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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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化、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作为深化改革的新生事物,纳税评估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纳税评估是征管与稽查的一个中间环节,其职责是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核对和加工,形成足以证明纳税是否有不正常的指标体系,从而在理论上推算出纳税是否合法合理。鉴于纳税评估的职能,广泛获取纳税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新的征管模式运行后,为了解决征管虚化问题,对纳税企业实施纳税评估是绝不可少的。自从我国纳税评估在实践中推行以来,纳税评估起到了相当好的作用。大多数意见认为:纳税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税收征管改革深入进行的必然结果。建立纳税评估模式,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特别是在税收管理和反偷逃税的工作中,纳税评估更有着不可代替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纳税评估体系的建立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其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大家对此认识不一致,各地开展工作也很不平衡。本文仅就纳税评估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纳税评估 问题 对策一、纳税评估概述1、纳税评估的概念。广义是指各有关主体从税收角度对相关的各类涉税交易、事项、结果的评估,包括涉税的资产评估、正常的交易评估、纳税申报表余额评估、纳税遵从整体评估等。狭义的纳税评估仅指对纳税申报结果作出的评估。本文所指的是狭义的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资料,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及有关涉税事项进行系统的审核、分析确认和评价,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申报行为中的异常情况,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管理活动。2、纳税评估的特征。 主体的主动性: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提高税源监控水平的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在评估过程中税务机关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税务机关可根据评估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 信息,也可针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通知评估对象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人员的专业性: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求评估人员既要熟练掌握财务、税收、法律、计算机、统计等业务知识,又要具备较强的逻辑判断和推理能力。方法的科学性:现在纳税评估采用比较法、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多种数学分析方法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诸如,税收负担率、利润率、销售收入变动率等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揭示其异常波动程度,作为评定纳税人申报税款是否真实,准确的参照。各项指标的设计需要运用科学的数学模型和统计技术。 职能的双重性:纳税评估既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源控制的管理措施,同时也是税务机关优化服务的一种形式。3、纳税评估的意义。随着纳税评估在实践中的不断推行,纳税评估已经成为了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纳税评估逐步成为征管过程中的一个核心环节。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纳税评估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有利于加强税源控制,提高征管水平,推进税收管理进一步向现代化、科学化、高效能化方向发展。首先,它初步解决了以往征管工作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通过采集企业的资金流向、生产经营变化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客观地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填补了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后税收日常管理上存在的“相对真空”。其次,通过对纳税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可及时发现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普遍性问题,采取有利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提升征管水平。最后,通过纳税评估,加强在税收征管中对计算机、相关高科技征管软件及其相关科学方法的应用,推动我们税收征管向着科技化发展。(2)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浅表式服务向深层次服务的转变。对税务机关而言,纳税评估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评估对象而言,纳税评估又是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纳税评估的开展使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更具有人性化、人情味。它给予了非故意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减少了征纳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环节后矛盾加剧而产生冲突的可能。(3)有利于加强征、管、查三环节的联系,提高税收征管的效能。纳税评估充实了管理内容,丰富了管理手段,强化了日常基础管理,在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之间形成了一道“过滤网”,有效弥补两者之间的脱节,同时也能避免稽查选案的盲目性,提高其选案的准确性。 (4)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企双方业务素质的提高。