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制中弱者保护

上传人:奇异 文档编号:68867526 上传时间:2022-04-0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4.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现代法制中弱者保护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现代法制中弱者保护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现代法制中弱者保护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容摘要弱者保护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表达。作为“特定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的弱者,其身份不同于等级身份,具有身份的多重性、法定性、移动性、例外性、独立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弱者保护法律实践的意义表达在对传统民法三原那么的时代“冲击、对刑法理性的情理“补充和对行政法国家本位的“挑战三方面。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在我国的法治实现过程中,弱者保护应当也必然成为立法与司法的重大课题。对于执法者,要全面地执行法律,使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得以实现;“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对于立法者而言,要洞察现实生活中强弱比照的变化,及时界定弱者群体的围,形成有效的保护措施,付诸立法实践。对于司法者,要正确把握弱者的含义,未有规定的法律漏洞,应运用公平原那么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尽量维护弱者的利益。在我国的法治实现过程中,弱者保护应当也必然成为立法与司法的重大课题。关键词:弱者身份保护时代意义提纲一、弱者身份的含义与特点二、弱者保护法律实践的时代意义一对传统民法三原那么的时代“冲击二对刑法理性的情理“补充三对行政法国家本位的“挑战三、弱者保护的时代要求现代法制中的弱者保护现代社会摒弃出身、地位等身份差异,倡导根本人权,使国家权力借助法律上之抽象人格制度,对人施以平等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一国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标杆,极推动了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但科学技术的迅猛开展和人类生活的日渐深化,催生了平等表象下处于劣势的弱者,并逐渐泛化成法制社会平等主流中势不可挡的暗潮,日愈呼唤着法律保护天平的倾斜!“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弱者身份这一具体人格的出现,是动摇了近代以来法律维护平等的根底,还是法律适应现实生活需要的因应之举?对此我们应有理性的认识。一、弱者身份的含义与特点强弱的分化是社会开展的结果,而弱者保护那么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表达。在法律领域倡导弱者保护,应以界定弱者身份为其逻辑起点和核心。法律以一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强者与弱者相对称,因此针对现实生活中情形各异的弱者,笔者认为可将其含义界定为“特定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其含义有二:一弱者身份并非与生俱来,它是公民参加到某一特定社会关系中才享有的或者某种身份是公民所特有的,但并非该公民参加所有社会活动都受到这种身份的保护,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这种身份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二劣势的考评应是客观且贯彻始终的。这里有两个衡量标准:1、处于劣势的一方不拥有足够与处于优势的一方相抗衡的力量,也可以说在相抗衡中处于劣势的一方相对于处于优势的一方是收益递减、本钱递增的,并最终导致零收益甚至负收益;2、处于劣势的一方与处于优势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换的,也可以说这种互换在现实中不具备条件或将导致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完全改变。弱者这一具体人格,是法律在以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根底上考察现实生活,旨在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制度安排。弱者身份的出现,决不是重蹈等级身份的覆辙,它源于现代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具有自身的特点:1、身份的多重性。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个人可同时拥有多重弱者身份,如个人可同时作为消费者、妇女、老人存在;而等级身份那么具有单一性,个人无法逾越等级差异而享有不同等级的身份。2、身份的法定性。弱者身份的取得源于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而等级身份的取得具有原生性,一个人的出身往往决定了其一生的身份。3、身份的移动性。弱者身份因法律规定要件的满足而享有,因要件的缺失而丧失,具有阶段性,往往不为某一特定人所终身享有;而等级身份那么具有固定性,从一出生个人的身份往往就确定下来,并可因继承转移给后代人。4、身份的例外性。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的例外,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而等级身份那么是身份社会的普遍现象,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某种身份,并因身份的不同形成权利义务不一的等级。5、身份的独立性。现代社会强调个人独立,弱者身份的获得使特定的个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维护自身权益;而等级身份那么具有依附性,个人始终被视为特定团体的成员,“他所应遵守的规那么,首先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给他的强行命令。6、身份的社会性。弱者身份的界定是为了使法律倾斜对弱者的保护,表达社会实质公平;而等级身份的界定那么源于家族伦理关系,是为了维护等级差异和上层等级的特权。二、弱者保护法律实践的时代意义一对传统民法三原那么的时代“冲击民法是“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那么的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那么。作为私法领域自由表征的民法在反封建历史进程中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那么。由于三大原那么是在解除人之身份、地位束缚,把人抽象化为平等的存在,从而有利于国家法律一体保护的根底上建立起来的,因而三大原那么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在要求和崇尚自由平等的民众的心理需要,逐渐成为私法领域的三大支柱。但弱者身份的提出,冲击了三大原那么建立的根底,使民法价值取向逐渐由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演进:1、对弱者的重视使民法中以身份立法的规日渐增多,冲击了强调人之抽象人格平等、注重行为立法的民法主流。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2、 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拓展弱者的权利,限制财产权的行使,冲击了遵循所有权绝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传统。