置。第五十六条网上竞价采购和网上询价采购采取相对固定的集中开市模式,开市时间应对外公布。第五十七条网上竞价采购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购买类型的包件为报价最低的投标人,销售类型的包件为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但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限价的包件流标。第五十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和网上询价采购完成后,应编写网上竞价采购和网上询价采购报告,报告采购的基本情况、过程及结果,经至少两级审核审批后执行。第五十九条综合询价采购不编制招标文件,不组建评审委员会,不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采购实际发生时,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或项目部组织实施。第六十条综合询价采购一般应向多个供应商询价,除非只能寻找到一家供应商。最终选择的供应商应以所供产品质优价廉为标准。询价对象原则上按以下秩序选择:(一)年度内路局或公司已经采购的相同或类似包件的中标人。(二)路局或公司合格供应商。(三)路局定点采购网店和实体店。(四)其他潜在供应商。第六十一条综合询价采购可采取书面询价、电话询价和网店查询方式询价。书面询价应向询价对象发出书面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应确定统一接收询价回复的时刻,只允许潜在供应商进行一次报价,报价单应有供应商签字盖章。电话询价和网店询价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电话询价需做好电话记录,网店询价需打印网页内容并注明网址,所有参与询价的人员必须共同签字。采购结果必须经至少两级审核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第八章 采购结果决策及执行第六十二条采购结果公示。(一)采购管理办公室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体与采购公告的媒体应保持一致,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二)采取非公开采购方式的采购事项,应采用适宜方式公示采购结果信息。第六十三条采购结果决策。公示发布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下列规定对采购结果进行决策。1对于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直接确定中标人;2对于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评审委员会的推荐意见起草定标报告,经项目部、采购管理办公室、纪委执法监察室会签确定中标人;3对于拟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定标报告由以上部门会签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中标人。第六十四条确定中标结果后,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及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项目部与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项目部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管理需按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要求执行。第六十五条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六十六条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中标服务费、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具体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原标前会成员部门集体确定。第六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三)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中标服务费的。(四)不与项目部签订合同的。(五)在签订合同时向项目部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六)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第六十八条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部需要追加与合同相同的标的物时,在符合国家及路局相关规定,且不改变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在原始合同有效期内签订,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始合同金额的10%。第六十九条服务类采购项目,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人,历史履约情况好、没有不良经营记录,合同到期提出续约意愿的,可以与原中标人续约,续约价格由双方谈判确定,续约期限按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续约情况按项目向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纪委执法监察室报备。第七十条零星货物采购,标的产品价格波动幅度较小、现货货源充足的,六个月以内已经采购的,由项目部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最近一次的采购渠道和价格直接采购或供应。第七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人未按期或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七十三条各项目部、机关各部门应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纪律,不得将属于批量采购的包件和项目,通过化整为零方式改变为零星采购;不得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规避审批、规避公开、规避集体决策;不得违反规定的采购程序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采购结果。纪委监察室和公司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采购工作纪律的项目部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单位和部门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物资设备科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附件:1公开采购转其他采购方式项目备案表2应急采购申报表3自购物资采购计划表4物资采购备案汇总表23附件1公开采购转其它采购方式项目备案表填报单位:备案周期:年 月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包件名称)投资计划申报部门(单位)采购方式转换情况备注标前会议拟定采购方式转换后采购方式采购方式转换的基本情况说明123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说明:1.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报物资管理处,一份报局纪委执法监察室。 2. 本表应填写备案周期内转换采购方式的所有公开采购项目。 附件2 应急采购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采购事项拟定采购方式询价金额应急采购的理由申报单位意见:主管领导签字: 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意见:采管办主任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1. 本表一式两份,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一份交采购管理办公室。 2. 本表应如实填写应急采购事项、理由及采购方式等。附件3自购物资采购计划表填报单位: 采购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序号采购日期采购事项采购方式采购金额计划用于项目备注123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说明:1.按月如实汇总自行计划实施的物资采购项目,经公司领导审核后电子版信息互递至局物资管理处。 2. 采购事项为采购标的的基本描述,其中物资设备类采购项目需包括物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等,服务及招商类项目需简要描述项目基本要素。 附件4物资采购备案汇总表填报单位: 备案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序号采购日期采购事项采购方式中标供应商采购金额备注123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说明:1.按季度如实汇总自行实施的物资采购项目,经公司领导审核后电子版信息互递至局物资管理处。 2. 采购事项为采购标的的基本描述,其中物资设备类采购项目需包括物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等,服务及招商类项目需简要描述项目基本要素。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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