在评估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分析出评估对象可能存在的申报纳税疑点,并要求评估对象进行解释本来就是一个被动学习的过程;对评估对象进行纳税宣传、解释说明的过程又是一个再次学习的过程,这些都有利于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5)我市各区县局实行纳税评估所产生的实际效果。2005年10月,某区县局对辖区三个规模较大的私营摩配加工企业实施了纳税评估。评估数据显示,其中一户工业有限公司2004年缴纳地方各税24.5万元,同比下降37.83%,2004年利润率为1.46%,同比下降63.5%,远远低于机械加工业3%的利润率警示值,与此同时该企业2004年资本金3030万元,同比增长124.61%,固定资产3827万元,同比增长90%,而2004年销售收入3936万元,同比上升仅12.81%。通过这些指标的分析,我们发现以下疑点: 2004年企业总体税额、税负、利润率大幅地非正常下降;企业销售收入的缓慢增长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大形成明显反差。由此判断,该企业2004年可能存在销售收入不入帐的情况。随后组织的税务稽查证实,该企业2004年,确实有大量的承兑汇票收入不入帐的情况,对此,该局依法作出补税15万元,罚款4万余元的处理。 2006年3月,某区县局对辖区几个运输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显示:某车队,2005年缴纳地方各税225501元,同比上升15.7%,但同期汽车运输发票使用1995份,同比上升123%,用票量增长明显与税收增长不匹配,由此判断,该企业发票使用可能存在问题。随后的稽查证实,该企业存在大量代开发票、销售发票的行为,对此,依法给予其罚款27万元的处罚。 二、我国纳税评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报审核评税办法,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实践的正式开始。在这个办法中首次定义并引进了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审核评税。2001年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我国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印发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首次提出了纳税评估的概念。2002年初,国税局又 以第2号令的形式颁布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管管理办法。2002年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在全国省级地税系统推行纳税评估,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一系列制度。“征、管、查”三分离后,税务管理相对弱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导致税款流失比较严重。为此,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了纳税评估制度。我国现行的纳税评估流程主要有以下六个具体步骤:收集评估资料、确定对象、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省市县纳税评估岗位理、管理建议。具体实施流程如图1:稽查局 采集外部信 息,建立指标体系, 指导监督评估工作的开 展 报送相关材料 县局及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岗位 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实施岗评估管理岗评估审批岗 下 达评估任务 移送稽查案件 符 审 核相关资料 合 条 件 相关资料报审 不符合条件退 移 回 送 图1从实践探索的角度来看,纳税评估的实行是必需也是必要的,纳税评估从开始实行到现在也在逐渐的成熟当中,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深化征管改革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纳税评估相对来说还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各地对纳税评估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也存在着一些亟待统一和规范的问题。1、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1)税务约谈缺乏法律规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但对于约谈的具体定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办法并没有明确的解释。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约谈并不等同于询问,两者在法律中并不是一个对等的概念。约谈应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时,预先约请纳税人到指定地点所进行的谈话,而询问不需要预先约请和指定地点。(2)对纳税人调查核实、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缺少必要的法律程序。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地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但对如何进行调查核实和是否需要履行税务检查程序,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当前的纳税评估工作只是对纳税人有关涉税情况进行分析并不具备稽查工作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也不能使用规范性稽查文书。因此当遇有疑问且约谈不能说明问题时,现场调查核实就成为评估中重要的一环,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由此可见,评估中的调查核实缺少法律程序。(3)评估报告及底稿的法律效力不确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均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认为纳税评估报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办法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2、对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准,使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关系较为混乱。(1)权责不清。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均可以进行案头调账审核和实地核查。税务稽查是专业性质的检查,专司偷税、逃税、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而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评估部门往往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将该移送稽查部门的案件,自己作补税处理,导致少数纳税人为缓解资金的压力,当期不如实申报纳税,自行调节税款,待纳税评估再把税款补缴入库,致使个别纳税人对偷逃税款产生侥幸心理,长此以往,既淡化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又使纳税评估人员的渎职得不到应有的责任追究,极大地降低税法的严肃性。