如遗产继承中对胎儿应继份额的保存,公司法中累积投票制、股东代表诉讼等一系列旨在维护小股东权益的制度,保障民事实体权利实现的民事诉讼中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当事人财产的裁定先予执行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专章规定;3、 对弱者的保护使国家力量介入经济生活,合同强制性条款增多、冲击了契约自由、国家不干预市民生活的民法传统。如劳动合同中劳保条款的硬性规定,个人劳动合同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格式合同中不利于弱者的免责条款的严格限制及在合同解释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时,选择有利于弱者的一种的规定;4、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引进了无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冲击了责任自负的民法传统。如产品侵权中严格责任确实立,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的倒置。二对刑法理性的情理”补充长期以来,刑法以严刑峻罚、铁面无情的理性著称于世。在现代社会它更以限制人之自由、剥夺人之生命的威慑,成为惩治犯罪、保证社会久安的最后的坚强盾牌。弱者保护的渗入,使刑法保持威慑的同时揉入了人性的温情,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完成对罪犯的思想改造,也激发了人们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从而为社会久安奠定了情理交融的刑事法律根底,这可表达于:1、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使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的被告人、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无钱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能获得具有专业知识与经历的律师的协助,在与处于优势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对抗中维护自身权益;2、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的设立及承当责任条件的相应广泛标准,有效鼓励了处于劣势的公民与罪犯做斗争的积极性。3、保障刑法目的实现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弥补了被束缚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无从收集利己证据、维护正当权益的缺陷,无罪推定确实立和类推制度的取消防止了处于强者地位的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定罪量刑上法定、酌定情节的考虑和综合地区开展水平确定财产犯罪定罪量刑数额,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守法的围有了情的韵味,契合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有利于对他们的惩罚改造;5、诉讼活动中对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审判的同时进展和对犯罪分子判处分金、没收财产时,民事赔偿费用的先行支付都表达了在国家制裁犯罪过程中对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的照顾与保护。三对行政法国家本位的“挑战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自从国家成立以来,探讨如何在有效的围合理地运用国家权力,一直是行政法的核心容。权力不受到制约,必将产生腐败,但个人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在方案经济体制下,国家以行政指令支配全社会的人、财、物,个体利益被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所抹杀。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国家权力“来自于民,效劳于民的本来面目,协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在为国家权力制定合理的运行规那么过程中调整行政权力高高在上的态势那么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表达在行政法的变迁上,可归为:1、国家赔偿法的出现,成认国家作为侵权赔偿的主体,使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民众的利益得以恢复;2、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复议的围不仅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更为全面地维护了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众的利益;3、设立行政诉讼程序,强制行政机关承当举证责任,使民众不仅有了民告官的途径,也有了打赢官司的保障;4、强调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权运行的透明度,聘请社会监视员,加大行政监视力度,极大防止了行政权的黑箱操作和滥用,有效保障了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众利益。三、弱者保护的时代要求弱者的出现根源于现代物质生活条件,包含着因社会生活团体化,经济实力雄厚的垄断组织大量涌现;因科技迅猛开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全球统一市场的形成、深化;因国家力量日益增强而制衡相对失调所导致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拥有的对抗力量相对下降等诸多原因。弱者的劣势可表现为一经济劣势,如普通消费者与财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二专业技术劣势,如消费者与产品制造商对产品技术性能的了解,储户与银行对假币的识别技术;三信息劣势,如普通股民与证券交易专业人员,小股东与担任公司董事的大股东;四权力配置、行使劣势,如公民与政府职能部门;五组织关系劣势,如受雇佣者与用人单位;六智力、体能劣势,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老年人与年轻人,女性与男性;七地区劣势,如经济不兴旺地区公民与经济兴旺地区公民,不享受优惠的地区的公民与享受优惠的地区的公民。随着新世纪的到来,知识经济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社会生活不断深化,除原有的强弱者优劣势继续存在并在表现形式、比照力度等方面发生变化外,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类型的弱者,如在网络领域,在公害领域。因而如果说新世纪的到来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那么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尽可能全面地为现实中的弱者提供畅通无阻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且也意味着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弱者能及时地获得无论在保护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弥补其劣势的救济。参考文献1 .伯红。?女性权利?:当代中国,2002。2 .巫昌祯,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2000。3 .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5年12月8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4 .?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播送电视大学2006.75 .?刑事诉讼法学?樊崇义主编中央播送电视大学2004.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营销创新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