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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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11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范围和对象驻地在成都市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六城区)范围内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以及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必须参加省本级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驻地在成都市六城区以外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驻地单位)和中央驻川单位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二、管理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省本级医疗保险工作,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疗保险中心)负责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进行监督管理。三、调整省驻地单位医疗保险费的管理体制按照理顺关系、合理负担的原则,原公费医疗经费管理体制规定由所在地管理并负担的省驻地单位,其医疗保险费按当地标准上划省管理。具体划转标准和基数的核定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医疗保险经费由省财政参照单位所在地标准、单位财务体制和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分别核定补助,纳入部门预算,由单位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四、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省直单位每年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省直机关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直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省财政按单位财务体制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单位预算外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安排,今后财政部门不再单独安排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原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中央驻川单位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直单位由省财政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人各部门预算,由各单位按规定向省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单位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自行筹集并按规定的标准向省医疗保险中心缴纳;中央驻川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参保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口径计算。(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下列人员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人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四川省委批准列人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人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年人平470元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并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到省医疗保险中心。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所需资金自行筹集解决,由单位直接缴医疗保险中心统管理。省直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三年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所需资金上述规定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和管理,严格照川办发200011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也不得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三)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费。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工和退休人员年人平150元缴纳,由省医疗保险中心统一管理。门诊补充医保险费由单位预算外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安排。(四)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定。(五)垫底资金。为保证省本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2000年底前,人单位一次性向省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参保人员本人一个月工资收人或一个退休金,作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时的垫底资金。所需资金由单位预算外金或单位自有资金安排。(六)列支渠道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按四川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社199959号)的规定执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支出。单位负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垫底资金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列支。五、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分开核互不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一)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2%和用人单位缴纳的5%的一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2%十本人实足周岁年龄系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退休人员的2%从单位缴费中划人,计人基数为本人退休金,本人退休金低于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接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其中,50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年龄系数为0.02%;50周岁及其以上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年龄系数为0.035%。本人实足周岁按每季度首月l日前已满足周岁计算 。2、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费计人参保人员个人帐户。3、2000年底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的垫底资金计人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本金及其利息属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但 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二)统筹基金的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费接上述规定计人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后,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六、医疗保险待遇(一)门诊费用的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超支自理。少数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可由统筹基金支付一部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也可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一部分。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另行制定。(二)住院费用的支l、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实行单次结算。每次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住一级医院为人院时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住二级医院为人院时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住三级医院为人院时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12%。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住二级或三级医院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1%。2001年,参保人员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生统筹基金支付的具体起付标准为:住一级医院400元;住二级医院650元;住三级医院97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住二级或三级医院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8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支付一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本人实足周岁,0.2%。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1年,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2002年及以后,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公布。职工因公出差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地探亲期间因病需治疗的,以及经批准转外地或因急症需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按规定报销。住省外医院的起付标准为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乙类药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要首先自付 20%,再计人统筹基金支付基数。2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住院费用标准一个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费用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90%,个人负担10%。当年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本人工5个月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的;住院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下,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30X以上的,对其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70弘。以上两种情况不得重复享受。(三)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待遇。医疗照顾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和省委、省政府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在就诊、住院时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子以适当补助。(四)工伤、生育医疗待遇。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 生育医疗费用,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暂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 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余符合工伤、生育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单位支付;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其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按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五)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 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省医疗保险中心单独列帐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七、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可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并由省医疗中硷中心与之签定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或购药。除急救外在非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予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医疗保险中心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省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协议,并依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协议严格审查医疗费用开支,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拒绝支付;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按协议规定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用人单位应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八、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省医疗保险中心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单位一次性缴纳的垫底资金应全部缴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省医疗保险中心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户和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省医疗保险中心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要单独设帐,分开核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开支。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n998)44号)的规定执行:当年筹集的都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计息;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收入并入相应的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出现超支肘,省医疗保险中心应书面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应共同分析原因,并按照神会保险财务制的有关规定及时理出处理意见和措施,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解决。九、实施时间(一)缴费时间。今年底前,单位向省医疗保险中心缴纳2001年一季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2001年全年的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垫底资金。按上述日期缴纳确有困难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可适当延迟缴纳。以后每年每季度末月25日前缴纳下一季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负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分季度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费于每年一季度内一次缴清。(二)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计入该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停止支付,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和予以处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应由单位负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垫底资金的,该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不享受相关待遇。(三)启动时间。省本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2000年12月开始实施,2001年月l日起开始支付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原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二OOO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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