(2)衔接不畅。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纳税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提高税收稽查选案的质量,促进查深查透,起到重要的作用。评估工作是介于管理与稽查之间,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在管理与稽查的关系上,因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要件不传递,关系户的信息不传递,实质性的问题不传递,使税收稽查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增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3)定位不准。纳税评估对完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分人认为,纳税评估应立足于税务机关内部,以案头审核为主,不调账、不实地核实,也不向纳税人发出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遇到疑点问题仅限于与纳税人进行约谈。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纳税评估应作为管理环节的检查,对于靠案头资料和约谈无法证实的疑点问题,有必要进行调账核查,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由于对纳税评估案件的处理,一般不进行税收处罚,因而导致部分纳税人由侥幸发展到肆意偷税。 (4)界定不明。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等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侧重于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中监督,对纳税人自查补税,一般不作处罚。而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后监督,侧重于打击偷税活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查出的问题既补税又罚款,符合移送标准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前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已成为正常申报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甚至是一种“协商式的稽查”,管理岗位实质上已经成为“管、查”一体的全能岗位,严重削弱了税法的刚性、执法的严肃性。3、在纳税评估指标上的问题。纳税评估指标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指标组成的一个系统。纳税评估指标错综复杂,需要运用一系列指标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有效评估。就目前税收管理工作中经常使用的指标情况来看,纳税评估指标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企业财务类:生产经营收入、销售变动率、毛利率、成本毛利率、负债率、利润率 等。企业生产经营类:投资额、进出口额、关联交易量等。税收类:登记率、申报率、税负率、税负变化差异、入库率、立案情况、发票使用信息等。外部信息类:国地税信息、银行资金的使用和信用、工商登记注册及处罚情况、海关记录、财政和公安信息以及国外收入等。同行业信息类:生产经营(小时量、利润率、库存量、负债率等),国际国内市场价格等。首先,在企业财务类指标中关于财务指标的选择问题。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经济指标非常多,如果将主要指标忽略了, 则由该体系判别的效果一定不好。如果对判别分析不起作用的指标被选入了指标体系, 不但增加了计算量, 而且影响判别效果。目前 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表有 18个大项、72个小项, 所需历年财务指标 138 个, 另外还要查阅大量历年纳税申报资料, 还有部分财务指标案头无法取得。不仅指标采集难度大,计算繁琐,而且部分指标实用价值不大。而且还有以下缺陷: 第一, 财务指标主要是结果性指标, 只能反映行为的结果, 不能反映行为的过程, 这不利于企业信用评级及处罚处理; 第二, 财务指标极易受到人为控制, 而且当前许多工商企业财务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的帐薄、凭证并不健全,难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因此根据企业帐面计算出来的生产经营收入、销售变动率、毛利率、成本毛利率、负债率、利润率等指标的准确性就有问题。其次,在企业外部信息类指标中:国税局和地税局信息交流虽然存在,但是不够深入。这样对企业的纳税评估就不够全面和彻底。由于国税和地税征管的税种有很大的不同,于是进行纳税评估有可能只涉及到单一税种的纳税情况而不是全面的、综合的。最后,在同行业信息类指标中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波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企业的经营情况千差万别,以假设的行业平均指标进行评估分析难免有其局限性,加上行业分类无法过多过细,分析指标的科学性、实用性、适用性就大打折扣了。以零售行业为例,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国家标准,零售业下属有9个种类、45个小类,如果粗放地以几个行业小类为代表,对其他行业小类就难以适用,如果要涵盖所有行业小类,进行指标的调查分析测算,就是一项巨大的工程,测算分析、维护调整的难度可想而知。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基层管理单位只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管理,无法了解更大范围同行业企业的状况,以及整个行业的平均水平,缺乏评估的参照物,只能按照个人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进行评估,当然难以做到有效、深入的评估,这是评估的内在缺陷,有待于形成比较系统的评估体系。4、纳税评估主体存在的问题。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涉税信息中找出疑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流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账、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工作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同时,各级业务部门的培训尚未到位,评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实践中虽有一定的提高,却依然跟不上纳税评估深层次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同时还要求纳税评估人员有一定的责任心、事业心,而目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干部在数量上还不能满足纳税评估的需要。5、纳税评估的信息上存在的问题。(1)评估工具的运用不足。税收征管现代化程度较低,虽然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日常征管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征管的科技含量、信息化应用程度较低,计算机的管理功能、分析功能、数据处理和交换功能、监控功能远未发挥。目前可供使用的纳税评估应用软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CTAIS中的纳税评估子系统,另一个是金税工程二期拓展的纳税评估子系统。其数据的整合与提炼需要有个统一的软件,各地虽也相继开发出各自的纳税评估软件,由于开发的软件不同,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纳税评估软件的开发应着重从加强预警系统上的评估数据库的采集与共享,做到及时更新,其数据应来自市场。评估的效果不是简单的评估软件所能达到的,手工作业与软件生成相结合是评税的最佳方式,评估的结论应由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推算掌握。 (2)评估信息的采集渠道过窄。信息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加强信息的横向与纵向联系,信息量不足,现有技术手段低下,大量的信息孤岛造成难以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例如CTAIS系统与金税系统的数据核对就是我们日常工作中面临的难题,更无法谈得上与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的判断能力,目前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确认整理与公开,信息数据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因此,许多地方纳税评估还是停留在“以表审表”阶段,信息来源单一,除了申报数据,没有其他可以利用的数据,影响了纳税评估的深度与广度。(3)纳税评估所需要的信息存在着不准确、虚假等现象。我们现在进行纳税评估其主要信息来自于纳税人的申报,但是我们现在纳税人所提供给我们税务机关的数据水分较大。据专家估测中国 50%的国有企业、60%的乡镇企业、80%的私营企业、95%的个人存在偷漏税行为,可见较大规模的大型企业、国有企业账目凭证管理得较好,这些企业会计账薄凭证管理和发票管理规范有序且报送及时,相对而言,中小企业的账薄凭证管理则较为混乱。如果进行纳税评估所依托的信息都不真实,那么纳税评估则不能起到我们所希望的作用。 三、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的纳税评估制度我觉得应该从制度建设、软件开发、日常管理、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着手,使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效用。 1、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律基础。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规范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规范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纳税评估成效的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应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与补充,可以制定一个与纳税评估工作相关的工作规程,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评估程序、责任追究以及纳税评估分析方法、评估文书资料等予以明确与统一,还应将评估资料归档,同时在适当的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正确处理纳税评估与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二者之间是联系紧密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于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深化征管改革都会起着很好的作用。我认为理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应从以下两点着手:(1)明确两者之间的定位,科学分工、合理规划、避免两者职权交叉重叠。纳税评估是界于征收与稽查间的“过滤网,应该严格定义于我们税务管理工作之中,不要把纳税评估工作当成是“协商式稽查”。我们对于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非主观的、故意的偷、漏税等一般性涉税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的范围内解决。当通过纳税评估所查出的是一些故意偷逃税款等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向稽查环节移交,不能以纳税评估代替税务稽查。我建议对于我们纳税评估中的疑点问题应由纳税人主动举证,评估人员认为纳税人的举证资料可以说明问题的,则不转作稽查,但必须做好纳税评估报告以备核查;相反,如果纳税人的举证解释无法使评估人员排除疑问,或纳税人根本不作解释或举证,则应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稽查。我们还要对何为评估中纳税人自查自补的税款应作明确界定,我认为如果收到纳税评估通知书的纳税人确有少缴税款行为,则其必须在评估约谈之前向税务机关补申报税款,方可作为自查补税,不作处罚;相反,如果纳税人是在约谈过程中或在约谈后才申报税款、又说明不了正当理由,则应转入稽查环节,视为偷税予以处理。(2)建立健全两者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良性互动。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案源。纳税评估是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所管纳税人的情况掌握较为全面。同时,纳税评估以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有疑点的纳税人,以及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作为重点分析对象。因此,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基本上被纳入了评估范围。再者,纳税评估的数据来源包括“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的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这些信息资料和分析依据为纳税评估的准确性提供了可靠保证。因此,通过纳税评估分析作出的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评估报告,其准确率较稽查选案环节的分析要高。这些纳税人及其涉税违法信息资料移交到稽查部门,为税务稽查提供了准确的案源,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 税务稽查为纳税评估设立评估指标及预警值提供基础信息。税务稽查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限决定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掌握更加全面、深入、准确。因而,税务稽查通过法定方式方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能够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各项经济指标相互间特殊对应关系、影响相关经济指标变化的各种因素,这些指标和因素可为纳税评估进行指标的确定、预警值的测算和调整提供重要参考和基础信息。 3、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确立评估内容(1)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纳税人所有税种和财务整体情况的综合反映,应尽量贴近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实际,避免不同税种之间“各自为战”。评估指标应包括税负率、税负变化差异、税负变化幅度、销售变动率,销售额增长幅度与应纳税额增长幅度对比、零(负)申报次数、销售毛利率、成本毛利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成本利润率、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或负申报等相关的基本指标。并且我们在确立指标体系的时候,应该考虑所设置的指标的数据勾稽关系,以此来促进企业申报的真实准确,达到强化管理的目的。(2)科学确定指标体系的正常峰值。在测算指标体系后,还应按照纳税人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合理峰值和警戒值,即同一指标的上下限数值,并与时俱进,适时修正,使各项指标体系建立在牢靠、科学的基础上,为选取评估、检查对象提供可靠的依据。(3)建立分级分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按照经济区域或行政区域,充分考虑政策性因素、季节性因素、价格因素和经营因素对税收的影响,根据税收负担对比、工业增加值、投入产出、能耗测算、工时耗用和设备生产能力,建立分级分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国家、省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宏观模型,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等指标体系,省辖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具体的行业纳税评估模型,细化个性的企业税收负担率、成本能耗比率、费用收入比率等分析指标。模型建立后,应适度公开,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便于纳税人实现依法纳税的自觉遵从。辟如广东省地税局就利用相关的经济指标建立了数学模型,开发出了”傻瓜型纳税评估体系”,我认为是值得我们借鉴的。4、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主体的素质(1)加强纳税评估队伍建设。要使纳税评估成为税务管理的核心工作,就必须有一支数量和质量都能与之相适应的队伍。增加评估人员数量可适量减少征收和稽查人员。因为实行以纳税评估为主的征管模式,就可以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大面积的检查,将稽查对象严格限制在评估选案、随机选案和举报三个环节上,减少检查面,加大稽查的深度、精度和强度。总之,要从队伍建设上保证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成效。(2)加大培训力度,经常组织纳税评估人员学习。纳税评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对纳税评估人员的要求高。因此,应大力加强对现有纳税评估人员有关财务会计、法律、审计、税务稽查、计算机、管理学等方面的培训;同时也可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编写典型的纳税评估案例,供纳税评估人员相互借鉴、学习。(3)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纳税评估工作是对纳税申报资料的评析,在充分利用计算机的同时要结合纳税评估人员的经验日常掌握的相关信息以及个人的主观感觉下判断。纳税评估人员还可以从网络、报纸等媒体的报道收集有关企业的情况。如某电子公司新开发了一种产品反映良好,许多媒体都进行相关报道,纳税评估人员在日常生活也能接触到该产品,在纳税评估时就要特别关注该公司申报的该项业绩是否与报道上所说的相符。5、加快纳税评估的信息化建设。(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3)加快研发纳税评估的专业应用软件,充实软件的评估分析内容,提升纳税评估的智能化程度,并与金税工程、税收征管软件等税收管理软件紧密结合,有些地区已建立起纳税预警系统,应进一步完善预警系统,提高其准确性,提示出辖区内申报异常企业。同时应正确认识评估软件与手工操作的辨证关系,每个企业的经营都有其自身的个性,单靠电子软件是不可能准确地体现千差万别的众多企业;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又注定了电子软件无法正确的展现企业的状态;手工操作虽效率差,但能较全面地综合地考虑不同企业的个性;一味地追求、依靠纳税评估软件是错误的。6、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努力将纳税人的非现金流信息(实际生产能力、生产规模、销售及进料进货规模、原材料供应、仓库货物进出、产成品及在产品、动力耗用、存货变动等)及相关社会信息(工商、地税、银行、统计等)纳入税收管理信息中,加强信息采集和信息处理的管理,提高信息应用质量,减少那些“空对空”的垃圾信息进入计算机系统。但这些与工商、地税、银行、统计等部门连接的信息要求这些部门建立相应的信用管理机制才能达到理想效果。 参考文献纳税评估理论与实践郑坚 中国税务出版社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建忠 冶金财会纳税评估理论溯源及其现状分析周伍阳 杨招军 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1期 规范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司京民 中国税务 2005年6期 浅析纳税评估参在问题及对策 朱周标 李胜利 中华财会网 建立纳税评估体系 构建税收管理新格局 王雄 杨宁 市场论坛2004年第4期 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付锡龙 税务研究 2005年4期 关于完善我国纳税评估的初步设想 韩薇 许盛刚 涉外税务 2005年11期 构建纳税评估体系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王雄 刘驯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4年4期 关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思考 崔淑娟 田野 经济师 2005年9期 纳税评估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王学谦 税务与经济 2005年第3期 纳税评估:演绎税源管理的精彩 钟油子 涉外税务2005年8期 纳税评估中表外信息分析的必要性 顾令慧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5年地4期12 第 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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